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20)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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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鄂政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2〕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对本地区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自然状况第二节综合评价第三节主要问题第四节面临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一节开发理念第二节主体功能区划分第三节开发原则第四节重大关系第三章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第一节主要目标第二节战略任务第三节未来展望第四章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第一节区划方案第二节重要指标统计分析第五章重点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六章限制开发区域第一节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七章禁止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第二节管制原则第三节近期任务第八章能源与资源第一节主要原则第二节能源开发布局第三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第四节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区域政策第二节绩效考核评价第十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职责分工第二节实施机制附件1:湖北省禁止开发区名录附件2:其他重点开发的城镇附件3:附图序言湖北省地处中国中部和长江中游,山地平原兼有,气候温暖湿润,土地类型多样,国土空间自然禀赋优势突出。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说明湖北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一、湖北省情概况 (1)二、上轮规划回顾 (2)(一)主要目标实现程度 (2)(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3)(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3)(四)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4)三、规划编制过程 (5)(一)准备工作 (5)(二)专题研究 (5)(三)规划大纲 (6)(四)规划成果 (6)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6)(一)经济发展目标 (6)(二)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7)(三)地均产出和投资强度 (8)五、规划指标有关说明 (9)(一)《全国纲要》下达湖北省的规划主要指标 (9)(二)四项远期规划指标的确定说明 (10)(三)农村居民点规划目标说明 (10)(四)各市(州)用地指标的分解 ......................................................................... 11 六、关于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 (12)(一)分区原则 (12)(二)分区方法 (12)(三)分区结论 (13)(四)分区用地配置 (14)七、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4)(一)环境现状分析 (14)(二)规划方案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16)(三)规划方案实施可能引致的不良环境影响 (18)(四)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 (18)八、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18)(一)土地利用基础数据 (18)(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 (19)(三)机动指标管理 (19)(四)术语解释 (20)九、附表 (20)附表1:湖北省分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2006~2020年) (20)附表2:湖北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览表(2006~2020年) (20)一、湖北省情概况湖北省简称“鄂”,地跨东经108°21′42″-116°07′50″、北纬29°01′53″-33°6′47″。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鄂政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0日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强化监督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长江经济带和中部崛起战略为引领,紧紧围绕“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实施,依据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执行、监督,加快形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9年,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全面启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需要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村庄规划。

到2020年,全面编制完成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相关专项规划;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本规划是武汉市第7轮总体规划,上一轮是1996-2020。

由市规划院完成,2004年就开始编制了,这个版本也不算是最终版本,毕竟发展形势太快,比如轨道交通又重新修编了。

最终版本应由市人大通过,再报国务院通过。

文中的黑体字是强制性规划。

总则一、编制背景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武汉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主要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为落实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建设部批准,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2.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际国内制造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区域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统筹,建设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

3.总体规划本着延续历史,面向未来,立足武汉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格局和新挑战,突出按照“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原则,确定规划的主要任务是:(1)突出城市发展重点和方向,拉开城市空间发展框架,调整优化主城区空间布局,建立开放式城市空间结构体系。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促进工业化发展,提高城市综合实力。

(3)培育和提升金融商贸、科教文化、交通物流和通信信息产业功能,形成系统完整、特色突出、集聚力强、辐射面广的现代服务功能体系,增强中心城市多元化服务能力。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鄂建文[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6〕41号各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分级核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行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依法需要省住建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线上运行为原则,线下运行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军事、保密要求或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采取线下办理方式外,一律由建设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申报。

由省住建厅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取得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2020年湖北省建筑规划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建筑规划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建筑规划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布局、合理利用土地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湖北省城乡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审批。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域特色,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湖北省城乡规划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的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七条湖北省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第八条湖北省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涉及重大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湖北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一条湖北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2.未按照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3.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的;4.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7.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总则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于1982年由国务院批准,修订于1988年,经过十多年的实施,武汉的城市面貌显著改观,旧城改建和新区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城市功能和整体环境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武汉相继被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开放港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党和国家提出进一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以三峡水利枢纽建设和浦东开发开放为代表的长江沿岸经济走廊加速开发,都标志着武汉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设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战略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996—2020年)》为指导,特制定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总体规划本着尊重历史,面向未来,立足武汉跨世纪发展的新形势、新格局和新挑战,顺应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战略的指导思想,突出“战略性、超前性、适应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原则,确定规划的重点内容为:(1)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2)合理引导城市发展空间,优化城市产业和人口的分布,提高用地集约性;(3)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优化主城功能分区,强化主城服务功能;(4)丰富城市文化内涵,保护历史遗存,继承和发扬独特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5)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构筑生态框架,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6)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实现基础设施的现代化。

3.总体规划期限为1996年至2020年,对若干重大问题展望到下世纪中叶。

近期规划期限为2000年。

中期规划期限为2010年。

4.总体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镇地区和主城三个层次。

市域规划范围即武汉市行政区域,面积8467平方公里;城镇地区规划范围包括主城、外围7个重点镇及其间的农业和生态用地,面积2256平方公里;主城规划范围以三环路以内地区为主,面积约85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具体划分见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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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综合报告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二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4)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 (4)一、概况 (4)二、城镇发展进程 (5)三、设市城市综合评价 (6)四、城镇现状特征 (8)第二章城镇发展基本条件 (15)一、社会经济 (15)二、资源条件 (17)三、生态环境 (19)第三章城镇发展战略 (20)一、战略依据 (20)二、城镇化水平预测 (21)三、城镇发展战略 (22)四、城镇发展方针 (24)第四章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26)一、总体结构 (26)二、城镇发展轴 (27)三、城镇密集地区 (27)第五章城镇体系规模结构 (28)一、城镇人口规模 (28)二、建设用地规模 (30)第六章城镇体系功能定位 (31)一、省域中心城市 (31)二、区域性中心城市 (32)三、地区性中心城市 (33)四、县(市)域中心城市 (34)五、重点镇 (34)六、一般镇 (36)第七章城镇支撑体系 (36)一、基础设施 (36)二、社会设施 (43)三、生态环境保护 (44)四、安全保障设施 (47)第八章规划实施 (50)一、开发建设管制 (50)二、区域发展协调 (58)三、政策建议 (59)附录一: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61)附录二: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主持单位、主编单位 (62)附录三: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工作组 (63)后记 (64)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1998)108号)的精神,“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编制工作于2001年初全面展开,在湖北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和主持下,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承担了具体的编制工作。

本规划的基本宗旨是全面贯彻和实施《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所确立的城镇化战略,提出符合湖北实际、显示湖北特色、具有时代特征的城镇体系构架,以带动和支撑湖北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努力使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的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

本规划的重点是制定科学的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对城镇进行准确定位、合理布局,并为城镇的发展构建完善的综合保障体系,以增强城镇的协作性和互动性,提升城镇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增强城镇的整体效益。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1—2005年,中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并对重大项目作了远景考虑和展望。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区划所辖的地区,并在重大问题的论证和重大设施的布局上与周边省、市进行了相应的协调。

本规划组于2001年2月赴建设部咨询,了解全国各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最新进展和最新动态,以及建设部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和建议;2001年3月请湖北省建设厅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之后,规划组开展了广泛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论证工作,并先后赴鄂东、鄂西北、鄂中南和鄂西南地区的重点市、县、镇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规划组编研出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成果。

2001年11月和2002年1月,先后请湖北省内的专家和建设部的领导及专家就初步成果进行了咨询论证,2002年4月,湖北省建设厅又安排厅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专门听取了规划组的汇报,2002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了15个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意见征询会。

在修改过程中,按照国家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深化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有关强制性内容。

根据建设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于2002年10月16—17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了技术审查。

规划组根据审查意见(规划综函2002第077号)对规划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02年12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城镇体系规划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同意《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一、概况湖北省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之北,东邻安徽,西连重庆,南界江西、湖南,西北与陕西接壤,北与河南毗邻。

国土面积18.59万km2,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94%,其中山地占56%,丘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土地利用总体结构为“七山一水二分田”。

地形为北、西、东三面环山,中间低平,略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

丘陵、岗地、平原集中连片分布,具有类型多、自然生产力高的土地资源,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有“湖广熟,天下足”之美誉。

湖北省地处亚热带季风区内,雨热同季,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为15~17℃,年平均降水量为800~1600mm。

水量充沛,水域面积占全省的12%,长江、汉江、清江为湖北三大河流;境内湖泊众多,主要有洪湖、梁子湖等。

湖北省矿产资源丰富,其中,储量居全国首位的有磷、金红石、硅灰石、柘榴子石、累托石、粘土等;开采量居全国举足轻重地位的有磷矿和石膏矿。

复杂多样的地质地貌造就了瑰丽多姿的自然景观,可供旅游观光、度假休闲的名山秀水不胜枚举,如长江三峡、武当山、神农架等。

湖北省是荆楚文化的发祥地,文物古迹众多,现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五座:武汉、襄樊、江陵、钟祥、随州,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四座:鄂州、黄州、荆门、恩施。

2000年末,湖北省总人口为5960万人(统计资料),居全国第8位,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21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43倍,属于人口比较稠密的省份。

2000年湖北省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276.32亿元,居全国第9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175元,居全国第13位。

2000年末,湖北省共设有12个省辖市、1个自治州、1个林区,及24个县级市、41个县,建制镇总数864个(注:2001年撤乡并镇完成后,全省建制镇总数为734个)。

二、城镇发展进程城镇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湖北省城镇发展及城镇体系的历史演变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性和连续性。

1.建国前城镇体系的历史演变湖北省地处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的长江流域,很早就有人类在这里繁衍、生息,由于军事防御、政治管理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城镇随之而产生并不断发展。

位于武汉市郊区的商代古城“盘龙城”,为全国发现的第二座最古老的商城,距今已有3500多年的历史,是奴隶制时代“筑城以卫君,造廓以守民”城建思想的实证。

战国时期,以湖北地区为中心建立的楚国,定都于郢(今江陵),历时四百余年。

都城占地面积约16km2,为当时我国南方最大的城市和全国的大都会之一。

秦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到两汉时期,湖北境内分属三州、七郡、五十一县。

城镇一般是治所所在,并依州、郡、县分为三级,这一期间城镇职能在经济上有所发展,但仍以政治、军事职能为主。

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朝,城镇依行政建制的级别而分为四个等级,湖北境内设有一个布政司、九个府、七个州、五十二个县,由于奖励耕织、工商初兴,城镇经济职能发展很快,到明末清初,汉口即以商业繁荣著称,成为全国四大名镇(汉口、佛山、景德镇、朱仙)之一。

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湖北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城镇在数量、规模和职能上较之以前也有了大的发展,沿长江的汉口、沙市、宜昌,在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威胁下,被迫开埠通商,城镇的工商业和运输职能地位增强,尤其是武汉,成为帝国主义倾销洋货和掠夺中国内陆资源的口岸,其货物进出口量仅次于上海,同时,武汉还凭借“九省通衢”的交通优势与周围广大腹地构建起紧密联系,形成华中及长江中游地区的物资集散地,是长江中游及华中地区最大的城市。

这一时期湖北城镇依行政建制构成了直辖市(汉口市)、总督府(武昌市)、府治(9个)、州(县)治(57个)、镇(区)治(190个)五个等级的结构体系。

经过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更替,湖北省城镇发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虽然各朝代湖北的疆域和名称、县级行政区域和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奠定了本省县级行政区划的格局;第二,由于受行政建制的影响,湖北各府、郡、县治所在地分布比较均匀,使以后城镇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第三,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城镇分布依水而建,尤其是控川鄂要津的宜昌、扼鄂豫川陕咽喉的襄樊,以及长江、汉水汇合处的武汉,成为掌握全省的最重要的控制点;第四,明朝以前的城镇基本是各级封建行政的中心,或是军事要地,明朝以后,城镇的工商业职能明显增强。

2.建国后城镇体系的总体变化建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湖北的城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表现为:(1)城镇数量迅速增加。

其中设市城市由建国初的武汉、沙市、宜昌3个增加到36个,建制镇也由187个增加到864个。

(2)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

由建国初的11.1%上升到2000年的34.3%(以城镇实际居住人口计算),湖北省的城镇化己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前期。

(3)城镇规模迅速扩大。

其中,武汉市由建国初的近百万人增加到近四百万人,其它中、小城市的规模也均有较大的发展。

(4)城镇等级序列逐步完善。

建国初武汉即是特大城市,而沙市、宜昌属小城市,在城市等级序列中缺少大中城市两个层次;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沙市、宜昌、黄石、襄樊由小城市发展为中等城市;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又发展为大城市,湖北省城镇等级序列趋于完善。

3.建国后城镇发展的时序特征建国50余年来,湖北省城镇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①1949—1957年为恢复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性增长,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国家生产力布局于京广线以西,使得湖北省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城镇化的进程。

城市数量由3个增加到5个(新增黄石、襄樊),城镇化水平由11.1%增至14.3%。

②1958—1962年为波动发展阶段1958年至1960年期间,受“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影响,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镇。

新设鄂城市、沙洋市,城市数达7个,城镇化水平上升到17.79%。

1960年至1962年受自然灾害影响,经济滑坡,大量城镇职工返乡,又撤销了鄂城、沙洋两个城市的设置,城市数退回至5个,城镇化水平也降至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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