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锚泊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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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驾驶部停泊值班、交接班制度

船舶驾驶部停泊值班、交接班制度

船舶驾驶部停泊值班、交接班制度1、停泊值班规定1.1、船长和大副不能同时离船,其余人员留足足以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人数护船。

1.2、停泊期间在船人员按照二副编制的停泊值班表轮流值班。

2、驾驶员2.1、驾驶员护船应经常巡视舱室及船舶周围环境;检查护船人员值班情况;检查系泊、信号、照明是否正常;了解货物装卸和燃料补给进度以及船舶吃水、倾斜情况;掌握水情、气象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2、负责与港航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向船上有关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负责移泊并督促航行日志的记录。

3、舵工3.1、值班舵工应注意船位、船向、是否压舵及四周情况,注意锚链、系缆受力情况,了解货物装卸进度及燃料补给和船舶吃水、倾斜情况,注意水位涨落及气候变化。

3.2、扎雾时鸣气笛,发现异状及时报告驾驶人员。

3.3、负责收听天气预报和航行通告并留下记录。

4、水手4.1、水手护船要服从指挥,注意锚链、系缆及舱面设备的情况。

4.2、有他船靠离时,负责接解缆绳,并注意本船安全。

4.3、锚泊时负责机艇带缆或推划子。

5、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和《长航船舶安全规章制度》中关于停泊值班和停泊交接班的各项规定。

6、停泊交接班规定6.1、停泊交接班,护船人员分别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交接,舵工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2、交接班内容6.2.1船位、船向及号型、号灯显示情况。

6.2.2船舶抛锚数,锚链长度,锚链和系缆受力情况及停泊水域周围的情况。

6.2.3船舶停泊装卸货时,注意跳板、安全网、船舶吃水、倾斜等情况。

6.2.4停泊水域水位涨落及气候变化情况。

6.2.5助航设备使用及运转情况。

6.2.6记录的关于航行信息的收听情况。

6.2.7机动艇及划子的使用情况。

6.2.8领导交待事宜及执行处理情况。

关于大型船舶锚泊作业安全的提示

关于大型船舶锚泊作业安全的提示

关于大型船舶锚泊作业安全的提示序言:锚泊及其操作过程是船舶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若对外界的风流条件和周围的环境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则会出现断链、丢锚和损坏锚机,甚至发生走锚、搁浅和碰撞等事故。

因此,要求船长除加强工作责任心外,在锚泊操船的技术和经验上,尤其对正确选择锚地和锚泊方式,正确掌握抛起锚的方法、要领和出链长度,以及在锚泊一旦发生走锚,如何正确判断和采取应急措施等,都需要积累经验和能力。

某新船在洋山港外锚地准备进港起锚时,当右锚锚杆绞至锚链孔,锚爪在翻转时,锚杆与锚冠连接处脱落,锚冠及锚爪整体掉落入海。

此事件主要是设备问题,该轮的锚设备尚在保修期内,后续该轮已安全进港靠泊并安排修理等相关工作。

以上警示我们,抛起锚作业作为体系规定的临界操作,说明其操作风险很大,并且操作失误的后果也很严重,所以必须引起船长的重视,特别是冬季恶劣天气时的锚泊作业操作不当,会发生走锚、或与其它锚泊船过近而造成紧迫局面、或者是损坏了锚机而造成绞不起锚、甚至发生丢锚和断链的严重后果。

为确保冬季大风浪、冰区船舶抛锚、起锚及锚泊安全,提示如下:一、加强培训,提高操作技能1、船长和大副必须熟悉锚泊设备构成及技术参数,要求船舶根据本船特性、航线情况、锚设备的特点重温和完善符合本船实际的《XXX轮锚泊设备作业指导书》,包括但不限于:常规抛起锚、深水抛起锚、冰区抛起锚、大风浪抛起锚、一点锚及突发走锚情况下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以及维护保养规程,用于指导船舶锚泊作业;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锚泊作业进行培训学习,特别是新接班船员在使用锚设备前一定要进行培训,防止因操作失误导致锚设备的损坏;就本船锚设备的操作要点和维护特性要作为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

2、公司利用上船前集中培训的机会,在船长、驾驶员培训课程中增加有关抛起锚操作及应急处置方面的内容。

3、公司利用上船前谈话的机会,对船长和大副进行锚机、绞缆机维护保养、使用操作及应急处置方面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内容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内容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做好海事锚泊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保障港口安全生产,维护海事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港口海事管理局负责港口区域内的锚泊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锚泊使用规则、管理锚泊资源、监督船舶使用锚泊等。

2.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船舶在锚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按照规定使用锚泊。

3.海事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锚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锚泊分配1.锚泊的分配由港口海事管理局统一负责。

船舶可通过申请或预订的方式获得锚泊位置。

2.船舶在获得锚泊后需遵守规定的停泊时间,如需要延长停泊时间需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3.锚泊分配原则上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但考虑到船舶类型、尺寸等因素,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船舶管理1.船舶在锚泊期间需保持与其他船舶的安全距离,避免相撞。

2.船舶需按照规定使用锚绳,确保船只稳定在锚泊位置上。

3.船舶需随时保持联系并遵从海事管理局的指挥,以保障海上安全。

四、安全管理1.港口海事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对锚泊资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锚泊设施的完好性。

2.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定期检查锚绳和锚泊设备的状态,确保安全使用。

3.海事管理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锚泊管理人员和船舶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可处以警告、罚款或禁止使用锚泊等处理措施。

2.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经过以上规定,海事锚泊管理制度旨在保障锚泊使用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事秩序,提升港口运营效率。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好海事锚泊管理工作,确保海上安全。

船舶值班制度

船舶值班制度

船舶值班制度1工作职责1.1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服务员负责执行各项值班规定。

1.2船长负责支配值班和值班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1.2.1港内停靠时,护船人员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1/3。

1.2.2必需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并按规定交接清晰。

任何状况下,交接班不得在接班人员未达到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接1.2.3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仔细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若因故不能值班时,驾驶员必需得到船长同意,其他船员必需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指定适应人员代替1.2.4全体船员严禁酗酒和酒后值班1.2.5开航前全体船员应按船长规定的时间返船,由于船员未按时返船延误船舶开航时间或漏船时,船长应向公司和主管机关报告.1.2.6船长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疲惫操作,保证全部参与值班的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工作流程2.1甲板部航行值班、交接班2.1.1一般要求2.1.1.1航行值班人员必需严厉仔细,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用心致志地完成航行值班的各项任务,保证船舶平安航行。

2.1.1.2值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叫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台。

交接班必須做到交接清晰,未交接清晰,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2.1.2驾驶员航行值班的职责2.1.2.1应集中精力,仔细眺望,亲密留意湖面状况,如有疑难,马上报告船长。

2.1.2.2在任何状况下,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正式接替,值班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值班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1.2.3保证正规了望,准时把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四周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实行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平安。

2.1.2.4船长在驾驶室接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帮助了望及其他有关职责。

2.1.2.5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把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2.1.2.6亲自或督促水手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海事锚泊管理,保障船舶安全,维护港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港口的锚泊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船舶航行安全;2. 依法合规,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3. 科学高效,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4. 公开透明,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合作共赢;5. 创新发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适应新形势发展。

四、锚泊管理责任1. 港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锚地资源管理,制定管理方案;2. 港口锚泊管理人员负责具体锚泊工作;3. 船舶船长负责自己船舶的锚泊作业。

4. 港口单位和船舶单位负责锚泊相关费用的管理和支付。

五、锚泊管理措施1. 锚地资源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和船舶航行需求,合理规划和分配锚地资源,并及时更新锚地信息。

2. 锚地标示港口管理机构应当确保锚地标示设施的完好,及时维护和更新,保障船舶锚泊的安全性。

3. 锚泊作业管理港口锚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港口情况和船舶需求,统筹安排船舶锚泊作业,确保船舶按时、按规定进入和离开锚地。

4. 锚泊费用管理港口单位和船舶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锚泊费用,确保港口锚泊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5. 锚泊安全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和船舶单位应当加强对锚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风浪等不良天气对船舶锚泊的影响,确保船舶安全。

六、锚泊管理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港口管理机构和船舶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2. 对不履行锚泊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港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3. 对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受害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港口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七、锚泊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组织锚泊管理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大众对锚泊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2. 港口锚泊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关于推荐《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的通知(安监字[1992]112号1992年6月1日)为完善船舶值班制度,保障船舶运输生产的安全,现将中国航海学会组织编写、审定的《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推荐给你们,请各航运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个规则,进一步增强船舶值班管理,落实船舶值班责任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驾驶员的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值班驾驶员。

可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驾驶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长对值班的安排应能维持安全值班。

第四条驾驶员值班时应当领导本班值班人员各司其职,完成值班任务。

第二章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第五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坚守职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或国境河流的有关航行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保证正规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办法,保证航行安全。

第七条正确利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在利用中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办法。

第八条亲自或催促轮,驳海员(或舵工)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条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言自己指挥航行或操作前,值班驾驶员不得以为已被船长代替而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船长在驾驶室代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协助了望及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办法,并当即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而无把握继续航行时;(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三)遇雷雨大风要挟航行安全时;(四)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类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五)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人落水或船舱进水等紧急情况时;(七)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安全值班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国际、国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四条船员安全值班职责:1. 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2. 按时接班、交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3. 负责船舶的航行、操纵、锚泊、装卸等各项操作;4. 监控船舶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5. 管理船舶货物,确保货物安全;6. 维护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7. 遵守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值班安排第五条船舶应设立航行值班、机舱值班、驾驶值班、轮机值班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第六条船员值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船员休息时间充足。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不同阶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值班人员。

第四章值班要求第八条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和技能;2.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航行、操纵的疾病;3. 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按时接班、交班,交接班时详细记录船舶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货物情况等。

第十条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整洁,确保通讯设备、报警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值班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安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值班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根据船员值班情况,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船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范文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范文

海事锚泊管理制度范文海事锚泊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锚泊作业的安全、有序、高效进行,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锚泊作业的海上船舶和海域。

第三条海事锚泊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锚泊作业指船舶在没有靠泊或停泊设施的地方,通过使用锚链或缆绳固定船舶的操作。

第五条所有锚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规则。

第六条所有参与锚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锚泊作业必须进行监测和巡航,确保船舶锚泊状态稳定。

第八条锚泊作业必须保持与其他船舶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锚泊作业过程中禁止进行危险品装卸和其他危险操作。

第十条锚泊作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向海里排放任何污染物。

第二章锚泊作业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锚泊作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1. 申请书2. 船舶相关证件和文件3. 作业计划4. 作业区域选择和说明第十二条锚泊作业申请提交后,海事锚泊管理机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锚泊作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支付相应的锚泊费用。

第十四条锚泊作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向海事锚泊管理机构提交作业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锚泊作业管理第十五条锚泊作业前,必须进行相关备件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十六条锚泊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锚泊点和操作方法。

第十七条锚泊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船舶锚链或缆绳的检查,确保其完好。

第十八条锚泊作业必须进行锚链或缆绳的固定和释放,确保船舶的稳定。

第十九条锚泊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锚泊状态的监测,确保船舶的安全。

第二十条锚泊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相应的清理和收拾工作。

第四章锚泊作业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锚泊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锚泊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航,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锚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在锚泊作业过程中饮酒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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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机锚泊值班制度
在锚泊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
(二)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
(三)遵守当地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定采用必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对周围环 Nhomakorabea造成污染;
(四)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变化情况;
(五)出现紧急情况并且需要时,发出警报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上人员、船舶及其货物遭受损害;
(十)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当执行停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还应当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一)根据锚地情况及相关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守听;
(十二)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长认为必要时,船舶在锚泊情况下可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和船首偏荡;在转流时,还应当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锚造成紧迫局面或者发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造成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船舶锚泊值班制度
一、甲板锚泊值班制度
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
(一)锚抛下时应当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
(二)情况许可时,应当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者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保持正规的了望,并注意以下情形,并做到:
(九)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重要事项做好记录。
(六)轮机员应了解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七)经常巡查以判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发现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八)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船上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者损坏;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者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过近,应当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过往船舶或者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当密切关注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当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者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当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且应当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能见度不良时,应当认真执行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打开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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