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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

本核查要点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针对药品研制过程的四个方面(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提示现场核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要素,对核查结果是否符合真实性要求给予判定。

一、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

1. 研究及试制条件、设备

*1.1 处方工艺研究现场应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仪器。

*1.2 样品试制现场应有试制该品的全部相应设备。

1.3 研制人员应从事过该项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2. 原料药

*2.1 应有来源凭证和检验记录原件。必要时结合原料药生产企业销售情况进行核查。

*2.2 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应与样品试制时间对应一致。

*2.3 购入量应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3.样品

3.1 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

3.2 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应有留样并有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必要时要求在现场利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鉴别检验。

4 研制记录

*4.1样品的试制应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

★4.2 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试制应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4.3 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内容、中间体检验记录等。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4.4 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应与申报工艺一致。

4.5 各项研究及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试制时间与批号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

4.6 处方工艺研究记录应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

二、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1.研究条件、仪器设备

1.1 研究及检验必需的仪器设备应具备。

1.2 高效液相色谱仪、分析天平等仪器应有使用记录。

1.3 研制人员应从事过该项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2.对照药

2.1 对照研究所用上市药品应有来源证明或记录。

3.研究记录

*3.1 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应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3.2质量研究实验图谱应有原始性,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应有可追溯性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

★3.3 质量研究的原始实验图谱应真实可信(如是否存在篡改图谱的采集时间等真实信息、一图多用等现象)。

*3.4 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存在3.2或3.3项问题的。

*3.5 稳定性研究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

3.6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应合乎常规。

三、药理毒理研究

1.研究条件、仪器设备

*1.1 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及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应具备。

1.2 主要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且内容与申报资料相一致。

1.3研究人员应从事过该项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2 实验动物

*2.1 实验所用动物应有确切的购置凭证。

2.2 实验所用动物购进数量和时间应符合实验要求。

3 原始记录

3.1 各项实验原始记录应齐全。

3.2 原始记录中数据和试验日期、试验人员、试验单位等应和申报资料一致。

3.3 原始图表(包括电子图表)和照片应保存完整。

3.4 病理切片应保存完整。

四、临床试验

1.试验条件

1.1 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及相关专业应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如资格认定或专项批文)。

2.试验记录

2.1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者应是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必要时可向受试者电话核实。

*2.2 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临床试验方案及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

2.3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收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

*2.4 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原始图谱应与测试样品和试验总结报告一致。

*2.5 病例报告表(CRF)与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检验原始记录、放射诊断原始记录等)应相符。

*2.6 统计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五、其他方面

1.委托研究

1.1 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的研究、试制、实验、检测等工作均应有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

1.2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单项报告图谱应加盖印章的原件。

1.3 委托方应保存委托工作的全部原始记录(病历除外)。如果原始记录仍保存在被委托单位的,委托方应在核查前取得全部原始记录备查。必要时应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2.各项研制工作的时间整体应顺接。

六、项目说明

以上标注★项不符合要求为否决项,标注*项不符合要求为严重缺陷项,其他项不符合要求为一般缺陷项,严重缺陷项和一般缺陷项统称缺陷项。

现场核查结果参考判定标准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注册申请或注销批准文号:

1. 否决项在1项以上;

2. 严重缺陷项在3项以上;

3. 缺陷项累计在7项以上。

二、缺陷项累计在1项以上、6项以下(其中不含否决项、

严重缺陷项在2项以下),应要求重新进行试验和补充相关资料。

注:

1. 判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 对各否决项、缺陷项均应在核查报告表中填写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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