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标准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一、土地用途分类
1. 居住用地:指用于居住用途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 商业用地: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用地,如商场、饭店、写字楼等。
3. 工业用地:指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等用途的用地,如工厂、仓库、研发中心等。
4. 农业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活动的用地,如耕地、林地、牧场等。
5. 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用地,如公园、道路、学校等。
6. 特殊用地:指用于特殊用途的用地,如军事设施、宗教场所等。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 建设用地:指已开发建设并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2. 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 未利用地:指尚未开发利用的用地,如荒山、荒地、盐碱地等。
三、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1. 国有土地:指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四、土地等级分类
1. 一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土地,如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等。
2. 二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土地,如市区中心区、一般商业区等。
3. 三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土地,如郊区一般地区等。
五、土地规划分类
1. 城市建设用地: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2. 乡村建设用地: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农村居民点、乡村道路等。
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

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一二三类用地的标准_《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记忆技巧...许多城市规划的小伙伴都认为记忆用地标准是一件比较令人头疼的事,因此,八宝就写了这篇小文,总结一下自己记忆的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仅是为了记忆而联想到的说法,并不作为真实依据哦)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4小类。
记忆大类和中类比较容易,因为基本上都是取英文的首字母,下面就是各大类和中类的对应英文啦,看到基本上就记住了2大类:H建设用地-habitat(栖息地)E非建设用地-else(其他用地)(这为什么大类两个用H和E表示八宝表示查了很久也没找到官方说法,最后引用了百度知道上一位网友提供的答案,是不是还挺有道理的?哈哈)8中类:(H中的中类)居住用地R-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administration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business工业用地M-manufacture物流仓储用地W-warehousing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street公用设施用地U-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green1、R类、M类、W类首先我们将8个中类进行分析,可以将分类逻辑相似的R类、M类、W类划分为一组,它们都是按环境与质量要求对用地进行了分级,都是分为三类,从一类到三类都是质量逐渐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R类中R1主要是低层居住用地,R2则主要是多、中、高层住宅用地。
2、令人头疼的A类A类是8个大类中小类最多的,而且使用频率也很高,记忆难度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主要以我国的admin城市北京为例,作为记忆线索,接下来就一起看看怎么记忆这个磨人的小妖精吧。
A1行政办公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这两个其实记住一句话就好啦”北京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那么政治排在第一,当然就是A1行政办公啦;同理,文化排在定位的第二,就是A2文化设施了。
乡村用地分类标准

乡村用地分类标准一、农业用地1. 定义: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科研、农业机械设备存放等用途的土地。
2. 分类: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蔬菜、花卉等,包括水田、旱地和园地。
(2)林地:用于种植林木、果树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
(3)草地:用于放牧、饲养牲畜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4)渔业养殖用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包括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
(5)其他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科研、农业机械设备存放等特殊用途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1. 定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包括住宅、工业、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2. 分类: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居住用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基地、小区绿地等。
(2)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等用途的土地,包括工厂、仓库等建筑物用地。
(3)商业用地: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土地,包括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建筑物用地。
(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
(5)其他建设用地:用于特殊用途的建设项目,如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三、生态用地1. 定义:生态用地是指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土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2. 分类:生态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保护区:用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土地。
(2)森林公园:用于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的土地。
(3)湿地公园:用于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科普教育的土地。
四、其他用地1. 定义:其他用地是指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用途的土地,如军事禁区、宗教场所等。
2. 分类:其他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军事禁区:指国家划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区域,包括军事设施、军事禁区管理区等。
(2)宗教场所:指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的建筑物和场地,包括寺庙、教堂等。
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

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是指根据不同的土地或海洋用途,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的详细介绍。
一、用地分类标准表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所需的土地,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2.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指用于种植、养殖和渔业等农业活动的土地。
按照不同的农业类型,可分为水田、旱地、果园、林地、牧草地等。
3. 生态保护用地生态保护用地是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土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4. 矿山用地矿山用地是指用于矿产资源开采的土地。
按照不同的矿产类型,可分为煤矿用地、金属矿山用地、非金属矿山用地等。
5. 水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土地,包括水库用地、堤防用地、灌溉用地、排涝用地等。
6.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土地,包括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用地等。
7. 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不属于以上几种用地的土地,如沙漠、荒漠、滩涂等。
二、用海分类标准表1. 海洋保护用海海洋保护用海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岛自然保护区等。
2. 海洋资源利用用海海洋资源利用用海是指用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洋石油开采用海、海洋渔业用海、海底矿产资源开采用海等。
3. 海洋交通运输用海海洋交通运输用海是指用于海上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港用海、航道用海、海上运输用海等。
4. 海洋军事用海海洋军事用海是指为了国家安全需要而划定的用海区域,包括军港用海、海上军事训练用海等。
5. 海洋旅游用海海洋旅游用海是指用于海洋旅游业发展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洋公园用海、潜水区用海等。
6. 其他用海其他用海是指不属于以上几种用海的海域,如深海区域等。
总之,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是对土地和海洋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必要手段。
用地分类标准

用地分类标准一、《用地分类标准》的概述《用地分类标准》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国家中央及有关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土地分类的统一标准。
《用地分类标准》共分为4个等级:A级、B级、C级和D级,根据其分类标准进行用地等级。
二、A级用地A级用地是最高级别的土地,也是最宝贵的土地。
A级用地也是政府最重视的土地,用地的说明书明确了A级用地的细分规定。
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宗教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项目使用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建设用地;2、高端产业、城投建设用地;3、公共设施,适宜用地有下列公共设施,专用交通设施、水利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供电设施、公共事务及其他公用设施,其他辅助用地;4、绿化、五木、路灯等公共口腔保护用地;5、重要环境保护及文物古迹保护用地;6、水文流域及岩石、森林、草原、牧草地、荒漠、沙灌地保护用地;7、特殊用途用地,包括国家和规划性小型市场,垃圾填埋厂,国家安置,国家粮食储备地及其它保留用地等。
三、B级用地B级用地也称为B类土地,它是用地分类的第二级别,相对于A类土地的权限范围缩小了一部分。
这类用地的利用力度比A类土地小,一般应用于工矿企业、农牧场、军事设施、码头机场设施、园林公园、商业中心等一些规模较大的基础性设施。
除此之外,该类用地还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为满足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目的留用的国有土地;2、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实现城市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开发、配套建设等留用的土地;3、房屋建设用地,为满足社会住房需求,适宜的生产性建设,生活性建设,实施各类住房建设,扩大人口服务、居住设施等用地;4、新增林地,保护性林地和养分循环性林地,以及用于绿色净化、提供居民休假便利的特殊森林用地;5、水利有关用地,水体以及滩涂、护坝、渠道等水利排沙、排水、水草改善等用地,以及使新护坝或新渠道顺利完成建设需要的用地;6、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主要为满足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水路等用地。
用地分类标准1004

用地分类标准1004用地分类标准1004是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中常用的分类标准。
该标准将土地按照其用途和性质进行分类,有助于合理规划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
用地分类标准1004的具体内容如下:1.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居民的住宅和相关设施的土地。
这包括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公寓区等。
居住用地应具备安全、环保、便利的特点,同时要考虑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2.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土地,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超市、酒店等。
商业用地要考虑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密度,以及周边交通和停车等配套设施的设置。
3.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相关设施的土地,包括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厂房等。
工业用地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产能需求,同时要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4.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相关设施的土地,包括耕地、农田、农庄等。
农业用地要保护好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同时鼓励农业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农业的推广。
5. 交通用地交通用地是指用于交通运输设施的土地,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交通用地要考虑交通流量和道路网络的合理布局,以及交通设施的安全和便捷性。
6. 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等。
公共设施用地要充分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文化娱乐需求。
7. 生态保护用地生态保护用地是指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土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等。
生态保护用地要建立保护区域和保护机制,保护珍稀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8. 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不属于以上七种分类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的用途多样,包括文化旅游用地、矿产资源用地等。
对于其他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用地分类标准1004是一个综合性的分类标准,可以帮助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更好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
这样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并有效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按照用地的使用功能、作用性质的不同,将城市规划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中央设施用地、特殊建设用地等7大类。
1、住宅用地:是指居住建筑用地,包括一、二类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住宅用地,如棚户区改造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等。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满足公众各项社会生活需要的场所,如医院、学校、文化设施、公园、体育场地等等。
3、交通运输用地:即建设道路及其他交通运输专用设施的用地,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公路、桥梁、水路、机场等。
4、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各类工业生产的用地,包括工业园区、矿山用地、水电站、火力发电站、污水处理厂等。
5、商业用地:指以各类商业活动为主要功能的用地,包括专业市场及商业设施用地,以及大型购物中心等。
6、中央设施用地:是指安排在城市中央或街区内,用作行政及信息交流等职能的用地,如政府机构及部门机构所在地等。
7、特殊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其他特殊建设的用地,如非农林特殊用地,如体育场馆、野生动物园等。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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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24绿地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34绿地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
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C M U D E E2E6U1U2U4G G1G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T T2S S1S2S3W C3C4C5C6C1C2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R R1R2R3R4图 例<all other values>C C1C1(E61)C1/C2C1/C2/C3C1/C2/R2C1/C4C1/C6C1/R2C1/R2(E62)C1/R2/M1C1/R3C1/S3C1/T4C1/U29C1/W1C12/C21C12/C21/C34C12/C21/C52C12/C21/S2C2C2(E61)C2(E62)C2/C1C2/C1(E62)C2/C1/R2C2/C3C2/C3/C4C2/C3/R2C2/C4C2/C6C2/C7C2/D1C2/G1C2/M1C2/M2C2/R1C2/R2C2/R2/C1C2/R2/R22C2/R2/S3C2/R3C2/S3C2/U2C2/U3C2/W1C24C25C25/C21/C24C25/W1/S3C3C3(E61)C3(E62)C3/C2C3/C2(E62)C3/C2/C1C3/C2/C6C3/C4C3/C7C3/R2C34C36C4C4/C3C4/C3/C2C4/R2C5C5(E61)C5/C2C5/C9C5/D1C5/R2C6C6(E62)C6/C4C6/C9C6/D1C6/M1C6/R2C6/R2/C1C7C7/C1C7/C2C7/C9C7/G1C9C9/C7D D1D1/C1D1/C2D1/C5D1/M1D1/R2D1/R2/C2D2D3D3/C1D3/R2E1E2E2/D3E2/E4E2/G1E2/G2E3E3/E2E4E4/G1E5E6E61E61(C2)E61(C3)E61(C5)E61(R1)E61(R2)E61(R2)E61(S3)E61/C1E61/R2E62E62(C1)E62(C2)E62(C2/C3)E62(C3)E62(C3/C4)E62(C4)E62(C6)E62(M1)E62(M1/C6)E62(M1/S3)E62(M2)E62(R2)E62(U2)E62(W1)E62/E61E69E7E8EX EX (M1)EX (W1)EX(C1)EX(C2)EX(C6)EX(M1)EX(M2)EX(R1)EX(R2)EX(R22)EX(S1)EX(U)EX(U2)EX(W1)G1G1(C4)G1(D3)G1(E61)G1(S2)G1(X)G1/C2G1/C3G1/C4G1/C6G1/D1G1/E2G1/E4G1/G2G1/R2G1/R22G1/S2G1/S3G1/S3(E62)G1/U4G1/U5G11G12G2G2(T1)G2(U11)G2(X)G2/G2G2/T1G2/T2G21G22G2 M M1M1(E62)M1/C2M1/C6M1/G21M1/R3M1/W1M1 M2M2(E62)M2/W1M3M3/U4R R1R1(E61)R1/C2R1/C2/C1R12R2R2(E61)R2(E62)R2/C1R2/C1/C2R2/C1/D1R2/C2R2/C2/C4R2/C2/R22R2/C3R2/C6R2/D1R2/E62R2/M1R2/M3R2/S3R2/U2R2/U3R2/W1R22R22(E61)R22/C6R22X R22X/Z R22Y R22Z R3R3/C2R4R4/W1S1S2S2/G1S2/S3S2/T4S21S22S3S3/C2S3/G1S3/R2S3/U4S31S3 T1T2T3T4T5U U1U11U12U13U2U2/C2U2/U9U21U21/U29U22U22/U29U29U29/U21U3U3/C1/R2U3/R2U4U4/C1/W2U4/G2U4/U5U41U42U5U5/C2U6U9W W1W1/M1W1/R2W1/U2W2W3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