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浙土资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4号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 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扩面改革试点单位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包括: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
二、关于实施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慈溪市、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省级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分散登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打通不动产登记“中梗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遗留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初始登记(具体时间以属地实际实施时间为准)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土地权属合法、大部分已完成产权登记且仅少数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商品房、单位代建房等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购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商品房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买卖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2.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齐全,但买卖合同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若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浙江省2008年修改版、浙江省2018年修改版),需先行完成合同备案,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合同在2000年之前签订的,则无需进行备案和出具住建部门的备案意见。
3.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缺失的,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存续的,可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对应资料的复印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依法注销、且存在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采用由其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拆迁安置房、代建房(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委托房屋开发公司统建的房屋)与集资建房,可按照原相关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二、稳妥办理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查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含需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的,应予以办理。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甬土资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办发〔2013〕9号)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3年9月10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方便办事群众,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确保政务信息畅通,同时做好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经研究,特对局值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日常值班第一条日常值班是指法定工作日以外的晚间值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
第二条日常值班主要任务是处理来电、来访、突发事件和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处理来电。
值班人员应准确了解来电人意图,认真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置。
重要通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马上向局相关领导报告并通知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的问讯应尽可能给予答复,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职能部门;市长电话应在第二天上班后将电话记录转信访室办理。
如遇归属不明的,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主任。
(2)接待来访。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仔细了解所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对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能够给予解答的,应耐心的给予解答;不能解答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值班局领导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凡有书面材料的,经值班人员登记后,尽快转交有关局领导或部门妥善处置。
(3)处理突发事件。
值班期间,如在群体性事件、地质灾害、安全防火、治安防盗、卫生防疫等方面出现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利于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在征求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市政府要求,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宁波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省政府《关
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2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增减挂钩,统筹城乡发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甬土资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2〕93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属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1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与年度变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以现有的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根据变更后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数据,开展更新评价工作,对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建立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
二、工作组织1、组织领导班子。
设立宁波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下设宁波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技术指导。
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2、具体工作分工。
市局利用地籍处负责本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的具体组织协调牵头工作,规划耕保处负责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的整体把控和平衡,计财处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整理中心、土地信息中心负责耕地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资料提供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耕地等级成果补充完善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查与核实。
三、工作几点要求1、加强领导。
本次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量大面广,技术要求高,为顺利完成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求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做好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查与核实,并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d124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4a.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日
——结束——。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6f70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c.png)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6729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78.png)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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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0014200000294040X04330201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受理机构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
五、决定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办理电话
办公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298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窗口提交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2、受理和审查。
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资料的完整性。
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办结和送达。
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邮寄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签订用地合同,核发用地批准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详见各地分局(局)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4-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波市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298号)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丽江东路85弄16号)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波市镇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波市北仑区行政中心(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5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波市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波市奉化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277号)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梨洲街道谭家岭东路2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海县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大榭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滨海南路111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东钱湖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玉泉南路302号)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详见各地分局(局)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材料齐全到现场一次)
附录1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