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四章(三)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1、有价证券,是指能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体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作为权利的证明性文件而存在或能成为交易对象的权利凭证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依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1、债券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
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2、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
如仓单,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
如股票二)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1、证权证券,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2、设权证券,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三)根据有价证券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完全证券,以证券占有为享有权利之必要条件,丧失证券之占有,即失享有权利之依据,从而不能享有权利。
2、不完全证券,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四)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1、有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能够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2、无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不能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五)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1、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2、无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1、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2、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新编经济法:13 票据法

相关知识
五、票据的伪造
伪造票据发生如下的效力: (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 (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 (3)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4)对于付款人的效力。
六、票据的变造
(一)对变造人的效力 (二)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 (三)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 (四)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 或者之后的效力
第三节 汇票
相关知识
(二)背 书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也就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所作的票据行为。在汇票背 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1.背书的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载明日期,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 票到期日前背书。 (12)一特般殊转让背书。①记禁名止背书,是指持出票人在或背书时人,因在某汇种票原 背因面,写所上作被禁背止书此人后的再名为称转,让并文签句上的自背己书的。名②字回,头然背后书将,汇是票指交以付汇票 给上被的背债书务人。为②被空背白书背人书的,背是书指。背又书称人还仅原在背汇书票。背③面无签担上保自承己兑的背书, 名是字指,背而书不人记在载背被书背时书,人在的票名据称上。记载不负担担保承兑责任问句的背 书。④记载预备付款人背书,是指背书人背书时记载预备付款人的 背书。⑤委托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票据概述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 汇票 本票 支票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票 据 概 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 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课堂笔记

商sh ān ɡ法f ǎ分f ēn 论l ù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课k â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内:《票据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际条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d ì一y ī编bi ā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总z ǒn ɡ论l ùn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发展史“物物交换”,钱币的出现(唐:飞钱;宋:“交子”等),明末清初:钱庄、银号/票号; 我国古代的票据:主要是汇兑和支付功能;无法背书转让;缺少信用(不能背书)/结算/融资功能;同时期:欧洲的汇票、本票、支票制度已经相当完备(17世纪);第二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基本分类分类一:汇票、本票、支票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主要的支付和统通工具);2、本票: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收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上;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类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日期远期票据种类一:即期票据:是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支付工具; 种类二:远期票据:它是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付款的票据;期票的主要作用提供期间信用,出票后定日付款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见票后定期付出票 提示款期票。
我国现阶段商业信用较差,需要银行信用来维护票据制度;我国,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都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分类三:根据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不记名票据;我国票据的实务类型: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三、票据的性质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四、票据的功能汇兑功能(基本功能)、支付功能(基本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第三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二、票据法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第二章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览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费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的返还关系;3、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法课件

票据 总论
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票据法的否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
司法解释的修正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 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垫付资金
票据预约关系
甲向乙购买货,双方约定价款 为人民币20万元,由甲开具面 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 3月5日的本票,作为货款交付
乙。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在具备原因关系之后, 当事人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等事项
所达成的合意。
相联系
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可对抗票据关系。
票据 总论
基本
票 票据行为 据 行 为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保证 承兑 付款
附属 票据行为
票据 总论
1、要式性
书面 行为
签章
格式
票据 行为
的 特点
2、抽象性(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 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
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 总论
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
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
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书面
记载 事项
签章
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
如未记付载款视地为: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见票即付、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热门城市:桥西区律师牡丹江律师冀州市律师巨鹿县律师阜新律师深州市律师广宗县律师黑河律师东河区律师我国的票据法在很早之前就制定了,随之也制定了相应的票据法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究竟这个司法解释怎样的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帮助你进行了解。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一章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票据法
二)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 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 意思并签章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 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 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 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 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 立而主张抗辩。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依法成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分别依其在票据上 所记载的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 影响,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会影响到同一票据 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一性质也被称为票据行 为独立原则。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6、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7、票据是一种交付证券 8、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立法模式 1)分立主义;认汇票与本票为票据,支票 与汇票和本票分别立法。 2)合并主义/‚包括主义:规定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立法。我国属此种。
目录(二)
第二编 汇票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十四章 出票 第十五章 背书 第十六章 承兑 第十七章 保证 第十八章 付款 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二十章 汇票的复本、誊本和粘单 第二十三)
第三编 本票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四编 支票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票据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43总课时:32(讲课24学时,实践8课时)总学分:2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票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模块课中的必修课。
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法的体系的基本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懂得基本的票据法知识和票据的基本操作,从而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使用票据研究票据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最频繁的关系之一,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市场交易的规则,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商品交换的秩序,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票据法的产生、发展、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的特殊规则等一些基本的票据法常识。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以及启发式和联系实际教学方法。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
大纲正文第一章票据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的概念、种类、性质与作用。
重点: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难点: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第一节票据的历史一、中国票据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票据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第三节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性质二、票据的作用思考题:1、票据的概念。
2、票据的种类。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法的历史、概念与特征。
重点与难点: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票据法的历史一、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二、中国票据法的历史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其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三、特征思考题:1、票据法的概念。
2、票据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票据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3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以及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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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三)票据法
二、票据效力的判定
(四)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2)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解释】以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权(而非票据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五)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但远期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六)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附条件保证: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七)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票据权利
(一)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解释】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2.形式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解释】该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确定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无对价”
①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②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时效期间
(1)汇票、本票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商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非必经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四、票据抗辩
(一)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二)对人抗辩: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