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出台

合集下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人社、公安、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至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二十二、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与反馈循环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8-03【生效日期】199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随着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了鼓励家庭少生优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同时平衡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

湖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人口大省,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奖励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湖南省政府启动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见面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旨在核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和家庭情况,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这些家庭的生活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湖南省城镇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的数据,这些家庭数量众多,且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控制人口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年龄、职业、收入等。

独生子女信息:包括子女的出生日期、性别、教育情况、就业情况等。

奖励申请情况:包括是否申请过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政策满意度:对现有政策的满意度、对未来政策的期望和建议等。

生活需求与困难:了解独生子女父母在生活中的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帮扶政策提供依据。

本次调查将采取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将通过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到目标家庭,然后进行入户访谈。

在访谈过程中,将向被访者解释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并指导他们完成问卷填写。

同时,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被访者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

本次调查计划从X年月开始,历时三个月完成。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个月:制定调查方案、培训调查员、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通过本次见面调查,我们希望能够全面了解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状况和需求,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也将继续这一群体的生活状况和发展动态,为他们的福利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本填表说明旨在指导您正确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确保您的申请材料能够准确无误地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的政策补贴1、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后,截至子女14周岁(各省市法规有所不同),凭证件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每个地区补贴的金额不同,最高为2000元,每月补贴10-80元不等。

2、独生子女生育奖励扶助补贴这是针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享受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贴,每人每年960元,但是需要保留好自己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领取。

3、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扶助补贴如果因为独生子女出现意外伤残,每月可以领取270元的补贴。

4、独生子女人员死亡补贴除了伤残意外,独生子女如果因为意外身故,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5、独生子女教育补贴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我国也会给予一定的教育补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可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法规;(2)发放现金补贴,补贴金额一般在1000-3000元。

对于贫困家庭还可以免除学杂费。

6、独生子女个税减免个税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已经超过60岁,那么每月能够享受2000元的个税减。

7、独生子女护理假我国对独生子女是提供了护理假的,不同地区假期天数有所不同。

8、一次性奖励补贴父母一次性奖励一般是在退休时领取,全国并未设定统一标准,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北京地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发放不低于1000元;上海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是5000元;河北是3000元;武汉是3500元。

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哪些?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大学生就业补助政策一、补贴标准全国大中专院校2021推荐双方都可获得就业、实习补贴1200元/人/年(3人),以100元/人/月标准按月发放。

湖南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度第五次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五次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独生子女费补贴发放新规定2022年

独生子女费补贴发放新规定2022年独生子女一年补贴多少钱篇一第一,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为止。

第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第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第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第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

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第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独生子女费发放到多少岁篇二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独生子女费补贴发放新规定2021年篇三1、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的养老补助独生子女的养老确实是一个问题,为此国家近几年放开了计划生育政策,另外很多省份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出台了一些补助措施,比如河南给每个家庭每年补助960元养老补助;辽宁则直接给2000元补助;湖南给的最多每年5000元。

(表格)湘人口发【2014】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1—附件2无子女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申请(代办)人签字: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3—附件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甲方:湘乡市人口计生局乙方:公民身份号码:代办人:公民身份号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现乙方自愿选择的奖励方式。

乙方对奖励方式的选择为一次性选择,选择后不得更改。

甲方应尊重乙方选择的奖励方式,并按程序为其办理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联系人:(或代办人):与乙方的关系: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4——5—附件5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填表单位:说明:单位类型,选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单位”或“未从业”之一;参保地,选填“省外参保”、“省本级”、“市本级”、“县级”或“未参保”之一。

发放奖励金额,分月发放计算至每年12月31日,如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需扣除,并在备注栏注明已享受奖励金额,扣除后的发放奖励金额为负数的,调整为0。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独生子女父母更好地教育和培养子女,我国政府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育补贴: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小学、初中、高中独生子女发放学费、书费、生活费等补贴,用于保障独生子女的教育权益。

二、医疗优待:享受公立医院专家门诊预约、优先体检、优先住院等方便措施,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三、住房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在购买房屋时,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的居住保障,促进居民安居乐业。

四、就业优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鼓励和支持独生子女求职和就业,提高独生子女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以上是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效地促进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家庭教育水平和居民幸福指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出台每月80元
湖南日报[微博]余蓉2014-08-19 07:15
8月18日,记者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近日已正式出台,拟对全省已退休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月发放奖励金80元。

预计我省今年投入21亿多元,受益人口约有91万余人。

具体规定: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
填补城镇计生家庭奖励空缺
据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介绍,1979年我省制定了由单位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奖励政策。

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沿袭了此政策。

但2003年国家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这一政策停止执行。

2009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国有单位或政府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

2010年7月,我省在24个县市区进行试点。

但群众普遍反映这一奖励标准低,这一奖励制度也暂缓推行。

2005年起,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然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依然空缺。

此次奖励办法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缺。

奖励标准位居全国前列
根据奖励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

曹跃斌介绍,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但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有的是给予2000至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有的是前两种方式并行。

而我省此次实施的奖励政策是每人每月80元,按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在全国属于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

据介绍,奖励金的发放将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或由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

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奖励人群城镇居民全覆盖
此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对象为全体城镇居民,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包括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等。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链接
奖励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的对象即日起可向所在单位,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公示、审批、备案后资格得以确认。

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

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