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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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2]1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苏府征[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2〕16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虎林路西钱家庄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白洋湾街道西站社区钱家庄:5至7、9、11、13至17、15-1、19至21、31、37至39、41至45、52、53、58、60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四、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金阊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附件:1.虎林路西钱家庄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2日附件1金阊新城虎林路西钱家庄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白洋湾街道西站社区钱家庄:5至7、9、11、13至17、15-1、19至21、31、37至39、41至45、52、53、58、60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8户,约0.7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28户。
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滁政秘〔2020〕30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7日滁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地块征收动员、丈量、登记、认证、补偿、安置、房屋拆除(包括拆除环保达标)、遗留问题处置及信访接待等具体工作。
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琅管委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公告、作出补偿决定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条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指导、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各项政策;按一定比例抽查审核各区提供的认证面积(含有效住宅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沿街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面积、企事业等单位面积、违法建设面积),由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4日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为市中心城区中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跨县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零陵区人民政府为所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监管工作,指导各县、零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内府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内府公告〔2018〕6号因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需要,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2018〕第3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胜利街道新立社区、蟠龙社区所在区域1-1、1-2、1-3、1-4、1-5、1-6、1-7、1-8、1-9九个地块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三、征收补偿合同签约期限在模拟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的模拟征收合同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未签订模拟征收合同的,补偿合同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投诉电话(0832)5155199六、其他事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2018〕第3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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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征收拆迁工作的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提升征收拆迁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围绕“依法行政、文明征收、阳光征收、平安征收”的工作目标,纠正不规范、不文明的征收拆迁行为,保护被征收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征收拆迁领域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文明规范、合法有序、阳光透明的征收拆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全市房屋征收拆迁的和谐氛围。
二、目标要求(一)坚持依法征收拆迁。
依照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程序,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征收拆迁工作有序开展。
(二)推行文明征收拆迁。
落实征收拆迁人员工作职责,规范征收拆迁人员行为,督促征收拆迁人员文明动迁。
(三)推进阳光征收拆迁。
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进一步提升房屋征收拆迁的透明度。
(四)确保平安征收拆迁。
增强平安征收拆迁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化解征收拆迁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清理整顿重点本次清理整顿规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清理整顿依法行政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征收(拆迁)中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现场调查不仔细;征收补偿资金和房源不到位,造成动迁停滞、引发矛盾;不按规定办理征收决定的行为。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3日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华中农高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受荆州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对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
征收用地申请报告
一、前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公共利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单位现就征收某地块用地事宜,向贵局提出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 成立时间:2008年3.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4.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5. 法定代表人:张三6.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二、征收用地基本情况1. 征收地块位置:xx市xx区xx街道xx号2. 征收地块面积:10000平方米3. 征收地块现状:该地块位于城市繁华地段,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
4. 征收地块用途:拟用于建设住宅、商业、办公等综合性项目。
三、征收用地必要性1. 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居民对住房、商业、办公等需求日益旺盛。
征收该地块,建设住宅、商业、办公等综合性项目,将有效缓解城市住房、商业、办公等资源紧张状况。
2.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该地块现状为闲置土地,征收后进行开发建设,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征收该地块,建设住宅、商业、办公等综合性项目,将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增加地方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四、征收用地补偿方案1. 补偿范围: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物。
2. 补偿标准:(1)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结合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等因素,结合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附属物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附属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结合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五、征收用地程序1. 依法进行公告: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
2. 开展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核实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
征占用地情况汇报
征占用地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征占用地情况进行了汇报。
目前,我所在的项目组已经完成了对征占用地的初步调查工作,并整理了相关数据,以下是具体情况的汇报:一、征占用地范围。
经过实地勘察和测量,我们确定了征占用地的具体范围。
该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总面积约为500亩,主要用于工业园区的建设。
地块周边主要为农田和村庄,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二、征地补偿情况。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与当地村委会和农民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制定了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案。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相关标准,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并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政策,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工程进展。
目前,征地工程已经启动,我们已完成了地块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行地质勘察和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征地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四、征地后续计划。
在征地工程完成后,我们将着手进行工业园区的建设工作。
我们将充分考虑环保和生态平衡,采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施,确保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五、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征地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主要包括土地流转手续复杂、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农民的沟通,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通过以上汇报,我对征占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同时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我们将继续积极推进征地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谢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此致。
敬礼。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当推动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赐予公允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托付,担当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确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安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协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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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查情况的报告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征地拆迁制定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及时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通过所在地建设局进行排查,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基本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没有核发拆迁许可证和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我市各县(市、区)在2011年以前已发出拆迁许可证25个,拆迁面积211766平方米,现已完成拆迁面积167243平方米,占许可数的80.39%。
未完成拆迁项目有18个(除ff完成外,其余各地均有1至4个项目),拆迁面积41523平方米,申请司法强制拆迁2例,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
各县(市)、区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众,优先予以保障,暂时无法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先保障临时过渡,后妥善安臵,补偿安臵费用能及时足额到位。
目前没有出现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水、电、气、路等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
《征收条例》出台后,我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只有hh县1例,征收房屋面积约70000平方米,市住建局密切跟踪该例的进展情况,从了解的情况看,hh县严格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程序执行。
其他计划上项目的各县(市)、区也在按《征收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
二、学习和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和省政府的有关通知情况1、加强学习认真领会。
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根据省住建厅《征收条例》宣贯会精神,1月26日,市住建局紧急通知各县(市、区)即刻停止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和省政府的有关通精神开展自查,经查实,我市在《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没有发生一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住建局还组织局班子和产权产籍拆迁科、法规科一起学习《征收条例》,进行研讨,对《征收条例》今后征收工作产生的影响、征收机构的设臵、“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的解决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就如何贯彻施行《征收条例》统一了思想,理清了工作思路,既要严格按照《征收条例》要求履行职责,又要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我市建设项目不因《征收条例》出台受到影响,保障我市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4月,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市、县(区)建设局分管房屋征收领导和从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计60余人,参加省上学习培训,并要求回去后认真贯彻执行;市还专门请省上专家和领导开办专题培训办,市分管领导、市建设局全体干部和房屋征收从业人员100余人参加培训。
市政府在5月召开的全市建设工作大会上,市政府副市长就贯彻执行《征收条例》进行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处理好征收纠纷与确保重点项目推进的关系,严格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坚决制止野蛮拆迁行为。
2、认真起草和审定《南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征收条例》和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3月份市政府即指定市住建局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市住建局两次召开专题局务会研究起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并发函至各相关单位征询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建议。
期间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会商修改,经副市长召集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初步审定,并向土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书面征询修改意见后,拟定本实施意见代拟稿,提交市政府会议审定。
6月8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稿进行审定,不久即将印发。
会议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确定为市住建局。
拟成立事业编制的房屋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会议要求各县(市、区)也相应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成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实施意见细化和量化了条例的定性要求。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地位。
在目前一市一区的体制下,区政府原则上应当负责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般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由区政府作出;如特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
若无法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则以50%以上户数选定的评估机构为确定的评估机构;若无法达成50%以上一致意见,则在起满后3日内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三是听证程序的启动和组织。
我市定为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既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四是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征收项目。
我市定为超过400户的,由市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我市拟已二手房市场价格或略高于二手房价格。
六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落实。
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属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主管局作出;属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风险评估由区政府作出。
4、适时清理修订规范性文件。
组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结合《征收条例》,对原先制定的拆迁补偿方面的规定、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新《条例》相抵触的,进行废止与修改。
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市市区房屋拆迁临时安臵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南政【2002】综169号)由于标准偏低,且与《征收条例》相关标准从市场评估精神不尽相符,计划予以废止,相关标准将根据市场情况予以调整,尽快出台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居民住宅征收临时安臵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标,对店面等经营性用房采取市场评估确定临时安臵补偿费。
5、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
市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保证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市住建局已向各县(市、区)印发房屋征收规范性文本。
市建设局还积极指导参与区辖区范围内,各片区开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工作,注意把握标准的平衡,保障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三、存在问题一是《征收条例》中关于“多数被征收人”的表述,我市拟暂定被征收人的统计按户代表数统计,但存在与房屋产权证实际人数不一定相符的情况,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质疑;二是房屋征收时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在《征收条例》中没有被明确,很多人在被征收的时候就并不是所有人,而是承租人,该如何保证承租人的权利?可能需要在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当中予以补救。
特别是中小企业大量存在租用房子的情况,中小企业或者使用国家的房子,或者租用农民的房子,一到拆迁的时候他们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同时引发承租人与征收人新的矛盾和纠纷。
三是由于历史原因,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搭盖存在现象还是比较普遍,按《征收条例》规定不予补偿,但在实践中,又要区别对待,操作尺度把握比较困难;四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6月8日出台后,更加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需要加强的部分没有相应作出,如被征收人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后,对评估机构因畏难或其他原因,不接受委托没有相关的制约,这样会影响到征收工作进展。
四、下一阶段工作计划1、继续加大《征收条例》的宣传力度。
扩大对具体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面,使从事征收工作人员懂法、守法,依法实施征收;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形式,向被征收人和社会广大市民宣传《征收条例》,使被征收人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以省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知识问答为蓝本,印发我市的相关宣传材料。
2、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加强工作督导,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规范房屋征收工作流程,提高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征收公开、公正、公平。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纠纷的应急处臵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依法办事规则和责任追究办法。
对各种信访问题、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等,开展全方位排查。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逐件造册,深入分析造成矛盾纠纷的根源,提出不同的化解措施,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落实到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做好衔接工作,保证新旧项目顺利过渡。
市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市房屋征收部门加强指导各县(市、区)针对新条例实施前已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未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对一个项目的所有被拆迁人补偿安臵标准一致的原则,对新条例实施前已审批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及《拆迁安臵实施方案》执行,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拆迁。
做好被拆迁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新旧条例的平稳过渡与有效衔接。
5、加强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征收工作。
抓紧研究制定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房屋征收评估具体办法和评估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形成法院、监察、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委、工商局、综合执法局、延平区政府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新局面。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