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

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合理有序流转,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在本市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在厦门市范围内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在厦门市设立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等各类股权,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收费标准及用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业务、股权托管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变更限制、解除股权变更限制等。

(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情况查询、保管股东名册、代理公司信息披露、代理权益分派等。

(三)其他服务业务:代理公司增发、配股与减资回购,向公司提供改制重组策划、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及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时,有权要求其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提供完善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确保股权登记托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股权登记业务

第九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公司统一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第十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收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办理股权初始登记,并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根据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和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其股东开立股东账户,并出具股东账户卡。股东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等。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东、受让公司股权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开立股东账户。

第十二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涉及需有关单位批准的,应附上有关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特别资质要求的,股权受让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对股东资质的要求,并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出具《拟出质股权登记托管基本信息》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拟出质股权登记托管基本信息》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股东持有股权的数额、持股比例;

(四)股东持有股权的出质情况;

(五)股权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出质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限制手续。

第十五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完成后,如出质股权数额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同步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出质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或撤销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质注销或撤销登记通知书,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解除股权变更限制手续。

第十七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东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股权被司法冻结或权利受到其他限制时,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限制手续。

第十八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名称等登记托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妥善保管股东账户卡、身份信息及相关股东认证资料,如发生股东账户卡遗失的,公司或其股东应持有效证件及时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补办新股东账户卡。

第三章股权托管业务

第二十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将股东名册交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统一托管,股东名册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

东地址、股东证件类型和号码、持股数量等。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通报一次股东名册及其变动情况,公司可随时查询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下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信息查询服务:

(一)公司查询股东及其登记情况;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的登记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登记情况;

(三)经股东同意或授权,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对其股权登记情况进行查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依法进行的查询。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其股东披露以下信息,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进行权益分派的,应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其中,股票股利应当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分派,现金股利可以自行分派也可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分派。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注销股权登记托管:

(一) 公司正式提出上市申请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的;

(二) 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三) 公司依法完成解散程序的;

(四) 依法需要注销登记托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有权暂停为其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登记托管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东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及其股权登记托管活动的监管。市国资委配合开展对国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活动的监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做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书格式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

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合理有序流转,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在本市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在厦门市范围内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在厦门市设立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等各类股权,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收费标准及用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业务、股权托管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变更限制、解除股权变更限制等。 (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情况查询、保管股东名册、代理公司信息披露、代理权益分派等。 (三)其他服务业务:代理公司增发、配股与减资回购,向公司提供改制重组策划、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及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时,有权要求其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提供完善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确保股权登记托管工作顺利开展。

中登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股份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众公司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公众公司委托办理其股份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公众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众公司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对股份实行无纸化管理。 第四条股份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众公司股份记录在名义持有人名下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等相关机构作为本公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程序、代理业务范围等,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业务申请人的申报,办理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本公司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业务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七条公众公司首次将其股份在本公司登记或其后实施股份定向发行、配股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的初始登记。 第八条公众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公众公司应委托该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公众公司股份未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公众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第九条首次向本公司申请初始登记的公众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份持有明细清单(包含股东身份信息和持股数量信息等); (三)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承诺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公众公司首次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 (三)公众公司确认的股份持有明细清单; (四)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提供的关于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用的承诺书; (五)公众公司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办理初始登记的,应提供对该机构的授权书; (六)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规范、有序、顺畅流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浙政函[2003]206号的授权和《浙江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内部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指依法设立满三年、未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执行。 第三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非拆细、非连续的原则,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属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股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股权交易程序 第六条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委托方”)可直接向本交易所或委托本交易所经纪会员提出申请,并按照申请登记、挂牌转让、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除本章下列条款外,国家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本规则所指的股权交易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由本交易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八条本交易所接受以下两种情况的股权交易申请: (1)转让方在本交易所转让所投资公司的股权; (2)公司全部股份在本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 第九条申请在本交易所挂牌交易时,需向本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 上条第(1)类挂牌申请需提供:①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股权证或股权托管凭证复印件)。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是指在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以股票方式实施 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等事项中,对托管股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以下为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的详解。 一、托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股东拥有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在股份公司中,托管股东应 根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定行使股权。同时,托管股东还应及时 缴纳股本托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股份托管的方式和条件 股份托管的方式有普通股份托管和特种股份托管。普通股份托 管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或中央结算机构托管,特种 股份托管是指不适用普通股份托管条件的股份,在特定的托管机构 托管。 股份托管的条件包括:托管股份的发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等的规定;托管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股份托管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三、股份托管的程序和要求 股份托管的程序包括股份托管申请、审核、签订协议、托管凭 证发放等。在进行股份托管前,股份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 审批工作并签订股份托管协议。股份托管协议中应包括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托管费用、托管期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股份托管的管理和监督 证券登记机构、中央结算机构和特定的托管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股份进行管理和监督。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五、托管股份的转让和回购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股份托管的转让和回购。在托管股份转让和回购中,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便捷和有序进行。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证券登记机构、中央结算机构和特定的托管机构应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综上所述,股权托管管理办法对股权托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有利于保障股权交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股份公司、托管机构及投资者应共同遵守股权托管管理办法,保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股权托管问题的解决方法

股权托管问题的解决方法 股权托管问题的解决方法1、什么是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如成都托管中心),接受股份制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行为。 股权托管问题有什么解决方法 2、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具体地说,股权托管是指第三方机构根据股份制公司的委托,为股份制公司或其股东办理以下业务: (1)股权持有人股权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2)公司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冻结登记、信托登记; (3)公司股本的变动登记; (4)代理公司向其股东分红派息或进行其它权益分配; (5)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证咨询; (6)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 (7)其它可以依法提供的服务。 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按照政府规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企业经营

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的工作过程。 股权登记托管兼具社会性和民事性双重职能,从社会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代替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级形态的资本市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从民事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托管”具有“委托代理”的意思,但是由于它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义务,各地政府就有权力要求所有当地注册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强制托管。否则,工商部门可以不予以年检通过,甚至无法设立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该制度设立目的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体系中来,从而最大限度的规范股权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信息登记不全或失真是当前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真正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新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规章,实行强制登记托管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交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托管。 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有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又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和上市交易尊定了基础。同时,应整顿、规范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统一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专业服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厦市监综〔2019〕13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市监综〔2019〕13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 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部职能要素,加强商事主体从市场准入、发展壮大、权益保护和注销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1.2019年7月起,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实现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时间压缩至 2.5个工作日内。 2.2019年8月起,升级上线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2.0版,实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开办企业相关部门间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部门流转、即时反馈”。 3.2019年9月起,实现覆盖全区域、全类型、全流程的企业无纸化电子设立登记功能,实行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推动企业领用电子营业执照。 4.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申请人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对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国家新材料产业、文创产业、乡村休闲旅游等新兴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进行表述。 5.扩大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权,自贸区企业可以实行经营项目“主营项目+概括性表述”模式。 6.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网络经营备注;仅申请增加网络经营备注且不改变经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7.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食品药品许可,免于提交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的证照或批文的复印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免于提交可从省监管平台调用的检

关于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通常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对象,其股 权登记制度和托管机制相对较为完善。然而,与之相比,非上市股份 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基于此,本文将从深度 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深度探讨 1. 了解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制度,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 框架。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主要通过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簿册通过公司自行维护,存在信息不透明、安全性较低等问题。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其股权转让也较为复杂,存在交易流程不 规范、交易风险较高等情况。

2. 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为了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建议引入 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通过引入专业的登记托管机构,可以提高 登记信息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诚信 风险。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采用数字化的登记系统,可以提高登记 簿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为了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对涉及 股权转让的交易进行事前审查和备案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的交易流程,包括交易合同的签订、交易款项的划付等环节,可以提高交易的规范 性和安全性,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三、广度探讨 1. 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相对薄弱。为了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建议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包括 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等。通过信息披露 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可以提高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增加

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非上股份股权变更流程 非上市股份股权变更流程 一、背景 股权变更是非上市股份中常见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公司 股权的转移和调整,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介绍非上市股份股权变更的流程及相关事项。 二、股权变更流程 2.1 准备工作 股权变更前,公司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开展股权变更前的内部沟通,明确变更目的和方案; 2. 财务预算:确保公司资金充足以支持股权变更交易过程; 3. 变更方案:制定股权变更方案,明确变更的股权比例、交易 方式等。 2.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1. 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由变更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商定,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2. 确认交易金额:根据股权变更方案和市场行情确定交易金额;

3. 签署协议: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 4. 相关文件备案:将签署后的协议提交至相关政府机构备案。 2.3 股权变更的公司决议 1. 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股权变更方案,并通过决议; 2. 股东大会: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须召开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 3. 通知其他利益相关方:将股权变更的决议通知公司董事、股 东和其他相关方。 2.4 股权变更登记 1. 准备资料:受让方准备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联 系明、股权转让协议等; 2. 提交申请:受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登记机关(通常为公司 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审核登记: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进 行登记; 4. 登记完成:登记机关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颁发变更登记证明。

2.5 员工和其他第三方权益调整 1. 内部通知:公司向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出内部通知,告知股权变更情况; 2. 调整协议:如有必要,公司与员工和第三方签署相关调整协议,明确权益调整方案; 3. 确认变更后的权益:公司核实股权变更后,员工和第三方的权益变化,并做相应记录和统计。 三、注意事项 在进行股权变更流程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法律合规性: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资金安排: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股权变更交易; 3. 通知披露: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通知和披露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 四、 非上市股份股权变更流程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和有效沟通。在整个流程中,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企业股权登记管理工作,保障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一条股权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场所; (三)股东大会选举或者董事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构;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条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公正、准确、及时、全面的股份登记服务。 第三章股权登记

第三条限售股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委等主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等规章制度。股权转让时,股票上所载持有人应当向登记机构 提出转让申请。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登记机构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股东的申请。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情况,应当予以 退回。 第五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向登 记机构申报股权变更和股份转让。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登记手续并发证,及时反馈注册的资本状况和股权变更信息。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信息数据库,记录股东的基 本信息、持股数量和持股情况。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安排股东大会选举的监票工作,提供监票、计票服务,确保股东大会选举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在 选举结束后第二日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处理。 附件 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股份制改革:是指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由单一的公 有制改成股份制的全面改革。这一制度改革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 深化而发展起来的。 2. 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特定期间内不能交易的股份, 是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等发行股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 发行条件规定而对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策略投资者等特定股份实 行限定流通的股份。 3. 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依法组成的企业决策机构。它是延续 公司自治思想、实现集体决策、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机构。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部分股东信息缺失或不准确,影响股权登记工作。解决办法: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核查和更新机制,及时收集和核验股 东信息。 2. 股权转让申请和登记工作不愿配合。解决办法:登记机构应 当通过主动沟通、信息公开等方式,积极协调股东、公司等各方, 确保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3. 正式股权登记手续审核中,发现股东进行侵权行为。解决办法:公司应当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报告相关行政机关并维护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股权变更是指股权持有人之间转让、出质或赠与股权的过程。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权变更流程相对较为简化,但仍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本文将详细介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股权变更的法律基础和程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1. 股权变更协议签订:股东之间在变更股权前应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价格、变更条件等内容。协议应由双方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并保存作为后续登记的证明文件。 2.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决议应明确变更的股东、股权比例、变更方式等内容,并在会议记录中进行记录。 3.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变更需要向公司的登记机关(通常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决议、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递交给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和登记。审查通过后,登记机关将发放变更登记证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股权变更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法合规:股权变更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合法享有进行股权转让的权益。协议中的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模糊、纠纷性的问题。 2. 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在进行股权变更前应仔细审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等。 3. 相关税务规定:股权变更可能涉及到一定的税务处理,应查阅相关税收法规,并按照规定履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避免产生税务风险或纠纷。 4. 注册资本变动:如果股权变更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变更备案、财务报告调整、税务处理等。 5. 信息公示:股权变更完成后,须及时进行信息公示。根据相关法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变更登记备案和公示材料。 三、股权变更案例及经验分享 以下是一个股权变更的案例,供参考: 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A、B两名股东达成股权变更协议,A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B。双方在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前,提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协议、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了变更登记申请。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 续及具体安排 摘要: I.引言 - 简述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的相关手续及安排 II.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定义与意义 - 股份确权:确认股东的股权 - 股份登记:记录股东的股权信息 - 股份托管:将股东的股权托管在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III.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的手续及具体安排 - 股份确权:需要提供股东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股权证明等 - 股份登记:需要填写相关的股权登记表格,并提交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 - 股份托管:需要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并将股权证明交给托管机构保管 IV.注意事项 - 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需注意相关的时间节点和流程- 股东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股权证明和相关的文件资料 V.总结 -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对股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正文: 随着公司终止上市,股票也将不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以便保障自己的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手续及具体安排。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定义与意义。股份确权是指确认股东的股权,这是股东享有公司权益的基础。股份登记则是记录股东的股权信息,以便于公司在需要时可以联系到股东。股份托管则是将股东的股权托管在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以便于股东进行交易或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如下:首先是股份确权。股东需要提供股东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股权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确实是公司股东。其次是股份登记。股东需要填写相关的股权登记表格,并提交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最后是股份托管。股东需要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并将股权证明交给托管机构保管。 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时,股东需要注意相关的时间节点和流程,以免错失良机。同时,股东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股权证明和相关的文件资料,以便在需要时可以及时使用。 总之,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对股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股权登记托管法律

股权登记托管法律 一、什么是股权登记托管? 答: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同意非上市公司的托付,代替公司履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权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逝的法律行为。 二、山西省开展股权托管业务的动身点是什么? 答:1、是适应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政策要求,对国有产权进行动态治理; 2、是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治理和股权流淌,促进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3、是爱护股权流淌正常秩序,爱护投资者和股东的正当权益。 三、股权登记托管有哪些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内部职工持股治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预备忘录(2002)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布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中国证监会: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券市场字[2001]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交字[1997]14号) ;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地点证券登记公司有关事项的函(证监函[2001]88号) ; 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 关于原股份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体改生[1996]122号);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湖北、河南、河北、江西、陕西、福建、吉林等省市的关于规范股权托管的政策规定; 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产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晋国资办字[1999]10号)。

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福建省人民*办公厅 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健康、稳步和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给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其它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各项优惠政策,均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东与合伙人资格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外,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持股 第三章设立与注册登记 第八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合伙制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 第九条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应分别表述为“股权投 2 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股权尚未公开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之间通过私下协商和交易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本文将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股权转让协议的要素、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的风险与规避策略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指在非公开交易市场上,股东之间通过协商和交易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即股份)转让给他人。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的方式相对灵活,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协议转让补充合同、权益转让等形式完成。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要素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依据,其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1.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转让股权的数量和比例:即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股份数量和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 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即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4. 转让的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一些特定条件,比如是否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需要获得公司的认可等。 5. 股权转让过程的约定:包括盖章、公证、备案等手续的约定,以保证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6.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转让方对其所转让的股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作出的承诺和保证。 7.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缔约阶段: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协商好的股权转让条件和要素达成一致意见,拟订股权转让协议。 2. 履约阶段:双方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支付价款、过户、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3. 确权阶段: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及时将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公告,并要求公司进行股权过户登记确认,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股权转让的风险与规避策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1.21 •【字号】厦金管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正文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制订《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缴纳相关税收,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市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市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在市域外的,只纳入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若干措施》第(二)款的落户奖励时,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银行托管协议。 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落户奖励的,按照其在本市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计算奖励金额。

股权投资相关法规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08]3号)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吗?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工商变更登记,乍一听,像是常识问题。在《公司法》上,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就股权转让都进行了专章规范,这说明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而工商不就是管公司这点事的吗。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应该要办工商变更登记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可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不妨来检视一下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规定 在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司法》中,明文规定涉及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总共涉及七个条款,具体如下:1)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第一百三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6)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如下:1)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变更,根据《公司法》规定及实践中营业执照一般形式,该等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2)经营范围变更;3)法定代表人变更;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5)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6)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减注册资本。就以上内容看,目前《公司法》仅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但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并无明文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规定 既然在《公司法》中没有找到明确答案,我们再看一下行政法规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同时,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安全、规范、高效的开展,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根据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为托管客户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风险指标的建立与监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法律合规部负责为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业务相关诉讼等法律事务;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搭建与技术支持。 第二章资产保管 第三条托管业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成立募集所得资金、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以及由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配备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保管委托资产。同时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托管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第五条托管客户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将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封闭式资金划付路径,专人监督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另路监控手段,不同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分账核算等方式,实现对现金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托管客户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管在中国结算、基金公司等各结算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通过监督记录各类账户的资产变动情况,核对托管客户持仓明细数据等方式,实现对证券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证券的核对方式,多角度的对集中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中国结算公司等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校验,保证资产的账账、账实相符。对期货保证金账户中记载的相关资产,要求期货公司定期提供经托管客户确认的对账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须将委托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的不同委托资产严格分开,并以委托资产为单位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公司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委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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