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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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裕授权准绳。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举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裕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举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涉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一样平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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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分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分,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举行一样平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标准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事情;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动举行监督;

2、实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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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托管关系肯定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首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用行权。关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同等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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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中应明确规定功绩考核目标、考核标准、赏罚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义务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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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监督掌握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进程和结果举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举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员应实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依照《外派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实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分的归口管理举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分要加强对一样平常经营动态监督,依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举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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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功绩举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举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依照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举行一次周全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受托人托管经营功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分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义务书》的考核结果,并举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分依照审定的考核兑现计划予以兑现相应报酬。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经营物资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国家、zz公司利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及托管等企业)生产经营物资及其相关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原材料、燃料、辅科、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 (二)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与生产经营物资相关联的服务,如招标代理、设备维护、操作培训等,但不包括zz公司统一组织选择的中介机构服务; (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zz公司本部与所属企业年初应编制年度采购及招标计划。zz公司本部采购及招标项目的预算由联席办公会确

定;所属企业采购及招标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提交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备案。 计划调整应按照计划制订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五条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末前向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提交下一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计划;每年一月末前提交上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总结。 第七条提交的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应包括标采购的项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提交的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总结中应包括已招标的项目、所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未执行原因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三章采购的审批和备案管 第八条zz公司本部作为招标主体开展的各项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其审批及备案权限分别如下: (一)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设施及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金额100万元以下(含)/批(次);服务(软件开发、绿植配备、财产购等)采购计划金额50万元以下(含); 1.责任部门作为zz公司招标发起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按照zz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评标结果向资产管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3 •【字号】茂府[2013]54号 •【施行日期】2013.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 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

规〔2009〕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对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受市国资委委托对所出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监管机构。受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应与受托监管机构签订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 第三条受托监管机构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依法对受托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受托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受托监管机构应当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所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所监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所监管企业应当坚持依法经营管理,防控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受托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法人治理。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建设,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和__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根据《____市委 __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____市委办公厅 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__市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组织,是指公司党总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的公司经营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室及集团公司所属各投资平台公司。 第六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选任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七条坚持党组织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在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的指导下负责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聘工作程序 第八条公司职业经理人可采取市场化公开选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进行。 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感觉敏锐,经营业绩突出,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和个人品行良好。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禁入和特殊岗位任职资格等制度规定。 第十条市场化选聘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下达授权书。集团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董事会下达授权意见。授权公司董事会职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分配权、中长期决策权等权力。 (二)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会同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提出选聘岗位需求,细化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能力要素,确定选聘方式和工作流程,明确薪酬待遇标准、绩效目标和考核方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方案,经集团公司党委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国资企改【2004】10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2004-10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浙国资企改〔2004〕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浙国资企改〔2004〕10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办),省级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有十一日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制度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制订,或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 产和财务状况,改制基本思路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1.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以及子企业下属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下同)的改制方案,经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改制方案,以及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3.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改为非国有企业的除外),由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审批,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各级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改为非国有企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4.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事项的,应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同级人民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txt39人生旅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逆境失意会经常伴随着我们,但人性的光辉往往在不如意中才显示出来,希望是激励我们前进的巨大的无形的动力。40奉献是爱心,勇于付出,你一定会收到意外之外的馈赠。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1月15日 15时10分 456 主题分类:国企国资 “国有独资” “董事”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企干[20O6]4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 (三)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报之一的,不能担任所出资企业的外部董事: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6.13 •【字号】青政发[1994]85号 •【施行日期】1994.06.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4〕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有企业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

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国有财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将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有关机构运营,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委托方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行使委托方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草拟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对委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四)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式; (七)对受托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委托运营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受托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目前先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转体后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中试行。 受托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从价值形态上经营国有资产并使其不断增殖。有条件的也可以经营实物资产,即自办、自营企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0 •【字号】苏府[2005]82号 •【施行日期】200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利与职责,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国资委授权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市国资委批准其章程。 第六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七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含格尔木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并在自治区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支

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林果业和青稞、牦牛、藏系绵羊、藏猪、藏鸡、林下资源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清洁可再生能源、旅游业、文化产业、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矿产业等开发经营。 (三)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市(城镇)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鼓励全面参与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现代服务。 (四)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 (六)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无锡市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AA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市政府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用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经营性用房、融资租赁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必须拥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授予的金融业务牌照方可开展)。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国有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若属同一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当计入投资额。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国有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政府国资办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国有企业投资应严格坚持聚焦主业,商业一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总额的70%;商业二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的80%;公益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总额的90%。 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办以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体现出资人意愿,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规范投资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企业投资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运作,权责对等。企业投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当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 (三)分类监管,注重效益。对商业性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投资项目和功能性投资项目,应当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四)量力而行,严控风险。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项目管理并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防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 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快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方向,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及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发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管控类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促进监管企业重视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引导监管企业以高质量投资带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项目目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第七条省国资委根据项目目录、项目单项投资额和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八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1%的鼓励类省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省外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 第九条省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为1亿元(含)至3亿元或净资产1%(含)至3%的鼓励类省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为5000万元(含)至1.5亿元或净资产0.5%(含)至1.5%的鼓励类省外投资项目; (三)新设境内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

2023年国有企业 委托贷款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优秀5篇

2023年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优秀5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报告、心得体会、应急预案、演讲致辞、合同协议、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reports, insights, emergency plans, speeches, contract agreemen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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