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条例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的帮助、服务和贡献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倡导全民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志愿服务的开展和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保险支持,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志愿者待遇和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提倡志愿服务与学习、工作相结合,通过加分、评奖等形式,给予志愿者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家庭、社区等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培养和引导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九条辽宁省设立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和政策;(二)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活动;(三)统计志愿服务数据和成果;(四)评选和表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五)培训和引导志愿者队伍;(六)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志愿服务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志愿者队伍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志愿者的信息和需求。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按照管理员要求等提供真实信息,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内容和方式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扶贫助困,关爱弱势群体;(二)环境保护,绿化美化;(三)文化传承,社区建设;(四)救灾救助,医疗帮扶;(五)文教卫体,科技创新;(六)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自愿参与、无偿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并支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志愿服务活动,倡导以爱心、友善、奉献为核心价值观进行志愿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将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依法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经过山东省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制度,提供志愿服务技能培训和心理支持。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向山东省志愿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志愿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志愿者应享有平等参与、自愿选择、合理安排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保护和待遇,不得随意解雇或降低待遇。
第十四条对参与紧急救援、灾害救助等特殊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应受到保护,不得泄露志愿者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负责部门应积极听取并采纳志愿者的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对于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其共同贡献和成果应得到公正评价和合理分配。
第四章志愿服务奖励和支持第十八条志愿服务优秀组织和个人应受到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志愿者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条志愿者应享有相应的培训和知识更新机会,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应纳入社会组织评价体系,为社会组织获得荣誉和资金支持提供依据。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效劳条例(全文)导语:志愿效劳是指任何人志愿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效劳。
下面是提供的黑龙江省志愿效劳条例,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志愿效劳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效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效劳,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社会文明与开展,自愿、无偿地效劳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效劳的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效劳的成员。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志愿效劳行为,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效劳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志愿效劳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
第九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协会。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协会。
第十条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效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效劳网络,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效劳活动,对志愿者进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效劳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承受志愿效劳的地方开展志愿效劳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效劳岗位。
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志愿效劳日、效劳周、效劳月及其他志愿效劳活动。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效劳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效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即将实施从12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条例》全面规定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
那么各地政府和志愿服务组织要如何借机推动当地志愿服务事业更上一层楼呢?中央文明办、民政部为此提出了这些要求。
广而告之精心学习宣传把学习《条例》与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特别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
积极推动把《条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列入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干部培训计划。
组织志愿者开展专门培训,强化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学习掌握,不断提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识和水平。
以12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和2018年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等为契机,策划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广泛深入集中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
设计制作投放一批主题鲜明、创意新颖的公益广告,生动活泼地宣传《条例》,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
研究配套措施落实规定确保《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落地落实,促进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积极推进有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确保本地法规政策与《条例》精神一致。
执行情况将列入工作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任务清单,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实效。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将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明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事项,把志愿服务领域法规政策出台情况作为衡量各地民政工作的重要标准。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为⿎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了⼴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的,⾃愿以⾃⼰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也称义⼯。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引导、⽀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应当⿎励和⽀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章志愿者组织 第⼋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条例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激发社会公众的志愿服务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志愿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条例适用于在国家、地方或社会组织等单位及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志愿服务的原则是自愿、无偿、独立和合法。
第四条:志愿服务的目标是关爱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区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志愿者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储备知识和志愿者服务技能,注重实践能力和道德修养。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特长和意愿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安排。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及义务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负责筹划、组织、评估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确保志愿者的权益。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志愿者培训,提升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保险保障,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专业的志愿服务人员,提供志愿者服务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自由选择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平等机会。
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合理的服务环境和工具条件。
第十五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志愿服务培训的权利。
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保守机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志愿者应当按时履行志愿服务义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注重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的评估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对志愿者的表现进行合理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注重实效和持续性,追求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社区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社区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第六条本社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本社区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社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一条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社区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第十四条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第十七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四川省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志愿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四川省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益、文明、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志愿服务应当以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推动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注重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广泛宣传志愿服务文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志愿服务应当平等诚信,尊重志愿者的人身权利和劳动价值,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志愿服务规划,明确志愿服务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的志愿服务组织指导和培训支持,鼓励组织和开展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社会组织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合法登记,完善组织结构,开展相应培训,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志愿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培养乐于助人、关心社会的志愿服务精神和能力。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合作,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强化志愿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技能。
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了解服务内容和时间,自愿参与,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并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志愿服务保障第十五条四川省鼓励各级政府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志愿服务资金专项,优先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保护等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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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条例
第一条总则
本志愿者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和促进志愿者
服务活动而制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条定义
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公民,不以牟利为
目的,自愿付出时间、智力、劳动和资金的个人。
2. 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志愿者自愿参与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灾害救援、科普宣传等。
3. 志愿者组织: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以组织、
引导和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主要职责。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
1. 志愿者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志愿者有自由选择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可根据自身
兴趣和专长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3. 志愿者有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组
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保险等。
4. 志愿者有获得服务成就感和社会认可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
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志愿者有随时终止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但应提前通
知志愿者组织,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
1. 志愿者应按时参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志愿者
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志愿者应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护被服务对象的
合法权益,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4. 志愿者应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引导更多的
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5. 志愿者应加强研究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责任
1. 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工
作职责,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志愿者沟通,了解志愿者的需求和意见,解决问题和困难。
3. 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服务所
需的物资和设备。
4. 志愿者组织应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
保险和福利待遇。
5. 志愿者组织应定期评估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效果和质量,改进
和完善管理措施。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
1.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2. 志愿者组织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
接受监督和检查。
3. 志愿者服务活动中如有问题和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
第七条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志愿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八条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