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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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慈善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慈善基金会的投资业务管理,确保慈善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和投资收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投资业务的目的和原则1.投资业务的目的是为慈善基金会实现资产的增值和保值,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投资业务的原则是合法、安全、稳健、透明,符合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

三、投资业务的管理体制1.慈善基金会设立投资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投资业务。

2.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经理和基金会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副董事长担任副主任。

3.投资委员会根据慈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设立特定项目的投资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士组成。

四、投资业务的决策程序1.投资决策须经投资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决议,董事长签署后生效。

2.大额投资项目须报基金会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3.投资业务采用投资组合方式,根据基金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4.投资业务的决策应充分考虑投资收益、风险控制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等因素。

5.投资业务的决策过程应记录并备案,以备后续审核。

五、投资风险控制1.慈善基金会应定期开展风险测评和投资业务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2.基金会应设立风险控制小组,负责风险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报告投资委员会和董事会。

3.投资委员会应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容忍度,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4.慈善基金会应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六、投资收益的使用1.投资收益主要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支持和基金会的运营开支。

2.投资收益的使用须经过投资委员会审批,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3.投资收益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责任及考核1.投资委员会对投资业务的管理和决策承担整体责任,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2.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

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公司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管理第六条依据“自上而下”和“团队合作”原则,公司投资决策工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研究经理组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授权,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

投资决策委会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相关制度、审议公司基金产品发行、监督投资总监相关投资决策。

第八条研究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在预期的风险和收益约束条件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基金日常投资管理。

并负责与外包、托管、投资顾问等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协调,负责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投资授权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禁止越权投资。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研究经理的投资授权范围(二)制定投资管理制度;(三)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四)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五)其他临时紧急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募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向投资者公开销售的一种集合资金的投资工具。

为了规范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二、基金投资目标和原则1. 基金投资目标公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并根据基金的风险等级和类型来选择适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

2. 基金投资原则风险分散原则基金应当在投资组合中分散风险,通过在不同的行业、地区和资产类别进行投资来降低风险法律合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透明度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业绩和费用等信息,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长期投资原则基金应当以长期投资为导向,通过持有长期优质的资产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基金投资限制和业务规定1. 基金投资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风险投资比例限制对于不同类型和风险等级的基金,应当制定相应的投资比例限制,以保证基金的风险控制可投资标的范围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策略,划定可投资的标的范围,避免投资风险过大杠杆投资限制对于使用杠杆投资的基金,应当制定相应的杠杆比例限制,以控制杠杆风险。

2. 基金业务规定基金募集和销售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募集和销售基金份额,并遵守有关募集和销售的规定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合理、科学、透明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估值结果基金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业绩和费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评级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风险预警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风险和基金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风险敞口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控制基金的风险敞口,避免过度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报告和评估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的风险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投资原则1.总体原则:注重安全性,确保流动性,平衡收益性。

2.投资策略:依据总体原则,灵活设置投资期限,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合理设置。

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及以内,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至两年(个别投资可适度延长),长期投资期限为三年及以上。

3.具体投资策略:依据投资策略,具体投资项目应明确定位,定位为单一投资或集合投资;单一投资可根据拟订投资策略或委托方需求,设定单一期限投资方案并投资;集合投资,则应充分考虑短、中、长期期限配置,并结合委托方需求设计投资方案。

4.具体投资标的选择:短期投资,主要以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货币基金等为标的;中期投资,主要以中期可赎回股权投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应优质收益权转让为主;长期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具体为高盈利性优势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及新型商业企业股权。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风险可控且在可承受范围内,致力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1.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3.不得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业务。

6.不得从事需要取得特定资质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投资。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投资。

第六条股权投资标准1.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切实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存托人及其委托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的行为,目的是规范托管业务的管理、运作和服务,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二)具备从事基金资产托管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三)合法经营资格,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近三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违法违规处罚。

三、托管业务的内容(一)资产管理责任。

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稳健增值,根据存托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执行资产管理职责;(二)资产保管责任。

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并做好防范风险的工作;(三)财务管理责任。

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核算、报告基金财务信息。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一)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二)托管人应当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资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防控;(三)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做好防范风险的工作。

五、托管费用的收取托管人可以按照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相应的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应当合理、公平,符合市场化原则。

托管费用应当在存托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六、存托协议的签订和内容托管人与存托人之间应当签订存托协议,并约定相关权利和责任。

存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存托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三)基金财产的存托、保管、管理、处置和费用等方面的约定;(四)信息披露和事项通知等相关约定;(五)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约定。

七、存续期间和解除存托协议存托协议的存续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二〇xx年四月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为规范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业务,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释义合伙企业指根据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xx市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有限合伙人指根据合伙协议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指为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投资事项,成立的对投资管理及退出业务进行决策的机构。

合伙人主席会议简称“主席会议”,是指为完成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成立的对投资业务进行决策的机构,由合伙人大会主席与副主席组成。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决策机制1.1合伙人会议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做出以下决议:(1)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总额作出决议;(2)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作出决议;(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含合伙企业的名称权)和其它财产权利;(5)决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6)修改合伙协议;(7)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8)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事项;(9)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选、除名及更换事项;(10)决定聘请合伙企业受托管理人及其报酬事项,审议与之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11)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12)选举合伙人会议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三至五名,并组成合伙人主席会议;(13)决定有限合伙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4)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15)审议批准聘请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16)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的合伙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17)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8)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19)审议批准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账户托管银行签署的资金托管/或监管协议;(20)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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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投资业务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调查的原则第二条双人实地原则双人实地原则是指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和风控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共同对客户、保证人、抵(质)押人及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条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项目调查人员要核实验证所搜集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客户预筛选第四条项目经理受理项目后,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业务申请进行准入预筛选,并填写《客户筛选表格》(附件1)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项目经理需对客户了解的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是否年审备案、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涉诉、银行征信是否不良、是否为已纳入XXX控股客户管理的客户、是否为我公司关联方、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列入人行、银监会、外管局、环保、土地、发改委等国家机关“黑名单”等。

第六条业务部门负责人依据相关业务政策,复核预筛选结果,提出是否继续调查的意见。

同意继续调查的,填写《投资业务立项申请书》(附件2)。

第四章资料搜集及审核第七条相关资料需经项目经理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名。

第八条项目经理需搜集和审核资料(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并加盖年检戳记;对事业法人,要求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需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戳记;不要求年检的地区可免于年检审核;代码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3)贷款卡卡号及其密码。

审核贷款卡年检情况并打印贷款卡信息。

查询信息中若存在不良信息,应要求客户对不良信息形成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

(4)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限内。

(5)如所属行业为特种经营行业,应搜集并审核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对需要定期审核的,应加盖审核戳记。

(6)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文件应连续、齐全,并通过工商查册确定其真实有效性。

(7)验资报告或资本来源证明。

审核企业实收资本到位情况;审核企业最近一期增资扩股资金到位情况;必要时对投资的实物、专利等是否在客户名下、状态是否正常进行审核。

(8)客户信贷业务信息。

了解其授信情况、实际使用情况,逐项列明在银行的各项业务余额、到期日及目前状态,信贷业务余额与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反映的各项借款余额是否相适应,与贷款卡查询信息和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9)客户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如加盖企业公章的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相关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客户声明等)。

(10)客户的财务信息①客户近三个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和近期(三个月内)报表。

若客户成立时间不满三年,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

②提供以下能够满足风险识别要求的信息:客户最近六个月主要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单、最近六个月纳税证明、经营者个人账户中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结算的最近六个月银行对账单(如有),以及最近六个月水电费发票或耗煤、用气等相关经营凭证(如有)。

③或有负债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其他对外承诺等。

(11)客户经营信息①了解客户的运营模式、结算方式以及重点项目的进度、主要产品装备及生产工艺是否被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等。

②了解客户销售政策及账款回收情况,主要销售对象名称、信用期、销售产品和销售占比,以及是否是客户的关联企业,查阅企业销售明细账目,核对上一年度客户对主要销售对象的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③搜集并审核客户主要供货商情况及付款情况,核对上一年度客户从主要供货对象的进货情况、信用期变化情况和付款情况。

(12)如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还需收集以下信息:实际控制人与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并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其是否涉及黄、赌、毒及高息民间借贷。

第九条保证人资料、信息的搜集及审核在上述部分中除了用途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资本来源证明外,其它资料和信息对于保证人都要搜集及审核。

第十条抵(质)押担保资料的搜集及审核(1)抵(质)押物清单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包括名称、数量(面积等)、坐落(存放/保管)地点、价值等内容,收集审核抵(质)押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并对原件进行查验。

(2)经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

(3)现场了解抵(质)押物的位置、状态及使用情况。

(4)确认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及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调查,确认抵(质)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或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已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质押,必要时向抵(质)押物登记机关进行核实。

(5)抵(质)押物的保险相关事宜(包括修改保险单第一受益人为我公司;保险有效期必须晚于授信到期日三个月以上等)。

(6)搜集并审核抵(质)押人或有权处置人(如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有人等)同意设定抵(质)押的文件,分析判断该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7)收集并审核抵押人、出质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贷款卡(法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及配偶),并现场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五章投资业务申报第十一条完成调查工作后,项目经理撰写《调查报告》,同时填写《投资业务报审资料目录》(附件3)并按照目录要求整理资料,向风控法务部门发起业务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业务时应报送的资料包括:《投资业务申请书》、《客户筛选表格》、《投资业务报审资料目录》、《调查报告》及整理好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投资业务审核第十三条风控法务部门审查人员应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对项目的风险点、风险防范措施等做出分析评价,并就是否同意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保证人及关联公司介绍、项目风险分析、审查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风控法务部门审查意见由风控专员、法务专员以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七章投资决策机构及决策程序第十五条投资业务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中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委员会各成员须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各自专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评估,并提出降低风险的相关措施的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项目审批决策的专门机构,委员会应至少由5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

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分管投资、风控法务部门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人员。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2)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风控法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工作要求(1)委员应在上会前查阅项目风险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基本情况予以熟悉了解,形成独立的初步审查意见。

(2)委员原则上必须准时到会,确实因事无法参会的,应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九条审议程序(1)汇报。

项目负责人阐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出投资意见,风控法务部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2)讨论。

委员会成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

(3)表决。

委员会成员在项目陈述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委员会成员的审议意见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意见表》(附件4)。

第二十条规则(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否决三种。

(2)委员会审议规则①同意票数超过委员会成员2/3(含)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②同意和有条件同意票数之和超过委员会成员2/3(含)的,表决结果为有条件同意。

如表决结果同时满足上述两条则最终结果为有条件同意。

③其他投票结果为否决。

第二十一条审议结果处理(1)风控法务部门按照上述审议规则编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表》(附件5)报XXX控股审批(无自主决策权)。

最终审批结果,由风控法务部门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表》形式下发业务部门执行。

(2)审议结果为否决的项目,投资部可提出复议,复议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章投资上报及审批第二十二条在XXX控股对下属子公司授权审批权限内,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在XXX控股对下属子公司授权审批权限外,由风控法务部门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连同《投资业务立项申请书》、《客户筛选表格》、《投资业务报审资料目录》、《调查报告》和整理好的资料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表》报送XXX控股审批。

第九章放款审核第二十四条放款审核放款审核是指放款审核人员根据经有权审批人签字认可的批复意见及法律要件的规范要求,对申请放款项目的额度,项目应满足的放款条件,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完整性,第三方担保或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及手续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放款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放款工作管理要求及依据(1)放款审核应遵循“独立审核、满足条件、操作规范、重点优先”的原则。

放款审核人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2)放款工作应配备放款审核岗和复核岗。

放款审核岗人员不得是该项目的审查人员。

(3)放款审核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审核是否满足《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表》要求的条件;审核合同文本签订的形式要件是否合规、合法、完整;审核其他法律性文件办理的手续、文本格式的形式要件是否合规、合法、完整;审核抵、质押品入库凭证或保证金、费用到帐通知书;审核额度是否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等。

(4)经放款审核岗、复核岗在《放款条件落实审批表》(附件6)上签字确认后,业务部门按照《放款条件落实审批表》记载的业务种类、费率、保证金金额、期限、合同号等进行业务手续办理。

(5)公司应制定放款台账。

(6)对于审批通过的项目,在放款时若批复确定的放款条件暂时无法落实或确实需要减免的,经放款机构最终签批人在《放款条件落实审批表》上明示需要暂缓提供或减免的放款条件及原因,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方可暂缓或减免提供。

如需上报XXX控股,按程序报批。

第十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按照要求收集、整理业务资料并列出资料清单,资料齐备后移交风控法务部门,填写《档案移交登记簿》(附件7)。

移交人员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文件由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XXX控股批准后实施。

附件:1. 客户筛选表格2. 投资业务立项申请书3. 投资业务报审资料目录4. 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意见表5. 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表6. 放款条件落实审批表7. 档案移交登记簿8. 业务流程表客户筛选表格投资业务立项申请书附件3投资业务报审资料目录申请人:页脚内容23页脚内容23页脚内容23页脚内容23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意见表时间:年月日编号: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表时间:年月日编号:附件6放款条件落实审批表时间:年月日编号:附件7档案移交登记簿附件 8业务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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