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4月17日宁波市信息化条例(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保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合理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加快对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养和引进,鼓励信息化自主创新,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信息化工作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促进与管理工作,履行规划编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能。
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甬政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甬政发[200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目录前言(一)规划基础(二)规划依据(三)规划范围(四)规划期限一、宁波市消防事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一)宁波市消防事业发展现状1.消防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3.消防技术装备设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4.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二)宁波市消防事业发展的趋势分析1.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消防事业随之调整2.日益提升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人民群众对新时期的消防事业有更高的要求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我市消防事业有一个新的发展4.建设“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市消防事业积极发展二、“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技发展和有序推进的发展原则2.注重整体和突出重点的建设原则3.统筹规划和节约利用的资金使用原则(三)主要目标”1.总体目标2.具体目标三、“十一五”消防事业规划的重点领域(一)促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加强消防水源的建设2.加快消防站建设(二)完善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三)进一步提高消防装备现代化程度(四)强化消防队伍建设1.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加强演练,整合社会救援力量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政府消防责任体系建设(二)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确保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三)加强消防法制建设1.完善地方消防法规2.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四)加强消防事业发展研究工作,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附表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站建设实施表(略)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车辆配备标准表(略)附图宁波市消防部队“十一五”期间消防站布局网络图(市区)(略)宁波市消防部队“十一五”期间消防站布局网络图(县、区)(略)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前言(一)规划基础“十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2]62号),我市的消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17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里做法,市政府决定将宁波市消防联席会议更名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现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余红艺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炳荣、俞钢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贸易局、市体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农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宁波保监局、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宁波港集团公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萧甬铁路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议定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市消防委员会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共性职责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加强督查考核,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有关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甬政办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有关情况的通报(甬政办发〔2008〕12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网站是保障公众了解、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
为确保5月1日后公众能及时在政府网站浏览政府公开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清理政府信息,抓紧开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并将清理出的政府信息及时录入上网,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目前,市各单位上网信息共计17000余条,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等单位信息录入量较大,成绩较为突出。
但从总体上看,信息录入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重点内容缺失,需尽快补全缺失的重点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全市尚有18家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上网公开;二是有的单位没有在系统菜单的“组织机构”中录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有关信息;三是有的单位机构概况信息不全,无领导分工和联系方式,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信息不够具体;四是有的单位公开目录的选择或建立不够合理,没有体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五是个别单位的政府网站未与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立接口或链接,未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六是各部门受理的纸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没有统一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不便于工作统计与管理。
二、办事信息偏少,需进一步充实办事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中比较重要的部分,也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急于知晓的重要内容。
但从信息录入内容上看,2006年以来的规范性的文件信息、人事信息、工作信息所占比重较大,办事信息却偏少,尤其是2003至2005年的办事信息更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甬政办发[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0号)精神,巩固和深化我市“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成果,遏制和预防“三合一”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加快消除“三合一”现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目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落实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因地制宜、科学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深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08年9月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实现员工宿舍与生产或储存场所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明确火灾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明确火灾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明确火灾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火灾登记范围,解决当前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火灾登记范围调整如下:一、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登记范围(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过火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调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过火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以上的,或者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由市级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查,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其中,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过火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8千平方米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以上3千万元以下的火灾,可以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级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级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查。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属于轻微损失火灾,适用火灾登记,可以直接进行火灾统计:(一)无人员伤亡;(二)无放火嫌疑;(三)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四)过火范围限于独门独户的独立物权单位,且无纠纷;(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规范明确有关事项(一)负责组织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活动中负有组织、分工、统筹、协调、上报等职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6]21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8【实施日期】200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按照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一、共同职责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形势,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加强督查、考核,认真履行全市“十一五”消防规划确定的有关职责。
二、分类职责(一)市公安局。
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适时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重大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当好政府参谋;组织开展大型灭火演练;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并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调查火灾事故;加强对化危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市安监局。
把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的综合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15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9【实施日期】2010.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公安局《宁波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宁波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二○一○年六月四日)为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部署,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59号)、《浙江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消联〔2010〕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二、目标任务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积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