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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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4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4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为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探索最佳实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本试点实施细则旨在明确试点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等各项要求,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指导。

二、试点目标1.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标准体系,倡导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理念。

2. 探索适应不同群体需求的差异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3.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整体效能。

4. 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的治理效果。

5. 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贯彻落实,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

三、试点范围本试点工作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的社会管理工作。

2. 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公共服务领域。

3. 教育、医疗、扶贫、老年、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4. 政务服务、社保服务、就业服务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工作。

四、试点内容1. 制定和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标准体系,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指南等。

2. 推广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3.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4. 强化服务的可追溯性,确保服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加强职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6.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认知和参与度。

7.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创新实践,为试点提供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五、试点程序1. 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制定试点方案。

2. 各试点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3. 各试点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推进所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3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3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国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对于确保社会的平稳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开展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

下面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包括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涵盖公共安全、社区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等方面。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工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三、试点内容1.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试点工作的标准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

2.编制和修订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包括制定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社会治安管理、社区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标准。

3.制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规范,明确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推进机制和工作流程。

4.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加强标准化知识培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能力。

5.加强标准应用与监督,对试点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检查和评估,推动标准化工作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

四、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由国家统一确定,涵盖各地域、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以确保试点工作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五、试点工作组织1.国家相关部门成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2.各试点城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整体协调、组织实施和成果评估等工作。

3.试点城市建立标准化试点工作机构,担负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六、试点工作推进1.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3.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提升标准化意识和能力。

4.建立标准应用与监督机制,对试点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检查和评估。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模版(四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模版(四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是指依法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标准制定和评估。

(二)公平性原则:依法、公正、公平、透明地制定和执行标准。

(三)切实性原则:考虑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先进性原则: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第五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应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形成标准化工作的合力和共识。

第六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应注重标准制定,标准推广应用和标准监督检查的统筹,形成全方位的标准化体系。

第二章试点内容第八条试点地区应选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较为突出的行业和环节进行综合标准化试点。

第九条综合标准化试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包括社会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管理、安全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标准化试点。

(二)社会治安管理标准化试点:包括治安巡逻、治安防控、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试点。

(三)社区管理标准化试点:包括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社区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标准化试点。

(四)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试点:包括公交车辆、轨道交通、出租车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试点。

(五)卫生健康服务标准化试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标准化试点。

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综述

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综述

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综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重要的方面,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了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标准化试点工作。

本文将对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进行综述,介绍试点的背景、目标、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背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服务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因此,为了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决定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

目标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试点的重点是规范和统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标准、流程、方法和指南,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促进标准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应用,推动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服务能力的增强。

成果在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推动下,一系列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得以落地。

首先,在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了统一的社会组织管理标准,规范了社会组织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流程,提高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化水平。

其次,在公共服务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服务标准,包括教育、医疗、环境保护、交通等领域,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建立了一些公共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公共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的公平和公正。

问题和挑战虽然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标准的制定和推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因此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推行不到位,标准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其次,由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涉及的领域广泛,标准的制定和推行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部门的合作,协调难度较大。

此外,标准化试点的范围和力度也有待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更多的地区和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到标准化试点中来,推动标准化的全面推行。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3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3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一、试点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和项目。

二、试点目标2. 通过综合标准化试点,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服务。

三、试点内容3. 综合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1) 制定和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体系、制度规章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等,确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项工作符合标准化要求。

(2) 开展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标准意识和能力。

4. 标准化服务流程建设(1) 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服务的流程和要求,提高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2) 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等,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服务。

5. 信息化建设推进(1) 推动信息化建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

6. 评估和认证机制建设(1) 建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评估和认证机制,评估和认证各项工作的标准化水平。

(2) 开展评估和认证工作,提供评估和认证结果,推动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试点支持7. 提供试点单位和项目的资金支持,用于综合标准化建设和改进工作。

8. 提供专家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试点单位和项目开展标准化工作。

9. 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社会对综合标准化的认识和意识,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推广应用。

五、试点监督10.建立试点的监督机制,监督试点单位和项目的综合标准化工作。

11.开展试点成果的评估,评估试点工作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12.对试点单位和项目进行督导,督促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试点总结和推广13.总结试点经验,形成综合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改进。

14.推广试点成果,推动综合标准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范文(4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范文(4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范文一、引言本细则旨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化,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并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公共服务的需求。

通过制定一系列标准,实施试点工作,并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试点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类机构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试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乡社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交通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

试点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标准化工作机制(一)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试点单位应成立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任务。

该组织机构应设立标准化委员会,由负责人或专家组成,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读工作。

同时,应设立标准化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标准化工作。

(二)标准化工作计划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明确各项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时间、进度和重点任务。

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经过标准化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备。

(三)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实行标准化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标准化制定(一)标准化需求调研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标准化需求调研工作。

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需求,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参照情况等。

调研结果应通过标准化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后进行制定或修订标准时的参考。

(二)标准化立项与制定试点单位应根据需求调研结果,提出标准化立项和制定的建议,并报请标准化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标准化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标准的立项和制定工作。

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培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采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开展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公众满意度高为目标,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审核、确定试点。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部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发布试点征集、下达试点任务、开展试点监督、确认试点评估结果等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省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的征集、初核、上报、评估等相关管理事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试点建设。

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者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试点工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总体要求开展。

第七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需求相结合;(二)与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三)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就好比是给咱生活这辆车装上了精确的导航。

想象一下,要是没有个标准,那岂不是乱了套啦!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没有地图指引,那得多迷茫呀!咱先说社会管理这一块。

这就像是一个大家庭的管家,得把各种事儿都安排得妥妥当当。

要让社区秩序井然,大家和谐相处。

比如说垃圾分类吧,得有个明确的标准,什么垃圾该扔到哪个桶里,这可不能含糊。

不然那垃圾站不就成了一锅乱炖啦!还有公共安全,那更是重中之重。

消防设施得齐全,应急通道得通畅,这些都是标准化要管的事儿呀!再说说公共服务。

这就好比是给咱老百姓提供的贴心小棉袄。

去政府部门办事,流程得清晰明了吧,不能让人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就好像去医院看病,挂号、就诊、缴费、取药,都得有条有理的,不然得多耽误事儿呀!还有教育、养老这些领域,标准制定好了,才能让大家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呀。

那怎么来搞这个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得根据实际情况,把各项任务都细化、具体化。

不能搞那些虚头巴脑的东西,得实实在在地能落地。

就像盖房子,得一砖一瓦地垒起来,根基得打牢。

然后呢,还得发动大家一起参与进来。

这可不是少数人的事儿,是咱大家共同的事儿。

每个人都得有这个意识,都得按照标准来做事。

不能有人拖后腿呀!而且呀,还得不断地监督、检查。

看看这个标准执行得怎么样,有没有啥问题。

有问题就得及时改进,不能让它成了摆设。

这就好比是给车子做保养,得时刻保持它的良好状态。

你说,要是咱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标准化了,那咱的生活得多美好呀!办事方便快捷,生活环境舒适安全,那得多幸福呀!咱可不能小瞧了这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它可是关乎咱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呢!所以呀,大家都得重视起来,积极参与进来。

让咱的社会变得更加有序,让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这就是咱要努力的方向,咱得加油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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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培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采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开展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公众满意度高为目标,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审核、确定试点。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部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发布试点征集、下达试点任务、开展试点监督、确认试点评估结果等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省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的征集、初核、上报、评估等相关管理事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试点建设。

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者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试点工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总体要求开展。

第七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需求相结合;(二)与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三)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

第三章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

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以及由政府主导、具有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要求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机构或者组织。

第九条试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四)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第十条自愿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当填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

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单位同意后报送。

第十一条试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省级联席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试点申请进行统一审核,确定后以省级联席办公室名义上报部级联席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部级联席办公室统一受理试点申请。

收到省级联席办公室报送的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并协商一致的,由部级联席办公室下达试点建设任务,也可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第四章试点的实施第十四条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下列主要目标:(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标准齐全;(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对象满意度提升;(三)树立具有典型特点与优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象。

第十五条试点工作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或者标准综合体。

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服务提供的实际需要,对规范社会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行为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并确保标准体系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二)收集和制定相关标准。

试点单位应当围绕公众需求,结合实际,确定标准化对象。

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三)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

试点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过程和服务过程标准化意识,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四)组织标准实施。

试点单位应当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五)开展标准实施评价。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六)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方法、经验,并推广应用。

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完善;(七)创建品牌。

试点单位应当争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品牌;(八)实施记录归档。

试点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归档,并明确保存时限。

第十六条试点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创建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工作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二)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三)总结各阶段工作。

第五章试点的评估第十七条试点评估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部级联席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省级联席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试点创建工作期限一般为2至3年。

试点建设中期,部级联席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开展中期评估。

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试点目标和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以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应用、任务完成情况和试点效果等。

省级联席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确定评估方案后报部级联席办公室。

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试点单位标准体系创建并运行未满半年的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评估组开展试点评估工作。

评估组成员一般为5至7人,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其中标准化专家不少于评估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估专家可以从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条评估组应当依据评估方案,对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现场考核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二)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三)查阅相应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四)考核现场;(五)随机调查公众满意程度;(六)对照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八)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现场考核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向省级联席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试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报部级联席办公室。

报送材料一式2份,包括报送公函,每个试点的评估申请表、试点总结报告和试点评估报告。

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省级联席办公室报送的试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经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评估结果。

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由部级联席办公室发文公布试点合格单位名单,或者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试点合格单位名单,合格结果有效期3年。

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评估。

仍未通过评估的,撤销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试点单位在创建试点期间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终止其试点任务。

第二十五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推动试点的有效实施。

部级联席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可以适时派出观察员,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试点合格单位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报部级联席办公室。

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视情节分别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撤销合格的处理。

经撤销合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总结试点成果,宣传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经验,并向部级联席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为试点项目审查、试点评估和复审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专家可以从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科研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中遴选。

专家一般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标准化或者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复查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复查对象是试点合格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复查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试点合格单位在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联席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见附件4)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申请表》(见附件5)。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组织成员单位对提交申请的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并在3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复查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时间为1至2天:(一)成立复查专家组。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成立复查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至7名,由标准化、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可以从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二)申请材料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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