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介绍(中登业务)
中登业务规则

中登业务规则1柜台业务1.1非交易过户1.1.1功能概述中登柜台可以发起基金赠与、继承、协助执行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业务。
中登柜台发起的非交易过户,与代理人发起的其它交易申请业务一样,同样遵循T日申请,T+1日确认的原则;对于柜台发起的本系统计费模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不需要管理人确认,在确认阶段直接100%过户。
1.2份额冻结解冻1.2.1功能概述对于本系统计费模式的基金,中登柜台可以发起冻结解冻申请;对于外部完全确认模式下的,中登柜台不受理冻结解冻业务;解冻业务必须在原办理冻结业务的机构提交申请。
本系统柜台发起的冻结解冻申请,将与销售代理人提交的其他T 日申请数据在一起生成交易待确认数据,让管理人进行确认,遵循T 日申请,T+1日确认的原则;对于柜台发起的本系统计费模式下的冻结解冻,不需要管理人确认,在确认阶段直接100%过户。
如果同时存在有柜台发起的和代理人发起的冻结解冻申请,本系统将优先处理柜台发起的冻结解冻申请。
如果同时有多个法院文书过来需要对某个投资者进行冻结的时候,系统按照先到先冻结,不重复冻结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份额冻结期间,只允许做解冻、分红处理、修改分红方式。
1.3强制赎回1.3.1功能概述中登柜台可以发起强制赎回业务。
中登柜台发起的强制赎回可以由管理人确认,与代理人发起的其它交易申请业务一样,同样遵循T 日申请,T+1日确认的原则;柜台发起的强制赎回,允许管理人部分确认。
强制赎回业务对于货币基金的未付收益,全部是按比例带走。
强制赎回业务除基金状态为a(基金终止)外不受其他基金状态的影响。
1.4份额调整1.4.1功能概述中登柜台可以发起份额调整业务。
中登柜台发起的份额调整可以由管理人确认,与代理人发起的其它交易申请业务一样,遵循T日申请,T+1日过户原则;若管理人确认则仅能确认失败或全部确认,不能部分确认。
份额调整业务不带走货币基金的未付收益。
1.5资金平衡调账1.5.1功能概述中登柜台可以发起资金平衡调账业务,当资金清算出现问题或者其它关于资金的问题,可以通过中登柜台去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和交易型基金托管人(以下统称“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十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不向其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时,使用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结算参与人(销售代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1.概述1.1.编写目的与预期读者本报告的编写目的是使公司内部技术人员学习开放式基金的业务流程及规则,能够更快的介入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预期读者:✓开放式基金系统需求分析及设计开发人员✓开放式基金系统维护人员✓开放式基金系统销售人员1.2.开放式基金概念1.3.定义1.3.1.当事人类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是指以基金的成立为目的,并按照规定的设计条件和程序达到基金成立目的的法人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从事投资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资产、监督管理人投资活动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承担。
注册登记人(简称TA):提供基金帐号保管、交易记录保存、代理分红、投资人帐户报告、登记基金份额等服务的机构。
投资人:指基金份额的购买和持有者。
基金销售人:负责基金销售的机构。
1.3.2.帐户类基金帐号: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号。
交易帐号(客户编号):销售人为投资人设立的标识投资人的帐号,可用于基金交易的,也用来办理资金往来。
基金帐号开户: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人提出的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基金帐号的业务。
基金帐号销户: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人提出的申请,为投资人撤销基金帐号的业务。
基金账号登记:已经持有了基金帐号的投资人,到其他销售人处提出登记申请,以便在该销售人处也能进行基金交易的业务。
交易帐号开户:销售人根据投资人提出的申请,为投资人开立交易帐号的业务。
撤销交易帐号:销售人根据投资人提出的申请,为投资人撤销交易帐号的业务。
帐号修改—由于帐号基本信息变更而对基金帐号进行的操作。
基金帐号卡挂失/解挂—由于基金帐号卡遗失而向基金帐号开设机构报告并要求协助对帐号进行管制的申请;帐号证明文件找回后进行的反向操作为解挂。
交易帐号卡挂失/解挂—由于交易帐号卡遗失而向交易帐号开设机构报告并要求协助对帐号进行管制的申请;帐号证明文件找回后进行的反向操作为解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服务介绍-精品文档

需要提出系统
升级业务需求
做出系统升级响应 不断满足产品创新需求
管理人
进行系统开发 完成系统升级
⑧完善的组织结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总 部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部 法 规 事 务 部
总 部 登 记 托 管 部
总 部 结 算 部
总 部 基 金 业 务 部
……
总 部 技 术 开 发 部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降低人工成本
通过减少TA操 作人员、资金 结算人员的数 量来降低人工 成本
2
减少代销数据 管理成本
中国结算负责 与众多代销机 构间的系统测 试及数据收发 管理,减少了 管理人这方面 的工作和成本
3
减少系统升级 费用
中国结算TA 系统的新业 务功能是免 费供管理人 使用的
4
节省系统灾备 费用
中国结算TA 系统可以满 足政策性灾 备管理要求 ,减少管理 人在这方面 的成本
A管理人
B管理人
投资者
唯一深圳基金账户
以98开头
C管理人
一个投资者只需开立一个上海基金账 户和一个深圳基金账户,即可交易系 统内的所有基金
全面投资者账户资料
2
基金账户特色
特色一 特色二
以证券账户为 依托 方便建立交 易所场内证 券账户与场 外基金账户 之间的对应 关系,利于 开展LOF基 金、上证基 金通及创新 封闭式基金 等业务
2019年5月 首次开办ETF基金场外登记结算业务:华夏中小板ETF基金登记结算服务
2019年6月 首次开办券商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东方红2号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 2019年8月 首次承担银行理财产品登记结算业务:中国银行QDII理财产品登记结算服务 2019年9月 首次开办“封转开”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华夏平稳增长基金登记结算服务 2019年7月 首次开办创新封闭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大成优选基金登记结算服务 2019年10月 开始提供电子签名合同服务:国信金理财4号集合计划电子签名合同服务 2009年8月 新版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上线运行:我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迈上新台阶 2019年4月 开始提供基金“分拆转换”与“合并转换”服务
中登业务指引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录入过程必须认真,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直接销售子篇 ◆注册登记子篇
直接销售子篇
直销简介
◆针对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投资者 ◆同时对个人和机构开放 ◆提供零距离的贴身服务
直销策略
◆强调机构和零售业务在资产比例上的平衡 ◆在服务现有客户的同时,不断吸收新客户 ◆在可能出现巨额赎回等突发或危机事件时,对客户进行
解释、说明、安抚等 ◆建立合理有效的销售人员激励机制 ◆通过不间断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
•
感情上的亲密,发展友谊;钱财上的 亲密, 破坏友 谊。20.12.22020年12月2日星 期三12时9分13秒20.12.2
谢谢大家!
无未完成的交易、未到帐的份额和未到帐的权益
直销交易规则(续)
◆投资者当日开户,当日可认购或申购(指定开户期除 外)
◆不允许信用交易或超额申请 ◆投资者需先行将认、申购款汇至直销指定帐户后方可
办理认、申购委托 ◆认购不允许撤单、当日申购当日可撤单 ◆T日申购T+1日TA确认,T+2日交割,投资者可于T
二、业务介绍 --业务规则
(4)、基金认购业务
◆ 最小认购金额 ◆ 费率
二、业务介绍 --业务规则
(5)、基金申购业务
◆ 最小申购金额 ◆ 分段费率
二、 -业-务业务介规绍则
(6)、基金赎回业务
◆ 最少赎回份额 ◆ 费率 ◆ 巨额赎回
二、业务介绍 --业务规则
(7)、基金分红业务
◆ 开户时可选择分红方式 ◆ 申请分红方式变更
进行传真委托前,投资者需重置密码,待收到确认单 (传真件)后,再恢复密码
交易登记子篇
二、业务介绍 --业务规则
(1)、开户管理规则 (2)、帐户管理的其他业务 (3)、资金管理规则 (4)、认购 (5)、申购 (6)、赎回 (7)、分红 (8)、转托管 (9)、特殊交易 (10)、交易结算标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一、市场参与人参与ETF业务1.1投资者使用账户1.2结算参与人参与ETF认购结算业务1.3结算参与人参与ETF交易结算业务1.4代办证券公司(PD)申请参与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1.5基金管理人申请参与ETF登记结算业务二、基金份额认购2.1基金认购方式2.2现金认购2.3组合证券认购2.4 ETF募集失败的协助工作三、登记托管3.1申请开立ETF证券账户3.2初始登记3.3变更登记3.4 代理发放红利3.5 持有人名册服务3.6其他托管业务四、清算交收4.1结算基本原则4.2 ETF清算交收内容及时间安排4.3清算4.4交收4.5资金划拨五、风险管理5.1结算参与人管理5.2代办证券公司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5.3资金交收违约处理5.4证券交收违约处理5.5待处分证券处置六、数据发送6.1发行认购的清算交收数据6.2交易、申购及赎回的清算交收数据6.3履约保证金调整数据6.4数据接口下载七、附则7.1本公司收费标准7.2深交所及其他机构收费7.3业务咨询电话7.4查询网站附件1、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ETF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申请表附件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4、ETF上网发行划款通知附件5、ETF发行登记申报书表1、ETF发行登记申请表表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表3、组合证券调入证券认购专户申请表表4、网上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登记申请表5、组合证券调入ETF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6、批量调账数据接口附件7、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8、网下证券登记数据接口附件9、金钱权益转移申请表附件10、基金份额标准化登记申请附件11、待处分证券申报表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
其中,深圳A股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九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时,通过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及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