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3篇)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火电厂在发电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火电厂环境管理制度,并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 火电厂应当安装和使用污染物监测设备,定期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 火电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净化设施,合理控制燃煤量和燃烧温度等。
4. 火电厂应当合理进行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
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处理和排放等工艺过程,排放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废气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5. 火电厂应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降低煤炭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提高发电效率。
6. 火电厂应建立火灾防控制度,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确保火灾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7. 火电厂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环境修复。
以上是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和法规进行细化和调整。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环境负荷控制第二条火电厂应当建立环境负荷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负荷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的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三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设计效果。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排放。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五条火电厂应当优化燃煤燃气系统,提高燃烧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第六条火电厂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培训、环境投诉处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任务是: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排放,实行环境保护成本内部核算,进行环境责任追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办理,各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和审核。
第二章环境管理体系第五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2004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规范》(GB 50487-2008)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职责制度,规范环境管理工作,明确各个环境管理相关职责。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环境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环境管理人员,形成一支专业的环境管理团队。
第三章环境管理计划第九条本单位应当编制环境管理计划,根据环保要求,明确环境管理目标、管理措施、实施计划、环境管理的资金预算等。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按照环境管理计划,制定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环境监测和评价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对环境污染、排放物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环境监测设施,定期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项目建设、改扩建项目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五章环境培训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等进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对环境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郭家湾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制度信息总览表年月日经审议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第一次修订,经审议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
年月日第二次修订,经审议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
郭家湾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神华集团和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电厂环保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生产中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环保设备管理、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环保技改项目管理、技术指标管理、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环保设备故障和污染事件管理和环保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电厂的生产全过程必须依法保护环境,坚持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要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使其能够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转。
第四条环保设施包括电厂的脱硫、脱硝、除尘器、废水处理装置、灰场、煤场、烟囱和环保在线监测装置等,完全纳入环保管理和技术监督内容。
第五条电厂的生产系统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环保设施在良好状态或允许的范围内运行,防止超标排放及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电厂生产采用新技术实现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制定和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电厂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实行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环保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制。
生产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拟订、分解与监督考核,技术改造工作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二) 负责制定电厂的环保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三) 负责制定环保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可研初审、立项审批工作和参加设计审查工作;(四) 负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的监管、实施、验收工作;(五) 参加新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工作;(六) 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二条全面落实公司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第三条发电厂各单位主管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负责人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专业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属的所有分厂;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发电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各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七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八条锅炉炉渣、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第九条冲灰渣水、循环冷却水和锅炉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利用,任何情况下的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第十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第十一条各分厂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发电厂厂部的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第十二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第十三条禁止在道路、厂区内随意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第三章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各所属分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第十五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发电厂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环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宣传、培训教育的重要工作,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浓厚的保护环境氛围.使广大员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公司环境检查考核标准进行处理考核.第二十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2000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一环保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考核设备责任人200元;二随意在道路、厂区倾倒生产垃圾、煤粉、灰、渣和其它废弃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三未建立环保设备的运行点检记录、环保设备统计台账的考核环保设备责任人200元;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保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人500元,管理责任人300元,领导责任人200元.五灰罐车装灰时向外冒灰一次考核卸灰负责人200元,灰罐车责任人一次500元.六输灰管道泄露冒灰一次考核除灰责任人200元七不及时联系拉灰人员造成灰库的灰从顶部溢出一次考核除灰负责人500元.八由于失职造成除尘环保设备故障的一次考核责任人300元.九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三德特钢发电厂厂部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发电厂厂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电力生产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是做好电厂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断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一项生产监督活动,必须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
(二)制定和实施本厂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三)审查、批准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三同时”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五)负责与上级和地方环保部门协调重大环保问题。
第六条生产部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网,配备环境保护专职(责)人员,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电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一)厂长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
2. 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
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厂长应在厂长的委托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 定期召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网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积极听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环境保护专职(责)的职责:1. 在分管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编制本厂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火力发电厂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规定:
1. 废气处理:要求火电厂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例如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以减少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2. 水处理:要求火电厂采取水循环系统或其他水处理方法,降低水的使用量,减少废水排放,并尽量回收和重复利用水资源。
3. 噪音控制:要求火电厂采取措施减少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并必要时进行隔音处理。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要求火电厂妥善处理和处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灰渣、煤矸石和其他废弃物。
5. 生态保护:要求火电厂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和破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 绿化美化:要求火电厂进行绿化和美化工作,包括植树造林、绿化绿化带和园区,改善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
7. 监测和报告:要求火电厂进行环境监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估结果。
8. 环境应急响应:要求火电厂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
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火电厂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们都旨在保护环境,提高火电厂的环保水平,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火电厂环境保护制度范本

火电厂环境保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
第四条火电厂环境保护工作应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火电厂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火电厂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火电厂应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火电厂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运行管理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条火电厂应加强废弃物分类管理,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合理利用水资源,采取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对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四章环境保护投资与经济责任第十二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三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企业预算,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资核算制度,明确环境保护投资的使用范围和效益。
第五章环境保护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火电厂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火电厂应接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火电厂应建立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发电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发电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发展绿色能源,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环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发电项目,包括常规发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起草,审批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领导和各级员工监督执行。
第二章环境管理目标第五条公司的环境管理目标是: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绿色发展,降低环境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造环保型企业。
第六条公司对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目标、指标和计划,要求各部门按照公司的环境目标,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环境目标。
第七条公司每年制定年度环境管理计划,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能源的节约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八条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管理部门、环境管理人员、环境管理文件、环境管理控制程序等。
第九条公司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文明宣传教育、环保技术研发、环保设施建设、环境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的各级领导要求环境保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环保职能,保证环保专业部门在工程设计、施工、环保设施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公司提倡各部门加强协作,为了保证环保的工作效果,公司提供各部门必要的配合,以达成环保目标。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二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环保现场评估,详细调查环保工作的实施情况,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环境要进行日常监测,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物的日常监测,以确定排污情况和环境变化。
第十四条公司每年公布环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公司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公司要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工作,并建立废物处理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要推广环保科技,提高节能降耗水平,鼓励使用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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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全面落实公司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第三条发电厂各单位主管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环保负责人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
各专业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属的所有分厂;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发电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各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
染物的排放达到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锅炉炉渣、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
第九条冲灰渣水、循环冷却水和锅炉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利用,任何情况下的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
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
第十一条各分厂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发电厂厂部的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十二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
第十三条禁止在道路、厂区内随意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章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各所属分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
第十五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单位都应该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发电厂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宣传、培训教育的重要工作,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浓厚的保护环境氛围。
使广大员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公司环境检查考核标准》进行处理考核。
第二十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一)环保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考核设备责任人200元;
(二)随意在道路、厂区倾倒生产垃圾、煤粉、灰、渣和其它废弃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三)未建立环保设备的运行点检记录、环保设备统计台账的考核环保设备责任人200元;
(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保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人500元,管理责任人300元,领导责任人200元。
(五)灰罐车装灰时向外冒灰一次考核卸灰负责人200元,灰罐车责任人一次500元。
(六)输灰管道泄露冒灰一次考核除灰责任人200元
(七)不及时联系拉灰人员造成灰库的灰从顶部溢出一次考核除灰负责人500元。
(八)由于失职造成除尘环保设备故障的一次考核责任人300元。
(九)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三德特钢发电厂厂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发电厂厂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