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开工日期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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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如下开工日期认定条款:一、开工日期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的开工日期是指乙方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材料设备的进场、施工队伍的实际作业等。

二、开工日期的确定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开工报告。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开工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乙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 如甲方确认乙方具备开工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开工确认书,并明确记载开工日期。

4. 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现场核查或未签署开工确认书,乙方可视为甲方默认同意开工,开工日期以乙方提交开工报告的次日为准。

三、开工日期的变更1.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开工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

2. 甲方在接到延期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协商确定新的开工日期。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迟,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开工日期的证据为证明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应保存以下证据资料:1. 开工前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2. 双方签署的开工确认书。

3. 相关材料设备进场的记录。

4.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情况的文件。

五、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开工日期一经确认,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随意更改。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明确的书面文件和合理的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因开工日期引起的纠纷,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法规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法规

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法规一、概述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是合同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工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开工时间的确定1. 合同约定:工程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开工时间。

开工时间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

2. 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是开工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工日期进行施工。

3. 延期规定:如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违反开工时间规定的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违反开工时间规定的,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 施工单位违反开工时间规定的,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3. 因违反开工时间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结论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许可证规定执行。

违反开工时间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因此,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开工时间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丁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李用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李用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强监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均可能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纠纷。

李用华律师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2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4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

工程发包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规则5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进程日益繁忙,时间成本也越来越重要。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是指建筑工程从正式启动至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中,确定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日期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进度安排、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等方面,因此建立统一的施工日期认定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一、施工日期的规定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施工日期。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明确的施工日期。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筑工程立项和审批的必要文件,其中的施工日期是工程投资计划和进度安排的依据。

因此,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就要明确建设工程的施工日期,并作为后续工作的重要参考。

2.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施工日期。

一旦项目取得政府批准和融资支持,就要与承包商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确定施工日期。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合同中的施工日期是工程进度计划和履约义务的约束。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施工日期,并遵守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

3.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审核通过确定施工日期。

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纸审核后,方能开始正式施工。

在准备施工许可证和提交施工图纸时,要确保时间充足,不耽误工程的正常开工。

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纸审核是建设工程开工的必要手续,确定了施工日期的具体时间点。

二、施工日期的认定1. 开工日期的认定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是指正式启动施工作业的时间,是工程进度安排的起点。

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可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认定:(1) 签订施工合同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后合同生效,视为工程的开工日期。

(2) 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施工许可证是正式授权开工的资格证明,获得施工许可证目标工程正式开工;(3) 第一根桩基浇筑的日期:桩基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第一个施工工序,根据第一根桩基浇筑的日期推算出工程的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开工日期如何确定xx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明确的原则确定开工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范围,因此,作为承包人应当仔细对照合同,以合同约定为据准确把握开工日期。

在开工日期确定问题上,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一、工期起算时,尚不具备施工所需的条件。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有办理行政许可、移交施工场地、提供图纸等义务,但实际上发包人常常在未完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

出现这种情形时,承包人如果不认可工期自此时开始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明确不同意开工的主张;如果经决策后同意起算工期,则必须牢记已进入了工期考核期,应当立即就发包人未满足施工条件情形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或)索赔,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否则,一旦工程全面铺开,相关证据将无法取得,办证索赔的难度势必加大。

二、已经开工,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有人认为,此情况下应以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虽然发包人有为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违反这一义务引起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此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工程的开工日期仍应根据约定的方式确定。

作为承包人,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在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宜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发函催促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也应及时提出异议,陈明理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计算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计算

工程合同开工日期计算一、定义与基本原则我们需要对“开工日期”进行明确定义。

开工日期通常指的是承包商开始施工的起始日期,即施工现场开始具备施工条件并实际上开展工作的那一天。

在确定开工日期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开工日期的确定应基于实际情况,确保各方利益不受不合理影响。

2. 明确性原则:开工日期应当具体到日,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的后续争议。

3. 可证明性原则:开工日期的确定应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或第三方见证作为依据。

二、开工日期的计算方法1. 准备工作完成日开工日期可以从准备工作完成的那一天算起。

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清理、施工道路的铺设、临时设施的搭建等。

一旦这些准备工作完成,且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可视为开工日期。

2. 施工许可证发放日在某些情况下,工程项目需要获得政府或相关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此时,开工日期可以以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为准。

3. 实际施工开始日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适用,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活动开始的日期来确定。

例如,承包商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或者其他实质性施工活动的日期。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开工,应及时协商调整开工日期,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 如果因为业主原因导致开工延迟,如材料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等,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开工日期。

- 如果因为承包商原因导致开工延迟,如人力不足、机械故障等,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不影响原定开工日期。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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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工日期的司法认定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工程款支付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工期延误而引起的纠纷,第三类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在相当多的司法案例中,支付工程款和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两个诉求形影不离,最具体的表现就是当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就以工程逾期竣工为由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以达到少付、不付工程款的目的。

反诉逾期竣工违约金也是发包人制衡承包人的一把利剑,很多工程因为逾期竣工,导致承包人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忍气吞声,却不敢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司法实践中,认定工程是否逾期竣工,三个关键问题就是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工期应否顺延的认定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一、工期定义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以下简称2013示范文本)第1.143条定义工期为,“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该条款定义的工期,是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的工期变更,进行相应的天数调整后工期总日历天数。

但该定义作为合同条款,定义过于笼统,无法实际操作,若在专用合同条款里没有明确,将会留下争议风险。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在总说明第五条对单项工程工期作了定义,“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这一定义具体明确,适合合同操作。

该定义明确了工期起算时间点和结束截止日,虽然是对单项工程定义,但仍可参照作为整体工程项目的工期定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V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 )255号)指出,“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该定义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但该定义又牵涉出了“开工之日”这个法律概念,开工之日如不能确定,势必影响工期日历天数的计算。

二、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法律意义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是计算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的起算点。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打表计算工期的节点,是计算实际完成工程所需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的起算点。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纠纷并不像工程造价、质量、工程给付等引人关注,但作为工期的法律意义涉及是否违约、违约金数额、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等,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开工日期除了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方面的约定,还涉及开工和竣工时间、工期延误、违约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

三、确认实际开工日期的裁判观点虽然《2013示范文本》第732条对开工日期作了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但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并非实际开工日期,应以实际具备开工条件日为开工日期并顺延竣工日期,怎样认定实际开工日期仍为日后当事人双方因工期争议留下隐患。

司法实践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基本形成了以下主流裁判观点: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不一致时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

2、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场施工的,以进场施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再审法院认为,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承包人早已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未影响建筑集团的开工建设,故认定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承包人进场施工日期,符合本案履约实际。

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

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符实际的,以证据证明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认为,《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相矛盾,故不能据此计算开工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只有一个。

双方均盖章认可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的开工日期应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

因此,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是实际开工日期的,双方往来函件、联席会议纪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

4、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令(开工通知)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以开工令(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发承包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以“甲方或监理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但是在开工令发出后,承包人认为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拒绝进场施工或进场后并未实际开工,又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异议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不予支持。

5、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或者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或者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亦或者开工典礼仪式日期认定为开工日期。

6、对实际开工约定不明的,以承包人进场日为实际开工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工程材料进场,进场搭建临时设施,施工放线,破土动工。

四、承包人如何规避开工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1、招投标工程应注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工期的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在答疑时应明确提出,避免施工合同的工期与招标文件的工期不一致而认定双方所签施工合同无效。

2、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期的起算点,使开工日期具体、明确。

从承包人的角度,尽量争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如下约定(按2013示范文本编排条款序号):733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时应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开工日期不起算:7.3.3.1发包人已经办理完如下许可或批准: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的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733.2施工现场满足开工条件,包括并不限于: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设施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7.3.3.3发包人在监理人开工通知发出之日起7天内将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定标准移交给承包人。

7.3.3.4发包人已按约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3.3.5发包人已按约向承包人提交了施工图并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3.4未满足合同专用条款7.3.3条开工条件前提下,乙方进场做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不视为开工735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进场前如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17.1条确认的不可抗力情形,贝U开工日期相应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并满足本合同专用条款733条约定的开工条件之日。

7.3.6除有特别解释外,本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双方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各种施工相关的文字资料中所引用的“开工日期”,均指乙方进场破土动工之日。

7.3.7乙方进场破土动工的,甲乙双方及监理人签署“开工确认书”。

3、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关于开工日期各相关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可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为:(1 )开工确认书(2 )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3 )会议纪要(4 )往来函件(5 )开工报告(6)开工通知或开工令(7 )监理日志(8 )施工日志(9)合同协议书(10 )中标通知书(11 )合同通用条款4、如工期已经起算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开工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延迟开工报告。

延迟开工报告中应明确延迟的事由、需要延迟的时间及需要发包人完成的工作。

5、避免开工日期被无限期拖延。

可在合同专用条款73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42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根据人、材、机价格涨跌情况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价格调整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前期投入、人员窝工、机械费用、材料积压、现场管理投入等,间接损失按工程合同价的3%计取。

6、巧妙应对发包人的“霸王条款”。

发包人为了将不能按时开工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作出如下约定:(1 )签订本合同时承包人已知晓该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实际情况;(2)该不具备开工条件至实际开工前承包人所增加的费用已计入合同报价;(3)承包人自愿承担该情况所产生的后果;(4)承包人自愿放弃因该开工条件不具备而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如不接受该条款,可以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并以发包人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为由,向发包人主张缔约过失损失赔偿。

如接受该条款,应注意以下细节:一是不主动向发包人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发函催促发包人提供能满足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二是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或开工令时,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陈述理由,明确告知不同意开工;三是如果同意开工,则应在开工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就发包方未满足施工条件的情形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或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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