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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天津、黑龙江、广东、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现将《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航区划分是船检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水上安全监管特别是船检管理工作的基础。

《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初步完成内河航区划分工作。

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在总结前段航区划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省船检机构报送的航区划分需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收集、分析各省区重点水域的航道、气象、水文等资料,结合水域船型特点和航行经验,确定其航区等级,为制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船舶检验及海事监管提供依据。

(二)工作原则。

各参与单位各司其职,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稳步推进。

二、参与单位中国海事局主管内河航区划分工作,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具体承担内河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相关省(区/市)船舶检验机构,天津、广州、武汉船检管理处共同参与研究工作。

三、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一)中国海事局:综合布局,整体协调,出台《内河航区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2014)》并组织编制配套文件。

(二)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牵头各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组的成立和实施方案的细化,负责内河航区划分调查问卷、工作报告模板的编制并向各省(区/市)推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分析航道、气象、水文资料及水域航行船舶特点,确定航区等级,承担编写研究报告终稿、召开相关研讨会/评审会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长江干线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及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江苏、长江海事局,海事局上海、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近年来,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发展迅速,为方便旅客和货物运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长江干线汽车渡船的安全管理,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凡载客定额超过12人(包括车载乘员)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应满足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客船的检验要求。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建造的,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在过渡期内(过渡期限将由交通部另行规定)可允许在航行期间车上人员停留在车内,船舶的乘客定额数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8篇2.1.2.6条规定计算,并由船检部门签发乘客定额证书。

船舶在航行期间不得超定额载客。

三、凡按上述规定允许在航行期间车载乘员停留在车内的现有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船上客车的布置要留有自客车车门至船舷逃生地点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7m。

车辆处所不得载运非车上人员。

如船舶确需载运非车上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单独设置旅客处所。

四、鉴于长江干线一些汽车渡船水密舱壁不满足现行规范对客船的要求(包括水密舱壁不水密,以及A级航区客船水密舱壁上开门等问题),请有关船检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对所检验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逐船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除水密舱壁外,还包括船体结构、通风筒、空气管、信号灯、电缆等,对存在的问题由船东提出整改方案,经船舶检验部门确认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后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工作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2024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14
•【文号】海政法〔2024〕108号
•【施行日期】2024.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
年)》的通知
海政法〔2024〕108号《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已经202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海政法〔2018〕12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原规定办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8月14日附件: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申请文书(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0.27•【文号】国办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办发〔1999〕90号)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的要求,现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监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办事高效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交通部在沿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跨省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重要港口城市设立直属海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

(一)在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界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的现状,共设置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其中正厅(局)级12个、副厅(局)级8个(见附件)。

直属海事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或河流名)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

直属局的设立与调整由交通部提出意见,经中编办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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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海办[2004]35号
关于印发《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保管期限(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海事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海办[2004]3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方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时效性较短、查考利用价值不大的材料均属资料,不列入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其中:永久保存50年以上,长期保存15至50年,短期保存15年。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
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短期保管。

三、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从归档后翌年1月1日算起。

各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我局办公室联系。

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档案管理通知
抄送:部办公厅、档案馆,长江航务管理局。

校对:吴莹
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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