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0〕484号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暨船员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我局决定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并对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这是我局今年船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鉴于目前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中出现的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问题,我局决定在现场核验的同时,开展对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专项检查。
在此期间,暂停对新的培训机构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现场核验。
现就现场核验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核验(一)核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二)核验范围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已获准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2009年10月1日后获准的)的现场核验。
(三)核验方式。
为确保现场核验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实反映我国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现状,我局对开展航海类专业教育培训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采取交叉核验方式进行,《现场核验总方案》见附件1;对仅开展其他船员培训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仍由各直属海事局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四)核验组的组成及安排。
交叉核验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商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编制,报备我局后实施。
核验安排应相对集中,每个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交叉核验组的组成和资格要求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核验组人数为5人,其中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1人;如同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涉及两个直属海事局管理的,则每个直属海事局各派1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做好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工作,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要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执行。
二、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电子电气员的评估规范和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从事过渡期适任培训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和主考官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前,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开展过渡期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为每个学员发放实操训练记录簿,记录每次训练内容、承担角色、自我评价及教员评价等情况,作为主考官确定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和评估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评估规范(略)附件2: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附件3: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机舱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2012年9月28日——结束——。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七点连线并向东延伸线 (28ʎ 01'00㊇N) 之间的救中心办公室主持市海上搜 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搜寻救助工作 情况, 传达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达的搜寻救助工作指 令, 组织搜寻救助工作的开展, 负责向成员单位提供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信息; 负责统一组织、 协调各成员 单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负责协调组织力量参加 责任区、 跨责任区的海上重大险情的搜寻救助工作。 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 并公布相关值班电话和传真电 第十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立值班室, 建
(一) 海上船舶、 舰艇发生碰撞、 触礁、 搁浅、 倾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上船舶、 设施和人员生命财产 的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等相 约》 等国际公约,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救助海上人命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 原则。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每个涉海单位应尽的国 际人道主义义务。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遵循快速、 科学、 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实行专业与社会、 部队与地方、 自救与互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市海上搜 寻救助工作, 业务上接受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所属各有关部 门、 沿海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东海救助局温州基 地、 驻台部队及一切有能力派出海上救助力量的有关 单位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设立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负 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沿海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应当落实 相应的海上应急准备金用于海上搜寻救助的经费。 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
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海法规[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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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浙江海事局关于公布《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海法规〔2009〕80号)各分支局,杭州海事处,第一巡查执法支队,各有关港航单位:《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工负责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西的金塘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舟山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鹏山西岸与岛杵山西岸连线以东的金塘大桥水域和西堠门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金塘大桥通航孔和航道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主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00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二)西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
(三)东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或500载重吨及以上至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
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浙江海事局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海事局辖区内桥梁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的海上和内河桥梁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辖区内特定桥梁水域通航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辖区内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各级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桥梁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通过桥梁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梁。
禁止超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梁。
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梁禁航水域。
第六条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七条船舶通过桥梁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二)加强了望,必要时,派人了头;(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八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台政办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强化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1)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海船员[2008]55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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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上述2规定应具备的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的材料或情况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对满足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的单位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备案证明。
4、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应在每次海(水)上船舶修造作海事处按照《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1)操作,经核准后方可作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3)制定完善的安全和防污染内部管理制度;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安全事故的应急需要。遇台风等恶劣天气或大浪等水域情况时,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停止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并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确保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船舶安全环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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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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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事局综合办公室200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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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
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浙江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办法》和《浙江海事局海事执法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水域环境,结合辖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船舶防污染作业申请书(附表2);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取得《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的单位除外);
(4)已制定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必要时);
(6)测爆证书(必要时)。
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在开启坞门前,船舶修造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船坞清洁报告。
(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器材,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如不能满足相应的处置能力要求的,应与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协议;
(6)配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物质(修理国际航线船舶的单位)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设施设备,并使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文件
台海〔2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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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
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海事处、机关各处室,辖区各船舶修造作业单位:
现将《台州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一作业单位对同一艘船舶同时或连续进行若干项内容的修造作业,可作为一次作业办理。
5、船舶在港区水域从事海(水)上修造作业需要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应按规定事先向管辖海事处提出申请,管辖海事处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2)操作,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10)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的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
3、为便于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高审批效率,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可提前向管辖海事处申请备案,并报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核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附表1);
6、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7、管辖海事处在作业申请核准时,应根据作业单位的备案情况实施安全诚信管理。对未取得备案证明的,实施行政许可前现场检查制度;取得备案证明的,视情进行检查。
8、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回收船舶修造及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并按照《内河防污染项目报备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4)操作,进行内河防污染项目的报备工作。
1、工作职责:局海事管理处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许可和防污染监管的业务指导工作;局政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相关许可和备案工作;局总值班室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应急援救工作;局执法督察处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许可执法监督工作;局属各海事处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相关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如不能满足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应与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签订污染物接收处理协议;
(7)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章守纪,不得违规操作。需要测爆的,须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8)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关的许可、报备等手续;
(9)船舶在修造作业期间发生海(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污染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在台州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满足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
(1)修造船舶的作业地点符合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进出港通航保障、锚泊状态下修造的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海(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用于船舶靠泊、进出坞、上下排(水)等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设施设备,并使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水上修造过程中的无动力船舶,船舶修造单位应提供足够的拖轮支持,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拖带等应变措施;依法须经引航的船舶,以及接受引领服务的船舶,进出修造场所以及试航作业,必须由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或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操作合格证书的人员引领和指挥;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期间,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值班人员;船舶试航须在安全水域进行;禁止海船在椒江、灵江水系老鼠屿上游水域试航。
船舶在港区水域从事海(水)上修造作业过程中涉及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船舶校正罗经,应按规定事先向管辖海事处进行报备,管辖海事处按照《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3)操作。
上述许可、作业报备项目的申请,可与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申请同时提出(但应分别填写申请书,若有时效性规定的,超过规定时效,应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