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1997年3月北京大学第十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草案,2003年10月19日北京大学第十九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称“本会”)是北京大学全体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北京大学研究生同学的权益,表达研究生同学的意愿,接受广大研究生同学的监督,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体研究生同学,弘扬北大民主与科学精神,推动研究生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促进研究生同学成为祖国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一)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注重本会会员之间、本会与学校各部门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对话,对于有关不符合研究生利益的规定提出批评和建议,直至向有关方面申诉。
(三)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多方面的活动,配合学校实施和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社团的工作联系和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阶层对研究生的理解和重视。
(五)其他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在工作中接受校党委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与帮助;本会新一届成立时聘任校团委一名干部为本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团委指导和帮助本会工作。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在北京大学注册的在校研究生(包括研究生班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全体会员一律平等。
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各职能机构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各职能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申诉的权利。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政府管理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政府管理学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
第二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学生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生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学生大会及其班级委员会。
第四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以“天下为公、报国为怀”为理念,完成会员赋予学生会的使命与任务:(一)学生会应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为同学提升公民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培育家国情怀、全面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二)学生会应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诉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三)学生会应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活动,充实同学课余生活,丰富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学生会应加强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学生会应发展与兄弟院系的友好关系,树立政府管理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以下简称“常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三)学生会的所有机构应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会员诉求,按规定实施会务公开;(四)学生会各个机构要相互了解、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五)各班学生大会及其班级委员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北京大学招生简章2022

北京大学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调整学科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第八条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大学校友之间联系与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大学校友,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北京大学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校友会的任务是:1. 组织校友参预北京大学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校友提供服务和支持;2. 组织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加强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代表校友向北京大学及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诉求;4. 开展校友公益事业,积极参预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校友会的组织形式为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的会员制度。
第六条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校友会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秘书处是校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和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校友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负责开展地方性的校友活动。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条校友会会员应当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决议,履行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一条校友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校友会的决策,有表决权和选举权;2. 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相关服务;3. 接受校友会的援助和支持,包括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匡助;4. 参预校友会开展的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第十二条校友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2. 积极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为校友会的发展和校友事业的推动贡献力量;3. 维护校友会的正常秩序,不得伤害校友会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章组织运作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一、总则1.1 校友会名称: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1.2 校友会的宗旨: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的发展和服务社会。
1.3 校友会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校友楼。
1.4 校友会的章程是校友会的基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二、组织结构2.1 校友会的组织形式:校友会为自愿组织,由会员自行组织和管理。
2.2 校友会的会员:校友会的会员包括北京大学的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及经校友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2.3 校友会的机构设置:校友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财务部、活动部等机构,具体设置和职责由会员大会决定。
三、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会员权益:(1)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2)获取校友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3)参预校友会的决策和管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享受校友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咨询服务。
3.2 会员义务:(1)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2)积极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为校友会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3)按时缴纳会费,并支持校友会的各项事业。
四、机构职责和权力4.1 会长:负责校友会的整体工作,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代表校友会参预相关活动和事务。
4.2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代理会长职务时行使会长的职权。
4.3 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
4.4 财务部:负责校友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
4.5 活动部:负责校友会的各类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包括学术讲座、聚会活动、公益活动等。
五、会员大会和理事会5.1 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5.2 会员大会的职责:(1)审议和通过校友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选举产生校友会的领导机构;(3)审议和通过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项。
北大招生章程

北大招生章程【导语】北京大学作为中国乃至全世界一流的高等学府,其招生章程的制订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生动、全面地介绍北大的招生章程,为广大考生和家长提供有指导意义的信息。
【正文】一、北大招生简介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是中国最早创办的现代综合性大学之一,其招生章程旨在选拔优秀的学子,建设更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
北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
每年北大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国家的人才需求来确定。
二、招生政策1. 录取方式:北大实行综合评价录取制度,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考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2. 学科设置:北京大学拥有完善的学科体系,包括理、工、文、法、经、管、教育、医学、农学、哲学等众多学科门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进行选择。
3. 创新招生:为了更好地发掘和培养各领域的优秀人才,北京大学积极实行创新招生,包括综合评价加分、自主选拔、特殊方式选拔等多种措施。
三、生源质量评估1. 高考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高考成绩是北大对考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2. 综合素质评价:北大高度重视考生的综合素质,包括道德品质、社会公益能力、学科兴趣、学术科研能力等方面。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北大更全面地了解考生的优劣。
四、招生录取过程1. 网上报名:考生需根据北大招生网站的要求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2. 报名确认:北大将对报名考生进行核查,确认合格后发放“北大录取通知书”。
3. 学科考试:按照各学科特点,北大将组织相应的学科考试,如语文、数学、英语等。
4. 面试环节:北大将对部分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运用能力、人文素养、创新意识等。
5. 录取公示:北大将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并在招生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
6. 入学报到:被录取的考生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如时、如地报到,完成入学手续。
五、招生特点1. 多元培养:北京大学注重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课程、实践和社团活动,同时推动学生的跨学科学习。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发[2004]143号)全校各单位:《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04年2月24日第5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2004年2月24日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04年2月24日第5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五)学校、学部、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北京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三级组成。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部学术委员会为所属院系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六条院系学术委员会由7-17人组成,成员包括:(一)院长(系主任)、院(系)党委书记;(二)本院系有代表性的教授;(三)校外或本院系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主任职务。
第七条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不超过23人,成员包括:(一)学部主任;(二)本学部组成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主任;(三)本学部各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1.2 性质: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1.3 目的:校友会旨在促进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支持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增强校友对母校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1.4 地址:校友会设立办事处于北京大学校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二、组织架构2.1 会员大会: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校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决策和管理日常事务。
2.3 秘书处:校友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
三、会员资格与权益3.1 会员资格:凡是北京大学的毕业生,无论国内外,均可申请加入校友会。
3.2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项目的权利,有权参与校友会的决策和选举。
四、会费管理4.1 会费标准:校友会会费由会员大会决定,分为普通会费和特别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制定。
4.2 缴纳方式: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纳。
4.3 会费使用:会费主要用于校友会的日常运营、活动组织和项目支持等方面。
五、理事会选举与任期5.1 选举程序: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
5.2 选举要求: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必须是校友会会员,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5.3 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会员大会公开宣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按照票数多少确定职务。
六、校友会活动与项目6.1 活动组织:校友会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校友论坛、聚会、讲座等,以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2 项目支持:校友会通过设立基金会等形式,支持学校的教育事业、科研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
七、章程修订7.1 修订程序:章程的修订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章程生效。
7.2 修订要求:章程的修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的宗旨,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络和交流平台。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是:以服务校友、服务母校为宗旨,团结泛博校友,推动校友事业发展,促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共同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校友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校友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校友交流活动,开展校友服务项目,开展校友基金筹集和管理,开展校友创业支持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开展。
第七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校友会会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由校友会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校友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校友会主席等。
第九条秘书处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执行。
第十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校友交流活动,协助校友会主席开展工作,负责校友会的信息发布和宣传等。
第三章校友会会员第十一条校友会会员是指自愿加入校友会的北京大学校友。
第十二条校友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校友会的决策;3. 参预校友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第十三条校友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规定;2. 积极参预校友会的活动和工作;3. 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校友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会费、捐赠和赞助、校友基金等。
第十五条校友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校友会应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友会理事会所有。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大学学生创业精神的培养和创业项目的孵化,依据《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北京大学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俱乐部的宗旨是:搭建创业平台,培养创业人才,促进创业项目的发展。
第四条俱乐部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竞赛、创业实践等。
第五条俱乐部的运作原则是:自愿参与、平等交流、互利共赢、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俱乐部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俱乐部设立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活动部、宣传部、外联部、创业项目部等。
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开展和项目推进。
第八条俱乐部设立顾问团,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教授组成,为俱乐部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俱乐部设立会员制度,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核心会员。
会员享有参与俱乐部活动、参与创业项目、获得创业资源等权益。
第十条俱乐部设立年度换届制度,每年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俱乐部会员享有参与俱乐部活动、参与创业项目、获得创业资源等权益。
第十二条俱乐部会员应积极参与俱乐部的活动,遵守俱乐部的规章制度,维护俱乐部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俱乐部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俱乐部应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第十四条俱乐部会员应保护俱乐部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
第十五条俱乐部会员应互相尊重、友善相待,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创业氛围。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俱乐部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拨款、社会捐赠、赞助和活动收入等。
第十七条俱乐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经费使用和报销,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俱乐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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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章程序言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
1912年改为现名。
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
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
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
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
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职能第八条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
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人员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
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