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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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通事故》课件

《案例交通事故》课件
事故现场调查结果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证人证 言和相关证据的收集,综合分析 事故原因,从而确定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结论
责任认定书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主体 和责任比例。
赔偿方案
根据责任认定结论,提出相应的赔偿方案,包括赔偿金额、 赔偿方式等。
05
事故教训总结
安全意识教育
03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课程, 从小培养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提高道路交通指示的准确性和清晰度。 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如护栏、隔离带等,减少车辆冲撞风险。
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01
02
03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和社 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援工作。
伤者情况
事故造成部分人员受伤 ,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调查情况
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 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
和责任方。
03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驾驶员操作失误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可能由于疲劳、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车辆失控或违反交通规则,引 发交通事故。
车辆故障
车辆本身可能存在机械故障或技术问题,如刹车失灵、轮胎脱落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引 发交通事故。
1 2
3
甲某
小轿车司机,男性,32岁,已取得驾驶证
乙某
行人,女性,56岁,无业
丙某
行人,男性,24岁,学生
02 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前情况
01
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时,道路
状况良好,无障碍

2004年1_5月份十四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04年1_5月份十四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南 方 农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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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 年 $ 月 % 日,河南省商丘市一辆卧铺 半山腰拐弯外,由于刹车失灵,该车冲出路面,
监 客车,行驶证核定为 %% 座,实际载客 &# 人,行 坠入 #" 余米深的悬崖下,造成 $- 人当场死亡,
至沪宁高速公路江苏省丹阳市境内,因发动机 + 人受重伤 2 其中一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3 ,此次
村任洪记驾驶车牌为:山东 / * 0+""$ 号农用三 返回途中,该校高一 2 - 3 班乘座的车,行至常熟
轮车违章搭载 !+ 人去薛庄镇马头崖风景区游 市冶塘镇望虞河桥堍时,满载 #( 人的旅游车突
玩,因在返回途中下坡时该车刹车失灵,车辆失 然撞向道路左侧的吴越印染有限公司的门卫值
去控制,在一拐弯处冲向左侧岩石后发生侧翻, 班室,导致 & 人死亡,!# 人受伤。
也无人相信,这是真实的案例
造成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主要有以下 $" 个方面。 + $ , 客运车辆严重违犯规定,超限额载客;
+ ! , 农用车、拖拉机随意搭人载客;+ - , 货运车辆 违规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载、超速;+ # , 驾 驶员在行车中,不按规定会车、超车、让车;+ * , 驾驶员平时不按技术标准保养维修车辆,车辆
朝林驾驶车牌为贵州 . * -"(%# 号农用运输车, 满载乘客的依维柯客车在超车时和一辆货车迎
因违章搭载 %+ 人,行至永河公路小江桥头处坠 面相撞,造成 $$ 人死亡,( 人受伤。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11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11

遵守法规,谨慎驾驶
1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 6 欺骗诈保的危害
2 超速行驶的危害
3 超载行驶的危害 4 闯红灯的危害 5 酒驾的五大危害
7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
8 违法超车的危害 9 无证驾驶的危害 10 肇事逃逸的危害
安全从“头”开始
2010年06月26日15时许,山东省博兴县李某某(男,40岁)驾驶苏JBxxx号中型普通货车沿231省道由 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231省道胜利采油厂调度室门口处时,与行驶至此的山东省垦利县巴某某(男,61岁) 无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巴某某及乘坐无牌两轮摩托车的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张某 某(男,70岁)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巴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欺骗诈保的危害
一、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犯罪威胁到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二、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三、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阻碍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蚀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
欺骗诈保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
遵守法规,谨慎驾驶
1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 6 欺骗诈保的危害
2 超速行驶的危害

无标志标线道路交通事故指导案例

无标志标线道路交通事故指导案例

无标志标线道路交通事故指导案例2019年05月27日12时30分,在赵山庄-张沟(赵山庄崾岘水塔门前)路段,张某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Lxxxx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上述路段路口时,与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虎某芳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三轮电动车驾驶人虎某芳、乘车人虎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时,进入路口前未减速或停车瞭望,礼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虎某芳驾驶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之规定。

当事人虎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

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虎某芳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虎某花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

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案例分析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交警提示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交警提示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行车安全.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交警提示: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立即放置警告标志、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交警提示岁末将至,驾驶人朋友出门在外切忌长时间连续驾驶,只有保障自身安全,才能与家人亲友幸福团聚.长途驾驶的,应配备2—3名驾驶人,每名驾驶人连续驾驶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且均应保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6、客车未避让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就是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因此,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即便在没有斑马线的路口和路段,行人横过马路也拥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让.同时,为了保护自己,行人在横过马路时,除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还要注意细心观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交警提示车辆逆向行驶,势必造成两车迎面相遇,有一方需要让路,轻则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重则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有很多道路都是未设立中心隔离设施,特别是在一些国道、省道道上,由于路况较好,车速一般都会比较快,特别是当经过弯道时如果碰上逆行的车辆,往往在拐角处双方是很难提前发现对方的,因此造成车祸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还有的司机是为了图方便、抄近道而违章行驶,若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图方便省事就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儿戏.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交警提示各行其道是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中的一个基本原则,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由于行驶速度、防护能力不同,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划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应严格按照规定各行其道.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提示机动车闯红灯,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员朋友,让我们消除侥幸心理,让“红灯停、绿灯行”成为我们自觉的习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遇到红灯,请等一等.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提示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广大的市民朋友,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不仅自己不酒后驾驶,也要劝戒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酒后驾驶.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要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车辆检验手续.同时,无牌无证车辆往往存在机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请市民不要驾驶和乘坐此类车辆.发现此类车辆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预防、自救、紧急处置方案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预防、自救、紧急处置方案附件1: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预防、自救、紧急处置方案汽车交通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给人类以舒适和便捷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负面效应之一。

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于世界首位。

近年来,在我国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及伤亡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相当于一个县城的人口数,每年的受伤人数更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人口数,更为可怕的是,全国平均每6分钟就有1人死于车祸,每1分钟就有1人在车祸中受伤。

近期,通过对国内及省会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综合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基本上可归纳为驾驶员因素、车辆的因素、道路及其它因素等。

在这些因素中,因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89.8%,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到了总数的87.4%和90.6%。

一、驾驶员的因素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由于注意力分散、疲劳过度、休息不充分、睡眠不足、酒后驾车、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等潜在的心理、生理性原因,造成反应迟缓,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引发交通事故及造成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主要违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这5个因素。

其中,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观察外界事物能力及心理素质等有关;而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让行则主要是驾驶员主观上不遵守交通法规或过失造成的;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情绪不稳定,也会引发交通事故。

同时,驾龄在2-3、4-5年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次数多,死亡人数多,而驾龄为1年的驾驶员人数在驾驶员总数中虽不占优势,但造成损失的比例却是最大的。

1、驾驶员缺乏法制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开车时开霸王车、赌气车、逆行、抢道,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高死亡率。

2、酒后驾车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幼儿安全教育乘车事故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涉及幼儿的乘车事故,令人触目惊心。

为了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预防乘车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幼儿乘车安全教育进行探讨。

二、幼儿乘车事故案例分析1. 案例一:2019年,某地一辆幼儿园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内幼儿及教师共10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驾驶员疲劳驾驶。

2. 案例二:2020年,某地一辆幼儿园校车在行驶过程中,一名幼儿在车内玩耍时不慎将头伸出窗外,与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幼儿头部严重受伤。

3. 案例三:2021年,某地一辆幼儿园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车内幼儿及教师共5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驾驶员缺乏安全驾驶意识。

三、幼儿乘车事故原因分析1. 驾驶员因素:疲劳驾驶、酒驾、超速、违规操作等。

2. 车辆因素:车辆老化、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3. 幼儿自身因素:好奇心强、注意力不集中、缺乏安全意识等。

4. 家庭因素:家长对幼儿乘车安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接送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四、幼儿乘车安全教育措施1. 加强驾驶员培训(1)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2)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

(3)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 优化车辆安全配置(1)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在车辆上安装安全气囊、安全带、防抱死制动系统等安全设施。

(3)对车辆进行防撞梁、车身加固等安全改造。

3. 强化幼儿安全意识教育(1)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让幼儿了解乘车安全的重要性。

(2)教育幼儿遵守乘车纪律,不将头、手伸出窗外。

(3)教会幼儿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家校合作(1)家长要重视幼儿乘车安全教育,确保接送车辆安全。

(2)学校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关注幼儿乘车安全。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案例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

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

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

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

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

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

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

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置措施


违法装载危险品 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鲁
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 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 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 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 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门, 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 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 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客车挂 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 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重要 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车 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州的非 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 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无 从谈起。
二、教训与启示 客车超员、超速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车
内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 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 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 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 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 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 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 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 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 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 大减少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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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之三
乘车人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之三案例3:
目的:提醒学生搭乘公交车辆以及乘坐其他汽车时注意不能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等注意事项。

警:我们在等乘公共汽车时,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候车;
要做到等车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来,然后依次上车;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
不要乘坐超载车、带病车;
发现司机喝了酒,也不要坐他开的车;
上车后要主动买票;
遇到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
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并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
不能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能在车厢内大声叫嚷,做个文明的小乘客。

下来后,要注意安全,不要从车前车后突然穿出或猛跑过马路,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案例4:
目的:提醒学生不在车前车后急穿马路。

警: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

要是有人在车前车后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很容易造成车祸。

所以我们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先向左看,后向右看,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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