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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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范文

《2024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范文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随之而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评述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成因,并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进行评述。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一)表现形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虚假宣传、恶意抢注域名、抄袭模仿、刷单炒信、恶意评价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危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市场秩序,导致市场竞争环境恶化;二是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消费信心;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四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阻碍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评述(一)条款内容及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诋毁等。

这些条款的设立,为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条款的适用性及不足在适用性方面,这些条款能够有效地应对大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难以被现有条款完全覆盖。

此外,部分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对虚假宣传的认定等。

(三)完善建议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以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在国际上也有多种不同的理解。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与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手段的多样性。

不法竞争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欺诈、假冒、排斥、引诱、贿赂、诋毁、贬低、隐瞒、混淆、串通、窃秘等等。

这些不法竞争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不仅表明了现代市场交易与竞争的激烈性、复杂性与风险性,同时也证明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艰巨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扰乱市场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2.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3.危害消费者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影响社会公信力。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降低企业的声誉,影响社会公信力,制约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法制轨道健康正常的发展。

2.违法性质:不正当竞争是一种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它采用各种不正当的交易手段,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破坏了正常、公平、公正的社会交易秩序和竞争机制。

此外,这种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等公平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任何以非法或非正当手段进行的竞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3.广泛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部门和交易者之间。

由于各种类型的交易者、竞争者活动范围非常广泛,加上交易的形式、手段、方法和目的的多样性,因此凡与竞争共存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广泛存在于各个交易领域和过程中。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采用虚假、误导、欺诈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主体多为企业或个人;二是行为手段多为不正当的、违法的;三是行为目的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结果多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法律规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保障。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自我保护企业自我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自我防御手段。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实践应用(一)案例分析以某地区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当地一家企业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效果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保护等多种手段的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横向垄断、纵向垄断等,都是能够使对手公司的利益遭到一定损失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理规制的,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一)混淆行为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酒店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行为规范

酒店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行为规范

酒店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行为规范随着全球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酒店行业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然而,在竞争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对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与执行商业行为规范对于酒店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在酒店行业,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 售价倾斜:某些酒店低价倾销,通过低价吸引顾客,以获取竞争优势,这违背了价格公平竞争的原则。

2. 虚假宣传:一些酒店在广告中夸大宣传,故意误导顾客,夸大自身设施和服务的优势,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行为。

3. 盗用他人商业秘密:某些酒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取得不正当竞争的优势,这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4. 贿赂行为:一些酒店企业为了获取资源、签订合同等,采取贿赂行为,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以上只是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酒店行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康运行。

二、商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推动酒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商业行为规范具备重要意义。

1. 保障公平竞争:商业行为规范的制定能够规范行业内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干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 优化服务质量:商业行为规范的执行能够促使酒店企业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这将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3. 塑造企业形象:制定和执行商业行为规范能够培养和强化酒店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这有助于吸引更多顾客和合作伙伴。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商业行为规范能够引导酒店行业朝着规范、透明、公正的方向发展,为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因此,商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酒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至关重要。

三、建立与执行商业行为规范的重要措施为了有效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商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酒店行业的监管,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强制执行商业行为规范。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者:洪巾晶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在竞争的过程中采取非法的手段。

如此,竞争的外部环境会受到破坏,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会遭到冲击,最终会恶性循环,严重阻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面对纷繁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该从现象入手,认清其本质,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的产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竞争优势)的活动。

市场主体是在优胜劣汰中进行市场竞争的,而优胜劣汰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或者准则。

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追求效率的社会,人们往往只求结果而不计过程,导致在商业领域中违背道德和竞争准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

这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界定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大的认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何谓知名商品未作解释性规定。

《规定》第3条第1款对此解释是:“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一界定因其具有权威性,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而根据《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一方通过欺骗、误导、捏造事实等手段,侵犯他人商业利益或破坏正常市场秩序,从而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和特征至关重要。

一、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损害他人商业利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通常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这种行为常常涉及诋毁、抄袭、假冒等行为,直接导致竞争对手的信誉受损,市场份额受到侵蚀。

2. 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是单纯的针对竞争对手的行为,它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产生破坏。

比如,通过虚假广告、低价倾销等手段,不正当竞争者可以扰乱市场价格、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严重影响正常经济运行。

3. 使用不诚实手段: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在于使用各种不诚实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这些手段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招揽客户、商业秘密侵犯等等。

这些手段的使用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几种包括:1. 虚假宣传:通过夸大产品优点、隐瞒产品缺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销售优势。

2. 低价倾销:以低于成本价或其他竞争对手价格的方式销售产品,以此打压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

3. 商业诽谤: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抹黑竞争对手,破坏其商业声誉,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4. 商业秘密侵犯:盗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客户资料等,以便获取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

三、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应对不正当竞争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框架应该得到完善和加强,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2. 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企业应当自觉维护诚信,摒弃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注重真实宣传,遵守合同约定。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

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我国这些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个行业都接近饱和,这就导致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其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有必要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恶意拉客户。

有些律师在争取案源的过程中,通过恶意竞争手段来拉客户,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挑起事端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好秩序。

2. 低价竞争。

一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故意低价承接案件,导致律师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漏洞,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

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打击报复对手律师、非法获取证据等,严重扭曲了法律的本意。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1. 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 影响法律服务质量。

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律师为了图利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扭曲法律执行。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让本应公正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公正,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1.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行业规范,严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建立起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

律师在成为专业人士之前,应当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

4. 健全法律服务市场。

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从业门槛,减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5. 宣传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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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和表现
作者:张和子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0年第05期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在经济运行中逐渐演变为宏观调控的形式。

市场经济的在竞争上的弊端也逐渐显示出来。

文章主要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特点出发。

研究了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特点和主要表现。

并针对这些新的变化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予以了规制。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宏观调控;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能否认市场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方式,它在充分尊重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市场经济的弊端也非常明显,由于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逐渐减少,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些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地监管,于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的出现,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损害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网络经济的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表现,研究这一问题有利于界定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模糊的竞争行为,保护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和表现
现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市场中非常普遍,几乎在所有行业都存在这一问题,种类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

第一,种类越来越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要远远超出这七种行为,出现了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第三人的恶意损害、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荐证行为、“傍名牌”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单纯向上述七种行为套可以说难度较大,因此现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是越来越多。

第二,危害越来越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也越来越大,除了给正常的经济主体造成经济损失之外,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品其质量存在瑕疵,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据《经济日报》载文,“我国目前每年的劣质假冒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近一年的消费总额”,由此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国经济发展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的条件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蔽性更强。

现在多数企业的不正当行为不管是虚假宣传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其隐蔽性比钱—个阶段要强的多。

这是因为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读比上一个阶段要深刻的多。

加之大多数企业都聘用了法律顾问,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法律条文的把握也更强了。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往往钻法律的漏洞,或者走一些法律监督不到的程序方式来实现,打法律的擦边球,其行为更不易被察觉发现,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如一些网络恶意攻击行为。

电视购物中的模糊宣传行为等等。

特别是网络恶意攻击行为,行为人才网络上雇佣一些写手或者是枪手,通过论坛、博客、视频等多种信息传播形式,恶意对某一品牌的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恶意的攻击,损害这些商品的商誉,在市场中引起不利的影响,使人们对某种商品产生厌恶情绪,从而降低对某种商品的购买欲望,削弱某品牌的消费动力。

2010年7月14日网络上流传香港媒体报道,霸王旗下产品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二恶烷。

消息一出,危机狂潮即刻掀起,各大媒体、网站开始进行疯狂的报道。

霸王股价一天之内暴跌14%,蒸发33亿港元。

几天之后,质检部门证实霸王二恶烷不超标,与此同时霸王董事局主席陈启源对媒体表示,一定有竞争对手借用个别媒体对其品牌进行破坏,霸王已经向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

短短几天,霸王经历了企业最惊险的生死劫。

霸王事件最终的结论还难以论断,但是从客观上却说明了利用网络媒体打击竞争对手行为的存在。

第二,商业贿赂行为越发猖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形式很多,如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权、谈判权的监督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一些具有消费职权的、决定权的权利的行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使得一些人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交易机会获得后扣、佣金等商业贿赂。

在一些销售公司中给予相关人员一些回扣是一个公开秘密,甚至一些品牌的销售公司会鼓励业务员给予相关采购人员一些回扣来换取交易机会。

如某国内知名品
牌的调料公司,为赢得交易机会给予饭店中的厨师长以回扣、厨师服等相关财务,换取调料的交易机会。

2010年爆发的力拓受贿案,引出力拓原员工胡士泰等人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一审判决,让此案的行贿方也浮出水面。

国内20家企业被媒体曝出卷入力拓案。

第三,“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

“傍名牌”指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或者商品品牌,以便消费者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让他们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达到扩大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

“傍名牌”实际上就是一种浑水摸鱼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行为人利用人们对著名品牌的喜好心里和对这些品牌的不了解,通过模糊产品生产公司名称和品牌,使之与著名品牌的接近,混淆视听、鱼目混珠。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非常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中小城市中。

这样的所谓国际品牌专卖店是比比皆是。

如著名服装品牌“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ד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

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上海啄木鸟……公司”等都是“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如将“脉动”改成“脉劫”、“雪碧”改成“雲碧”等等,在包装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如果不仔细检查很容易将“李鬼”当成“李逵”来购买。

虽然对“傍名牌”的行为司法界争论颇多,但是从当下的一些案例中可以判断,其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轰动一时的法国“梦特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总经销商,在广州、北京等地销售所谓“梦特娇”服装,并在服装、包装物和交易文书上突出使用“梦特娇”字样,并使用与原告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花图形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对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并且,被告商品的包装装潢采用红花绿叶花图形(花图形外有两个外围圆圈)、黑色“MENGJIAOBOY”文字、绿色横条、横条上标有“GUANGZHOU”字样共同组成的组合图案,与原告知名商品上述特有的包装装潢在构图、色彩等方面相近似,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网络投诉平台
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的特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特征,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网络对于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受害的人的利益即使获取不正当竞争证据和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

笔者认为可以有两个方式实现:第一,由工商总局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

对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进行过滤和将官,实现“以网治网”的网络竞争行为的监管目的。

第二,利用国家工商总局现有的网络系统和12315系统,及时向下传递投诉举报信息。

将从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获得的信息进行分类,对于可在经济户口中即时查证的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对于需进行进一步查
证的投诉举报可利用现有的12315系统及时传递给各个相关工商部门。

只有健全了网络竞争行为投诉平台,才能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震慑,才能使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大力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针对目前商业贿赂严峻的形势,有必要在现有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整合法律资源和执法主体。

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定。

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标准,针对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采取“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姑息养奸”的策略,加大打击和出发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与奖励的制度,保证举报人的信息不泄露,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企业自身也要加强对相关岗位人间的监察管理,深化买卖行为审批体制改革,规范采购教育程序,堵塞实施商业贿赂的渠道。

(三)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针对当前不正当行为的种类越来越多的情况,笔者建议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的规定,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只有这样灵活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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