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外国人员,包括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工作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分为多次入境签证和单次入境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颁发机关为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授权的边防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接受中国国情教育。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护照、近期免冠照片、工作单位介绍信、合同或项目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聘请合同或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执业,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人员的注册、资质要求。
第十条外国施工人员在中国境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中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现场签证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获得签证。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签证颁发机关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因国别、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请根据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结果将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如因工程建设活动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签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国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申报、备案、报告、检查、采集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工作。
三、工程施工签证的定义工程施工签证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的,施工方或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持有的各种审批文件、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等。
四、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要求1、工程施工签证的种类众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等,各类签证在施工现场必须齐全并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审核查验。
2、工程施工签证的合法性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颁发,不得伪造、篡改或使用过期的签证。
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处理。
3、施工方或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和档案,对每一份签证文件进行编号、归档和备份,确保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施工方或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签证管理人员,负责签证的领取、管理和使用,并及时更新签证信息,确保施工过程中无缺漏。
五、工程施工签证的变更和作废1、如果施工方或施工单位的施工签证发生变更或作废,必须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和办理新的签证手续。
2、未经授权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签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作废的施工签证必须及时处理,不得继续使用,一经发现继续使用将受到处理。
六、违规处罚1、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施工签证、伪造签证或篡改签证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将取消其在本公司的合作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并公布。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增补,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公布。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一、所有工程项目实施前,工程部应确定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责任到人,避免施工管理的盲区。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办理工程签证时,坚持“实事求是、即时核实、即时签证、过期不补”的原则。
现场签证时,应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共同核实签证内容。
施工管理人员要提前通知专业工程师到场。
现场签证时要带好图纸和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密切配合,认真核实签证内容及工程量,共同做好签证工作。
三、下列情况不在签证范围内:
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中已经包含的内容,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立项等方式解决的内容。
3.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5.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6.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
7.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8.由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四、签证单内容要详实准确,条理清晰,言词严谨。
对于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单经核实修改后方可签批,严禁涂改。
五、工程签证单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方可生效。
六、所有签证必须顺序编号,无序或重复编号无效,事后补签一律作废。
七、所有签证一式六份,施工单位保留两份,工程部保留四份,其中一份交预算人员,一份交审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保留一份,资料室存档一份。
工程签证的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调整而需要作出的相关审批、备案、记录等程序。
第四条工程签证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批,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加强与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制度,确保签证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施工秩序和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签证能够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签证的程序包括签证申请、审批、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设计、施工等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提交给工程签证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当由专门组成的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委员会应当由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在签证通过后及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签证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变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原则上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的延期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经审批后可延长签证期限。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签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管理第十六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制度,确保签证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
第十七条对于工程签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工程签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签证过程进行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签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签证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第一章签证原则第一条本规定针对因业主需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工作指令、工程洽商等引发的工程签证。
第二条工程签证必须请示公司同意后方实施现场施工。
第二章签证条件第一条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经项目部复核确认后,在规定时效期内提出申报。
申报资料应包括:(一)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资料;(二)附图附表附照片说明(涉及尺寸的,需附上测量工具的照片);(三)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文件、各方工作联系单、指令单(涉及投资变化的监理联系单、通知单须经公司审批)。
第二条项目部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指令下达任务的,需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章签证流程和时效第一条项目部应提前1天上报工程运营中心。
对于一般小型签证(如临时用工、小型局部处理等)由项目部按正常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重大工程签证(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工程运营中心必须派员参加现场会签。
对重大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部应提出几项可选方案,由工程运营中心、技术部、物资中心做出相应的经济分析比较,报公司领导决策,最终由领导决定方案。
第二条项目部与劳务施工方查验工程原始状态,并对施工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进行相关影相资料留存。
办理签证的工程完成后,劳务施工方须在24小时内提请项目部共同测定现场工程相关数据并附图,共同对原始数据及附图会签确认。
第三条各方共同现场测定相关数据后48小时内,由劳务施工方按一式三份正式向项目部提请工程签证,项目部需在48小时内审签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内部流转至工程运营中心。
第四条工程运营中心、财务中心及时审签后,转至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用印手续后生效。
第五条生效的签证由工程运营中心项目文员负责统一编号,编号后由档案室存档一份原件,项目部存档一份原件,24小时内发放施工单位一份原件。
第六条整个签证过程应在2周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签证手续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2024年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介绍(7篇)

2024年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介绍(7篇)目录第1篇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2篇地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流程第3篇新校区项目施工及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第4篇恒大地产工程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第5篇投资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6篇大学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第7篇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为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经济签证实行四级(监理、工程部、总工程师、总经理)签认制。
二、工程签证指:施工合同中没有预见到的工作内容,或无法根据图纸进行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必须通过现场测量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临时发生的应向施工单位付款的人工、机械工作量,如,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三、工程经济签证依据:l、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2、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书;3、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4、经分管副总经理确认的会议纪要;5、监理单位拟定、工程部确认的现场书面指令;6、经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批的施工单位签证项目施工报告。
减变更四、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专业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查实。
五、签证工程量须经三方共同测量计量,并现场签字确认测量成果。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7日内,将经济签证单按规定格式报送监理单位,一式四份。
工程签证报送时应附有签证依据文件(见第三条)。
签证附件还应包括计算书、收放记录、测量图纸等资料。
七、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签证之日起7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位工程归类编号,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资料报工程部复核。
八、工程部在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签证后的7日内,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后报总工程师及总经理签认。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确保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有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进而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利于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第3条职责1工程部是签证管理的部门,确认签证及设计变更实施的情况及工程量;2项目经理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负责组织签证变更实施工作;3设计单位是设计变更的见证部门,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确认及说明变更原因;4造价部对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第二章工程签证程序第4条工程签证的审核1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有关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签证单,由设计单位提出;①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签证进行初审;②项目部主办人及工程部进行审核有关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签证单,须经设计负责人审核;③项目部负责人审核;④分管领导审批;2当工程签证费用不超过10 000元时,经分管领导最终审核后直接交施工单位实施;具体审核流程如图6-1所示;图6-1 工程签证费用不超过10 000元的审核程序图3当工程签证费用超过10 000元含时,项目经理部填写内部联系单上报,直至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完成签证,并发给施工单位实施;4经估算,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超过50 000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属重大设计变更,应进行会审;评审会可邀请项目经理部、造价部、设计单位、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必要时外请专家参与,并将会审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5条工程签证的执行1工程签证单在签发后,由项目经理部专人统一分类并编号、加盖印章;未盖章者均不予结算;2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签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予以回复,否则均视为认可签证结果;3工程签证单均须进行二次签证的情况①若第一次签证时可以明确签证结算价的,第二次签证仅为确认执行情况,最后由项目经理将本周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单直接汇总并于次周第二天提交至财务部;②若第一次签证时无法明确签证结算价的,施工单位必须先提供较为准确的预估金额;施工完成后48小时内进行二次签证,由施工单位上报准确决算书,项目经理部组织进行第二次签证并明确签证结算价,同时确认执行情况,第二次签证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将本周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单汇总并于次周提交至财务部;4财务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所有工程签证单汇总并上报至公司总经理;5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时,须约定签证人员的名单及权限;6项目经理部应要求监理企业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并定期每月汇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7企业可签证人员需在财务部预留签字样章,并由其签字方可生效;第6条应急情况处理由于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将造成工程停工的,为了确保工程工期,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1由项目经理部主办人编制书面内部联系单,经上述审批权限或签发权限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先交施工单位执行;2以上未经过标准程序批准的文件为非正式文件,有关经办专业工程师或主办人应在七天内,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第7条争议签证处理对有争议的工程签证单,可经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先行处理,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第8条工程结算工程签证单属原合同增减部分的,则须在原合同的工程项目结算审定表中并入,结算时间按原合同约定;工程签证单属独立的工程,则无须填写工程项目结算审定表,结算时间则在签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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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签证原则
第一条本规定针对因业主需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工作指令、工程洽商等引发的工程签证。
第二条工程签证必须请示公司同意后方实施现场施工。
第二章签证条件
第一条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经项目部复核确认后,在规定时效期内提出申报。
申报资料应包括:
(一)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资料;
(二)附图附表附照片说明(涉及尺寸的,需附上测量工具的照片);
(三)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文件、各方工作联系单、指令单(涉及投资变化的监理联系单、通知单须经公司审批)。
第二条项目部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指令下达任务的,需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章签证流程和时效
第一条项目部应提前1天上报工程运营中心。
对于一般小型签证(如临时用工、小型局部处理等)由项目部按正常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重大工程签证(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工程运营中心必须派员参加现场会签。
对重大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部应提出几项可选方案,由工程运营中心、技术部、物资中心做出相应的经济分析比较,报公司领导决策,最终由领导决定方案。
第二条项目部与劳务施工方查验工程原始状态,并对施工原始、过程及终
结状态进行相关影相资料留存。
办理签证的工程完成后,劳务施工方须在24小时内提请项目部共同测定现场工程相关数据并附图,共同对原始数据及附图会签确认。
第三条各方共同现场测定相关数据后48小时内,由劳务施工方按一式三份正式向项目部提请工程签证,项目部需在48小时内审签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内部流转至工程运营中心。
第四条工程运营中心、财务中心及时审签后,转至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用印手续后生效。
第五条生效的签证由工程运营中心项目文员负责统一编号,编号后由档案室存档一份原件,项目部存档一份原件,24小时内发放施工单位一份原件。
第六条整个签证过程应在2周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签证手续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因劳务施工方疏忽,未能及时提请现场测定工程量导致无法测定的,由劳务施工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超出工程签证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劳务施工方仍未向项目部报送签证资料的,视作劳务施工方放弃该项签证,相应的责任和损失由劳务施工方承担。
第四章签证内容和形式要求
第一条劳务施工方提供的工程签证资料必须表述具体、清楚且依据充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部有权退回重做。
签证呈报时间及审签时间须如实填报。
对签证资料有异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参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项目部签证时要有明确意见,对事实清楚而劳务施工方无法提交确切依据的工程签证,需与公司共同商定核定相关数据。
第二条签证资料一律用签字笔书写并复印或打印三份,再按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劳务方负责人书面签字并加盖相关印章后方可生效,要求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并对已核实工程量签字确认,签字前必须写明“以上工程数量属实,单价另行协商”字样。
第五条项目部、工程运营中心需建立签证台帐,工程运营中心、财务中心应及时对签证造价进行估算,以便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监控。
第六条作为决算依据的签证须为原件(红色印章),凡签证不符合手续(即
无效签证)的一律不准进入决算,否则由相关单位及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一条所有签证资料必须齐全,项目部所签证内容必须与施工日记相符,施工日记统一采用国家规定格式手写施工日记本。
在施工日记中需体现每天劳务施工方现场开工人数、机械、完成工程量,签证部分在日记中单独写明,附上每天签证施工部位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相关资料,并由施工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确定。
第二条签证所附影相资料需体现施工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涉及尺寸的,需附上测量工具的照片),并注明施工时间部位。
第三条所有签证由分包合同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劳务方负责人签署,如其他人签证无效。
第四条未按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进行签证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项目负责人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希望相关部门严格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