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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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儒家思想在中国流传几千年而不衰,是因为它最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符合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君主集权思想的巩固,最能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的的核心:礼、仁、忠、孝、节、义、信、中庸和积极入世。

其中“礼”成为封建统治的核心。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学院宗法关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中的“礼”从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统一的宗法体制。

随着朝代的更迭,儒家思想中的“礼”不断演化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礼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建立以家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武器。

儒家思想的“礼”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个方面——1.重伦理,正名分;2.重国家,倡忠孝;3.重差等,别贵贱。

《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意思是说:做君主就应该像君主的样子,做臣子就应该像臣子的样子,做父亲就应该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就应该像儿子的样子,这样子齐国才有希望。

孔子最终以礼作为评价标准,即使“君不君”“不臣”的行为仍然是“不臣”。

孔子主张等级秩序制度,反对僭越,强调“卑己而尊人”。

强调的是群体利益,认为应当先“大我”后“小我”,群体利益高于个体价值,实现“大我”牺牲“小我”。

那么儒家思想是怎样一步步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起源于原始社会宗教仪式,表达了人们的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福神灵保护。

西周统治者,吸取夏亡的教训,在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

而且注重完备“礼治”,将礼仪从宗教仪式逐渐转变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标准,确立“亲亲”“尊尊”的礼制。

儒家法律思想的变迁与发展

儒家法律思想的变迁与发展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权更迭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积累经验 ,他们重用儒生 ,赋予 儒家思想新 的内涵 ,主要表现为在 汉律 的基础 上 ,吸收 “ 以经决 狱” 和 “ 引经 注 律” 之精 华 ,为礼律融合找到了合理的理论依据。儒家引经注律规模之 大 、范围之广 、影响之深 ,使得儒家思想开始渗入到法律 内容之 中,纳 礼人律,礼律融合白 泣 法中也找到 了 自己的美妙 结合方式。曹魏 《 新律》 规定 “ 八议”制度 , 正大光明的开始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 , 使之在犯罪 时得以减免刑罚的一种制度。北齐 《 北齐律》总结封建礼教的十大罪名 , 并 归纳为 “ 重罪十条”严惩危及皇权的政治犯罪 ,以此维护封建专制特权。由 此可见 ,儒家思想中的 “ 宗法为纲” 、“ 法有差等” 、“ 德主刑辅” 等特点 已 在此时期的法律中得以淋漓尽致的体现。通过以礼立法和颁布大量律典使儒 学得 以新发展,此时的儒家思想呈现法律化趋势,既汲 取了两汉 时期儒 家 思想的有益成果 ,又为隋唐时期儒学辉煌提供前提条件 。 隋唐时期在推崇儒家思想 的同时 ,为佛 、道二教为思想 学术 的多元
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宋元明清儒家法律思想的新趋向隋唐之后中国逐渐走向衰落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此过程中也有新的发展趋势儒家思想推崇者虽借助程朱理学的推动构成新的儒家思想体系但已日渐失去往日一统天下的磅礴气势
儒 家 法 律 思 想 的变 迁 与 发 展

儒家法律思想作 为封建 正统法律思想 ,其经历了一个不 断丰富 和完 善 的发展过程 ,并形成 了适应 中国专制集 权需要和特定社会结 构的 内在 特性 。本文立 足于中国古代 特定的政治文化环境 ,分析 了儒 家法律思想 产 生 、变 迁 与发 展 的过 程 。 先秦 时期儒 家法律 思想的萌芽与旱期发展 西周初 ,统治者提出了 “ 明德 慎刑” 的思想 ,即推崇道德教化和慎 重使用刑罚 的思想 。周 天子 吸取前 朝灭 亡 的教训 ,对百 姓施 行 道德 教 化, 从 而稳定社 会秩序 ,使百姓服从朝政 ,于是提 出了 “ 明德慎罚” 的 思想 。这 可以说 是儒 家法律思想的最早渊源 。 春秋战国时期 ,呈现百家争鸣的繁荣现象 ,儒家法律 思想在这一 时 期获得发展。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可 以分为两个连续性 的阶段 :春秋 战 国时期 ,是以孔孟为代表的纯儒时期 。之所 以这样说 ,是 因为孟轲全 面 继 承和发扬了孔丘的 “ 仁者爱人” 的德政 思想 ,孟子理所当然地被称为 正宗儒家思想的代表人 。孔子在各个诸侯 国势力逐渐膨 胀、纲常伦理 的 礼仪教化原则遭到极大 的破坏时期仍主张仁者爱人 ,以德治 国,其 目的 在于恢复等级名分制度 。孟子也认为 :“ 无礼 义 ,则上下 乱。 q ) ”意 思是 说没有礼义 、上下的关系 。社会秩序就会杂乱无章 。第 二个时期 以苟况 为代 表的新儒家学派 ,他是汇聚各家思想于一体 的集大 成者 ,他有 自己 的独到见解 ,已不 同于孔盂时期 的传统儒家思想 ,他所说 的 “ 礼 ”是维 护封建专制统治 的新 “ 礼” , 他 还认识 到单靠 “ 礼 ”也是 无法正常 维持 社会的有效运转 的,他从性恶论 出发 ,又继承 和发扬 了法家 的 “ 法治” 精神 ,进而提 出 “ 隆礼重法” 的礼法并 举的治国思想 ,将礼 、法二者有 机统一起来 。为后来 德 主刑辅 的治 国思想 奠定 了基础 。苟子 “ 隆礼 重 法” 及其相关论证标志着先秦儒家 法律思 想已经发 展到一 个新 的阶段 , 奠定 了儒家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完善 的基 础。 二 、两汉儒 家法律 思想 的初步发展 汉朝建 国后 , 吸取秦朝暴政 、大兴 土木 、残害百 姓的教训 , 汉 初统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

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

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

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古代从奴隶制社会到清末的修律,始终贯穿着如何调整礼法关系问题而展开来,礼法结合时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而最终完成。

从现代法的角度看,离法制更远,从当时专制已成,中国的国情看,是对法家专制政治法律的有限制约。

以下为其发展过程:(一)西汉儒家对立法结合的法理探索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汉文帝时贾谊系统的论述了立法结合的思想,董仲舒又对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进行系统完整的论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使之成为正统思想,为儒家思想改造封建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法律,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创造了条件。

(二)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作为基本法虽然其从内容到精神上仍继承秦律,属于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法律,但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是司法过程,主要表现在1.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政治体制决定了各级行政长官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因此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儒学的官学化,儒家学者仕途豁然开朗,大批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这就实现了司法主体的儒家化。

2.引经决狱,两汉儒学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这确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一旦形成之后,就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并未儒家经义直接引入法律进行了司法实践的探索。

(三)东汉时期“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东汉儒家学者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法律发起了儒家化的进攻,其实质是在法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这是对法律进行实质性改造的重要步骤。

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使儒家思想在司法领域取得主导地位;一方面也是针对儒家学说进行法律化的改造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摘要:文章从不同角度去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律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最后以法治建设的视角去简单剖析了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并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礼法结合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从而确立儒家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正是由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才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不仅在朝鲜、日本等东南亚国家,甚至在西方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从礼法关系看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引礼人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并被后世所继承发展。

“礼法结合”就是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礼法结合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

(一)引礼人法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引礼入法早在西周时期的周公制礼中就有体现,后在汉朝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下礼法开始融合,最终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后,才构成了以“礼法合一”为本质特征的中华法系,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

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莺。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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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
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
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
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
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
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
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
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
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
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
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
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
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
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
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
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
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
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
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
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综上所述,法律儒家化的发展经历了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
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这个演变过程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
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但也对法律的独立性造成一定的制约。

这种法律儒
家化的特点,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和法律观念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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