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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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直至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为中华法系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受儒家学说影响,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发展缓慢;法律儒家化带来的的司法独立问题;“无诉”传统更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无诉引言在封建时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华法系成为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

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同化,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伦理道德特征。

儒家学派从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边缘学派,到秦始皇时期的大举焚书坑儒,再到西汉汉武帝时期新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并左右法律的发展轨迹,儒家学说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充满曲折和传奇的过程。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总体以汉代春秋决狱为开端,即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正统学说,在法律层面上众多儒学家开始引经作注,从此儒家经义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其立法直接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

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律疏议》的完成成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标志。

法律儒家化主张的“德治”“礼治”和“人治”等为中华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其影响有好有坏,值得细细去分析,且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辩证对待。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渐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

儒家重视伦理道德,主张“亲亲尊尊”、“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等。

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

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

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原则。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

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

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1)

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1)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姓名袁万龙专业法学学号*************分校广德学院指导教师教学点广德目录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4)一、儒家法制文化的主要特征 (4)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5)(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5)(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5)(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6)三、对儒家法律文化的评议——其积极与消极两面性的探析 (7)(一)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 (7)(二)儒家法律文化的局限性 (8)四、儒家法制的借鉴意义——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8)(一)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 (9)(二)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互补性 (9)(三)法律和道德在新时期被赋予新的内涵 (9)五、儒家法律文化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10)(一)立法方面 (10)(二)执法方面 (11)(三)司法方面 (12)参考文献: (13)【内容摘要】儒家思想起源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几千年历史中不断的变迁与完善,儒家及各家学派之所长,形成了其独有的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所结合的儒家法治思想,其同样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考验。

儒家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内核为“仁、义、礼、智、信”,虽然有些思想已经过时,但其精华部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

本文通过分析儒家法治文化中特点,详细阐述儒家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我们对待儒家法治文化应该用科学的态度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儒家思想里的精华与当代的中国法制的建设所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的完善与健全做出更多的借鉴。

【关键词】儒家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影响与借鉴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

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

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1.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

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

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

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9-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6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刘 洋(050051 石家庄桥西公安局 河北 石家庄)摘 要: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论儒家的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论儒家的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论儒家的仁政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中国五千年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中对中国历史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非儒家思想莫属。

儒家思想经历了几千年的洗礼,有精华也有糟粕,但不论是对于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对人类的影响将会一直延续。

其中儒家的仁政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时期创立,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

他主张“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爱人之心调解与和谐社会人际关系。

维护周“礼”,主张贵贱有序,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

战国时期发展:成为“百家争鸣”中的一家。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政治上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

他还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反对统治者虐民和暴民•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但在战国纷争的时代,其主张无助于实现统一,距当时激烈的社会变革太遥远,而受到统治者的冷落。

秦朝时期受压制:有些儒生遵循旧的思想主张,非议郡县制,以古非今,站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对立面,为加强思想控制,实行“焚书坑儒”政策,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西汉时期享“独尊”:董仲舒对儒家思想进行了发挥,增添了“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等思想内容,适应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思想因而获得“独尊”地位,从此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宋朝时期形成理学:宋代主要的哲学思想是理学,它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南宋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他认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 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

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

明末清初遭批判:明清时期官方哲学理学和心学相继占统治地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礼法观念的塑造、儒家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等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上。

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尊重权威和等级秩序,提倡上下有序、尊卑有度,追求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

这种观念在法制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礼法观念的塑造使得中国法律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儒家思想使中国法律精神深植于社会道德之中,而非只是一纸法律文件,从而使法制更能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服务。

其次,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强调君主的德行与仁德的培养,提出了“仁政”理念。

仁政的核心在于让君主用仁爱之心来治理国家,关注民生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这种思想为中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指导,要求权力只能在道德的约束下行使,追求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儒家思想使得法律在政治权力面前能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使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还有助于传承其法律精神。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个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注重个人的自律和社会的公德。

这种精神在法制建设中得到了传承,使法律成为社会公德的外在表现,法治成为人们道德自觉行动的重要方式。

儒家强调的以礼治国的观念也促进了法制在中国的发展,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并且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总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使法律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表现,以及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摘要:优秀的传统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标准之一。

德治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建设社会成员的内心文明,法治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建设整体的社会文明;德治着力于强调人们扬善弃恶,崇尚美德,法治着力于维护人们的权利,强化责任意识。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依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德治;法治;思想一、儒家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德治思想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十分丰富,儒家们建立一整套以德治国的制度体系以确保德治思想在现实中的贯彻实施。

德作为一种思想始于周代,西周人认为“天命靡常,”但须“惟德是辅”,在他们看来有天命存在,天就是王者,是统治者,奉天命但需要统治者用德去治理,提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

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孔子在吸收西周德治思想的基础上,又继承发扬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家各派的思想,“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儒家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的德治首先强调道德教化,在他们看来为治国不外呼是以德化民。

“季康子问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于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常,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颜渊》)。

孔子提倡道德教化的基本方式是身教。

认为道德教化是否取得收效关键在于统治者能否以身作则。

“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

“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 “政与德”、“刑与礼”是早期法家与儒家政治主张对立表现。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如果统治者依靠政令和刑罚使百姓归顺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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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
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
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
1.礼治论
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
(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
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
“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这类思想与我们今天法律思想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相通的,也是现今法律价值应有的内容和含义。

现代的法的价值走向多元化,主要包括秩序、公平、自由、效率等等。

但是,“以人为本”仍然是现代的法的价值的本质所在,我们这里所谈论的法的价值是说法律对特定主体所需的满足情况及该主体对法律的评价。

[1]当今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立法工作必须以人民的自由发展为根本宗旨及目标,法的价值也是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谋求人性解放。

2.“德治”与现今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
子曰:“性相近,习相远也”。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方面的教育,现今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就是儒家思想中道德教化理念的重要体现。

当今社会,我国一直倡导的以德治国方略,最先是由江泽民同志正式提出的,但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儒家法律思想也在其中有所彰显,两者有许多吻合点。

另一方面,德治的思想在现今预防犯罪方面也体现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作用。

一直以来,我国对犯罪份子施以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只是单纯的刑罚,而是通过长期或短期教育对罪犯进行改造,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几率,要求必须加强道德教育。

现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思想,无不体现着儒家思想中对德刑并重的主张和强调。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快速良好的发展,法治是必要的。

如果没有法律,社会秩序将一片混乱,违法犯罪行为猖獗。

但是,并不是唯独法律就可以防止犯罪,还要结合道德教育,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愿望。

3.“罪疑惟轻”与现代刑法中的疑罪从宽
儒家思想中的“罪疑惟轻”指的是在犯罪事实不清楚的前提下,或者事实清楚但尚未规定相关行为的罪名或刑罚时,应处于较轻刑罚。

[2]在现今的刑罚理论中,定罪原则中的疑罪从宽原则是对“罪疑惟轻”的儒家思想的深刻体现和发展。

疑罪从宽,表示的是现有证据无法清楚证明犯罪事实或行为时,应当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免除、减轻和从轻。

也就是说,为罪或不为罪存疑时,认定不为罪;罪的轻重存疑时,认定为轻罪;罪数存疑时,按一罪或少罪认定等等。

“罪疑惟轻”与疑罪从宽原则虽然有一些差别,但仍然体现着部分儒家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疑罪从宽的原则,合理运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公平性。

4.“人治论”与现今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的制定主体世人、执行主体也是人、管理主体更是人,因此,法律的方方面面离不开人。

这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论”有着密切相关的关系。

正如武树臣先生所说的:“社会生活非常复杂,而且是经常变化的,法律既不能包揽无遗,又不能随时变化,完全依仗‘圣人君子’的灵活掌握和首创精神。

”[3]结合现今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似性。

事物的发展变化是永恒的,也包括人类社会和社会环境。

但是,法律条文会在某个时间段内维持不变,但现实情况是难以预料的,总会发生让法官措手不及的事件和案例,使得法官处于两难的境地。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审查,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满足,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繁荣。

但是,法律条文有时候难以实现这样的目标,时间长了,容易消磨人们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

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无法在最后一道防线上对人民的利益做到正确的维护,那么社会必将混乱不堪,犯罪分子必然更加猖獗。

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

法官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弥补法律规定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将犯罪分子予以合理裁决和处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稳
定,减少犯罪。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儒家思想中“人治”理论的正确借鉴和学习运用。

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文明中重要的部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我国重要的文化结晶。

儒家法律思想深深影响着现今法律的制定、执行等方方面面,但是,在接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和影响时,我们应当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融合,而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应当取其精华并加以改善和补充,真正为人民服务。

儒家思想的良性影响,对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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