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京政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供暖设施、防雷装置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 年1 月4 日市人民政府第8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

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
1. 前言
建筑工地是一个危险的作业场所,如果不注意安全,会造成不
可预测的后果。
为确保建筑工地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制定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2. 建筑工地管理规范
(1)建筑工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
工
人必须进行建筑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2)工人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索等。
不得穿戴拖鞋、鞋底磨损严重的鞋子等。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高处作业警示等,
以提醒工人注意危险地带。
(4)为避免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建筑工地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管理。
(5)建筑工地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
产标准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设施完好无损。
(6)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管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安全
培训以及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3. 结语
在建筑工地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加强安全管理和整改安全隐患,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和公众的安全。
建筑工地应该采取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保证建筑工地安全使用和管理规范的实施。
建筑知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州至临沭(泸苏街)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林高速公路建设、监理等房屋建筑工程的所有参与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对各自经营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办公室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必须安全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对生产和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评价。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精神。
5)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法规。
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检查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同时对生产和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比较。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目录1、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建立由工程经理带领,副经理中间控制,安全检查员基层检查的经理部内部三级系统,配合公司质量安全处、安全科、经理部安全组的公司内部三级主系,树立全员安全意识,贯彻“谁管出产、谁管安全;谁施工、谁负责安全;谁操作、谁保证安全”的原则。
实行工程安全岗亭现任制,并接纳经济手段来辅助工程安全岗亭现任制的实施。
形成一个横向从土建到安装,纵向从公司到经理部及从工程经理到出产班组的安全管理网络。
2、安全管理制度2.1安全教育制度凡是新来的学生、工人等,在进入现场前,都应接受公司工程技术部分进行的安全教育,了解公司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常识、安全操作规程及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
各班组在每日上班前,结合当天的情况,对本班组或队的人员进行有针对的班前安全教育。
项目安全管理员应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研究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存档备案。
施工现场、“五口”、各临边、机械、井字架等地方都要挂设安全警示牌或操作规程牌。
项目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台广播、板报、录像等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2.2安全检查制度工程安全管理部分对施工现场、出产车间、库房、食堂及糊口区域每个月最少构造二次安全、防火、卫生检查,检查结果必需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问题,要制定方案,落实整改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保证安全施工出产。
工程安全管理员应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实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班组长在接到通知书后要认真落实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实时反馈工程经理部。
班组长负责构造对工作区域、施工机械、电气设备、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进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发现问题,实时处理。
对不克不及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由工程部协调处理。
2.3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宣传工作,除每天利用广播进行安全喊话外,特制定以下制度:各班组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做好安全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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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建筑物的
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也越来越受到普通百姓的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建立一套合理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律法规
1. 《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安
全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建筑施工安全、建筑物使用安全、房屋维修养护等方面,对于为房屋建筑使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是维护建筑安全的重要法规
之一。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组织委员会等内容,对维持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提供了重要支持。
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进行修订,是我国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
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如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等内容,对于确保房屋建筑使用的质量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
1.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首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结构图、建设基本情况、各项工程建设合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
这些档案资料能够为有效的房屋建筑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2. 安全责任明确
对于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权责。
建筑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在房屋使用期间,应当加强定期检查、维修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强化管理监督。
3. 建筑物定期维修
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维修。
例如门窗玻璃、梯子扶手、保温、消防系统等设施,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以保证其稳定、安全运行。
同时,要关注些特定部位的安全性,如电线管线的状况、卫生间的通风状况、厨房安全性等方面。
4.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是房屋建筑使用中最重要的管理问题。
要建立健全房屋建筑消防设施
配备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和清洗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报警器等。
同时,要制定灭火预案,加强避难通道、安全疏散楼梯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提高灾害事故的应对能力。
5.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是房屋建筑使用中的一项基本管理。
管理者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教
育培训体系,提高所有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综合能力。
如讲解各项安全制度、安全知识等,同时要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他们在工作时能够有效预防和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运行效果
通过上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我们能够有效的提升房屋建筑的安全
性和使用性,在日常工作中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同时,我们能够依据监管规定,更好的执行各项安全用品、消防设施等设施的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建立有效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持国家与人民财产的切实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