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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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三年攻坚计划

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三年攻坚计划

fgdgdfgdf符合法规和法规和土壤突然图腾000000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三年攻坚计划(2011-2013年)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建成教育强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株发〔2008〕5号)精神,针对我市实际,特制订《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三年攻坚计划(2011-2013年)》。

一、战略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城区基础教育质量为核心,以着力解决城区小学“入学难”、初中“择校热”、高中装备落后三大问题为突破口,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坚持均衡、优质、特色发展战略,实施小学扩容、初中创优、高中提质三大工程,让每个孩子“有学上”、“上好学”。

(二)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科学制定城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2. 分级负责。

市级统筹,分级落实。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以区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高中教育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 2 —3. 促进公平。

优化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学有优教。

(三)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使城区基础教育硬件、师资、质量均达到全省一流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更具活力的教育资源。

(四)主要任务。

1. 小学扩容。

新建、改扩建小学初中26所,新增小学学位13539个,消除大班额,解决“入学难”问题。

2. 初中创优。

扩大城区初中优质教育资源,打造20所优质初中学校,提高公办初中教育质量,解决初中“择校热”问题。

3. 高中提质。

完成直属高中装备现代化建设,培育1所国家级、1所省级和3所市级特色高中。

二、重点项目以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办学质量的总体任务为前提,重点抓好“三大工程”,解决当前阻碍我市城区基础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升城区基础教育办学水平。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直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财政局2021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七章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第八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株洲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归口于株洲市教育局管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五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新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七条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应按照《附件三》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建设规模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配建不小于3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按建设规模的千分之一配建社区用房。

第八条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需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需的附图。

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1:500、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

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城市道路定线;红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株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株发〔2008〕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先导战略,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根据省委、省政府教育强省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建设教育强市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形成“体系完善、基础厚实、特色鲜明、社会满意”的教育发展局面,为推进株洲新型工业化、推动创新型株洲建设、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二)建设教育强市的基本原则--优先发展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证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发展需求。

--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理念,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统筹原则。

统筹城乡教育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实现教育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建设教育强市的主要目标--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努力,教育发展水平达到全省一流,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市。

--主要指标。

到2010年,全市3~5岁幼儿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达到98%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6%以上,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和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80%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与普通高中规模相当;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学历提高率达到80%,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2~3所职业院校进入“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建设2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3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2个省级示范县级职业教育中心、5个省级精品专业、1个省级重点实训基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8%以上,15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以上,新增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以上。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3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3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园服务水平,维护公共秩序,更好地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园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等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株洲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物价、环境保护、工商、农林、水利、公安、劳动、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各类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

第六条本市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九章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第十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3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株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8日株洲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并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幼儿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及产权移交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其中城区高中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需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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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加城区学位,优化城区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在审批中小学幼儿园报建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

教育、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发展改革、物价、房产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高中阶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或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居住人口密集区每10万人口或住宅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区域内,应设一所有36个班级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二)每3-5万人口或住宅建筑面积90-150万平方米左右区域内,应配建一所24-36个班级规模的初级中学;建筑面积不足9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邻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合配套建设初中。

(三)每1万人口或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左右的区域内,应配建一所18-36个班级规模的完全小学。

建筑面积不足3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邻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合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

(四)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建筑面积不足8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邻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合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也可根据小区人口规模单独配建。

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乡建设改造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标准统筹优先解决。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校舍的建筑设计,应当执行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站、高压电网等设施;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橙线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应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要求确定与小区人口规模相配套的教育设施的选址与规模,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教育设施建设要求列入规划条件。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作为地块出让的合同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形成多元办学格局。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同步规划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和该项目的总体规模为依据,核定其应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及建设规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及省、市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具体要求,对该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教育设施,应与项目首期工程同步办理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及工程报建手续,并与项目首期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在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派专人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定期对其建设的教育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房产、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教育设施纳入综合验收内容。

验收合格的,义务教育学校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已建教育设施验收不合格或不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不予备案或通过。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面积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中小学幼儿园,其土地、校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商品房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建设学校所有的用于教师交流的公转房。

危房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空地应当作为教学用地。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幼儿园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度。

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确保师生安全通行。

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应当符合防火、防洪、防爆、防震、防空等要求。

因城乡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应当听取中小学幼儿园意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于开工前7日内通报中小学幼儿园。

第五章资金筹措第二十七条多渠道筹措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八条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将城市教育费附加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总额的15%-20%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修建,并主要用于城市教育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15%,并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配套教育设施的,在配套教育设施建成验收后,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资金,经审计后可抵扣应缴纳的专项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一条专项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存入城市学校建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减收、免收、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标准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项目,不得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按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

教育、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擅自变更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擅自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归还和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学校规划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株洲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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