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历行政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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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案例分析复习题

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案例分析复习题

1.游某系个体工商户,从被告某县公安局处领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游某就一直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

但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游某的营业执照所在名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废品收购”这一项,游某也从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干警甘某、丁某会同产销总公司派出的许某、王某二人,对游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检查,查处该点收购有大量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甘某、丁某遂认定游某属违法收购,将其收购的金属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单,交产销总公司保管。

某县公安局经研究决定,认为游某的治安管理登记已经过期,属乱收乱购,应将扣押的金属移交产销总工司按现行价收购。

游某不服,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1)某县产销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第三人,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2)某县公安局的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因为游某违法经营活动,包括超越经营范围收购金属等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范围,某县公安局对查出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扣押的旧金属或赔偿相应价款。

)2.田某在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字条。

北京某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田某在该校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和论文答辩。

但毕业时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某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①原告田某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老师的书面证言;②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队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③北京某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某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④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某大学对田某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⑤北京某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某大学学生田某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一份;⑥北京某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相关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 国家机关B. 社会组织C. 公民D. 以上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A. 权利和义务B. 民事权利和义务C. 经济权利和义务D. 文化权利和义务答案:B3.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A. 财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义务答案:D4.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A. 行政主体地位优先B. 强制性C. 公正性D. 伦理性答案:D5.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

A. 行政法律行为B. 行政法律事实C. 行政法律规范D. 行政法律关系答案:B二、简答题1.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4.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体行为;智力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思想、理论、技术等。

5.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主体地位优先;②强制性;③公正性;④广泛性;⑤层次性。

三、论述题1.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政法系大二行政试题

政法系大二行政试题

行政法作业三1.下列行政组织中那一组排列是正确的?(1)市环保局办公室、区工商局法制科(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监察部驻水利部工作小组(3)市旅游局执法大队、省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4)建设部法规司、卫生部医疗改革司A.(1)(4)属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B.(2)(3)属于临时性机构C.(1)(3)属于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D.(2)(4)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下列那个主体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A.中国人民银行B.审计署C.证监会D.外汇局3.关于地方规章备案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4.2A.青海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备案B.吉林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报国务院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政府以及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备案C.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D.地方规章均应在1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4.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地位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2.1A.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B.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C.被授权组织自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D.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5.国务院制定的某行政法规违反了法律。

则下列关于该行政法规监督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该行政法规B.公民个人不能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建议C.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D.制定机关对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6.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以2000万元,取得某市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7年2月1日,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将2000万元打入市政府帐户。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某食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投诉。

投诉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并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

二、案例分析题目请根据以下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2.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3. 分析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 分析涉案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5. 分析该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确认投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抽样检验等。

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环节的,可以延长至90个工作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制止违法行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品及其原料、包装物等物品;(3)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2)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3)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2002-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最新2002-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02-2009年行政法案例分析题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题(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试题(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近年来,A公司在某市多个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9年,A公司在某市B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因违法建设被当地政府查处。

根据调查,A公司在B区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A公司还擅自改变了规划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2. A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多次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

李某的房屋位于小区的顶层,由于屋顶防水层老化,导致屋顶漏水,渗水至王某的房屋。

双方就漏水原因、维修责任及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当地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

居民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认定李某的房屋漏水系屋顶防水层老化所致,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不服,认为防水层老化属于自然损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

于是,李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维护单位,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屋顶防水层老化并非自然损耗,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维修保养义务所致。

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着对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

因此,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A县某开发商B公司在A县某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开发过程中,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块改为商业用途。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认为此举破坏了原有规划,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环境。

随后,A县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问题: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案?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 结合此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确认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A县政府应依法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3)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对B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促使政府介入调查;(2)A县政府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居民C的合法权益;(3)通过舆论监督,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让居民C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

5. 结合此案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开发商和居民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3)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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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2.某县王家庄村村民王某,为建造房屋于2008年12月20日,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砂石。

12月29日,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采砂,并处以罚款500 元,同时没收采砂用的马车。

王某不服,于20099年1月2日向市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县水利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王某仍不服,于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对王某的处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

”并申明:“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

根据此规定,给予王某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维持“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题:(1)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2)该案中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答: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置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此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能设定两种处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且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2.该案中省政府的《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不能作为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因为该规定与国务院的《河道管理条例》相抵触。

省《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设定的处罚种类,超过了《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

因此本案中某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水利局对王某的“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3.张某系长虹摩托车配件商店业主,因涉嫌造假被技术监督局查处。

2000年3月24日上午,该局告知张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但因张某未到场,而其母亲到场,故由张某母亲代为领取处罚告知书,并于不久后作出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被告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没有依法告知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被告的告知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技术监督局认为自己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了告知程序,故程序合法。

因为进行告知程序的当天,张某的母亲到场,实际代表张某听取告知。

事后张某又写了认识材料和申请减免报告,说明张某明确知道技术监督局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同时技术监督局也听取了张某的申辩意见,并减轻了对张某的处罚,因此及时监督局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本案中技术监督局针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成立。

答题要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技术监督局在对张某实施行政处罚前,虽然进行了告知程序,但是未通知行政相对人亲自到场听取告知。

张某母亲虽然到场听取了告知内容,但她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张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技术监督局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授权其母前去处理行政处罚相关事宜,因此技术监督局以此为由坚持张某母亲的行为,属于代理张某的行为,证据不足,不能采信。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因此技术监督局针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论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都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4.2002年1~2月间,B市光明药店承包人赵林在该市小河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胃舒”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B市后,由光明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胃舒”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胃舒”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2年8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2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光明药店的100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光明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药品的规定。

)现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答:(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5. 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

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

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答案:(1)能。

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后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

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

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

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答:(1)不合法,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立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法规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

(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7.A县农民李某囚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

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答案:(1)李某有权提起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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