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评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开来,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不一致的问题,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享有更多的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向最具竞争力的经营者集中,增加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但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浅析。
一、存在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合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初期,一些地方在设计制度时存在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未能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导致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农民的规定和制度漏洞。
2. 农民权益受损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与资本力量的介入,一些农村土地流转项目存在强制性、低价收购土地等问题,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损,甚至无法维持生活,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3. 市场化经营不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后,由于缺乏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和经验,导致一些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上面临一些困难,没有发挥出土地资源的潜力,制约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4. 征地拆迁问题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中,由于一些项目需要大面积的农村土地,导致农村征地拆迁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地方存在强拆、低价补偿、不及时安置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策略1. 完善制度设计要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遵循科学合理的规划原则,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保障农民权益政府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中,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杜绝低价收购、强制征收等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市场化经营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要积极推动市场化经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等市场化经营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水平,激发土地资源的潜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策略与效果评估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策略与效果评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关键领域,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策略,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因此,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农业现代化:通过改革,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增加农民收入:合理的土地制度改革能够让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入股等方式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使土地资源能够向更有能力、更有效率的经营主体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策略1、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确认和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权益,为土地流转、抵押等创造条件。
2、推进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减少非公共利益用地的征收。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收益。
5、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效果评估1、农业生产效率提升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专业化程度提高,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得到广泛应用,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升。
我国土地产权法律制度述评

权 、 支 配权 与 收 益权 逐 步 趋 向分 离 。例 如 ,城 市 中一 栋 建 筑 物 由政 府 规 划 决 定 其 用 途 、房 地 产 开 发商 进 行 设 计 开 发 、
业 主 购 买 后 享 有 单 位 房 产 的 区 分 所 有
权 、 由 承租 人租 赁 并使 用 、整 体 房 产 由 物 业 公 司管 理 。经 过 一 系 列 法 律 行 为 , 该 土地 获 得 了有效 率 的使 用 。 对 效 率 的 追 求 形 成 了权 利 社 会 化 的
资 源 的 过 程 中 ,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与 使 用
全立 足 私权 利 的讨 价 还 价 中 ,谈 判 双 方 的谈 判 技 巧 往 往 决 定 谈 判 的 结 果 ,而 谈 判 的 自由 并不 一 定 导 致 实 质 的 公 平 ,这 是 由于 交 易 主 体 的 效 用 是 主 观 的 、 自主 赋 值 的 , 因 自 由 而 导 致 的 满 意 ,与 社 会 、政 府 关 心 的公 平 往 往 相 去 甚 远 , 无 法 进 行 比较 与 衡 量 。而 克 服 消 费者 的弱 点 与 短 视 、进 行 理 性 干 预 的 法 律 框 架 却 更 有 助 于 实 现 公 平 。 除 此 之 外 ,对 于公
1 土地产权 社会化—— 效率 、公平 不 同 的考 量 与 侧 重 。博 弈 论 发 现 ,在 完
与安全
土 地 同 时 有 自 然 资 源 、 社 会 公 共 品 、基 本 生 产 资料 、 财 富 载体 的属 性 , 因 此 在 人 类 社 会 不 断探 索 有 效 率 地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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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土地产权法律制度述评
一 曹巧 媚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 京 10 0 ) 0 7 0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
认 一般应将依据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仲
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
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主 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 外)。城市土地使用权主要按下列文件确认: ①单位用地红线图。②房地产使用证。③土地使用合 同书。④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⑤有偿使用合 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⑥城市住宅 用地确权文件。
第四节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宗地的权利、位 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 步确认)。 一、调查内容 (1) 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 土地时间、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土地使用期限等。 (2) 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四至关系等。 (3) 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包括行政村界线(相应级界线)、 村民小组界线(相应级界线)、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 关的地理名称等。 (4) 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
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 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反映因 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 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 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 的分配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述评

的预期 , 增加 了土地 的流动性 , 具有较强 的利 益激励 , 保证 了土 地资 源的高效配置 ,进 而能够促进农村剩余 劳动力 的转移 , 加 快城 市化进程 , 更好地 发挥农地 的社会 保 障功能 , 利于农村 有 社会 的稳 定等 。坚持这 一观点的学者有 : 杨小凯 , 蔡继 明 , 文贯 中、 窦开龙 , 格林斯 潘等 。 杨小凯认为土地制度 的根本症结在 于 农 民没有 土地 财产权 , 应该实行 彻底 的私有 化 , 私有化 不仅不 会 导致贫 富分化 , 且对减少 社会 纠纷 、 而 稳定 地方财 政都有 重 要意义 。‘ 蔡继 明(0 5 认 为现有农村土地 制度的弊端是我 国 20 ) 实现现代化 的主要 制度性制约 ,进 而从 农地私有 的必 要性 、 可 行性和私有化 的绩 效来论 证农地私 有化 政策 。窦 开龙 (0 3 、 2 0 ) 文贯 中皆从土地规模经 营的 目标来支持私有化 土地 政策。格林 斯潘也提 出要 彻底改变 中国贫 富分化的 问题 , 就必须要 给与农 民以真正 的土地所有权 。也有 人持反对意见 , 温铁军 (0 0 从 20 ) 社会稳定考虑认 为我 国不宜实行 私有化 ,土地是农 民的保 障, 私有化后 土地流转的凝 固程度 将 比任何一种所 有制形式都 高。 杨一 介( 0 3 认 为私有 化 的可 行性还 是一个 尚未被 证实或 证 20 ) 伪 的命 题 , 没有大量 的农村 人 口转 移 出来 , 私有化 的效率将 十 分有 限。⑥
【 键 词 】 土地 ; 关 产权 制度 ; 改革 【 中图分类号 】 33 【 F2. 2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26 (0 11- 2 10 10— 782 1)100— 2
其量只是农村经济 的管理者 。但是这个管理者在社会生活的方 俨然将 其管理权扩大 为实 际上 的土 在 已有 的经济学文 献中 , 于我 国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 的研 方面面却具有 绝对 的权威 , 关 地产权 。在 国家权力单一化 的背景下 , 国家对土地 的管理 主要 究 和讨论可谓 琳琅满 目, 总体 来说 , 主要 是 围绕 以下 几个 问题 有农村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以及 征收征用农村土 地的相关法律 。 展开 的: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问题分析1.土地流转难题在我国农村,土地被农民个人所有的历史阶段已经过去,土地流转成为农村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但是目前仍存在着土地流转难、流转不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手续繁杂,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低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一般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短,无法有效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率。
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土地承包到期后,无法及时续约,导致土地闲置和浪费。
3.农村土地资源过度碎片化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是指土地被分散分割成小块,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耕作难度和成本,也不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4.农村产权保护不到位农村产权保护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权、房屋产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方面。
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制收回承包地、侵占农民房屋和强制流转土地的现象,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对策分析1.加快土地流转的程序简化为解决土地流转难题,应加快土地流转的程序简化,推进土地流转一站式服务。
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便捷的土地流转登记、交易和流转信息服务,简化流转手续,提高流转效率。
应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管理和经营能力。
2.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解决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可以适当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的安全感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
可以循序渐进地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50年或者更长,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年限延长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有效保障。
3.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整合为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问题,可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整合,建立农村土地整合开发与利用的体制机制。
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地制度的变⾰相联系,⼟地制度变⾰的内容是⼟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地的财产权利。
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地制度的四次变⾰,清晰地显⽰了这样⼀条改⾰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产积极性,⼜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地改⾰的产权分析 农村⼟地制度改⾰总是涉及到两个⽅⾯的⽬标:⼀是通过改变⼟地产权关系,满⾜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产积极性。
⼆是通过调整⼟地关系,使⼟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产⼒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但是,⼟地制度改⾰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是相⽭盾的。
⼀种⼟地制度的建⽴,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意义上说,⼟地制度的变⾰⼜和⼀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以后,新⽣的政权⾯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在农村,恢复⽣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实现与⼟地的结合。
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就必须对⼟地制度进⾏改⾰,把地主⼿中的⼟地分给农民,“实⾏农民的⼟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地改⾰,把⼟地分给农民。
农民分得了⼟地,实现了⾃⼰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的积极性。
这对农业⽣产的发展起到了极⼤的推动作⽤。
从⼟地改⾰以后农村⼟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私有制。
这种⼟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产是建⽴在分散的⼩农经济基础上的。
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对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来说,在经历了90多年纷繁复杂的历史变迁之后,到今天已经是矛盾丛生,以至于有人喊出了“谁是中国土地所有者”的疑问。
1如果我们不抽出或者抽不出其中的主线来进行全局性的观察,无疑将会陷入“问题的沼泽”,最终除了一堆苦恼以外,不会有更多的收获。
为了避免这种被动局面的出现,本文将从中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出发,试图探寻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问题所在。
这并非是一个冒险行为,因为作为根本法的中国宪法,不仅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对土地产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宪法之一,而且为理解中国当代土地产权制度提供了“锁匙”—只是人们以前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已。
我们将首先关注两种土地产权的不平等问题,然后分别探讨它们各自内部所存在的张力与冲突。
一、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产权的地位是否平等,又是否应该平等?对于今天的中国人来说,这些依然是难以回答的问题。
尽管《物权法》试图通过“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的一般性规定来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产权进行“平等保护”,2但如果宪法上梳理不清,那么其不但要承担“违宪”的“罪名”,而且也根本达不到对产权平等保护的目的。
那么《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的“真义”为何呢?我们需要从意识形态逻辑和法律自身的逻辑分别讨论。
(一)意识形态的视角如果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角度来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肯定是无法与全民土地所有权实现地位的平等,因为生产资料乃至生活资料的全民所有(在民族国家的语境下,其表现为国家所有)是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前进方向,而集体所有制不过是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无法迅速实现全民所有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过渡步骤和权宜之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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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设计(论文)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评析年级: 09学号: 0902090004姓名: 崔宁专业:土地资源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评析摘要:本文从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土地产权的定义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入手,深刻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办法。
关键字:土地土地产权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一、中国土地资源现状(1)土地类型多样。
其中湿润、半湿润区土地面积占52.6%;干旱、半干旱区土地面积占47.4%。
从地形高度看,从平均海拔50米以下的东部平原,逐级上升到西部海拔4000米以上的青藏高原。
(2)山地面积大。
山地(包括丘陵、高原)面积约633.7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66%。
全国1/3的人口,2/5的耕地和9/10的有林地分布在山地。
(3)农用土地资源比重小。
中国土地总面积很大,按现有技术经济条件,可以被农林牧渔各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资源仅627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65%。
其他约1/3的土地,是难以被农业利用的沙漠、戈壁、冰川、石山、高寒荒漠等。
在可被农业利用的土地中,耕地和林地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耕地约1.35亿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林地约1.67亿公顷,占17%。
(4)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据统计,在天然草地、蔬林地、灌木林地和海涂中,尚有适宜于开垦种植农作物、发展人工牧草和经济林木的土地约3530万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7%。
二、土地与土地产权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人类目前和未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
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
三、关于对土地产权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土地的产权上分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种基本形式,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单向的,即只能由集体转向国有,不能逆转,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能取得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只能由集体所有,只有在出现国家征收情形后才能转为国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具体的取得的形式、流转的方式可以有多种。
四、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政策绩效(一)解决了合作社时期监督困难的问题, 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效率合作社的生产规模大, 人数多, 个人的兴趣、能力和禀赋不同, 付出的努力会不同, 由于监督成本过高, 难以实现,很多人会选择偷懒,搭便车,当退社自由被剥夺后, 变为一次博弈, 因而大家的积极性都不高, 效率低; 而在土地承包制中, 农民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投入的劳动, 精力增多, 产量也会增加, 那么收入就会增加, 于是就能实现自我监督, 不会再轻易地偷懒。
由于收益增加的归属由全队改为自己, 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提高,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的可能性。
其次, 与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 土地少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由于个人农产规模小, 耕作主要依靠人力和蓄力, 机械化水平也非常低, 养活众多人口的压力很大。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离用好每一寸土地, 进行精耕细作。
(二)实现了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国家和集体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户家庭具有土地的使用经营权,这一制度设计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
1952年到1978年,实行土地承包制前,农业总产值增长仅为2.9%,而在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业总产值增长达7.7%,增长了4.8个百分点。
农民不再是为集体而生产劳作,不再靠平均主义获得报酬,而是与自身的劳作效率和数量有关。
因此,农户都自觉积极组织生产,不再需要监督和强制手段,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监督成本等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效、飞速发展。
(三)有利于运用比较优势, 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各家各户的土地与劳动力边际产出是不尽相同的, 在生产队体制下, 各地区的粮食主要在本地区进行分配, 各管各的, 资源相对停滞。
而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 又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生产各种粮食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户和地区间可以进行交换。
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我国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则为实现农村劳动力人口的转移提供了契机。
主要原因有三个:首先,农民的生产自主权扩大,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改变原来没有自主权,陈旧的生产经营模式,拥有了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益;其次,单位人发挥的效用增大。
由于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效率也就提高,劳动力出现剩余。
这为开发新产业创造了条件,也为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最后,突出发展优势农业。
农户们开始向自己有优势的作物方向发展,从而生产出了品质好,产量高的农产品。
(五)为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土地承包责任制,农民有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农民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的收入自然有了提高。
同时,土地承包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一部分地区可以依靠地理位置及资源优势率先发展起来,由部分富裕带动整体富裕使得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成为可能。
总的来说,土地承包责任制结束了低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一定程度上彻底解决了中国粮食产量不足、人民难以温饱的危机,为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农业基础。
同时,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五、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一)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现阶段,家庭承包制依然展现着强大的生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制在推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问题上越来越表现出制度上的束缚性和滞后性。
这根源不在于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而是家庭承包制自身的产权制度缺陷。
1、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现阶段,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村土地产权仍然存在着多元主体,而且产权主体界定模糊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但“集体”的概念显得含糊,有乡、村、村民小组三个层级,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代表。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必然形成三个层级对同一块地都拥有所有权和控制力,甚至以此为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而农民实际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
2、土地产权内涵残缺产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是一组权利的集合。
完备的产权一般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是不充分的、不明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耕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其他重要权利则是残缺的,并没有得到界定。
农民不能将承包地作为资产抵押获得贷款来发展农业生产,更不能运作承包地获取财产性收益和经营性收入。
3、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但这只是满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性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其稳定性。
现实执行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存在不稳定的现象。
一方面,家庭承包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必然按成员均分土地,结果导致农地经营规模细小和分散,土地调整频繁,农户对承包地缺乏稳定预期,资产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
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比较有效的转移,这为增强农业规模经济效应、实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这种理想情况并没有出现,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不健全。
家庭承包制虽然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权,但产权内容严重残缺,导致土地缺乏流转权利及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于是土地产权交易难以进行,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受到阻碍。
(二)现阶段国有土地产权制度缺陷1、土地所有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界定不清。
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字面意义上说,这里的国家当然是指中央政府,但是这样的界定并不清楚。
因为地方政府同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土地分散在各地,土地开发利用、出让转让都是由地方政府实施。
但是,由于法律界定模糊,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碰撞和摩擦。
表现为对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的矛盾以及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的“土地违法案件”。
2、缺乏土地产权的人格化代表。
所谓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国家在代理全体人民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
虽然全体人民理论上可以按人数均匀地拥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但谁都没有实际上的支配权。
在国家机构内部,土地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土地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争执一直没有停止。
退一步说,即使如目前国家明确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代表人资格,但后者作为行政机构,如何象自然人那样行使土地产权并使之最大限度的增值,仍是难以想象的。
3、土地所有权、开发权和使用权之间关系混乱。
到目前为止,许多土地开发公司都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
除少量靠竞争机制获取的土地外,开发公司绝大部分的土地是凭借特权低价甚至无偿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通过开发后加价出售大发横财,占有了本应属于政府收入的地租。
土地使用权问题除了前述的使用权内涵界定不清外,在执行上的双重标准也造成了混乱:与按市场方式获得有限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相比,原有无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如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国有企业等变相以土地入股分成、出地合建住宅分成、转租转卖等经营行为大量存在,政府对此无可奈何,造成了严重的“使用者控制”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