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发展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近年来环保领域的重要进展之一,在国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许多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通过探究国际经验,借鉴优秀经验和做法,可以对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就国际上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相关的几个案例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挪威的气候和森林制度挪威在立法上非常重视生态保护,早在1992年就颁布了《挪威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2001年,挪威推出了气候和森林制度,通过税收政策实现了碳捕捉和生态保护的相互补偿。
具体来说,挪威通过给予零排放车辆减税、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鼓励居民和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挪威政府会通过环境出售、森林激励措施等方式,为生态运动作出贡献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物质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这种气候和森林制度,不仅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还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效果。
因此,在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借鉴挪威的经验,探索出类似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政策形式。
二、加拿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加拿大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这个国家在环保领域的立法非常严格和完善。
例如,加拿大在2012年便实施了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意在通过碳排放的物价机制,鼓励企业和公民减少碳排放,实现全社会的碳减排目标。
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核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加拿大政府实施了“碳税”政策,建立了一个碳排放减排的市场系统。
该市场系统涵盖了加拿大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每个碳排放权的价格都由市场自行决定。
企业如果能够在自身生产过程中减少碳排放量,就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更高的收益。
而企业如果没有办法实现减排目标,就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碳减排的机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受到破坏或影响后进行的补偿性保护与修复,目的是为了延缓或减缓生态系统的退化和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
而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则是指国家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法律规定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国际上,各国对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不尽相同,本文将对国际经验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借鉴。
一、概述二、国际经验1. 美国美国是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较早和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清洁水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河流与湖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同时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管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对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细致的界定,确保了环境生态补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 欧洲欧洲国家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欧洲联盟制定了《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补偿标准等。
欧洲各国在实践中也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3. 澳大利亚三、启示1. 完善法律规定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和监管。
2. 加强公众参与在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公众的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建立监管机制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结语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探索。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探究,可以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将得到有效的建设和完善,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

他(湖、水库等);员工:全职员工80名、兼职60名;预算:56亿英镑;人口:25,500,大多集中在4个村庄;土地权属:83%私有;14.5%林业公司所有;1.5%国家信托公司所有;1%国家公园所有。
北约克摩尔斯农业计划(North York Moors Farm Scheme)是英国1985年环境法要求在农场经营中优先考虑生态保护的实施案例。
1990年,北约克摩尔斯农业计划开始实施。
依据1981年英国《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第39条的规定,农场主和国家公园主管机关按照自愿参与原则达成协议,目的是对促进并增强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价值的农场主提供补偿。
该计划一共达成了108份协议;包括了90%符合条件的农场主和7441公顷土地;经费从1990作为该计划基础的法律在计划的实施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1年英国《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第39条规定:“(1)相应主管机关(如国家公园)为了保护或增强自然景观的优美或其他无论是位于乡村还是在其他区域的土地的宜人美感价值,或是为了增进自然景观带给公众的快乐,可以与有兴趣的任意土地经营人在特定时期或无期间限制的时间内达成契约。
…可以包括由相应主管机关根据对契约的目的而明确的必要的或有利于实现保护目的的附带的和结果性的义务规定(包括由一方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该计划的成效是多元的,在转移增加生产的压力、鼓励低密度种植、确保环境保护、刺激地方就业、保持个体农场主管理其农场事务生态实践提供补贴。
为了获得政府的补贴和对实施专门措施的额外奖励,自1993年以来农民们致力于提供持续性生态服务的努力。
1996年《联邦农业法》进行了修订。
1996年的宪法修订案也将直接收入所得与生态管理的最低要求联系在一起,此修订在公众投票中得到78%的民众的支持。
这同时反映出此后出台的与保护生态相关的农业政策获得了公众的高度支持。
1992年重建法》依据农业的可持续性对三个层次的农业发展提供财政和补偿支持:第一层次是支持特定的生物类型,如广阔的草地和牧场、高杆果树和树篱;第二层次是支持比保护性农业更高的生态标准的农业生产。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生态补偿理论是指通过经济手段对生态系统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生态补偿的核心思想是“污染者付费、受损者受益”,即由污染者提供经济补偿,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部性理论:生态损失是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污染者不必承担全部损失,而受损者却无法获得足够的补偿。
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让污染者为外部性造成的损失负责。
2. 公平原则:生态环境是公共资源,应该由全社会共同保护和受益。
生态补偿可以实现污染者与受损者之间的公平关系,从而消除生态资源的非均衡分配。
3. 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可以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支持,从而保证生态环境的长期稳定。
生态补偿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行为: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建立生态补偿的机制和标准。
制定环境保护法和资源税法等法律,明确污染者应该承担的补偿责任和金额。
2. 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使污染者与受损者之间进行生态补偿。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污染者购买减排配额,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3. 生态补偿项目:通过实施生态补偿项目,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污染企业可以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改善水质;也可以种植树木和草地,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
4. 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决策和实施应该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和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公共听证会、提出意见和监督等方式,确保生态补偿的公正和有效。
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让污染者承担责任,受损者得到补偿,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资金使用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提高生态补偿的效果。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摘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仍处于探索和起步的阶段。
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们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
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可以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维护人们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构建补偿机制时,必须将自然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应该适时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施条例,从法律体制上保障生态环境补偿得以良好的实施,统筹推进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完善;法律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物质保证。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出来。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况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随着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日益确立,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一、生态补偿机制立法概况(一)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发展概况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就通过立法采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但是目前各国都未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
长期以来,各国都是在国内的环境法律和其配套法规政策来体现的。
美国是最早开始出现生态补偿性质的国家之一。
早在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中就规定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土壤银行计划”。
该法主要是用停耕一部分土地的办法来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保持水土资源,银行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并对按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
在矿产资源领域,1977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了复垦违约金制度和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国际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及中国研究进展

国际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及中国研究进展作者:张海欧宋玉郝明亮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11期摘要:文章列举、分析了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典型案例,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行对比,分析了实践差距,提出在生态系统服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自然资源资产权属、流域补偿协作机制、生态补偿效益评估、资金来源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完善,以建立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国际;经验;中国;长效机制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11-0-02DOI:10.16647/15-1369/X.2020.11.109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WEC) and research progress of WEC mechanism in ChinaZhang Haiou,Song Yu,Hao Mingliang(Hebei xiaorun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Ltd.,Shijiazhuang Hebei 050000,China)Abstract:This paper compares the research progress and practice gap of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 China by analyzing and listing the typical cases of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foreign countri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long-term mechanism of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t is suggested to improve the ecosystem service,compensation standard and mode, property right of natural resources,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benefit evalu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ource of funds and 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Key words:Watersh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International;Experience;Domestic;Mechanism20世紀90年代,随着国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的高度关注,流域治理领域开始逐渐引入生态补偿机制。
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

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1. 引言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是欧洲联盟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提供经济激励,鼓励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采取可持续的农业实践,减少农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背景农业是欧盟成员国的重要经济部门之一,但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对环境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传统农业方法包括大规模化生产、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土地过度利用等,这些做法导致了土壤侵蚀、水源污染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并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应运而生。
3. 方案内容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的核心理念是鼓励农民采取可持续的农业实践,以减少农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该方案提供经济激励,以鼓励农民采取以下措施:3.1. 有机农业有机农业是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方案鼓励农民过渡到有机农业,即不使用化肥、农药和转基因作物的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不仅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还改善了土壤质量和农产品的品质。
3.2. 水资源管理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要求农民合理使用和管理水资源。
该方案鼓励农民采取节水措施,如灌溉系统的升级和利用雨水。
此外,该方案还要求农民减少农田排放和灌溉水的污染,保护水源的水质。
3.3. 土壤保护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致力于保护土壤质量。
方案鼓励农民采取措施来减少土壤的侵蚀、提高土壤肥力,并保护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土壤生物多样性。
农民可以通过采用保护性耕作、合理施肥和植物多样性来实现土壤保护的目标。
3.4. 生物多样性保护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要求农民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农业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
这些措施包括保护和恢复自然生境,促进有益昆虫和鸟类的栖息地,以及减少对农业化学品的使用。
通过保护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可以提高农作物的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对农药的需求。
4. 实施和管理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方案由欧洲联盟的农业和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方案的实施依赖于欧盟成员国的配合和参与。
农业生态补偿中国与美国的政策对比

农业生态补偿中国与美国的政策对比近年来,农业生态补偿成为各国农业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农业大国,在推行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各自有着不同的做法和效果。
本文将就中国和美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进行对比,探讨其特点和差异。
一、政策背景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之一,面临着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农田土地资源减少等问题。
为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积极推行农业生态补偿政策。
而美国作为经济发达国家,在农业生态补偿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二、政策目标中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旨在提高农田生态环境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通过引导和扶持农民转变耕作方式,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加强农田水土保持措施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美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注重维护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美国政府通过设立农业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农民采取保护水资源、减少化学农药使用、实施农田水利工程等措施,以促进农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政策实施方式中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和奖励机制。
政府对转变耕作方式、推广有机农业等做法给予财政支持,同时通过奖励措施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态补偿项目。
美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则更加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在农业环境保护基金的支持下,鼓励农民参与环境农业项目并提供市场销售和回收保证,以此吸引农民积极参与生态补偿活动。
四、政策效果中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通过引导农民转变耕作方式,推广有机农业等举措,农田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然而,由于地域差异较大,政策实施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美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农民的意识和参与度得到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稳步提升。
农业环境保护基金的建立和市场机制的引入,有效推动了农业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在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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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发展一、国外生态补偿的实践1、美国美国一些地区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时注意到,单独采用收费手段并不是十分有效的,需要与其它手段结合起来使用[王学军、李健、高鹏、庄国泰. 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的若干理论问题及收费效果测算研究[J]. ,例如,某些破坏者可以将收费通过价格升高转嫁给其它部门或消费者,尤其是对于垄断部门,他们可以并不采取措施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另外,有些生态问题也不适于收费,而只能采取直接管理的办法,如濒危物种的保护。
对此,通常采取多种措施综合予以解决。
例如露天采煤可以造成植被破坏、土壤侵蚀、河流淤积等问题,通常采取如下措施:(1)对煤炭开采征收开采税(费),或对采出的煤炭征收级差开采税,征收的费用可用于复天等。
(2)按法律规定由采矿者对遭受损失的临近土地所有者赔偿损失。
(3)由政府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其执行。
(4)在开采前交纳保证金,复田之后发还。
(5)要求提交详细的工程和地质资料、开采计划、复田计划,以监督之。
(6)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在授予露天采矿许可证之前举行听证会。
由政府负担复田工作,资金来源即第4条所述之保证金。
美国1986年开始实施的湿地保护No-Net-loss政策等都体现了生态补偿原则。
“美国由于在20世纪30年代遭受特大洪灾和严重的沙尘暴从而选折了保护性退耕这种政策手段。
隐藏在该项目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就是对原先种地的农民为开展生态保护、放弃耕作的机会而由此所承担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补偿资金完全由政府提供。
但美国在具体实施项目时则采用了市场机制并遵循了农户自愿的原则。
美国的保护性退耕计划以合同制方式分阶段实施,每一阶段的保护目标不尽相同。
合同期一般为10-15年。
合同期满时,政府允许农户在对当年农作物的市场行情和政府所提供的补偿标准作比较后,确定是否继续参加下一阶段的退耕项目。
”[龚亚珍世界各国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林业科技研究[J]2002年第3期]2、德国在德国,一些州试图通过制定法规等手段和其它方法限制非城市地区的开发,以保护自然资源,其中采取的一个方法就是当恢复手段不起作用或不够时,征收一种自然保护特别税[王学军高鹏庄国泰国外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情况(资料)调查报告],例如,在Baden--Wurttemberg州,按照州自然保护法,征收一种补偿性的特别税,其收入放入一种特别的自然保护基金,以促进和资助自然环境的保护。
类似地,在砍伐树木的企业中征收一种植树税,如果不能植树,还要交纳辅助森林保护税,收税地数量按照付税者从砍伐树木中得到地利益和对树木地有害影响来确定。
得到地利益越多,对树木地影响越大,则收取的税的数额越大。
Hesse州的法律与之类似,如果通过重建和补偿不能完全恢复对于自然环境的破坏,那么责任者必须付一种特别税,这种税的征收水平也与环境所遭受的破坏和付税者的收入相关,这种就可以与真正的恢复费用或破坏环境的人的收益相适应。
按照法律,补偿或替代性措施应完全在同一地区进行,不得移至它处,其所需款项就来自税收。
3、法国对于自然区域和敏感性区域,征收一种部门税[王学军高鹏庄国泰国外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情况(资料)调查报告]。
1960年通过了一个法律,授权在绿色区域收取一种部门费,收取的费用与公众的捐助一起作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对建筑项目也收取一定税款,以建立一个基金,用来资助绿色区域或森林区域向公众开放,这种税收包括每个建筑物的特定税款数额,并且还按照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按比例收取附加的税款。
1976年的法律改革了城市规划的规则,将原来的征税改变为由开发者支付用于增加这些地区舒适性的税款,税率被定在全部不动产价值的1%—2%之间,并按照行政和财政规则计算。
按照1985年的法律,这种税又被当作自然和敏感区域的部门税。
尽管计算的模式仍保持不变,但税收的用途已扩展为包括建立和维护道路。
这种税在部门的全部土地上征收,但有一些例外,如农业建筑、公共服务建筑、历史建筑物,以及授权的某种社会建筑项目。
4、日本“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
早在19世纪后期,就开始实行保安林制度,对被制定为保安林的民有林给予各种补偿;二战以后,为了尽快恢复战时遭到严重破坏的森林资源,日本实行了以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制优惠等为核心的私有林经济扶持政策;在民间层面上,日本还设立了”绿色羽毛基金“制度,通过社会集资对森林资源建设事业进行支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林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现有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维持森林生态功能的需要,为此,日本各地积极探索各种新的补偿机制,征收水源税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1、保安林制度。
1)所谓保安林是指为防止公共灾害的发生,维护国土安全,增进国民福利而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指定的,以发挥森林生态公益林机能为主,森林经营方式和木材生产受到一定限制的森林。
日本的保安林相当于我国的防护林。
2)补偿对象,日本的保安林一半以上是民有林,补偿对象只限于私有林主及市盯村、森林组合等森林经营者(统称森林所有者等),对于国有保安林则不存在补偿存在补偿的问题。
3)补偿方式。
一下5种补偿方式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补偿体系,补偿条件是相对独立的。
对于同一块林地,只要符合补偿条件,可以获得2项以上的补偿。
损失补偿,即对于由于禁伐折伐等采伐限制给森林所有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按年度给予全额补偿。
税制优惠,对于被指定为保安林的森林和林地,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包括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转让税等。
财政补贴。
对于保安林的割灌、除草、打枝等抚育作业以及采伐以后的更新造林,给予高于一般林地的财政补贴。
政策性贷款。
凡《森林经营计划》符合所定条件的保安林所有者,经申请可以获得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提供的低利率、长期限的政策性贷款。
例如,一般造林、营林项目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为1.85%,偿还期限为30年,首付期限为20年;而对于保安林,政策性贷款利率为1.7%,偿还期限和首付期限均为30年。
项目支持。
在减灾防灾上确有必要时,还可以优先申请国家治山计划公共事业项目,开展森林密度调整和相关的工程措施。
4)经费来源日本用于保安林补偿的经费主要有2种来源。
一是中央财政预算,二是地方财政预算。
具体分担如下:用于损失补偿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2:1分担。
减免税的分担是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为地方税,由于保安林减免税所发生的减收由地方承担;继承税和转让税为国税,由于保安林减免税所发生的减收由中央承担。
用于造林营林补贴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2:1分担。
2水源税制度。
水源税,又称森林环境税,是为促进上游森林管理,维持森林的健全性,保证森林所具有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缓和洪水、调节水量、净化水质等公益机能的持续、正常发挥,而向下游受益者(水源利用者)征收的特殊税种。
日本的水源税属于地方税的范畴,但不纳入地方财政,只是依托县民税完成征收过程,而税金则全额存入“森林环境保全基金”,由专门委员会管理,税收成本不得从税金中扣除,这是与一般税收不同的;其次,水源税属于法定外税,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设立的税种,而是由地方自主决定的;第三,水源税属于目的税,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其目的不是对森林所有者损失的直接补偿,更接近于对生态效益的补偿;第四,水源税属于临时性税种,规定了明确的征收期限;第五,水源税与一般环境基金不同的是,它是通过立法手段确立制度,由县民出资的生态补偿基金,具有强制性;第六,水源税具有参与性的特点,无论是制度形成过程,还是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都有各个层次人士的参与,体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理念。
”[王登举日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及最新实践世界林业研究[J]2005年第5期]5、巴西“巴西在恢复退化的林地和增加保护区面积的进程中成功发挥了经济激励手段的积极推动作用,如巴西的法律规定在亚马孙河流域范围内任何土地所有人必须保证在其所拥有的土地上使森林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
但有些土地所有人拥有的土地农业的边际生产力较高,林业的边际生产力远远低于农业,而且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所产出的边际效益较低,因此,为了获取较高的报酬他们往往甘愿触犯法律进行毁林开荒经营农业。
相反,有些土地所有人拥有的土地农业的边际力很低,因此,他们愿意把森林覆盖率保持在高于80%的水平上,这种较高的森林覆盖率对整个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政府允许那些从农业生产中获得较高收益但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地农户向那些把森林覆盖率保持在高于80%以上地农户购买其开采森林地权利,从而使整个地区地森林覆盖率努力保持在国家所规定地80%的标准。
这种机制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河生态效益,交易成本很低。
”[龚亚珍世界各国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林业科技研究[J]2002年第3期20页]6、哥斯达黎加“哥斯达黎加采用市场手段为私人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效益提供财政支持。
另外,哥斯达黎加还利用可确认的贸易补偿这种市场手段从国际市场上为哥政府进行生态保护寻求财政支持。
可确认的贸易补偿(CTO)是指能在国际市场上转让或销售温室气体释放物,这些释放物用减少的或被吸收的碳当量来表示。
当一个外国投资者购买了一个CTO(如通过重新造林或开展林业保护的方式来购买CTO,该投资者就额外地为哥斯达黎加提供了财政支持。
”[龚亚珍世界各国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林业科技研究[J]2002年第3期20页]二、国外生态补偿的立法发展西方国家良好的生态服务的提供大多依赖于其先后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
1、美国美国在工业化发展时期(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于1873年制定了《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1877年制定了《沙漠法》,在这段时期还完善了《森林法》等[ 戴星翼俞厚未董梅生态服务的价值实现[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91]。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SMCRA)根据SMCRA,任何一个企业进行露头矿的开采,都必须得到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SMCRA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
1980年颁布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Act),即现在所称地超级基金法案(Superfund)。
另外,美国还有一些法律规定具体的环境补偿行为,如湿地补偿法规定,如果房产商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损坏了湿地,必须在相应区域内创建一块相同类型的湿地,如果占用的使盐诏湿地,补偿重建的也应当是盐沼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