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分类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由于放射性物质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潜在的危害,正确处理和储存放射性废物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储存步骤,并分点列出。
一、处理放射性废物的步骤:1. 放射性废物分类:将放射性废物按照特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通常包括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射性废物。
2. 分析和检测:对放射性废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检测,确定其中所含放射性物质的类型和浓度。
3. 表面处理:对放射性废物表面进行清洁和处理,以减少废物的辐射量。
4. 体积压缩: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体积压缩,以减少废物的占地面积和运输成本。
5. 固化处理:将放射性废物与适当的固化剂结合,形成固体或块状物质,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泄漏风险。
6. 包装和封存:将处理后的放射性废物进行严密的包装和封存,防止辐射污染和泄漏。
7. 标识和记录:对包装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废物的来源和储存信息清晰明确。
二、储存放射性废物的步骤:1. 储存巡视和检查:定期进行储存区域的巡视和检查,确保储存容器完整无损,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2. 辐射监测:实施辐射监测措施,对储存区域内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3. 储存设施安全防护:建设和维护合适的储存设施,包括防辐射屏障、连续气压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等,以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储存。
4. 安全运输:采取安全可靠的运输手段和措施,如专门的运输容器、密封车辆等,确保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计划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6. 长期監督和管理:对储存放射性废物的区域进行长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以上的处理和储存步骤,我们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放射性废物,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同时,每个步骤中的细节和措施都需要严格遵守,并且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操作和监督,以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和储存。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一、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
1、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各种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水中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原子试验室空气中的放射性气体、辐射处理工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
2、非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非放射性物质,如有机液体废物、金属杂质废物、无机废物等。
二、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活性水平:
1、高活度废物:活度高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强度,易受外部影响,具有较强的毒性、污染性和危害性,一般需经过净化处理,才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处置。
2、中活度废物:活度在报废浓度标准上下浮动的放射性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和污染性,但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衰减处理,可以安全地存储较长时间,也可以不经过净化直接进行处置。
3、低活度废物:活度低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具有毒害性和污染性,也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可以不经过净化和处理直接进行处置。
三、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半衰期:
1、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为几个月到几年,其有比较强的放射性危害,有较快的放射性衰变速度,需要加以妥善处理和储存,防止外界污染。
2、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在几个月到几十年间的放射性废物,其输入放射性强度与长期危害关系不是特别的大,可以通过运输和安拆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3、长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超过成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放射性废物,具有较长
的排放时间,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和毒性,一般需要严格的安全保护,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GB9133-19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2
6.1 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大于 7.4× 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 辐射体,比活度大于 3.7 ×105Bq/kg 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 92,半衰期大于 20a 的 辐射的放射性核素) 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 3.7 ×106Bq/kg 的为超铀废物。 6.1.3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 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 6.2 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 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 60d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7Bq/kg 。 6.2.1.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7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1.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2 含有半衰期大于 60d,小于或等于 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2.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2.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3 含有半衰期大于 5a,小于或等于 30a 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6×1011Bq/kg 。 6.2.3.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0Bq/kg 。 6.2.3.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0Bq/kg 。 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 30a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4.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9Bq/kg 。 6.2.4.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9Bq/kg 。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XX
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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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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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汇报人:XX
放射性废物分类、产生及最小化

废物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意义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将废物分 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和处置。不 同类型的废物要采用不同级别的包装和运 输,并实行不同要求的监测和监督。因此, 放射性废物的正确分类,是实现放射性废 物科学管理的前提。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放射性废物的区分
• • • • • • 放射性废物和免管废物:0.01mSv 短寿命和长寿命低中放废物:400Bq/g 短寿命低中放废物:10~20T1/2 长寿命低中放废物:地质处置 高放废物:释热率2KW/m3,深地质处置 伴生矿废物:特殊,灵活处理
我国的放射性废物分类
国家标准:根据IAEA提出的建议,修订颁布了放 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1995)。 • 先按物理状态: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 • 再按比活度:高放、中放、低放、豁免废物; • 固体废物按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类。
4、废物减容
可压缩废物压实处理 破碎割切减少废物体积 水泥固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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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 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 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 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 的等级。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固体放射性废物比活度Am(Bq∕kg) 低放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目的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管理,保障医疗活动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用放射废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确保医疗废物处理安全和环保。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综合医院、诊所、诊疗中心等所有产生医用放射废物的医疗机构。
三、放射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用放射废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另一类是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1. 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包括:机体内放射性标记剂、不经再处理的机体外放射性进入患者体外的废物、诊断用放射性同位素剂等。
2. 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药剂残留物、放射性同位素源的废料、辐射源废物等。
四、放射废物管理原则1. 预防原则: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监控和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
2. 分类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3. 储存原则: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标准的医用放射废物贮存室,分别贮存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避免交叉污染。
4. 处理原则: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理过程安全、有效。
五、放射废物的监测和控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产生的医用放射废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量符合规定标准,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医用放射废物的泄漏和污染。
六、放射废物的处理方法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用放射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医用放射废物的分装和贮存:医疗机构应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装、包装和贮存,确保医用放射废物在处理过程中不泄漏和污染。
2. 安全处置:医用放射废物应交由具有合格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采取革除、掺和、同位素矫正、分配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在医疗机构中,医疗放射性废物可以分为两类: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其中,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头、手套等一次性器械,以及被污染的纱布、绷带等。
液体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溶液、洗手间废水等。
针对这些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分类收集: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废物的制度,将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分开存放,确保不发生混合。
为了方便分类收集,可以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不同颜色的废物箱,以便于员工正确分类投放。
2.密闭包装:对于放射性废物,应采取密闭的包装方式,以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被污染的注射器、手套等一次性器械应密封在塑料袋中。
同时,还可以使用特殊的密闭容器储存放射性核素溶液等液体废物。
3.标识和记录:医疗机构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标志,以防止误操作和发生意外。
同时,还需要建立废物记录系统,记录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日期等信息,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4.定期收运:医疗机构应与具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合作,定期安排废物的收运和处理。
这些废物处理单位需要具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资质,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
在废源处理方面,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原位处理:医疗机构可以在院内设立废源处理设施,对废源进行处理。
一些小型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放射性核素沉淀仪等设备,通过放射性核素沉淀、沉降等物理化学方法将废源处理为固体废物。
2.外包处理:医疗机构也可以将废源外包给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这些单位通常具备更专业的处理设备和技术,能够有效处理各类废源。
无论是医疗放射性废物还是废源,处理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处理时,应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定期开展回访和检查,确保废物的处理符合规范,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总之,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的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理制度,采取分类收集、密闭包装、标识和记录、定期收运等措施,并与具备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合作,以确保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88)1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2.1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放射性气载废物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105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2.4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众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3.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表示。
3.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4.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DAC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
4.2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第I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4DAC 公众。
4.2.2第II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8DAC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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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类方法未考虑废物中与辐射危害无关的非放射性有害组分。 非放射性有害组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
第三条 本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安 全处置为目标,根据各类废物的潜在危害以及处置时所需的包容和 隔离程度进行分类,并使废物的类别与处置方式相关联,确保废物 处置的长期安全。
半衰期大于 5 年发射α粒子的超铀核素
半衰期
5.73×103a 5.73×103a 7.50×104a
96.0a 96.0a 29.1a 2.03×104a 2.13×105a 1.57×107a 30.0a
活度浓度 Bq/kg 1E+08 5E+08 1E+09 1E+10 5E+10 1E+09 1E+06 1E+07 1E+06 1E+09
第六条 原则上,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对应的 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 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如图 1 所示。
活 度 浓 度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 VSLW)
贮存衰变后解控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 HLW) 深地质处置
活度浓度 b (Bq/g) 1E+06 1E+04 1E+01 1E+04 1E+01 1E+01 1E+01 1E+04 1E+05 1E+02 1E+01 1E+01 1E+01 1E+04 1E+02 1E+01
活度 b (Bq) 1E+09 1E+07 1E+06 1E+06 1E+06 1E+06 1E+05 1E+08 1E+08 1E+04 1E+06 1E+06 1E+06 1E+07 1E+07 1E+06
—4—
第五条 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 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等五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 平放射性废物范畴。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概念示意图如图 1 所示,横坐标为废物中 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纵坐标为其活度浓度。放射性废物活度 浓度越高,对废物包容和与生性废物的活度浓度下限值为 4E+11Bq/kg,或释热率 大于 2kW/m3。
常见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如乏燃料后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高放 玻璃固化体和不进行后处理的乏燃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与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相比,矿物开采、 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废物的数量 巨大,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这类废物管理所使用的剂量准则 是以辐射防护最优化为基础制定的,监护的时间需要足够长,从而 确保废物处置满足安全准则。大多数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可以 在地表填埋设施中处置。
—9—
浓度上限值,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活度浓度上限值为 4 E+11Bq/kg, 且释热率小于或等于 2kW/m3。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一般来源于含放射性核素钚-239 的物料操作 过程、乏燃料后处理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等。
第十四条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废物所含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很 高,使得衰变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热,或者含有大量长寿命放射性核 素,需要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需要采取散热措施,应采取深地 质处置方式处置。
第九条 豁免废物或解控废物:废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极 低,满足豁免水平或解控水平,不需要采取或者不需要进一步采取 辐射防护控制措施。
豁免或解控废物的处理、处置应当满足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7—
第四章 放射性废物类别和限值
第十条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废物中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 衰期很短,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在解控水平以下,极短寿 命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一般小于 100 天,通过最多几年时间的贮存衰 变,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即可达到解控水平,实施解控。
附件
放射性废物分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 第三章 豁免与解控 第四章 放射性废物类别和限值 第五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证工作人员 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分类方法。
注:a,固体物质的解控水平以及批量固体物质的豁免水平。 b,小批量固体物质的豁免水平(通常适用于小规模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所涉及的数量最 多为吨量级)。
含多种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每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与 其对应活度浓度上限值的比值之和,应满足下列公式:
n Ci 1
C i1 i0
式中,Ci 为废物中第 i 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Ci0 为第 i 种 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上限值,n 是废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的数目。
活度浓度 b (Bq/g) 1E+01 1E+02 1E+02 1E+01 1E+00 1E+00 1E+00 1E+00 1E+02 1E+00 1E+00 1E+00 1E+00 1E+01
活度 b (Bq) 1E+06 1E+06 1E+05 1E+04 1E+03 1E+04 1E+04 1E+03 1E+05 1E+04 1E+04 1E+03 1E+04 1E+04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 ILW)
中等深度处置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 LLW) 近地表处置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 VLLW) 填埋处置
豁免废物或解控废物 ( EW)
豁免或解控
图 1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概念示意图
半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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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豁免与解控
第七条 豁免或者解控的剂量准则:在合理预见的一切情况下,
被豁免的实践或源(或者被解控的物质)使任何个人一年内所受到
第十六条 废密封放射源具有体积小、含单一放射性核素活度浓
— 10 —
度高的特点,需要根据放射性核素活度和寿命,通过评价确定废密 封放射源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主要术语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 活度浓度大于国家确定的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监护(有组织控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对废物场 地(例如处置场)的控制。这种控制可以是主动的(监测、监视、 修复工作),或者是被动的(控制土地使用),并可能是核设施(例 如近地表处置设施)设计中的一个因素。 贮存:是指将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 行保管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的 活动。 第十八条 本分类方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的有效剂量在 10μSv 量级或更小,而且即使在发生低概率的意外不
利情况下,所受到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 1mSv。
对于主要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大量物质,应当采用年附加有效
剂量不超过 1mSv 作为豁免剂量准则。
第八条 部分含人工放射性核素固体物质的豁免水平和解控水
平见表 1。
表 1 部分含人工放射性核素固体物质的豁免水平和解控水平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活度浓度下限值为解控水平,上限值一 般为解控水平的 10~100 倍。
常见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如核设施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土壤 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废物中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 度可以较高,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长达几百年时间的 有效包容和隔离,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处置设施中处置。 近地表处置设施深度一般为地表到地下 30 米。
核素
氢-3 碳-14 锰-54 铁-55 铁-59 钴-58 钴-60 镍-59 镍-63 锶-90 锆-95 铌-94 铌-95 锝-99 锝-99m 银-110m
活度浓度 a (Bq/g) 1E+02 1E+00 1E-01 1E+03 1E+00 1E+00 1E-01 1E+02 1E+02 1E+00 1E+00 1E-01 1E+00 1E+00 1E+02 1E-01
4E+05(平均) 4E+06(单个废物包)
表 2 中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上限值为 4E+11Bq/kg。 含多种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活度浓度上限值按照本分类方法第 八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来源广泛,如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离子交 换树脂和放射性浓缩液的固化物。 第十三条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废物中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 素,特别是发射α粒子的放射性核素,不能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 处置安全,需要采取比近地表处置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处置 深度通常为地下几十到几百米。一般情况下,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贮 存和处置期间不需要提供散热措施。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活度浓度下限值为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活度
常见的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如医疗使用碘-131 及其他极短寿命 放射性核素时产生的废物。
第十一条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废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接近 或者略高于豁免水平或解控水平,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应当 非常有限,仅需采取有限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可以在地表填埋设施处 置,或者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