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一、引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多样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渐上升。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类纠纷,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
二、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建议在制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同时,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应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确保各方对合同条款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三、加强风险评估与管理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应谨慎考虑是否发放贷款。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五、强化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的作用。
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强制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决。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
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还可以考虑采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些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优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以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金融借款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这些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难点和风险,给法院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对策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金融借款案件是指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
与其他合同纠纷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金额大、期限长: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金额通常较大,甚至可以达到数百万元以上,期限也比较长,往往需要数年或更长时间才能还清本息。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或拖欠款项,就会对借贷双方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2. 审理程序繁琐、时间长:金融借款案件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借贷合同的签订、资金使用、担保方式等,需要对各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权利义务的分析评估。
审理程序比较繁琐,审理时间也相对较长。
3. 法律规定复杂、技术含量高: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纠纷通常需要参照多个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担保法》、《金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这种复杂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一些智能化自动化的金融交易模式也增加了对法律审判技术的要求。
4. 风险把控难度大:由于金融借款案件金额庞大、期限长,在实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宏观经济数据、行业风险等多个方面因素,并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把控难度。
二、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的难点1. 债务人经济状况不清: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在金融借款案件中非常重要,但债务人往往会隐瞒或者虚报经济状况,从而使借款人难以弄清债务人的真实状况,而影响法院判决。
解决这个难点的方法可以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进行信用评估,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2. 证据收集和论证的难度:金融借款案件的证据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签署、资金的使用、约定的担保方式、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而且往往需要通过会计、审计等专业证人证明,对于法院和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和论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发布时间:2023-03-10T08:42:23.542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0月20期作者:梁杰飞[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进而导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矛盾越来越严重。
梁杰飞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清远 51151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进而导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矛盾越来越严重。
金融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关节点,其发展是否稳定,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
基于此,本文将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应对对策前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系到我国财政调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
在全球金融风暴过后,世界各地都在谋求经济的发展与稳定,面对着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信贷额度的大幅增加,如何在法律上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有序地发展,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风暴,成为当今世界上最需要关注的问题。
所以,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进行分析十分必要。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简述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银行为放款主体的借贷合同,由银行以放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由借款人偿还借款并偿付利率。
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有偿性、要式性和诺成性为特征的借贷契约。
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借贷契约。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一)企业自身的信誉度相对较低部分公司为了获得贷款,编造虚假的借款资料,骗取贷款,有些会注册新公司,还有的甚至用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联合担保,以此掩盖自己的公司存在诉讼案件、失信情况等问题,事实上,这类公司并没有还清自己的债务,征信存在一定的问题。
另外,有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支付期限,致使银行不得不起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研究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金融借款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在金融借款过程中,合同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通过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现状、原因、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为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的规范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现状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近年来,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纠纷案件数量更是呈爆发式增长。
这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类型丰富,包括逾期还款、利率纠纷、担保纠纷、抵押权纠纷等。
其中,逾期还款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3. 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存在不均衡现象,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较多,而内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
同时,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部分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2.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对借款人信息的掌握程度较高,而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息了解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这使得金融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容易产生欺诈、恶意拖欠等行为。
3. 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部分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条款,甚至故意违约。
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追讨欠款时面临较大困难。
4. 担保体系不健全我国金融借款担保体系尚不健全,担保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这使得担保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实际作用有限。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降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受宏观市场环境和自身产业结构的影响,浙江省安吉县经济运行延续趋势性下降势头,涉及小微企业的金融借款纠纷急剧攀升,安吉县人民法院对今年1至11月审理和执行的金融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成因,提出预防、规范建议,促进“引金融之水,浇实业之田”。
一、金融借款纠纷基本特点1.金融债务处于高发期。
一些中小企业盲目扩张生产能力,遭遇国家银根紧缩及市场不景气,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大幅增长,企业倒闭破产持续不断。
今年前11个月,该院共受理473件,同比上升52.7%;标的8.55亿元,上升2.14倍;其中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6件,占6.7%,标的2.31亿元;执行收案338件,同比上升64%;执结280件,执结率82.8%;到位标的2.8亿元,上升41%。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件,审结4件,2件为商业银行申请启动。
2.合同风险防范控制不严。
一是多保反成空保。
为降低借贷资金风险,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企业既提供三四家公司担保,又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以及配偶担保,个案被告人数平均“一拖六”,多则十三四人。
二是风险意识不强。
银行对担保企业和个人资产实力和诚信指数缺乏认真核查,在同一借款人未清偿前一笔贷款的情况下,时隔不久又发放大额贷款。
三是合同订立不严谨。
登记的房产、土地与实物不相对应;办理商品房抵押不规范,对附属车库、储藏室不作登记,影响抵押资产评估拍卖等。
3.银行抵押资产处置困难。
抵押物设置不够规范。
抵押物存在特殊性,如一幢大楼登记多本房产证,甚至出现一层一证现象,而且抵押给不同的金融机构,导致商业银行抵押权难以及时实现。
抵押房产拍卖常遭流拍。
由于偏远县市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加上尚未与银行建立“房产司法拍卖按揭贷款机制”,造成抵押财产处置落空。
腾空抵押物遭遇障碍。
债务人在抵押的厂房上设定长期租赁,以租金抵债形式占据抵押物,造成带租拍卖,影响变现价值。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2023至2023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
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
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
2023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
2023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
2023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
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
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
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
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
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
具体有: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金融市场也在飞速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这也导致了很多的冲突出现,严重地影响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
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充分重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存在的审理问题,其次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问题前言: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压力不断增加,加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薄弱,导致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有些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在处理的时候存在着许多制约法院工作的效率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充分明确当前存在的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纠纷案件的处理效果,从而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一)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合同应以付款地作为履行地,二是将接受汇款地确定为履行地,三是如果在贷出阶段出现了借贷双方的争议,则以借款地作为其履行地,如果还款阶段出现了争议,则以贷款地作为其履行地。
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应当将履行合同义务的场所作为当事人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一种双向契约,贷款方与借款方都应该根据合同要求各自对借款和还款负有责任,应该说,贷款方与借款方的所在地都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1]。
然而,借款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因此,仅凭双方均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将借款合同按照贷出和还款阶段来决定其履行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由首先将借款划出,首先完成贷款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不管是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还是在还款的过程中,都应当将贷款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除非各方另行有约,并双方同意。
(二)合同效力性问题目前,有不少企业通过投资进行联合经营,这些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收取高利息的短期投入,通常要比银行的利率高出一倍多,并且要从生产运营中获得收益,但是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没有什么风险。
金融业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金融业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都是金融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三)三、典型案例案例一金融机构主张对罚息计收复利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0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A银行为B公司提供借款14 000万元,用于采购水泥。
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时借款合同对利息、罚息和复利均进行了专门约定,其中罚息和复利条款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就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
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A银行即向B公司发放了全部借款。
经审理查明,B公司自2014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现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立即偿还A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欠付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外产生的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对罚息可计收复利,A银行要求B公司支付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为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息,不应包括罚息(即逾期利息),故法院对A银行要求对罚息亦计收复利的诉请未予支持。
■分析建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版本关于罚息和复利一般约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或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因此,多数金融机构在诉讼中依据上述约定主张对贷款利息和罚息均计收复利。
法院认为,对罚息能否计收复利首先要以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特别是在借款合同已明确区分利息、罚息用语时,如果仍仅表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那该种约定不能理解为当事人已达成对罚息计收复利的意思表示。
并且,在约定明确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罚息的结息方式,如果合同未约定罚息的结息方式,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诉请仍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本案情:2006年6月14日,贷款人A银行与借款人B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2.87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9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
贷款用途为用于呼和浩特市自来水项目。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B公司提供包括厂房土地和厂区内设备作为抵押物,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以其在A银行开立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质押给A银行。
此后B公司与A银行就相关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包括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依据借款合同,A银行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2.87亿元,B公司依约偿还了部分本息,但自2012年起发生欠息,至A银行起诉时尚有本金500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复利、罚息尚未偿还。
2015年2月,A银行就本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偿还欠付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并要求就抵押物及质押账户内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经审理,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即时偿还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并准许A银行以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因质押账户内的应收账款未办理登记故对A银行要求以质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未予支持。
该判决现已生效。
■ 分析建议: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约定以项目收款专用账户进行质押,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
上述约定形成于2006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未做具体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并施行,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但A银行对此未予重视,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始终未办理相应出质登记,致使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其要求质押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建议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另,本案借款合同系长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长达9年,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抵押物包括了部分动产,且合同期内A银行对相应抵押物的实际状况未进行有效监督。
据B公司自称,部分动产已经灭失或者改变性状,给案件处理亦造成一定影响。
建议金融机构对于长期借款合同慎重考虑动产担保,即便有必要采用动产担保,亦应对相应动产实际状况及时进行监督。
案例三银行在无过错情形下依据不真实的债权签订的保理合同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2013年9月,C煤碳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保理服务合同》及《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约定C 煤碳公司以转让未到期债权为担保方式向A银行申请保理融资借款,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
2013年9月16日、11月7日、12月24日,A银行先后通过C煤碳公司向B燃料公司出具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载明不同的总发票数和总金额。
B燃料公司在上述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均表示B燃料公司确认C煤碳公司已经按照《煤炭供需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本表所列发票所对应的全部义务,B燃料公司不可撤销地向A银行承诺于特定日期前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应的全部款项。
自2013年9月16日,A银行向C煤碳公司分三笔放款1.4亿元,期限届满后,C煤碳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其余本息均未能如期偿还。
2014年3月18日,B燃料公司(甲方)和A银行(乙方)签订了《备忘录》,载明:“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情况及其所确认的债权基本情况(略)。
二、甲方对上述债权的形成以及应对承担的付款义务没有异议,甲方应当在2014年5月9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备忘录》第一条中的全部贷款本息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亿零壹佰肆拾叁万壹仟元整(小写:101 431 000元)”,上述贷款本息中,本金部分由甲方直接承担付款义务,利息和罚息部分由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若在本条约定的付款日(即2014年5月9日)C煤炭公司不能支付利息和罚息,则甲方同意其在付款日(即2014年5月9日)直接向乙方支付。
2014年5月,A银行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燃料公司诉至法院,C煤碳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交《煤炭供需合同》的原件,且根据B燃料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该合同系C煤碳公司伪造,故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虽然A银行与B 燃料公司签订了《备忘录》,但该《备忘录》的内容仅是对A 银行受让C煤碳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进行再次确认并对B燃料公司还款期限和金额作出安排。
A银行以并非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向B燃料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A银行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4月1日, A银行以《保理合同》及相关框架协议和《备忘录》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而C煤碳公司、B燃料公司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C煤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亿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判令B燃料公司按照《备忘录》的约定与C煤碳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融资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还款义务。
■ 分析建议:法院最终认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有违诚信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实际借款人为C煤碳公司,但每笔融资款均是以A银行通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向B燃料公司确认受让债权的真实性为前提。
B燃料公司除一再确认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外,还反复承诺不可撤销地向A银行如期支付对应款项。
特别是在A银行到期无法收回融资款时,B燃料公司自行与A银行签订《备忘录》,再次明确承诺承担本金部分付款义务。
整体而言,B燃料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对由此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B燃料公司认为《备忘录》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因其未在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故仍应履行其在《备忘录》中所承诺的民事义务。
鉴于本案中的实际借款人为C煤碳公司,故应由C煤碳公司作为债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B燃料公司则应在其《备忘录》明确承诺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唯此才能充分保障交易安全,进而保障自身权益。
与之相对,由于一方的不诚信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亦无论其主观过错大小,均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商事审判侧重保护当事人的缔约机会公平,意思自治,本案遵循“承诺即应履行,过错即应担责”的处理原则,判令B燃料公司在其承诺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案例四保理合同中银行是否有权对买方和卖方同时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A银行与B公司签订《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国内保理(有追索权)业务;由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B公司(销货方)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向C公司(购货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追索权)》,告知C公司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指示C公司向A银行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并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A银行的指定账户或“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
如果B公司或C公司出现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A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有追索权)项下融资款项及时足额收回的情形,则A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立即回购A银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之后A银行与D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之后,B公司提出申请,将其对C公司(购货方)享有的应收账款98 823 759.54元转让给A银行;申请融资金额合计78 123 047.38元。
A银行向B公司支付了融资款78 123 047.38元。
B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追索权)》,C公司予以回执确认并承诺向A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最迟应于2014年12月9日支付货款。
但C公司未在最迟付款日履行付款责任,A银行分别向B公司、D公司、C公司发送了律师函,主张权利。
现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C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98 823 759.54元;2、判令B公司在融资金额78 123 047.38元及逾期罚息范围内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3、判令D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如C 公司未向A银行履行第一项义务,由B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在B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或D公司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A 银行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转回给B公司,在该被转回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免除C公司的相应付款义务。
经法庭释明,A银行首先要求C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98 823 759.54元。
C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A银行要求B公司就上述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 分析建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A银行是否有权对B 公司和C公司同时主张权利,即向C公司继续主张应收账款的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