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第04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商务签名法

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 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起来的字符、编 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数据电文法律制度x

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同时有 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活动中违反安全法律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
救济途径
受到电子商务安全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和救济。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
总结词
网络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 或展示他人的版权作品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详细描述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中,一些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 能会在网络上擅自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版权作品 ,如盗版电影、音乐、软件等。这些行为可能会侵犯 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发版权纠纷。在案例分析中 ,我们可以看到需要加强对版权作品的保护和管理力 度,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 身的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版权成果。
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
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应用,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电子 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推动建立 国际统一的电子商务安全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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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网络诈骗案例分析
总结词
网络诈骗是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诈 骗者利用虚假的网站、链接或电子邮件等手段诱导受 害者点击,骗取个人信息或财产。
电子商务应公开透明的隐 私政策,保障用户的知情 权。
隐私保护的合规性
电子商务应符合国内外隐 私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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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安全法
第04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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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收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 属于发件人的,不可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 送。 (2)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 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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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 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 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 认收讫。 (4)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 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 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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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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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规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2条规定: “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而言,不 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以意旨的声 明或其他陈述,来否定其有效力、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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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数据电文的归属规则
目的:不仅在于确定所接收信息的发送人,即 意思表示的主体,而且在于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对 其意思的事后抵赖。
凡一项数据电文确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或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则就发端人与收 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所收到的数据 电文视为发端人所要发送的电讯,并按此推 断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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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9条作了相应规定: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发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 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事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概论第4章李琪

2.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方面的法律问题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法律 问题。 《电子签名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 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 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 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 储存的信息。
3.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 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 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概论
第4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4.1 电子商务法概述 4.2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 4.3 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4.4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4.5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及内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1 电子商务法概述
4.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2 电子商务法的调制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 其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age)为交易 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大额电 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电子资金 划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第四,电子支付中的法 律责任,主要包括电子支付的差错与责任、小额 电子支付各方的责任认定以及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5.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物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之一,物流业的发展除了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 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制度,同时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 法规来保障和约束。
4.1.6 电子商务的特征 1. 国际性 2. 技术性 3. 安全性 4. 开放性 5. 协作性 6. 程序性
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4.2.2 示范法的目的
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 使以新技术方式订立的交易有效 促进与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 促进法律的统一 支持商业惯例
4.2.3 示范法的方法 开放系统 功能等价 • 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 • 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 • 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 副本; • 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 • 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 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 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 或者接收地点。
4.2.7 数据电文的归属确定 ①发端人角度
一条数据消息如果是由原创人本人所发送,则 它是属于该原创人的。
②电子代理人
当发生在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时,一条数据消 息应被认作是属于原创人的,如果它是 (甲)由得到原创人授权、在与该数据消息有关 方面代表原创人行事的某人所发送; (乙)由原创人编写或得到原创人授权的、一个 自动运行的信息系统所发送。
4.2.5 数据电文法律地位 一般确认
信息不应仅仅因为其是数据消息的形式 ,而被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 力。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 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下列文书:涉及婚姻 、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 务的;其他情形。
4.1.2 书面形式制度的法律内涵 书面功能——内容可以长期保存; 签名功能——签名既表明了文件的来源, 又确定了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承认; 原件功能——作为原件时,体现了真实性 、完整性。 以上制度符合法律公开、确定的要求,可 成为理想的法庭证据,成为确定纷争的民 商事关系的事实依据。
数据电文管理制度

数据电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本单位的数据电文工作,提高数据电文管理效率,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数据电文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数据电文管理工作要遵循服务本单位的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科学管理,确保数据电文的合法、规范、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电文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数据电文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本单位应充分重视数据电文管理工作,加大对数据电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数据电文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促进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电文管理制度宣传制度,提高全员对数据电文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推动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机制,强化数据电文管理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电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数据电文的采集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管理规范,确定数据采集的目的和范围,明确数据采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对数据电文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备份制度,对重要数据电文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电文的特点和用途,对数据电文进行分类管理,提高数据电文的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使用规范,严格控制数据电文的使用权限,提高数据电文的管理水平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更新制度,定期对数据电文进行更新维护,确保数据电文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2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2.5关于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与接收时间的规定
1.确定数据电文发出和接时间的意义 2.发出时间的确定 3.接收时间的确定 4.当事人对时间约定的优先权
2.6关于数据电文发送地点与接收 地点的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 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 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 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 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2.2.1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数据电文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 多显而易见的区别。 例如,后者可用肉眼阅读,而前者除非使其变为书面文字 或者显示在屏幕上,否则是不可识读的。因此,并不能简 单把“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 2.本条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几种形式,不能穷尽 所有形式。事实上,这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形式而已。 参考国际习惯用法,并考虑到技术不断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数据电文”一词的外延,应远远超过以上几项。“数据 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决不仅仅局 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形式。
2.7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 的可采性的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 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 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 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1.所谓客观性 2.所谓关联性 3.所谓证据的合法性
2.8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 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的规定
2.4 关于数字电文归属的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九条借鉴了联合国国 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 定,对数据电文的归属作了如下规定:数 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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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 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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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律的态度
我国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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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功能: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书面形式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
“a)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 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 了该项要求。
b)无论本条第a)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 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 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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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电文原件的功能 我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为例,对数 据电文的原件功能加以说明。该法第8条对此作出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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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数据电文原件问题的规定
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 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 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同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 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 文的完整性。
我国法律也基本上采纳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 规定,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可以调取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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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1)数据电文“原件”的界定 “原件”概念是从证据法规则中产生的。 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必须出示原件; 除非不可能取得原件,方可接受诸如复制件、 记录或证词等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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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 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
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 “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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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法》上所运用的“功能等同” 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 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摆脱传统书面这一 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 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 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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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文献中的“数据电文”
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加拿大、 香港等。
a)数据电文,或类似概念,都是一种电子信 息
b)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在法律意义上 用来传达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方式
c)数据电文概念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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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的含义
(1)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2)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我国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 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缺点:各国的解释方法不同,数据电文 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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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三:功能等同法
通过前述对于书面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分析, 可以发现,以书面形式这一传统的概念来囊括 所有的新的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只是一种 权宜之计,而决非完善的解决方案。联合国贸 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功能等同” 原则确立数据电文制度,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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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 书,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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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数据电文的概念 ❖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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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电文的概念
1、1 数据电文的不同理解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 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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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
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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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的目的是在法律上为数 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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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则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系统输入、生成、 传输和储存的,输出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 么原件。这就给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带来 了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Βιβλιοθήκη 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functional-equivalent)”。即 从“原件”概念中抽象出基本要求,然后确立数据 电文必须符合这一要求的标准,再明确规定凡符合 此标准的数据电文即可视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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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书面形式基本标准的意义 第一,书面形式的书证性质决定了数据电文的内容
应当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电子信息的易改性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措
施来有效保存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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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形式功能的界定 目前对以书面形式提出数据电文的要求常常是在
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于“书面形式” 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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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合同解决途径
(1)含义: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 及其记录视为“书面”。
(2)方法: (3)优点:尊重当事人的智慧和选择 (4)缺点:合同效力的有效性;合同具有相对性
定义法 弃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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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二:法律解释途径
(1)含义:在法律中,对“书面”作扩大解 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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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一、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1)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3)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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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 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据电文在其生成、 记录、传输和储存的过程中都是无形的。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将数据电文的无形 与书面形式的有形联系起来,是赋予其法 律地位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