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子签字与认证法律制度
第4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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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字签名的原理
(1)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2)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3)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数字签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该函数值由被签署的信息和一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该哈希函数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生成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4)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私密钥通过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数字签名包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5)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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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签名的功能
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 即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 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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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 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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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电子签名的使用,保障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子签名,是指采用电子形式的数据电文,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电子签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电子签名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操作流程、管理责任等,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章电子签名使用范围第五条公司内部文件、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除外。
第六条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但需确保外部合作伙伴同意使用电子签名,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电子签名可用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电子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但需确保通信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电子签名操作流程第八条使用电子签名前,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授权,确保签名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电子签名的生成、传输、存储和销毁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第十条电子签名应当与签名人身份信息绑定,并建立电子签名档案,记录电子签名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电子签名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确保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电子签名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电子签名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电子签名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使用电子签名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确保电子签名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签名人应当对其使用电子签名的行为负责,确保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电子签名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法规讲义PPT(50张)

欧盟电子签名法的发展
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 务行动方案》
欧盟电子 签名法
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 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 1999年末,欧盟制定《电 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
思考: 电子签名有何用处?
电子签名的用途
一、证明文件的来源,识别签名人; 二、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三、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的根据。 电子签名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 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 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 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实施中还有很 多问题,如: 相应的法律衔接;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免责问题; 诉讼管辖等等。 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 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仍需要一个过程。
3.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案确认了电子公证或公示的文件并 赋予其法律效力。
4.州法不准违背《电子签名法》原则
《电子签名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全国电子商 务的发展,因而与该法不一致的各州法律将不 再适用。
5.政府机构的解释
6.生效日期
该法第104条禁止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对电子 签名法案做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解释。 该法除记录保存条款外,自2O00年1O月1 日起生效。记录保存条款自2001年3月1日起生 效,即自2000年3月1日开始,除法律明文禁止 外,按照州法和联邦法律保存的文件都可以使 用电子形式保存。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因为电子交易中的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 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书面载体。 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文件显然不能满足书 面形式的要求。这无疑限制了电子商务对某些商务 领域的进入,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法律要求 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 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则满足了该项要求。不 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 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电子商务法 第4章 电子签名法

本章小结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
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 21 世纪的潮流。 从2000年起,我国电子商务理论界与实务界 中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开始出现,并且这一 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 突出,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签 名、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等方面得到法律的 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和电子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 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之一。本章介绍了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体系和适用范 围,分析了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电子认证
从法律角度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调整
因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保障电子商务安全,为电子签名的应用扫除 法律障碍是电子签名法的目的。
2)电子签名法的体系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体系为:(1)
适用范围;(2)基本概念的定义;(3)技 术中立原则和解释原则;(4)签名规则; (5)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认。欧盟 《电子签名指令》的体系为:(1)相关定义; (2)确定电子签名的效力的原则;(3)电 子签名认证服务的国内国际市场准入;(4) 电子签名认证提供商的责任;(5)生效和修 改。
第4章 电子签名法
4.1电子签名法概述
4.1.1电子签名法的概念和特征
(1)电子签名法的首要任务在于确认电子签
名的法律效力。 (2)电子签名法调整因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电子签名法属于民法。 (4)电子签名法为民事特别法。
4.1.2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和体系 1)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
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关键是法律的确认, 也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世界各国 在解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时,通常采 用的方法有两种——当事人约定和法律途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块4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法规

4.1.2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 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
我国《电子签名法》参考外国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该 法第3条第3款规定了电子签名法的适用除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 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 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电子签 名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 政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4.1.1电子签名的含义和形式
2. 电子签名的形式
电子签名具有多种形式,如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 (包括采用生物笔迹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向收件人发出证实发送人身份 的密码、计算机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如指纹或眼虹膜透视辨 别法),等等。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 就是该法所称的电子签名。
4.1.3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
3. 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
这种方法解决的是“你知道什么”。在实际应用方面对称密钥加/解密认 证经常采用的是ID+PIN(身份唯一标志+口令),即发方用对称密钥加密ID和 PIN后发给收方,收方解密后与后台存放的ID和口令进行比对,达到认证的目 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银行卡就是使用这种认证方法。以上这种身份 识别的方法适用于远程网络传输,但不适合大规模人群认证,不适用于电子 签名,因为对称密钥管理困难。
4.1.1电子签名的含义和形式
1. 电子签名的含义
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 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 传统的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文件是通过 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和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 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 名相同的功能。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就称为电子签 名。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不相同
是否相同?
相同
接收方
文件内容完整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 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 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 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当事人。因此,每个人的电子签 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通过加密技术中密钥的识别,可以 科学、有效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通过加密技术,来表明该文件的内容 是发送者发送的,是签名者签收的,文件内容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没有修改 过; (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4)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过 国家法律的公布和实施,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运用 ,在法律权利上得到同样的认可。
电子签名解决了信息化的瓶颈问题:
1、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完整性认证 来识别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2、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信息的发送者进行有 效的身份认证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
4.1.1 电子签名的定义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 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 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 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 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 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以数字形式所附 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 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 一般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 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签署人与数据电 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 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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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 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 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 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 的时间。
电子签名的概念的三层含义
(1)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2)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 (3)电子签名必须能够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 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 内容。
二、电子签名应具备如下特征:
1.非直观性 2.具有不安全性
三、电子签字的功能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签名主要有三种功能: (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 (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3)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的根据。电子签名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 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案例:
2005年12月8日8时50分许,原告邓某至南通市某派出 所报案,称其12月7日晚6时左右在一餐厅就餐,用餐时 将衣服脱下挂在椅子上,6时40分左右餐毕回家后发现衣 服里的钱包没有了,内有现金1200余元、中行卡、建行 卡各一张及原告与其母的身份证各一张。邓某发现钱包丢 失后于次日早晨去银行办理挂失时发现中国银行长城信用 卡内的资金已被盗用。其中,12月7日19时18分和19时 22分分别在被告A商店处消费19995元和7900元,在全 国银行卡统一受理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为“丁伟”。被告 商店员工在受理案涉刷卡交易时,仅要求“持卡人”在 POS机上输入密码,未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认真审核 ,亦未查验身份证件。被告商店员工在作证时均否认案涉 信用卡持卡人签名栏内有“邓某”的签名字样。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发展
1). 萌芽阶段——99年3月合同法出台之前,基本属 我国 于空白的阶段; 电子 商务 2). 酝酿阶段——99年3月到现在:营造法制环境, 法律 为电子商务立法做准备的阶段: 环境 2000年电信条例;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的发 2001年新版权法;2001年2个司法解释;2002年以广东 展的 电子交易条例为主的地方立法等; 三个 阶段 3). 突破和发展阶段——2004年,我国的电子签名法 出台以后,真正的电子商务立法的开始。
电子签名法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
商务的核心是合同,合同的核心是签名. 有了电子签名法,有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对应, 再谈责任承担、权益保护的问题才比较现实;才能去 考虑电子合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 共5章,36条 分为:* 总则(3条) * 数据电文(9条) * 电子签名(2条)与认证(12条) * 法律责任(7条) * 附则(3条) 三大块: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
2)、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我国有关证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属于 书证范畴,而书证在提交时必须提交原件,数据电文 最原始的形式是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磁性介质中的电子 数据。
《电子签名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原件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 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 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
案例:
卢显竹哥三个,大学毕业都工作在外地。老大、老二 均已娶妻生子,只有小弟至今未婚。小弟工作在西北 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 下。今年父母双双病逝,逝世前他们通过电子邮箱给 三个子女发过一封关于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的处理 函(遗嘱)。写明上述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所有, 注明了年、月、日,并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 父母的遗物,他们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 那么,这份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签名人必须承担妥善保护其电子签名不被泄露和滥用的合理注 意义务。
对于电子签名主体的责任,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了签名人 过错责任,该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 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 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 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 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数据电文的法律规定
1)、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对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非歧视原则,当事 人约定使用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数据 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强调的是以计算机数据形 式存储的信息应当具有可读性或可理解性, “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强调的是信息的稳定性和可存储
2、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
我国《电子签名法》参考外国的立法例,并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该法第3条第3款 规定了电子签名法的适用除外,包括: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 事业服务的文书。
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 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签名 人按照法律要求合法使用了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 将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说来其法律效力如下: 1).对签名人的效力 2).对数据电讯内容的效力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在参与电子签名活动过程中,为了防范第三人非法使用电子签名,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 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 是一种加密技术的应用,电子签名就
是通过密码技术对 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 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 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 子签字(生理特征签名、电子化签名、数字签名等)。 狭义的电子签字是指目前实践中应用的较多较广 的数字签名方式。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 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 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 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 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 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 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 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 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 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 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使彼此 的要约、承诺产生效力,当债务与 合同义务发生不履行时,又如何有 效地使违约方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 任,这些都涉及到在虚拟世界中交 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
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 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 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 应岗位技能要求。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 环境。 (四)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电子认证的作用
(1)真实性 。要确保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内 容真实以其交易发生时间的真实性。 (2)完整性。确保双方交易的信息是完整的、没有 被篡改过和伪造过。 (3)机密性。确保电子交易中数据电文、交换数据 、信息的保密性,使之不被交易双方以外的交易 无关个体获知。 (4)不可否认性。不可否认性确保了交易双方不能 对其参与过交易的事实进行抵赖,它为日后可能 存在的交易纠纷提供了一个可信的证据。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 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 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 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案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 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 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 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 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 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 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 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 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 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是对以数字形式存储的明文信 息经过特定密码变换生成密文,作为相应明 文的签名,使明文信息的接收者能够确认信 息发送者身份。
数字签名的两个密钥被分别称为“私有 密钥”和“公开密钥”。“私有密钥”仅仅 限于签字人使用以产生数字签字,“公开密 钥”知道的人较多。
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பைடு நூலகம்传统签名的区别 1、电子签名是在线签署,距离远; 2、电子签名是数据,无法提供纸面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