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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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设区市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设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负责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数据统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指标进行划转。

交易申请及审查第二章第五条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皖国土资[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有偿调剂行为,保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和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跨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有偿调剂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方能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受让指标:1. 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2. 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于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的。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应当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凡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凡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第五条指标交易采取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受理和发布指标交易信息,建立并管理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服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七条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转让人和指标受让人。

第八条指标转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指标受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2日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第一条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出让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预算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既包括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可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指标,也包括吉林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通过提质改造所建成的耕地“提等”指标、“旱地改水田”和“旱地改水浇地”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偿出让的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应立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需易地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对全省拟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审核报备制度。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编写指南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编写指南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编写指南凡由我中心组织实施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委托方需向我中心提交《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

为规范《交易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指南。

一、《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基本情况,包括:1、购买(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目的2、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明确拟出售的耕地项目的名称、位置、图幅号、验收确认批复及项目备案号等。

3、属地人民政府对购买(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意见4、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售的耕地储备指标入市交易的审查情况。

(二)公开交易事项,包括:1、委托交易期限(注:应明确起止时间)2、公开交易方式:委托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清远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挂牌交易3、购买(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数量(以“亩”为单位)、区域要求等4、交易保证金金额:(1)不低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数量与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1%(建议不高于20%),并以万元为单位取整;(2)交易保证金划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收取专户;(3)交易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4)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息退还;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作成交价款,自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息退还。

5、交易起始价:(1)总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即以千元为单位取整,如:×××.×万元);(2)不低于交易价格最低标准;(3)交易起始价的币种为人民币。

6、竞价幅度:(1)指交易总价的竞价幅度;(2)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即以千元为单位取整,如:×.×万元);(3)竞价幅度的单位为“万元/次”;(4)允许竞卖(买)人以竞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

7、交易价格最低标准要求:(1)提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定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的文件;(2)委托方应据此明确该宗交易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的单价和总价,单价和总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即以千元为单位取整,如:×.×万元/亩、×××.×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制定本办法。

等有关规定,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中,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根据《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近期组织实施2021年度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标交易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二、转让指标情况本批次交易拟转让旱地指标15840.71亩,共编制31个标的;转让水田指标5384.84亩,共编制16个标的;转让旱改水指标2425.36亩,共编制5个标的。

三、指标交易本批次指标交易通过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登录网址为,点击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或直接登录网址:8008),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网上比价的方式,确定标的竞得人。

详情请见《竞买须知》(附后)。

特此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23日竞买须知根据《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采取网上比价的方式,实施本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交易活动。

竞买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

1.指标交易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2.转让指标情况2.1指标标的情况。

本批次交易拟转让旱地指标15840.71亩,共31个标的;转让水田指标5384.84亩,共16个标的;转让旱改水指标2425.36亩,共5个标的(详情见附件1)。

2.2交易起始价和最高限价。

旱地指标交易起始价为13万元/亩,最高限价为40万元/亩;水田指标交易起始价为20万元/亩,最高限价为60万元/亩;旱改水指标交易起始价为8万元/亩,最高限价为30万元/亩。

3.数字证书Ukey的办理3.1办理对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5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5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事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交易背景鉴于甲方需要补充耕地指标以完成土地整治任务,乙方合法拥有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双方同意进行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二、交易指标本次交易指标为__________亩补充耕地指标。

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交易期限本次交易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

五、双方责任及义务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确保交易款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乙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3. 乙方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将补充耕地指标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4.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风险承担1.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交易中产生的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风险损失。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九、补充条款1. 乙方应当在收到交易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耕地指标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甲方能够顺利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河南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龙源期刊网 河南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作者:刘鹏飞来源:《资源导刊》2018年第08期近日,记者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科学有序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河南省出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原则、交易程序、资金管理、交易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指标、粮食产能指标和水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市、县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省级网上交易平台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易,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办法》明确,除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外,全省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必须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

省辖市负责本市域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

交易的价格采取底价和限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整体控制在5 万元/亩~15 万元/亩之间,数量指标价格不得低于5 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不超过1 万元,水田指标原则上按照数量指标价格执行,数量和产能指标加在一起原则上不超过15 万元/亩。

其中,由国家和省级安排的新增费项目产生的产能指标,由省廳无偿分配给重大项目使用。

《办法》强调,贫困县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申请交易,优先安排;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的地方,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收益要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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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试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目录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图 (2)二、指标转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3)三、指标受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4)四、转让指标标的划分 (5)五、确定受让人原则 (6)六、指标转让意向书 (7)七、指标转让合同书 (10)八、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14)九、附件 (15)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图1、指标转让申请(内容包括指标转让人目前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本次申请转让指标面积和转让报价等);2、申请转让指标项目明细表(包括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项目备案号、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拟转让指标面积);3、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同意转让的指标面积、转让报价、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等);4、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的指标转让交易收入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专户;5、新增耕地验收确认批复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新增耕地备案的函(复印件)。

1、指标受让申请(内容包括拟受让指标的数量、用途和所用项目名称);2、指标用于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的,申请人需提交:(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文件(3)重点项目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转让指标标的划分1、为保证同一市、县(市、区)同一转让批次一个转让价格,原则上要求每个市、县(市、区)同一转让批次只有一个转让标的。

2、申请转让指标经审查合格的,对所有转让标的进行统一编号公示,转让标的编号由11位字符组成,如“ZR201302001”,“ZR”表示转让。

“2013”表示申请年份,“02”表示当年转让批次,“001”表示当年转让标的序号。

3、如转让人转让的指标面积大于成交面积,剩余指标应转入下一批次,标的编号在原编号后加支号表示,如“ZR201302001-1”,继续挂牌公示。

原则上有剩余指标未转让成功的,转让人不得再申请新的指标转让。

五、确定受让人原则1、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依据指标受让人申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受让的意见书,向指标受让申请人出具竞买通知书。

2、指标受让申请人应根据指标交易信息公示窗口中的指标转让信息,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拟转让标的,在竞买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竞买标的申请表,用信封密封加盖公章,向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提交。

3、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在省厅相关处室、公证人员等共同监督下,现场拆封各受让申请人的标的申请表,按下列原则确定指标受让人:(1)同一转让标的只有1个受让申请人选购的,申请人即为受让人,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2)对同一转让标的有2个或者2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的,如选购的指标总面积小于或等于该同一转让标的总面积,所有指标申请受让人均购得指标,成交价为转让报价;如受让申请人选购的指标总面积大于该同一转让标的面积,随即转为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受让申请人现场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一次性报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如受让申请人报价相同,则采取摇号方式,顺序号在前的确定为指标受让人。

4、转让标的成交后,指标转让人、受让人须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

六、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指标转让人:指标受让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意向书指标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指标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依据甲方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意见,对甲方标的编号为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

本次挂牌转让经公开、公平、公正的报价,最终乙方成功竞得该标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本意向书。

第一条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基本情况:甲方本次挂牌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公顷(合亩),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的名称、编号、位置、面积、新增耕地验收批复文号、国土资源部备案号等,详见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

第二条乙方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的挂牌交易中以人民币万元/亩的单价竞得该宗补充耕地指标,总交易价款为(大写)万元(¥万元)。

第三条双方签订的本意向书主要内容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鉴证下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

第四条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六条本意向书一式伍份,甲方、乙方、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各壹份,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各备案壹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成交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书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书指标转让人:指标受让人:交易鉴证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书指标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指标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依据甲方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对甲方标的编号为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

本次挂牌转让经公开、公平、公正的报价,最终乙方成功竞得该标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基本情况:甲方本次挂牌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公顷(合亩),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有效的验收确认批复文号、项目备案号等,详见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

第二条乙方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组织的挂牌交易中以人民币万元/亩的单价竞得该宗补充耕地指标,总交易价款为(大写)万元(¥万元)。

第三条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上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一次性或按下列分期缴入指标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

年月日前支付总价款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年月日前支付总价款的%,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逾期未支付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

甲方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入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乙方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款全额缴入指标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后,甲方应将交易项目有关材料和其他应需提供的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人,并积极配合乙方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手续。

第五条由于甲方未及时申请划转指标或提供的指标不实,影响乙方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甲方应按本次成交总额 %向乙方支付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乙方不能依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超过壹年,乙方仍不能支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收回本次挂牌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合肥市签订。

第九条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开户行:帐号: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交易鉴证人各壹份,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各备案壹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交易鉴证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附件:《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八、需特别说明的事项1、指标转让经指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公示后,不得随意撤回申请或变更报价。

如在本次交易未成交,确实需要撤回申请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变更指标转让报价的,须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省厅批准后,待下一批次指标挂牌转让前进行撤回或变更。

2、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凡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凡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3、指标转让信息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时,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现场揭牌,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指标转让意向书》。

4、本交易指南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九、附件1.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参考格式)2.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申请(参考格式)3. 补充耕地指标竞买通知书4. 竞买报价单5.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明细表附件1市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申请(参考格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每年超额完成省级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截止年末,全市结余补充耕地指标公顷(亩),其中可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公顷(亩)。

根据县(市、区)政府申请,经我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公顷(亩),按元/亩(大写元/亩)转让报价申请在省级交易平台上挂牌交易。

指标交易价款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支出。

县(市、区)财政专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申请转让指标项目明细表(包括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项目备案号、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拟转让指标面积);2. 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3. 新增耕地验收批复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新增耕地备案的函(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年月日附件2市、县(市、区)或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补充耕地指标受让申请(参考格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我市(县、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截止年末全市仅结余补充耕地指标公顷(亩),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需购买公顷(亩)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任务,其中公顷(亩)用于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

我市(县、区)完全接受并遵守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若能购得补充耕地指标,我方保证按照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义务。

若出现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申请。

附件:竞买指标相关证明材料(用于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时提供)1.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文件;3. 重点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补充耕地指标竞买通知书(单位):经年月日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委员会第次会议审查,你单位具备本次指标挂牌的竞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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