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近年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近期开展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检查情况看,还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预算执行不严,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双提升”行动计划,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减少资金闲置和结余,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资金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各项基金的征收和计提工作,要按照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严格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计提用于农村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增补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全程监控原则。
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分级管理原则。
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

土地管理中的土地指标交易方法综述[提要]土地指标交易是近年来土地管理工作的一个热点,采用此模式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指标的利用效率。
本文通过对土地交易指标内涵的介绍,将当前国内采用土地指标交易的做法进行总结,指出现行土地指标交易模式的优势和不足,最后就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指标;指标交易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国土资源领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会议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及时提出了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三线的做法,即生态保护线、建设用地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线,切实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保障。
为了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升规划的质量,保证项目落实的效率,各地国土部门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相对较热的是采用指标交易的模式,即将传统的行政无偿指标供给模式转向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决定的模式,目前也成为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的一大创新。
一、土地交易指标概述土地管理当中规划指标和占补指标是重中之重,因此也就成为了目前进行交易的具体对象,即规划空间指标(蓝票)、补充耕地指标(红票)和建设用地指标(绿票),实际当中土地指标交易俗称“地票交易”。
二、目前各地土地指标交易操作述评(一)各地操作情况1、重庆市。
重庆市是全国地票交易制度首创城市,借助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契机,市政府于2008年11月下发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票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作为来源,等量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保障制度,明确了指标收益的去向及具体分配方式。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市在满足刚性条件基础上可以稳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至此,重庆市的地票交易正式运行。
重庆市关于指标交易总体有三大亮点,即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先补后占”、地票交易只限于经营性用地以及持有地票是后续参加招拍挂的准入证等,通过地票制度的实施,更好地落实了耕地保护的责任,更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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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全程监控原则。
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分级管理原则。
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一、申请准备
1.确定指标需求
(1)项目规划确定的耕地需求
(2)核实并确定跨省交易需求
2.指标调查核实
(1)调查目标省份的指标供给情况
(2)确认目标省份的指标交易政策
二、申请材料准备
1.编制申请材料
(1)跨省指标交易申请书
(2)项目规划书
(3)相关证明文件
2.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初审
(2)补充材料通知
三、申请提交
1.递交申请材料
(1)递交申请材料至目标省份指标交易管理部门(2)领取受理单
四、交易审批
1.初审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初审
(2)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复审
(1)审查项目规划是否符合要求
(2)确认跨省指标交易是否符合政策
五、交易合同签订
1.签订交易合同
(1)完善交易合同细节
(2)签署合同并盖章确认
2.缴纳交易款项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款项
(2)确认款项到账
六、指标过户
1.进行指标过户手续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确认指标过户手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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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力争实现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有序交易,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纳入省补充耕地交易指标库,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企业。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可委托本地区或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作为出让人进行指标交易应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包含竞得人按用地项目所在地标准应缴纳的80%部分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
省集中20%耕地开垦费,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由竞得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
第六条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是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跨省辖市交易的唯一平台。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指标交易进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产发展中心作为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
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指标交易有关细则;
(二)搭建指标交易平台;
(三)核实出让人提供指标的相关情况,对交易指标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组织指标交易;
(五)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
(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
(七)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通过下达任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申请和省有关部门及企业投资形成等方式确定交易指标。
第十条出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出让人为省有关部门及企业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根据指标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投资主体。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需用于土地整治与管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等。
第十一条指标交易设立交易底价。
交易底价标准为用地项目所在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第十二条指标交易设置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的数额为交易底价与申请竞买指标数量乘积的5%。
第十三条指标交易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采用一次或多次竞价的方式,现场挂牌交易。
具体事项以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指标交易程序:
(一)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在交易场所和省土地市场网发布指标交易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包括:
1.指标的编号、数量等基本信息;
2.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等;
3.竞买人的条件;
4.指标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5.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交易服务机构受理指标交易的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须在参与竞价前缴纳保证金。
(三)竞买人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时间、地点,通过填写报价单的形式,集中进行报价。
(四)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并将成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交易服务机构通知交易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六)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竞得人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支付给出让人。
(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足额到账后,由交易服务机构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将相应指标调拨给竞得人。
第十五条竞得人的确定:
(一)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二)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三)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先
提交报价信息的确定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独挂牌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供需情况,确定挂牌交易指标总量;竞买人按照挂牌公告确定的方式,对指标交易单价进行报价,竞买人报价同时需明确所需交易指标数量;按照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交易指标数量;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按提交报价信息的时间先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交易指标数量。
竞得人按照成交的指标交易单价与竞得交易指标数量的乘积支付交易价款;出让人按照本次挂牌成交补充耕地指标的平均价与本次出让指标数量的乘积获得交易价款。
其他交易程序参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挂牌公告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未竞得指标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挂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竞买人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在成交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服务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交易服务机构应立即展开调查,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申请竞买的指标总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地区近三年经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平均数。
第二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根据出让人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先后顺序安排挂牌公告。
指标挂牌后所产生的价格风险由出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应对拟交易指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纳入交易指标库前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交易服务机构上报指标需求情况。
竞得人通过交易所得的指标,仅限用于本地或本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再次转让。
通过交易竞得的指标须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毕的,限制该竞买人参与指标交易。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服务机构经调查认定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出让人和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的,相互串通、操纵交易的,应宣布交易无
效,并没收其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以增加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优先安排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对提供指标并交易成功的出让人进行奖励。
对为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指标的出让人,奖励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为其他项目提供指标的出让人,奖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对不能完成下达交易指标任务的地方,给予相应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
报价成交后,出让人或竞得人无故拒签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交易服务机构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或个人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