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10.1.1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2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证公字〔2011〕5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3. 市场化原则;4.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 与公司存在股权、债权、合同等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资产购买或出售;2. 对外投资;3. 提供财务资助;4. 提供担保;5. 租入或租出资产;6.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7.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8. 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输送的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交易前,相关部门应充分调查、论证,确保交易公允、合理;2. 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3. 交易金额较大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关联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5. 关联交易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第七条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价格原则;2. 成本加成原则;3. 协议定价原则。
第八条对于无法按照市场价格原则进行定价的关联交易,应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交易价格:1. 参考同行业、同类型交易的市场价格;2. 咨询专业机构意见;3. 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交易价格;4. 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关联方基本情况;2. 关联交易类型;3. 交易标的;4. 交易价格;5. 交易金额;6. 交易目的;7. 交易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8. 其他相关事项。
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涉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资产买卖、服务等。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原则、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2. 与企业受同一人控制的其他企业;3. 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的分类1. 按交易内容分类: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转移、提供担保、租赁、承揽、劳务、技术交易、许可使用、咨询服务等;2. 按交易方式分类:直接交易、间接交易;3. 按交易性质分类:关联购销、关联投资、关联贷款、关联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回避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
(四)程序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规。
四、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一)信息披露监管1.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实质性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交易目的等;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情况;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计意见。
(二)关联交易审批监管1.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3. 关联交易的审批决议应当及时披露。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关联交易,并且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知情决策。
这些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具体规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什么样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批和公告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其中,特别强调了关联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原则,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监督和追究机制。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且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细化审查。
深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执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关联方之间往往存在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甚至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在中国,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平的市场价值进行,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得有效的信息。
3. 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决策程序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保证公正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关联交易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且需要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的同意。
2. 关联交易需在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交易对方、相关业务以及交易的价格、数量等信息。
3.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避免出现倾销或恶性竞争等状况。
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上市公司在执行关联交易时,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不得偏袒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关联交易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3.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的身份和关系、交易金额和时间等。
证券交易所规则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外,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相关流程和责任。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参考如下:
一、关联方定义
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
关联方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控制为标准,而不应仅以股权比例为依据。
二、交易类型确定
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代理、融资、担保等。
在确定交易类型时,应当根据交易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根据交易形式。
三、交易金额计量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量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如无市场价格,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在计量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如数量、质量、付款条件等。
四、交易频率考量
在判断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其频率。
频繁的关联交易可能意味着控制关系紧密,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当目的。
五、交易合理必要性分析
对于每一笔关联交易,都应当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主要从商业逻辑和经营需求出发,必要性则主要考虑非关联方是否可以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
六、交易公允性判断
公允性是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
如果关联交易的价格、条件、方式等明显偏离市场规则,或者与非关联方的交易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则可能存在不公允的情况。
七、交易披露合规性核查
对于关联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披露。
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核查披露合规性时,应当注意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是否存在隐瞒或误导的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一、关联关系1、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3、会计上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有对关联关系的明确界定,只有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1、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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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三、《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2 年 1 月发布,2013 年7 月修订)十、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资金往来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在披露半年度报告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一)“资金占用”相关概念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二)填报注意事项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2)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3)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3、“关联自然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十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把握。
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其他资金往来中反映。
4、“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包括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0.1.6 条认定的关联人以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0.1.3 条或者第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0.1.3 条或者第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含控股股东);(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不含控股股东);(5)其他关联人。
5、会计科目包括:a.应收账款;b.其他应收款;c.预付账款;d.应收票据;e.其他会计科目等。
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6、“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数据既包括前述关联人与上市公司自身发生数,也包括前述关联人与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发生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中,仅需要填写“非经营性往来”的情况。
7、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8、其他关联资金往来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人的其他资金往来应当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中反映,但只需要填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包含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备忘录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标准执行。
10、清欠方式可从“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和“其他”中选择,可多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 号)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 销售产品、商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 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