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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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科研管理工作,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结合医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预算管理(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预算的编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三)获批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经费预算的,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变更手续。

二、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一)省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二)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等费用。

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对外合作交流费。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科研促进临床医疗水平的提高,加快科技兴院的步伐,增强医院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科研业绩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医院每年提取专用经费作为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下一年度提前支出,有节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条科研奖励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制度,不得浪费,不得作为人情或使用支付。

基金管理应规范,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奖励应公开、公平、公正,按规定办法进行。

第五条科研和技术创新奖励由科教科负责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并确定奖励的发放。

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第六条科研项目奖包括科研立项、科研项目完成奖和学术论文发表及著作出版奖等。

第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奖:1、各主管部门立项,并通过省、市级科研成果鉴定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一次性奖励0.2万元。

2、经特批通过省、市级科研成果鉴定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八条学术论文发表及著作出版的奖励按《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版面费报销及奖励办法》。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第九条科研成果奖包括人民政府的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鉴定费、发明专利成果奖、和成果转化奖。

各种民间基金会获奖,不再予以额外的奖励。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除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外,医院每年组织一次额外奖励:1、国家级特等(别)奖:1000万元(其中700万为科研经费)一等奖:500万元(300万为科研经费)二等奖:300万元(150万为科研经费)2、省部级(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特等(别)奖:200万元(其中100万为科研经费)一等奖:50万元(40万为科研经费)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3、厅市级(省卫生厅、教育厅、温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4、奖金中科研经费部分由第一获奖人负责,用于我院在职获奖人员的后续科研项目,其支出按《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期限为3年,3年后多余部分由医院收回,由科教科负责协调使用。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院”和“人才强院”战略,加快我院核心竞争力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内涵建设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教育、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科教基金),由院外科教基金和院内科教基金两部分组成。

院外科教基金来源:1. 上级财政年度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2.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国家卫计委科教司、省卫计委科教处等)下达的科技及学科建设专项研究经费;3. 上级财政年度医学教育培训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人才培养专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职工培训等);4. 上级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医学教育培训专项经费;5. 各大、中专院校拨付的临床实习经费;6. 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含科研课题、药物临床研究试验、医疗器械研究试验、药物及器械疗效再评价研究等);7. 外单位委托的医学教育培项目经费;8. 其他科教项目经费。

院内科教基金(试行期间)暂按不超过上年度医院业务收入5%据实配套。

第三条院外科教基金主要用于各专项建设项目的支出。

院内科教基金主要用于上级科教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及医院科教项目的支助。

第四条科教基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并制定各类科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对上级资助的项目,各项目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详见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

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编制的计划,需经医院科教部、财务部、审计部审核,作为对资助项目经费补助和使用的依据。

在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内,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各级各类优秀中青年人才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原则上由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综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综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撰写论文,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及诊疗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来源:上级垂直拨入的科研专项经费和医院切块拨付的科研事业费。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为科研活动而发生的立项评审费、鉴定评审费、奖励评审费、检索(查新)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制作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及审稿费等。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1.对于列入上级计划的有资课题,医院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具体匹配比例为:国家级课题1:2,省部级课题1:1.5,厅局级课题1:1。

2.对于列入上级计划的无资课题,医院将按照5000元/项的比例给予资助。

对于不足于2500元的有资课题,按无资课题的标准,以资助到5000元/项为限。

3.对于未列入上级计划的自选课题,其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但对于研究水平较高、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课题,医院将按照3000元/项的比例给予资助,但成果的单位归属权应为医院。

4.在中华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医院将给予全额报销论文版面费,其他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自理。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各科室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根据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科研经费是指各科研项目实到经费和医院科研基金资助经费。

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三技经费、院级科研基金、配套科研经费和奖励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省、市(州)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科研的部分;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平台、创新团队和创新基地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医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经费(不包括服务项目),包括科研人员受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委托进行多中心联合攻关、产品研制、联合中试和重大技术改造等的项目经费。

(3)三技经费:三技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购买或使用医院专有技术而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开展相关技术验证和评价等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咨询费用。

(4)院级科研基金:是指医院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由我院资助的各类课题经费。

(5)配套科研经费和奖励科研经费:配套科研经费是指为保证立项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医院给与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

奖励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取得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医院给与科研基金奖励,用于开展自主选题进行科学研究。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每个科研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项目参与人员,但一般只设一个项目负责人。

不同科研项目可以由同一人负责,但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

科研项目发生的所有开支均应在项目经费中支付,且不得超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第五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等项目。

(一)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是指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项目采用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

(二)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是指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

(三)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是指在自创区范围内,从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申报项目中遴选部分项目,以技术安全可控为目标,聚焦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两大主导产业,突破一批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创新产品。

第三条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实施,由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

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开展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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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层次,增强运行机制,扩大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支配权,特制定如下办法:
属国家、部、省、市(局)级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及获得各种科研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资助的课题经费,一经批准下达,一律单独列账,由课题负责人编制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属院内重点计划的科研课题,经费在科研经费中按开支计划列支。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主要用于该课题的调研,临床、动物实验及一些基础实验所需的材料、试剂的购买,学术资料的整理,有关学术活动的开支,若当年有结余,可转作下一年度使用。

科研经费的使用计划、安排,主要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凡承担国家、部、省(市)局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均发放该课题经费出纳账簿,经费开支凭有关收据和账簿在财务科按规定报销。

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下,课题开支所需的小额费用(主要是一些易耗品的购置)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和科教科负责人签字支付,500元以上的开支须提出书面补充使用计划由院长审批。

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到财务科支付,500-1000元以上必须提出书面计划,由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对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特事特办,以便提高效率。

课题完成后,如果经费有结余,结余经费10000元以下奖励50%;10000-50000元的奖励40%;50000元以上的视情况奖励10-30%。

每年年终和课题终结时,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科管部门及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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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卫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实行课题制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院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1、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2、专项建设经费指医院科技发展基金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3、国际合作经费为与国际学术机构以及企业合作的科研经费;
4、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所获经费等。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申报费等。

购买与课题有关的书籍
限制在课题经费的2%以内(院级课题经费不能用于购买图书资料)。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院级课题经费不能支付)。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财务科、科教科公章的《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本》办理开支手续。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第七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医院配套经费在上级所拨经费用完后启用。

第八条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经费不足难以完成所承担项目的,课题承担者可向科教科提出增加费用申请,报医院批准,但追加经费不超出立项经费的25%。

第九条因课题需要用于拍摄照片的一切费用,必须凭底片及照片经科教科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动物实验或不收费的临床科研标本的病理切片制作费按临床提成标准的30—50%支付给病理科,由病理科将60%以上的制作费奖给主要工作完成者。

第十一条总务科有的办公用品到总务科领取,其费用由课题经费支付。

总务科没有的办公用品可自行用便利的方式采购。

但在购物发票上应详细注明所购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

第十二条科研出差,应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报科教科科长及分管院长审批。

第五章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等,由经手人、课题负责人签字,科教科科长审批后报销;单张发票超过1000元的科研材料费等支出,须用转帐支票支付。

一次报销超过2000元
由科教科科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四条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汽车票、飞机票等科研业务费用,除按上述程序外,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科科长、分管院长审核签字,由设备科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设备科登记入库,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

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因科研出差需要借款者,凭借款单由科主任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并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六章结余经费
第二十条横向课题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由医院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医学院附属一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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