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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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0年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附件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基金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第三条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当是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医院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院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材料;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截图;3.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以下情形的医院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三)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四)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五)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六)酒剂、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七)已经停止配制的制剂;(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六条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提出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推荐名单,并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为共付段。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共付段:共付段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共付段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职工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120%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80%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凭出院证明、发票和有关凭证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累计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扣除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后,累计计入统筹基金共付段,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职工,其门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在职职工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

浙江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

浙江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

浙江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医保⼤家应该都⽐较熟悉的,有了医保在⽣病住院的时候就可以得到⼀定的报销,是按照⼀定的⽐例来进⾏的。

那么在浙江省医保报销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浙江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医保报销⽐例及范围:1、门、急诊医疗费⽤:在职职⼯年度内(1⽉1⽇-12⽉3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例:合同期内派遣⼈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付50%;在⼀个年度内累计⽀付派遣⼈员门、急诊报销最⾼数额为2万元。

3、参保⼈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底⽅等),作为医疗费⽤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就医的⼆、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发⽣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不属医保报销范围1、⾃⾏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育的医疗费⽤;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费(有家庭储⾎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3、车祸、打架、⾃杀、酗酒、⼯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4、矫形、整容、镶⽛、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浙江医疗报销根据不同的门诊可以报销的⽐例也是不⼀样的,有的费⽤是不属于报销的范围,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11.29
•【字号】浙医保办联发〔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办联发〔2023〕35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孤独症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新增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编号34020003000“等速肌力训练”按医保“乙类”项目管理,先行自付比例10%;其它项目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

编号
34020003800“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从医保“乙类”项目调整为医保“甲类”项目,取消先行自付比例10%。

上述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各地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相关项目;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附件。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自
行承担的费用金额。

起付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程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杭州
医保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杭州市医保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
线为每人每年3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300元以上时,医保基金才开始给予
报销。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遭遇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
救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其次,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杭州市医保政策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慢性病患者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个人支付的医
疗费用累计达到200元以上时,医保基金即可给予报销。

这一规定
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减轻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是
为了鼓励患者积极治疗,提高治疗的依从性。

此外,对于特殊病种的治疗,杭州市医保政策也有相应的规定。

特殊病种的治疗往往费用较高,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医保政
策规定对于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个人支付的部分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报销,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杭州医保起付标准是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金额。

合理了解和掌握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医疗费用支出,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的医疗权益。

希望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待遇,共同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首先,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条例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包括浙江省境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在浙江省工作和学习的非常住人员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确保各类人员能够享受到充分的医疗保障。

其次,条例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的核心内容,条例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账户管理、基金收支、保险待遇等问题。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医保基金的积累和使用,要求建立医保基金的长期稳定机制,确保基金能够充分覆盖参保人员的各类医疗费用。

再次,条例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要求医疗机构按照标准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确保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公平合理。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和纠纷处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管理。

最后,条例还对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服务提供进行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使用能力。

条例还规定了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相关程序和条件,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总体来说,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在保护居民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以及优化医疗服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为浙江省居民提供了
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推动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和完善。

同时,条例还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023年浙江职工医保政策解读

2023年浙江职工医保政策解读

门诊待遇
住院待遇
医保中断补缴
1、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 受待遇,可同时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 请零星报销。 2、中断三个月以上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 遇。
待遇享受
1、新参保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 待遇,可同时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 星报销; 3、中断三个月以上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2023年浙江省职工医保 政策解读
目录
1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2 门诊待遇 3 住院待遇 4 医保中断补缴 5 待遇享受 6 生育津贴申领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 1.停止计入。在职职工在中断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停止计入, 扣回中断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次月至本年度末的预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 2.恢复计入。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补缴或重新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从参保当月重新恢复计入个人账户,计入的月份数为参 保次月起至当年度末的实际月份数,计入的额度根据参保月所对应的基数、 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计算。
育津贴申领条件
2022年7月1日起生育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正常,且申 领生育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以 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未就业配偶生孩子定额
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宫产术5100元。
异地生小孩子
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享受。符合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的,按本市异地就医政策直接刷卡或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未能进行直接结算 的,可到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3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3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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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3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起付标准。

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

三、支付比例。

省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2.5-12.5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12.5-25万元),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2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维持80%不变。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比例统一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不变。

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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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和疾病全覆盖
目前,我省大病保险已经覆盖2634万人,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
制度后,预计全省5069万名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都能纳入大病保险保
障范围。

“按规定,大病保险政策中‘大病’的概念是按医疗费用
界定的。

”该负责人说,这不仅涵盖了原来新农合重特大疾病救助
所规定的22种重特大疾病,也涵盖了前期各方比较关注的部分罕见病,将覆盖范围拓展到了所有疾病,避免出现病种歧视,较好维护
大病保险政策公平性。

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
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至15倍
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2017浙江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首批纳入15种急需药
目前大病治疗往往涉及高值药品,而很多高值药品和治疗手段并没有纳入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由于医保基金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起步之初,不可能将所有高值药品同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将大病
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逐步纳入我省大病
保险支付范围。

医保财政补助又提高了
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
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
年255元、231元、204元、154元、103元和54元。

解读:在很多人印象里,医保是分“级别”的,比如城市户口的人,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户口的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的简称是“新农合”。

两者不仅名字不同,而且保障的范围、金额也有差别。

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的工作,这些年一直在进行,这项政策受惠最大的,当然是全省近3000万农民了,实施新农合的目的,就是提高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农民能享受到哪些好处
数字:新农合的参加人数,从2003年的831万人,到去年有
2586万人,参合率达到了97.7%,而那些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
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继续落实其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
责解决。

在住院报销方面,2014年全省每100个农民中有9个住过院,
享受了住院报销。

而2003年这一比例仅为2.5%。

在农村,“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很普遍,不过省卫生计生委在2008年和2013
年分别做了两次家庭卫生服务调查,对比的数字很能说明问题,农
村地区因经济困难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下降了28.5个百分点
(从62.4%下降到33.9%)。

在门诊报销方面,参保的农民更是人人受益了,2014年平均每
个农民报销门诊医药费用达到4.1次。

门诊费用实际补偿率达到
36.1%,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率达到75%左右,看病的自费部分越来
越少。

从2008年起,浙江省增设了肿瘤门诊放化疗等特殊病种大额门
诊补偿政策,2010年起又逐步开展了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2014年浙江省又出台了大病保险政策,通过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疗效明确、价格昂贵的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省人力社
保厅工作人员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哪些
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
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三类地区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
每年31元、20元和11元。

屏蔽此推广内容解读: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人员说,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了一些成效,首先是早期发现疾病。

去年全省共完成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健康体检1218万人,共发现体检异常441万人
(占体检总数的36%),其中高血压148万人,糖尿病42万人。

其次,落实了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全省累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4500万份,落实重点人群规范管理1500万人,其中高血压患者433
万人、糖尿病患者105万人。

通过规范管理,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
到97%,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2%,高血压和糖尿病控制率
分别达到65%和60%,重性精神疾病病情稳定率达到70%左右,传染
病发病率154/10万,处于历史较低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均由政府预算安排。

2009年~2014年各级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近100亿元,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中等和发达地区给予不同标准补助,其中,2015年补助标准由2014
年的每人每年27元、17.5元和9.5元,提高至31元、20元和11元。

附:2016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

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
适当提高。

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
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

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

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

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
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

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

从2016年1月1日起,
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
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不用事先办理
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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