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贸金重点客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银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为加快我省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省外经贸企业发展,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6]260号)的相关规定,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7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和内容(一)支持在我省注册的纳入国际产能合作“111工程”和“一带一路”“251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企业(包括在川央企)。
鼓励企业从传统的工程建设延伸到设计咨询总承包、运营维护、后期管理等高附加值领域,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和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
引导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在境外开展研发、并购、设计、建设、装配制造、售后服务、渠道建设等境外投资业务,促进国内企业和国外项目产业互动,获取境内企业发展所需资源和先进技术,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跨国经营水平和能力。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前期进行的境外项目咨询、勘测调查、规划编制等;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时进行的项目经营拓展;承建境外工程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对外投资项目开展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业务投保1年及以上的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中取得贷款或项目融资用于境外项目等。
(二)支持在我省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及跨境电商集聚示范区的运营机构。
培育一批交易规模较大、增速较快、国际市场广泛的平台和应用企业,培育一批服务内容全面、服务对象优质的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完善、集聚效应明显、孵化功能较强的跨境电商集聚区。
重点客户管理制度范文

重点客户管理制度范文重点客户管理制度目录一、引言二、定义重点客户三、重点客户管理的重要性四、重点客户分类和评估4.1 重点客户分类4.2 重点客户评估指标五、重点客户管理的流程5.1 重点客户开发流程5.2 重点客户维护流程六、重点客户管理的工具和技术6.1 CRM系统6.2 数据分析工具七、重点客户管理的挑战和解决方法7.1 挑战7.2 解决方法八、重点客户管理的效益评估8.1 客户增加8.2 销售额增加8.3 客户满意度提高8.4 其他效益九、重点客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9.1 制度实施9.2 制度监督十、总结一、引言重点客户是指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客户,通常是客户规模大、购买力强、对企业产品有高度依赖性的客户。
高效地管理重点客户可以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市场地位,并为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点客户管理制度,包括重点客户的定义、分类和评估方法,管理流程,工具和技术的应用,以及管理中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最后,我们将对重点客户管理的效益进行评估,并讨论重点客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二、定义重点客户重点客户是指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客户,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购买力较强:重点客户通常是客户规模大、交易金额高的客户,他们的购买力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销售业绩。
- 对产品有高度依赖性:重点客户对企业产品有较高的依赖性,他们通常是企业产品的主要用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要求严格。
- 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客户与企业存在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他们是企业稳定收入的来源,同时也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出建议和需求。
- 市场影响力较大:重点客户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们的诉求和满意度直接影响其他客户对企业的认知和信任。
三、重点客户管理的重要性重点客户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益处:1. 提高销售业绩:通过深入了解重点客户的需求和偏好,企业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销售效果和客户满意度。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017年国家金融政策

2017年国家金融政策金融行业有哪些新的政策,关于金融的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金融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国家金融政策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进一步完善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1月,为保障春节前由现金投放形成的集中性需求,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过临时流动性便利(TLF)操作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临时流动性支持。
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6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7〕19号),切实发挥评估工作对进一步改进精准扶贫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
2月17日,发布《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定向降准相关制度,对参与定向降准金融机构2016年度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
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3月13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7〕48号),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提高信贷政策定向结构性调整功能,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
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
丁学东、郭树清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肖捷、尚福林不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重点客户管理办法

重点客户管理办法一、目的和意义为更好地指导公司市场开发和重点客户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市场信息收集,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满足和引导客户的需求,让客户满意甚至感激,同时使企业收益最大化,以此推动重点客户管理工作向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目标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树立服务理念,以客户为本,用心服务并做到:(1)强化服务意识,贯彻“以客户为本,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形成全员在全过程的自觉行为,销售人员要体现出优质服务、创新服务。
(2)建立趋向国际标准的服务标准体系,用制度保障服务到位,达到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服务。
(3)优化服务资源,丰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
进而开展主动地、直接地、高层次地、总包式地服务。
三、具体内容1、创造重点客户导向(1)强化公司内部“以客户为中心”的全员经营意识,确保各方认识和实施重点客户管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2)以重点客户及其需求为行动的主要导向,主动了解客户的环境、问题、期望,成为客户的顾问,与客户分享信息,帮助其了解所处状况及能力,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主动采取各种行动满足重点客户的要求,迅速响应客户的需求并解决实际问题,避免过度承诺。
主要做好以下几点:①优先保证重点客户对产品的数量及系列化的要求。
②优先保证重点客户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工作。
③新产品优先在重点客户之间试销,以便收集客户对新产品的意见和建议。
④充分关注重点客户的一切商业动态,并及时给予支援或协助,利用—切机会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感情交流。
⑤充分调动重点客户中的一切与销售相关的因素,包括基层人员。
⑥经常性的征求重点客户对销售人员的意见,及时调整销售人员,确保与客户之间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保证渠道畅通。
⑦对重点客户制定适当的奖励政策,如各种折扣、返利等等,有效刺激客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⑧有条件可以组织每年一度的重点客户与企业之间的座谈会,听取客户对企业产品、服务、营销、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近日,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问,下面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详细内容。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问。
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具体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
央行发言人表示,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详细问题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上述两部规章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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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贸金重点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贸金重点客户营销推动,扩大我行在重点客户中的业务占比,满足贸金重点客户日益提升的金融服务需求,引导客户在我行贸金业务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提升我行综合收益水平,为我行长远战略发展构筑坚实的客户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贸金重点客户的认定标准
第二条贸金重点客户是指按照成长性良好、风险可控、我行可以成为其主要合作银行的对公贸金客户。
第三条贸金重点客户的选择原则是以与我行合作紧密度为导向,严格围绕总行信贷投向政策、全行对公客户发展方向、区域性重点客户等目标客户为主导。
重点客户原则性认定标准:
(1)原则上为与我行合作一年以上的存量客户;
(2)企业规模达到大型以上,是当地行业龙头;
(3)具有成长性,市场竞争能力强;
(4)风险可控,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
(5)贸金产品运用广。
分行可实现多种产品交叉销售;
(6)对我行的贸金中收贡献度较高;
第四条贸金重点客户的选择范围为:
(1)国务院及国资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企业,主业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及事业单位;或
(2)海关网站公布的当地进出口量前一百名客户;或
(3)商务部网站公布的本省进出口量前一百名客户;或
(4)当地区域性的权威机构公布的优质客户;或
(5)总行公布的集团客户名单;或
(6)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成长性较好、财务指标优良的跨地区运作骨干企业和重点企业;或
(7)总行制定的行业营销指引、区域营销指引所确定的目标客户中的重点核心企业。
第五条贸金重点客户的认定由分行实施,具体名单实行报备制。
各分行结合当地经济情况以及本分行客户情况,根据上款第三条原则性认定标准和第四条选择范围来认定本行的重点贸金客户,每季上报总行贸易金融部备案。
第六条贸金重点客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全行贸金客户数量的5%。
第三章重点客户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贸金重点客户的认定程序为:
各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本办法中重点客户数量比例、认定标准,对分行现有贸金客户进行梳理,认为符合重点客户标准的客户,填制《重点客户备案表》,报分行主管行长和风险总监批准后,上报总行贸易金融部备案。
第八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贸金重点客户的主管机构,负责全行贸金重点客户管理办法的制定、数据汇总及协助分行营销贸金重点客户。
第四章贸金重点客户的培植
第九条贸金重点客户的主办行要根据每家客户的情况逐户建立培植计划,合理确定合作计划和收益目标,并按计划开展针对性营销。
第十条各分行要建立与贸金重点客户日常联系和定期会面制度。
分行行长和主管贸金业务的分行行级领导牵头负责贸金重点客户营销,至少每月拜访一次客户,协调解决在营销、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保持与客户高层的定期互访和沟通,加强市场营销的组织领导;分行贸金部负责人应至少两周拜访一次贸金重点客户,了解掌握客户的主要业务需求,推介我行发展状况及我行创新产品,协调和推进业务发展;分行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做好贸金重点客户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收集重点客户经营及财务资料,分析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拟定重点客户的总体金融服务方案,定期对重点客户进行案例宣讲。
第五章重点客户的相关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分行可对贸金重点客户实行权限范围内的差别费率及个性化优惠服务待遇,建立贸金重点客户业务流程快速通道,提高对重点客户的服务水平,提升对重点客户的快速反应能力,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一体化服务。
第十二条总行营销支持优先支持对分行重点客户的营销需求,并根据客户需求定期对分行重点客户进行现场拜访等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加大与贸金重点客户的合作力度,可考虑与贸金重点客户进行多产品多维度交叉销售。
第十四条贸金重点客户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重点客户本身,不适用于其下属子公司。
第六章重点客户的数据统计
第十五条贸金重点客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重检一次。
重检时间分别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
分行应于上述日期前将拟新增、调出或变更的重点客户名单报备总行贸易金融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贸易金融部制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贸金重点客户备案表
贸金重点客户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