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合集下载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总则。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基础工作,是保证煤炭资源有效开发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水平,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范围。

煤矿地质工作包括煤炭地质勘探、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等内容。

1. 煤炭地质勘探。

煤炭地质勘探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调查、勘探和评价,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和品质,为煤炭的合理开采提供依据。

在进行煤炭地质勘探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探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勘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煤矿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价和治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地质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等。

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3.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评价和规划,确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规模。

在进行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开发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地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地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领导人员,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地质勘探技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安全管理。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地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进行。

四、监督检查。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附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矿安〔2023〕192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矿安〔2023〕19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3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12月29日。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九矿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九矿版】

标红为修改部分,露天矿部分直接删除【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九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以适应鹤煤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鹤煤公司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煤矿地质工作应针对煤矿建设、生产和闭坑等阶段存在的各种地质问题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地质观测、探测、编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十六字原则。

“综合勘查”就是要采用地质调查与观测、物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的综合勘探,查明各种地质因素,消除物探资料解释结果的多解性和钻探探测的局限性。

“科学分析”就是以科学的理念和先进的理论为指导,对通过多种手段获取的地质资料的分析解释要正确合理。

“预测预报”是指地质工作应在时间和空间上超前进行综合勘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各种采掘活动前方地质情况是否清楚,各种地质灾害治理是否达标,及时发出地质预报,通知相关单位提前采取相应措施,以有效指导安全生产避免出现事故。

“保障安全”是煤矿地质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基础要求;煤矿地质工作要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基础。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冲击地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搞好超前探测工作,防止出现误揭煤和杜绝各类水害事故,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一、煤矿地质工作(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伸等煤矿各类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他地质工作,按规定执行。

二、地质报告的编制(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等煤矿各类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原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按以下规定编制:1.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编制单位应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3.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编对所编制的地质报告负责。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各类地质报告,均按规定和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三、地质报告的审定(一)地质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煤矿企业审定。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均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三)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四)《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地质报告,均按照规定审查或审定。

(五)煤矿的各类地质报告应由省政府确定的煤矿主体企业(或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准的单独保留煤矿)的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六)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各类地质报告时,应由地质水文地质、采矿和煤质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可聘请)必须从事本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评审机构评审对也应达到以上要求,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根据专家组意见或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七)评审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出具的审定意见负责。

(八)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监管煤矿的地质工作和各类地质报告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其加强地质工作或责令其熏新补充勘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序言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1.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坚持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严控浪费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3.在矿山开采全过程中,对煤矿地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问题进行严密监测及控制。

4.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和推进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三、工作内容1.地质调查•对煤矿工程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质量和分布情况。

•对煤矿选址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选址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矿山区域地质环境调查,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参考资料。

2.工程设计•根据调查研究资料制定煤矿工程设计方案,保障煤矿工程布局科学合理。

•提供地下开采、支护、排水及通风等技术方案,保证煤矿工程运行安全顺畅。

3.安全监测•进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预警和处理。

•进行煤炭资源补采利用的地质环境监测,提供相关评估和决策支持。

4.环境保护•对煤矿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环保技术方案。

•开展矿山区域水质、大气质量、土地土壤等环境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炭资源和矿山环境安全可持续。

2.严肃认真履行地质工作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3.积极参与煤炭生产和环境保护,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煤炭工作和地质工作的发展。

4.汇报工作情况,对重要技术问题和安全风险进行及时报告和有效控制处理。

五、工作效果1.煤炭资源储备量和品质得到保障,煤炭开采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2.矿山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3.地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不断增强。

六、工作责任本规定实施后,各级地质工作机构应当积极负责、认真执行,确保煤矿地质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成果取得实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 引言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2. 任务和责任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掌握煤层的地理分布、性质及矿层地质构造,提供煤矿生产的地质基础数据。

煤矿地质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地质人员负责,地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3. 地质调查3.1 煤矿地质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煤矿附近地质构造、地层特征、煤层分布等。

调查中应注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评估和预测,为煤矿的合理设计和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3.2 煤矿地质调查应使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资料应编制详细的报告并存档,以备后续使用。

4. 煤矿设计4.1 煤矿设计应根据煤矿地质调查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的布置和采煤方式。

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4.2 煤矿设计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煤矿平面布置图、剖面图、采煤工艺流程、支护方式等,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煤层探测5.1 煤层探测是指使用地下探测技术对煤层进行勘探和测量。

煤层探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煤层的分布、厚度、倾角等参数,为煤矿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5.2 煤层探测应由专业的地质勘探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探测结果应编制成相应的地质图件和报告,并存档备查。

6. 煤层预测和评估6.1 煤层预测是指根据地质和勘探数据,对煤层的未知区域进行推理和预测。

预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煤层的分布、质量等信息,为煤矿的开采提供依据。

6.2 煤层评估是指对煤层的储量、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计算。

评估的结果对于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7. 地质灾害防治7.1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针对煤矿地质条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在煤矿生产前进行,确保煤矿的安全开采。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 年至少进行1 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
➢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 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
➢ 讲解提纲:
•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 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 六、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 七、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 八、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 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 十、附则 • 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 》总计8章77条)
(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5、资源条件变化
深部未曾开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如地温高、压力大、瓦斯问题 突出等等;
据统计,我国已探明煤炭资源中,埋深超过千米的约占50%,目前我国煤矿 开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目前平均采深已达500多米, 采深超过千米的矿井47处,年产能9456万t,最深超过1500m。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
(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 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 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12月31日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 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出台背景:
1、时间因素:
上次的规程出台距今已经30年了;
2、煤矿经济类型多样化:
企业经济类型的变化给煤矿 单一的投资模式、经济效益 需求发生变化,使得规程不 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
3、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矿采掘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原 规程不能适应技术的要求,如 高 产高效大采高综放工作面。 神东 集团采用郑煤机生产的7m 高大支 架,使得工作面单产超过万吨。
6、 安全问题
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环境,这一切都与煤矿地 质条件密切相关,需要煤矿地质工作超前实施或紧密相随。
如华北煤矿山的水、瓦斯、地应力;南方煤矿山的水、瓦斯、地质灾害;西 北煤炭自燃问题等等。
.
➢ 制定目的: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
• 原《规程》第3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支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根据矿井不 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
➢ 原则:
• 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 全”的原则。
• 原《规程》第4条 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实 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 修正和完善。
绿色开采,自动化开采,无 人开采都对煤矿地质条件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
4、 规范规定的更新替代
(1)原1984年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中依据的《矿井水文规程》(1986) 已经被2009年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所替代。
(2)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储量分类方案早已作废,被1999年发布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也已经变更,具体体现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52002)中,这就使得《矿井地质规程》相关内容无法可依。
4、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 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5、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
➢ 适用范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十章 附则
•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 时废止。
• 由此说明包括所有煤矿山,也就是说包括了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
• 所以在本次修订中讲《矿井地质规程》名称改为《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原《规程》强调: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本次《规定》强调: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处理灾害,预防 事故。
.
➢ 内容:
• 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 ,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
➢ 主要任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 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新增)。
3、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 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