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文旅项目运营管理办法

文旅项目运营管理办法一、概述文旅项目运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文旅项目的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确保文旅项目运营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吸引更多游客和投资者,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2.原则:–透明公开:坚持信息公开和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合作关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创新发展:鼓励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不断引入新的服务理念和业务模式。
–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
–资源共享:推动资源共享和合作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
三、组织架构1.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投资方和相关合作单位共同组成,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决策和监督。
2.运营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市场推广、场馆管理、客户服务等。
3.合作单位:与项目方签订合作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四、运营管理流程1.市场调研和定位: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确定项目的定位和目标群体。
2.核心产品和服务策划: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核心产品和服务,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和推广计划。
3.市场推广和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吸引目标客户群体,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4.运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场馆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维护等。
5.客户服务和反馈: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在游客体验中不断改进,接受客户反馈并及时处理。
6.绩效评估和改进: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运营管理进行总结和改进,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
五、经济管理1.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成本控制:控制项目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风险和成本压力。
3.经营分析和决策:对项目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和防范:对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项目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项目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一、目标1、目标确定:开工前由分公司领导及科室相关人员与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以及建设单位要求,对工期目标、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等进行策划,必备、并由项目部对工期目标分解,签订相应合同。
1.1工期目标:制订应科学合理,且不得大于合同中的工期目标,并由项目部和劳务队进行分解,以便实施。
1.2成本目标:根据分公司和项目部共同核定签字后的标后预算来确定,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2.1针对2000定额1目标成本=2000定额【工料,机】×【1±-%成本降低率】+动态调整2目标成本=2000定额【工料,机】×动态调整×【1±-%成本降低率】1.2.2针对2005定额和2011定额:1目标成本=2005定额、2011定额【工料,机+技术措施费】×【1±-%成本降低率】2目标成本=2005定额、2011定额【工料,机】×动态调整×【1±-%成本降低率】注:⑴其中人工费执行政策调整.材差执行签订承包合同前一期材差,项目部承担5%以内涨跌风险,超过部分依据同期指导价调整。
⑵“1.2.2”条款技术措施费中的脚手架项目可参照山西省2000年预算定额执行,特殊建筑另订。
⑶动态调整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调整。
1.2.3 项目责任成本支出统一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劳务管理费。
1.3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由分公司与项目部人员根据工程本身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签订针对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的合同。
1.4 质量目标:根据工程实际、建设单位要求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确定。
1.5 其它目标(如新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由分公司根据情况另订。
二权利和义务1 分公司权利及责任:1.1工程开工前,分公司相关科室应做《建筑合同》签订,提供图纸等技术数据。
做好合同交底,分公司和项目部共同负责编制和审核标后现场造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贝!]、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1为避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条件的有关要求。
集团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型需要,加强经营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运营机制,提高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经发【2017】46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子公司不适应本办法)通过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实施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即集团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含本数。
第四条凡涉及通过资金来源(指非财政资金和政府债务(劵)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及政府不承担偿还、担保等连带责任的资金)、建设目的、运营模式、盈利能力等方面界定为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均适应本办法,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债务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等按#经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实行审批制。
第五条对经营性项目认定存在争议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经营部提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经营性项目建设。
投融资部是集团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申报,统筹项目的决策、项目计划。
并对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国有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满足提升公司业务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能力的要求,提高公司投资的科学性,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据《xx科技集团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利用各种来源资金(利用国有资本金、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性拨款、企业债券及中期票据等债券资金、贷款、自有资金等)开展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进行的相关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本办法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公司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是指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含相应的辅助性生产生活设施等工程)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I5-1—(二)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规划;(三)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四)合理配臵企业资源,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目标市场相适应;(五)权责对等,合理界定各级决策主体权限,明确责任。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
(一)按照集团公司分类授权标准,公司对集团公司授权额度以上或授权额度以内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报送集团公司进行审批:1.需新增土地购臵的项目;2.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企业超过70%;3.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项目;4.公司治理未达标;5.其他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
公司对集团公司授权额度以内的项目进行审批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机构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三重一大”要求和流程,法依规负责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5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管理水平,根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推行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是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由公司法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在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工程管理处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指挥部和项目经理部(以下统称项目部)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针对铁路、公路、电力等长大战线和其它合同标的较大需要一线设厂就地施工而组建的项目部。
第四条项目管理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评估、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以获取最佳效益和公司信誉为目标,动态配置生产要素,有效地控制工期、质量、安全和成本,从而使项目获得成功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原则一、公司推行项目法管理模式组织施工,即公司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区域范围设置项目部,搭建项目管理团队,由项目管理团队带专业施工队或劳务班组进行项目施工(人力储备中心牵头筛选认证一批成建制的有资金技术实力、恪守合同信誉的施工队或劳务班组,同公司签订《劳务队合作协议书》,建立长久的合作伙伴关系,纳入公司的统一调配管理);二、实行“分级核算”的体制。
项目部为管理层,履行施工管理、成本控制、财务收支、监督服务等职能;劳务队或施工班组为作业层,进行现场施工;指挥长和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必须明确项目管理目标,注重项目直接费用和队伍管理等过程控制;三、按照“适度规模、精耕细作、最隹效益”的原则,优化配置并动态管理生产要素,使上场的管理力量、技术力量、施工队伍、施工设备与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含量相适应;四、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实现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系统性和操作性强的项目管理体系。
第六条逐步建立健全公司以项目为中心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努力培育公司内部劳务、资金、技术、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市场,并与市场接轨,充分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为“我”服务。
建筑工程公司独立项目部经营模式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公司独立项目部经营模式实施办法随着XX总厂和股份分公司的分离运行,XX内部市场的竞争日趋加剧,要适应新形势的挑战,使更多的基层单位真正实现自食其力,公司就必须加大步入市场的步伐,大力推行独立项目部经营模式。
为了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独立项目部经营模式的基本原则按照“全权委托,责任自负,政策扶持,妥善监督”的原则,公司将组织有一定施工管理经验,并有一定协调能力的职工从事外揽工程的施工,以确保其合法经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独立项目部承揽工程的范围独立经营项目部承揽工程的范围限定于总厂、股份公司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
三、操作步骤1、凡外出寻找工程的职工应以项目部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部成员中至少有1人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申请期限不得少于1年,期满后,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2、个人书面申请,由基层单位推荐,公司审核批准。
3、同公司签订《独立项目部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公司根据与独立项目部签订的承包协议,由法定代表人为项目部出具委托证书,并同签订的协议书一并在公司备案。
5、上交费用方式①、按比例收取方式:公司按项目部同甲方签订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防腐保温工程、衬里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收取管理费;道路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收取管理费;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收取管理费。
②、固定数额收取方式(只适用装修、防腐、衬里工程):年收费金额5万元。
在实行固定数额期间,若承担房屋建筑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按比例上交费用超过5万元的,仍需补交超过部分的管理费。
③、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必须使用第一种交费方式,公司参与直接监督管理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担,具体事宜在协议中明确。
6、人员确定:项目部成员既可一人,也可多人。
自与公司签订项目部经营承包协议之日起,第一年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
7、结算管理:①、实行固定交费的在签订协议十日内向公司交承包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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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集团经营管理办法集团经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管理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区域、专业经营管理第六章经营统计管理第七章经营费用及奖励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经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经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协调”的原则。
集团各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全面服从集团及各单位本部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
2、“归口管理”的原则。
集团各单位经营工作要全面实行归口管理,对管理成熟的区域、专业可以实行授权。
3、“效益优先”的原则。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抓规模大、影响大、效益高的工程项目,规模小、影响不大、效益不高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承接。
第二章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管理第三条各单位联系业务介绍信统一由市场经营部负责开具、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经营业务介绍信严格实行预登记制度,各单位市场经营部和相应授权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业务介绍信开具管理应遵循以下“六大原则”:统筹协调、自营优先、资源优先、专业优先、区域优先、时效性原则,且按以上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介绍信的优先开具原则。
第六条根据介绍信开具管理“六大原则”确定业务主要联系单位或个人,待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持有正式招标邀请函,按《集团项目责任人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开具介绍信。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项目承接风险评价机制,成立“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在介绍信、投标和合同洽谈阶段特殊项目的评估。
第八条介绍信开具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审批。
原则上一般项目由市场经营部审批开具;BT、BOT和代建项目,民用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一定资金要求和总价包干、低价中标的项目,省内、省外有一定规模(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的项目将通过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评估后开具(在介绍信开具阶段无法进行评估的,可在投标阶段进行评估);特殊项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开具。
第九条一张介绍信仅限于联系一个工程。
各单位介绍信中被介绍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且必须委派一名本单位经营人员全程跟踪。
第十条原则上省内500万元以下、省外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公路、桥梁等工程不予承接。
特殊情况下承接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必须经各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承接,且项目上交管理费不得低于3%。
第十一条介绍信和单位宣传资料按500元/套收取费用。
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联系情况收取一定的投标押金,项目不中标不予退还,项目中标后可抵项目上交管理费。
第十二条在项目跟踪、联系过程中,集团需要整体协调、整合资源时,各单位要全面服从集团整体协调。
第十三条对项目责任人实行担保,具体按《集团项目责任人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联系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含信息、报名、资审、投标、合同阶段)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由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统一开具和管理,被授权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在岗员工。
第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授权委托管理成熟的省外区域公司开具本区域和专业范围内的仅限工程业务联系的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省内区域公司原则上不予授权。
但BT、BOT、代建、房地产开发、有一定资金要求的、省内、省外有一定规模(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的项目不列入授权范围,由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直接开具管理。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的评审、编制、审核及协调管理等职能。
第十七条各单位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审核,并收取投标文件编制费。
第十八条建立统一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审制度。
由项目联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对房地产、BT、BOT、代建项目,有一定资金要求和总价包干、低价中标等有一定风险的项目由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进行风险评审。
通过评审后的项目才能正式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授权委托管理成熟的区域、专业公司负责本区域、本专业范围内(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除外)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
被授权的部门必须按单位统一的规定和流程对本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投标进行评审把关,并将最终评审、投标结果报各单位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为控制经营过程风险,各单位对外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报告、承诺及工作函等资料报出,必须建立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投标信息资料库,由市场经营部负责管理,包括单位资信资料、综合信誉资料、工程业绩资料、人员资料及相关综合资料等,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并实行投标资料库的共享,以确保对外投标资料的一致性。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由市场经营部负责管理。
主要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评审、签订、存档、监督、管理和内部承包合同的监督、存档、管理等职能。
第二十三条建立统一的施工合同评审制度,并由专职、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市场情况、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规范统一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条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所有内部承包合同必须建立统一的审签制度,并统一项目上交管理费标准:省内项目:长、株、潭地区2000万以下的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3%,2000万以上的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2%;省内其它地区和省外项目: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2%。
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由各单位必须按统一的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报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所有项目的劳保基金不得优惠。
第二十八条所属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必须采用各单位制订的标准合同版本。
第五章区域、专业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具备条件的专业或省外区域可以设立专业、区域公司,专业、区域公司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专业、区域公司在本专业、区域范围内承担该专业、区域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区域、专业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一)有较好的市场开拓前景或有在建工程项目;(二)市场需求必须设立;(三)有合适的负责人(包括经理、书记、财务负责人和质安负责人),拟任人选4人以上,负责人必须由各单位在聘人员担任;(四)有相应的机构或团队;(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区域公司为各单位二级非法人管理机构。
区域公司可在本区域范围内根据市场或区域拓展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分公司,但分公司由各区域公司申请,各单位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审批设立制度,并备案。
各分公司由区域公司归口管理、考核,向区域公司负责。
第三十三条区域、专业公司的设立、变更与撤销由各单位统一审批、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域、专业公司考核:(一)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套且持证上岗;(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三)经营、回收工程款和上交各项税费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各单位年度计划要求和相关上级管理部门要求。
凡通过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区域、专业公司,才能在本区域、专业范围内由单位给予经营授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区域公司,根据影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对专业、区域公司进行经济处罚或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撤职,或直接撤、并公司:(一)违法经营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二)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三)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回收工程款、上交管理费等各项计划指标的;(四)市场萎缩,无发展前景的;(五)经单位认定需要撤、并的。
第三十六条各区域公司或分公司严格按项目上交管理费标准执行,坚决取消按年度包干承包模式。
第三十七条各区域公司或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各单位在聘人员。
第三十八条对于本办法区域、专业未授权部分,各区域、专业公司一律接受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直接管理,不得自行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取消所有授予的权限,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经营统计管理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经营统计工作由市场经营部管理。
市场经营部负责统一编制、发布经营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第四十条各单位必须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经营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经营统计工作人员应对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经营统计实行月报制。
各单位须按期向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呈报本单位月度经营报表。
月报统计时区为上月26日至报告期本月25日。
报送时间为每月28日(遇特殊情况按临时通知)。
第四十二条列入经营统计的中标工程项目必须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七章经营费用及奖励第四十三条为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可根据承接业务情况或上交管理费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各单位专项经营费用开支。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经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提高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各单位应在上交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经营人员的奖励开支,并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设定不同的奖励标准。
第八章其他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集团经营管理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由各单位追究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时集团将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为集团经营工作管理总则,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