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正视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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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在保障国家治理、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当前法制建设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立法滞后与应用困难1.1 立法滞后当前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不能完全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技术迅猛发展使得新业务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却跟不上节奏,导致监管空白和安全风险。

1.2 应用困难有时候即使已经存在适用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司法解释模糊或是部分地区尚未形成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具体指导性文件等原因,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应用。

二、执法机构能力薄弱2.1 执法资源匮乏尽管我国各级执法机构数量众多,但其在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特别是在新兴领域,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和监督缺失的问题。

2.2 执法人员素质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局部地区尚存在一些执法队伍建设薄弱的现象。

这导致了执行实践中的公正性欠缺,甚至暴露出滥用职权、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

三、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问题3.1 司法独立受到干扰当前尽管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独立的目标,并进行了部分改革探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党政干预司法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以权谋私、为恶势力服务或是行使超越权限等现象。

3.2 审判公正性有待提高在一些个案处理中,由于各类因素影响下如清廉意识淡漠、理想信念模糊等导致判决和裁定缺乏合理性,部分审判行为可能存在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此外,一些法官可能受到舆论压力、权势干扰甚至受贿等方式影响。

四、公民法律意识待提高4.1 公民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普及了法律知识教育,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持续、互动性差以及大众对于法律实践的关心程度相对较低等原因,导致公民对于法律意识形成存在滞后现象。

这也是导致自愿遵纪守法率较低、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乡村建设成为了重要议题和关注点。

法治乡村建设旨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法治乡村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法律意识薄弱在乡村地区,由于教育和宣传的不足,许多农民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了解,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

这种情况导致一些农民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加剧了乡村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

对策一: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政府和法院应加大对乡村居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例如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发放法律常识手册等,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问题二:基层法院设施和人员不足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许多地区的基层法院设施和人员已经无法满足大众的需求。

在许多地区,农民需要长时间等待审判,甚至要到县城或城市去寻求司法帮助,这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对策二:加大基层法院建设和支持力度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建设和支持力度,包括增加设施投入、提高司法人员待遇和激励机制、加强培训和交流等,从而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满足乡村居民的需求和期望。

问题三:农村土地问题和治安问题在我国乡村地区,土地问题和治安问题一直是令人头疼的难题。

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入市、土地租赁和征地拆迁等问题,常常导致乡村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而盗窃、抢劫、诈骗、倒卖假冒伪劣等犯罪则威胁着乡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策三:强化土地管理和治安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监管,落实土地流转和入市有关政策,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流转机制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大对乡村治安的管理和维护力度,打击犯罪活动,提高农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问题四:落实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核心,也是支撑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一些乡村地区,由于一些原因,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落实。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思考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思考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思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对国有企业(下面简称企业)的各种干预越来越少,企业的自主权也由于其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地位得到确认而不断扩大,这对改善企业经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无疑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财、物、产、供、销等权利的行使越来越集中到企业,加之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行为逐步由直接控制变为宏观指导,有些企业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一些偏差。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如何扩大,但国有企业财产的全民所有性质没有改变,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行为都必须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

如何确保企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好这些权利,保证企业合法经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职工的正当权益,这就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好坏关系重大,解决好了,就能进一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为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的有效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反之,就有可能拖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严重的还可能滋生腐败、助长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激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要解决好这个问题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运作的各个领域全面引进法律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厂。

一、新形势下,企业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1.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在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虽然和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人们却很少去阅读去研究,更不懂得怎样用法律手段去有效调整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各种关系(这里面主要包括劳资关系,企业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责、权、利等一系列关系)。

从目前企业内部的现状来看,职工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厂和依法搞好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题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题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要。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石,而法制工作则是推动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题。

一、立法滞后且稀碎现行法律体系虽然从宪法、刑法到行政法都进行了规范,但在面对多元化社会发展需求时,仍然显得滞后且稀碎。

某些领域缺乏必要的立法调整,导致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明确准绳可依。

此外,不少地方性或者行业性规章也显得零散且冗杂。

这种立法上的缺失给人们合理维权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执行力度不够即使有完善的立法,在实际执行中也可能遭遇各种问题。

执行力度不够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尤其在基层乡镇、城市社区等地方,由于资源匮乏和管理层次低下等问题,执行力度不够。

很多规定和法律条款无法得到切实的、有力的贯彻执行,导致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制工作中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上可能存在疏漏或者不合理。

另一方面,在社会层面,公众对于监督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高。

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甚至长期盗窃等问题出现。

四、司法公正待加强司法公正是整个法制建设工作当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公正仍然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下,某些案件难以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极少数司法人员可能出现拿贿纳贿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还有一些案件因证据收集不全或者调查程序不严谨而影响了正常审判。

五、普法宣传不到位普法宣传是加强法制教育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普法宣传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宣讲者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导致普法宣传缺乏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在各个地区之间、城镇农村之间,在普法资源配置和投入上也存在不均衡现象。

六、社会风气不正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支持法律实施和维护公共利益。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成为了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积极改进。

下面列举了一些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

问题清单:
1. 法治理念不够深入人心,法治意识相对较弱。

2.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较低,民众对法律了解不够。

3.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法律拟定与实施之间存在较大落差。

4.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与社会实际发展矛盾较大。

5. 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法律实施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

应对举措:
1. 提高法治教育宣传力度,加强法治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宣传。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治观念。

3. 严格执行法律,加强法律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执行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4.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与社会实际发展相结合,逐步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5. 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加大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列出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我们可以看到,要加强法治建设,就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从法治意识的培养到法治环境的建设都需要不懈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

希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能够在中国社会发挥更加重要和有效的作用。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宪法法律制度滞后。

国家有关部门相互矛盾、竞争,导致各层级行政权力凌乱,法律法规体系混乱,有时缺乏紧密性和一致性,影响了法治的建设和社会道德的培养。

二是现行的司法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障碍。

司法官员法官对社会普遍存在财务犯罪失误以及人身安全受侵害却不顶格处理,出现了执法不公和司法失信,使得一些当事人没有获得应有的正义。

三是法律服务体系欠缺。

缺乏系统的民众法律服务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机构,严重制约了民众的法律权益的行使,社会的法治环境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整改措施如下:1、加强宪法法规的修改,完善权力分配和行
政管理的系统性,落实有关激励和制约机制;2、加强司法体
制的建设,加强司法行政职能和监督,建立法律文化和司法道德;3、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和鼓
励社会法律服务;4、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建立社会的法治精神。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法治建设成为我国推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当前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效能以及司法权威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司法公正存在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案件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审判地域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不同地区对类似案件进行审理时,往往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且依据与裁量标准也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社会公正感受到损害。

此外,在某些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腐败、滥用职权等现象,令司法机关信誉受损。

造成这种问题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相关规则和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当前我国具体执行口径还比较模糊,特别是围绕罪名划定和处罚量刑等方面,需要明确依据与规范。

其次是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不足。

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标准,增加司法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案流程和业务指导书籍,明确态度、行为准则,并加强对权谢裁量的规范;另一方面,在培训司法人员时,注重其政治素养、执法能力及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

二、执法效能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检察官或警察滥用职权导致错误案件发生。

有些情况下,可能因为部分执法人员主观上推断某个嫌疑犯违反了法律,而忽视了证据收集和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评估。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错案频发,并损害公众对于司法体系的信任。

造成这种问题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够高。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念,无视客观事实,以个人主观意愿为依据进行执法活动。

其次是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执法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反馈,并追究相应责任,是维护执法公正与效能之关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在培训过程中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包括调查取证、现场处置和辩论技巧等方面;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出现错误案件时进行彻查,严惩滥权行为。

公安局的法制建设问题

公安局的法制建设问题

公安局的法制建设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和维护秩序的重要力量,其法制建设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就公安局的法制建设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背景公安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法制建设方面,公安局还存在一些问题。

1. 机构设置混乱:一些地方的公安局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责界定模糊,缺乏统一的法制建设标准。

2. 执法权威受挑战:在执行任务时,一些公安机关执法人员面对涉及特权人群或复杂情况时,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

3. 内部管理不规范:一些公安局内部管理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存在偏差。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公安局的法制建设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1. 加强机构建设:公安局应加强对机构设置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2. 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应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水平和法律素养,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权威和技能。

3. 健全内部管理:公安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规章制度的编制和执行,规范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

4. 增强协作能力: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法制建设。

5.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安局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察和问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

三、效果评估实施上述解决方案后,预计将会带来以下效果:1. 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职业能力和权威性,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提高公安机关的运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3. 规范执法程序,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减少执法纠纷和社会矛盾。

4.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行为准则,降低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5. 增强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能力,形成强大的社会治安维稳合力。

总之,公安局的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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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正视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与
解决办法
我国的法治建设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这种正面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遇到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我国的法治进程事实上已经呈现出举步维艰的局面。

在这方面,不仅官方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存在阻力,而且学界在理论的探索和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似乎也一筹莫展。

鉴于此,本人拟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些自己的想法,以期与大家交流。

一、法治的几个重要原则及其相应制度的完善
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要确立几个基本原则,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关于法治的原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总结。

过多的原则,其实也就失去了原则的意义了。

所以,本人认为最重要的原则及其相应的制度目标有以下四个方面:
1、依宪治国,这是根本。

但这个原则的落实,依赖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西方国家有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承担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同模式。

根据一些学者们的研究,这些不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所以,现在立法部门正在制定的《监督法》,拟通过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制化、具体化,来实现对违宪和违法行为的监督。

但这有一个问题,即,它解决不了人大常委会自身行为的违宪和违背基本法问题。

因此,我本人的意见是,如果建立一个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违宪审查机构,那就不仅
符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也能解决现有违宪监督机制的缺陷。

2、依法行政,这是重心。

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已经很大,并提出了十年基本上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但是,法治政府的实现更依赖于体制方面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

所以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3、公正司法,这是保障。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其前提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虽不是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但却是一个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宪法,现有的司法独立只是在司法系统独立这一含义之内。

而真正的司法独立应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司法系统的独立,二是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独立,三是法官本身的独立。

为什么?因为法官在判决书上要署自己的名,做出判决的法院在判决书上要盖自己的公章。

既然署了名、盖了章,那就意味着要对判决结果负责。

所以,完整的司法独立概念是三个层次的结合。

4、依法执政,这是关键。

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

然而,与西方多党平等竞争的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这样,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问题自然就成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

在这方面,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党领导的体制、途径和方式。

因此,制定《多党合作制法》或者类似的《政党法》,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体制、途径和方式具体化,就是提高中国共
产党依法执政水平的一个制度前提。

二、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理念问题
1、哲学前提:观念理性,还是经验理性?判例制度和成文法制度优劣的比较,对法典式立法的质疑——对人大代表投票权的尊重、还是亵渎?
2、法治视角:谁的法律?政府的、学者的、还是平民的?从谁的角度看问题:政府、学者、还是平民?关于死刑问题的看法。

3、法治模式:机械论的,还是有机论的?历史是决定的,还是偶然的?是设计的,还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前进的?蝴蝶效应。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因此,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制度所在。

在这个问题上,核心的目标就是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制约和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监督的含义意味着,监督者和掌握立法权、决策权或执行权的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即,监督者的职责只是监督,并不参与到立法、决策或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去,自然不具有相应的权力。

而制约的含义则与此有所不同。

它意味着一个决策过程或执法过程可以分成几个环节,而这几个环节则交由几个不同的机关来实现。

即,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独立地完成相应的立法、决策或执法过程。

所以,制约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分
权思想。

或者说,制约的前提就是分权。

没有分权,就没有制约。

然而在这方面,现有两种思想障碍:一是混同了主权与治权的概念,即,从“人民主权不可分”的理念,机械地推出国家治理权也不可分的观点。

二是机械地理解邓小平对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评价,以为所有的分权体制都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冲突,是不可取的。

对此,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人民主权不可分,不等于国家治理权也不可分。

在这里,所谓主权概念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外主权和对内主权。

前者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立、平等地位,后者指国家的权力最终来源于谁:是君主主权,还是人民主权?根据宪法,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即人民主权的国家。

但我国又是一个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对国家的治理,进而需要通过授权,由代表人民的政府来治理国家。

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就是所谓的治权。

不难理解,主权与治权混同的体制只能存在于一个在地理和人口规模上较小的社区之内。

所以,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除了巴黎公社时期,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和治权都是分开的,即,有一个职业性的精英集团组成的政府掌握着国家的治理权。

这样,在治权与主权事实上分离的情况下,要保障治权对主权的负责,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治权之间的分立,即将国家治理权授予不同机关去行使,使其相互制约和监督,以便共同对主权者,即人民负责。

所以,作为人民主权的国家,政府治理权的分立有完全正当的法理基础。

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分权,而是在于如何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分权体制。

以本人之见,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划清纵向国家机关之间在事权上的关系。

1998年,本人曾去新加坡参加一个研讨会,一个非常深的感受就是新加坡治理得很好。

其中的基本原因就在于其“小”,在于其政府对社会问题反应灵敏。

但同时,新加坡人也有一个深深的遗憾,即没有经济发展的足够空间。

这表明,小国有小国的好处,大国也有大国的好处。

世界上的许多大国之所以实行联邦制,其理由就在于综合大国和小国的优势,克服大国和小国的弱势。

当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实行联邦制度,但如果建立单一制下的多级纵向分权体制,那就可以把大国与小国的优势同时集中起来,使国家充满活力。

中国这么大,如果所有的事情都由国家立法、国家决策,那就很难保障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现在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许多地方落实不好,一方面是有些地方的领导法制观念不强,另一个方面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符合,而不得不加以变通。

所以,划清纵向各级国家机关在事权上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二)完善横向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如前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权上已经实行的是分权体制。

但是,这种分权体制还不完善。

其症结就在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角色需要调整。

根据我国宪法,人大常委会被定义为人大的常设机关,这就混同了主权和治
权的关系。

如果将人大看作人民行使主权的途径之一,将人大常委会定义为行使国家治理权的机关,那就可以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这四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国家治理权的分立体制。

(三)处理好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首先需要区别领导党和执政党两个概念。

前者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都要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指挥,即像过去所曾提到过的党政军民学,党是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党实际上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而执政党的概念则是指党掌握着国家政权,即,党的领袖或其他党员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到国家机关内部成为国家机关的成员或者领导人。

在这种条件下,党组织就不是国家机关,其决议只对党员具有约束力,对社会则主要起着倡导的作用。

因而,要使党的政策对社会具有约束力,就必须通过自己在国家机关中的党员的努力,把党的政策的精神渗透到国家的法律文件中。

那么,中国共产党究竟是领导党,还是执政党?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很显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只是相对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国家机关而言的。

就是说,相对于国家机关来讲,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而不是领导党。

弄清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双重角色十分重要。

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党政不分、两者角色混同的问题,有利于恰当地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最后,就民主体制而言,应当明确民主与共和两个概念的区别。

尽管两者在外延上有重叠部分,但民主则主要指人民当家作主,而共和则侧重于政府权力的任期。

即,民主侧重于主权的归属,共和侧重于治权的交替。

我国的国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民主与共和相统一的国家。

这就需要在体制上改革和健全我国的选举制度和领导人员的任期制度。

为此,政务员与业务员的区分就是必要的。

即,业务员实行终身制,晋升制;而政务员则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

就选举制而言,在我国现阶段,要使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有机地结合起来,差额选举制度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选择;而就任期制而言,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干部能上能下和有效监督的问题,因而需要切实地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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