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在保障国家治理、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当前法制建设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立法滞后与应用困难1.1 立法滞后当前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不能完全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技术迅猛发展使得新业务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却跟不上节奏,导致监管空白和安全风险。
1.2 应用困难有时候即使已经存在适用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司法解释模糊或是部分地区尚未形成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具体指导性文件等原因,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应用。
二、执法机构能力薄弱2.1 执法资源匮乏尽管我国各级执法机构数量众多,但其在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特别是在新兴领域,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和监督缺失的问题。
2.2 执法人员素质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局部地区尚存在一些执法队伍建设薄弱的现象。
这导致了执行实践中的公正性欠缺,甚至暴露出滥用职权、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
三、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问题3.1 司法独立受到干扰当前尽管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独立的目标,并进行了部分改革探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党政干预司法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以权谋私、为恶势力服务或是行使超越权限等现象。
3.2 审判公正性有待提高在一些个案处理中,由于各类因素影响下如清廉意识淡漠、理想信念模糊等导致判决和裁定缺乏合理性,部分审判行为可能存在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此外,一些法官可能受到舆论压力、权势干扰甚至受贿等方式影响。
四、公民法律意识待提高4.1 公民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普及了法律知识教育,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持续、互动性差以及大众对于法律实践的关心程度相对较低等原因,导致公民对于法律意识形成存在滞后现象。
这也是导致自愿遵纪守法率较低、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研:
1. 体制机制不完善:法治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
致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不足、责任划分不明确,制约了法治建设的推进。
2. 法律规范存在不足: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有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涉及细节不明确,执行难度较大。
同时,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未能完全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相适应,导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3. 执法水平和司法独立问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明等问题依然存在,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法律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司法
独立方面,一些地方在司法机关设立和人员安排上存在干预现象,司法独立性不够,
导致司法公正受到破坏。
4. 公众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公众对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法规
的宣传普及工作还有待加强。
此外,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包庇保护等现
象也导致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的质疑和不信任。
5. 实施层面存在问题:法治建设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但在实施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佳、法官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都对法治建设的
推进带来了困难。
以上仅是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原因的初步摸索,具体的调研还需要深入分析实际
情况和数据,探索更多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成为了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积极改进。
下面列举了一些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
问题清单:
1. 法治理念不够深入人心,法治意识相对较弱。
2.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较低,民众对法律了解不够。
3.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法律拟定与实施之间存在较大落差。
4.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与社会实际发展矛盾较大。
5. 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法律实施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
应对举措:
1. 提高法治教育宣传力度,加强法治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宣传。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治观念。
3. 严格执行法律,加强法律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执行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4.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与社会实际发展相结合,逐步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5. 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加大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列出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我们可以看到,要加强法治建设,就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从法治意识的培养到法治环境的建设都需要不懈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
希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能够在中国社会发挥更加重要和有效的作用。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一、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从总体上讲,对我们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
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
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
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
从应然意义上我们想,我们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体所决定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是我们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们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们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
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们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们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们有所欠缺,但是我们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们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我们的立法,我们国家,我们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
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就是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
为什么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呢?因为我们长期以来在立法上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或原则,就是先有实践,再有政策,再过渡到立法,所谓成熟一个,制订一个,这样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成熟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成熟?谁来判断是否成熟?这种主观随意性很大,常常是谁的立法积极性高,谁起草的法案早形成,最后就早通过,这样一来,立法跟社会的生活关系角度看,在一些方面看,我们立法滞后的现象就难免。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问题现状法治建设作为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意识不强我国法律法规众多,但社会各界对法律意识的认识和遵守程度仍然不高。
许多人对法律的了解仅仅停留在表面,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对法律的约束力也缺乏必要的认知。
2. 执法不公正在一些地区和领域,执法人员存在权力滥用、徇私舞弊、乱收费等问题,导致执法不公正。
一些执法人员甚至将职权视为私有财产,忽视法律和公众利益。
3. 法律适用不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模糊、随意和不足的问题,使得裁判结果不确定,法律效果打折扣。
这给了一些有心人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4. 公民法治意识薄弱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在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弱,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很多民众对法治的依赖性不高,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常常依赖于非法权力,在逃避维权的同时也制约了法治进程。
5.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履行法律的义务存在缺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这使得违法行为不受到有效制止和惩罚,严重损害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
二、整改措施为了改变当前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法治进程,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1. 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场所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使其熟悉法律法规,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权力滥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模糊、随意和不足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明确、规范的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法治建设成为我国推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当前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效能以及司法权威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司法公正存在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案件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审判地域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不同地区对类似案件进行审理时,往往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且依据与裁量标准也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社会公正感受到损害。
此外,在某些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腐败、滥用职权等现象,令司法机关信誉受损。
造成这种问题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相关规则和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当前我国具体执行口径还比较模糊,特别是围绕罪名划定和处罚量刑等方面,需要明确依据与规范。
其次是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不足。
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标准,增加司法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案流程和业务指导书籍,明确态度、行为准则,并加强对权谢裁量的规范;另一方面,在培训司法人员时,注重其政治素养、执法能力及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
二、执法效能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检察官或警察滥用职权导致错误案件发生。
有些情况下,可能因为部分执法人员主观上推断某个嫌疑犯违反了法律,而忽视了证据收集和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评估。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错案频发,并损害公众对于司法体系的信任。
造成这种问题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够高。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念,无视客观事实,以个人主观意愿为依据进行执法活动。
其次是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执法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反馈,并追究相应责任,是维护执法公正与效能之关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在培训过程中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包括调查取证、现场处置和辩论技巧等方面;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出现错误案件时进行彻查,严惩滥权行为。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第一篇: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
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
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
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一、熟人社会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
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
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
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
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
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法治建设中的短板有哪些
法治建设中的短板有哪些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解决。
其一,部分民众法治观念相对淡薄。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和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部分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尊重程度不够。
他们可能更倾向于依靠传统的人情关系、道德观念或者自身的主观判断来解决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这种观念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个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社会的整体推进。
其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更新存在滞后。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新的社会关系和问题不断涌现。
但在某些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在处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应用等新兴领域,法律的空白和模糊之处给监管和司法带来了挑战。
其三,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的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方式简单粗暴、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容易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进而影响法治建设的公信力。
其四,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一些司法案件中,仍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
比如,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和事实;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司法力量薄弱,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其五,法律监督机制有待加强。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法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的法律监督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量不足、监督范围有限等。
这使得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削弱了法治的威慑力。
其六,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健全。
特别是在基层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律师、法律援助等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有待提高。
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跟上社会发展和变革的步伐,无法解决新问题和新情况。
2. 法律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和部门对法律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行力度不足、执行效果不明显。
3. 司法公正不够:部分地区和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权力寻租、关系斡旋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4. 公众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大部分公民对法律意识的认同和理解程度不够,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出现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
整改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求相匹配。
2. 提升法律执行力度: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执行机制,加大对法律执行不力的追责力度。
3. 加强司法公正: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价,加大对不公正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4. 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提升
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
5. 推动参与式法治:鼓励公众参与法律制定和司法决策,增加公众对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理解和认同程度,倡导社会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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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一、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从总体上讲,对我们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
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
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
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
从应然意义上我们想,我们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体所决定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是我们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们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们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
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们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们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们有所欠缺,但是我们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们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我们的立法,我们国家,我们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
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就是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
为什么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呢?因为我们长期以来在立法上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或原则,就是先有实践,再有政策,再过渡到立法,所谓成熟一个,制订一个,这样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成熟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成熟?谁来判断是否成熟?这种主观随意性很大,常常是谁的立法积极性高,谁起草的法案早形成,最后就早通过,这样一来,立法跟社会的生活关系角度看,在一些方面看,我们立法滞后的现象就难免。
举个例子来说,开发区,改革开放搞开发区、特区,各地都有开发区,开发区层面比较高的,比如说省辖的开发区管委会,这个管委会职能就是个问题,到底是按照一级政府来还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部门?所以在实践当中,立法就没有跟得上。
从法律角度讲没有能很好的定位,这样产生了不少问题,这是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考验、提出了问题,立法滞后了。
第二个问题,立法的部门利益化,这个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立法的部门利益化。
很多立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案,交到人大审议、表决、通过,这样带来一个问题,提供草案部门利益很难免,如果这种法律通过了,它对整个社会来讲就有失公正,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立法体制问题,将来必须想办法解决,否则对社会不公平。
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立法的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违宪问题,这是一个宪法问题,是一个法制统一问题,根据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可以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些地方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考虑多、对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考虑少,或者根本就置之不理,放在一边,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上的重要表现。
渔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满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规定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复议,但是有一个市,修改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服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使得在这个地区,行政复议成为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了,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也是违宪的,也是无效的,但是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不是少数。
还比如说招商引资,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都没有问题,但是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为了所谓吸引外资,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任意开口,比如最明显的就是减免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减税、免税决定,但是有些地方仍在减免税方面做法与国法的规定不一致。
北方几个市到南方招商,大家纷纷出招提供优惠条件,什么优惠条件?土地、税收任意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开口,这些做法,地方性法规违宪。
第四个问题,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
第五个问题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立法方法有待改进。
举个例子。
中国地域辽阔,960万平方公里,说的陆地,但是这样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立法上有些大法使用一些原则性术语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严格限制,控制这种语言的使用。
现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任意条款太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比如说刑法,刑法当中法定刑幅度,好多的条文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直到死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能到20年,三年到20年这还不算,加上无期徒刑、死刑、死缓,这么大的幅度,法官到底在哪一个量刑幅度使用,很难决断,所以,自然带来了裁量的任意性过大。
在立法技术上,由于国家大,地方出台的立法多,就出现了好多小法超大法、后法超前法、一法超多法等等,所以立法的问题还是不少。
二、执法不严问题突出司法是指法院对起诉到院的案件进行裁判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一般都是这么界定的,所以我们把司法界定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而执法是除了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范围宽了,执法的主体也就多了,执法的社会面也广了,司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这里我把执法放在司法的前面来讲。
执法不严问题突出,执法不严有哪些表现?从不同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有法不依,就是明明有法就是不按法律办事,在执法上存在不做为,执法不严就是马马虎虎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超出法律的幅度进行过重或者过轻的处罚;执法效益差就是指没有达到执法的预期效果;粗糙执法就是指对法律的实体或程序规定进行大而化之的解释与执行;违法执法,完全是违背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进行处罚,等等。
执法不严表现远不止这些。
为什么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严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原因。
客观方面原因我概括为七条,主观方面原因概括为一条,是不是准确,是不是科学大家可以讨论。
在客观上,执法不严是因为执法的环境起了很大的诱因作用,执法环境制约七个方面,第一,行政权力干预执法。
在行政干预当中表现也不一样,最大的难题就是领导干预,领导干预执法包括很多情况,动机也不一样,有的是出于一己私利,有的则是法律意识单薄,有的则是缺乏科学发展观,在错误的政绩观下面做出了违法的事情,我们就拿环境保护法来说。
一些地方的领导为了做出政绩,就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搞GDP,就在国家发布关停有关污染企业的政策和法律之后,有些地方对国家的法律置之不顾,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很难弄,按照上下级的意见,上下级的关系,环保局的领导要听地方行政一把手的,如果这时候行政一把手替污染企业讲情,环保局领导就很为难,很难坚持原则执法,往往就按照有关领导的意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坚持原则,不按领导的意思办事,就有可能丢掉乌纱帽。
在关停十五小的过程中,河北有个县的环保局势就因为坚持对污染企业进行关停,与县领导的意见相背,结果就被撤职了。
当然行政干预涉及到体制与机制的问题,我们这里不做更深的探讨。
第二个原因,地方保护阻碍执法。
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是一大公害,今年5月山西发生了5.18矿难,27号矿难事故调查组开会,国家安检总局局长李毅中他就对煤矿发生矿难的矿的有关情况做出了分析,认为这个矿在管理上漏洞太多,五毒俱全,但是从表面看,所有的手续都有,没有人查他。
为什么?李毅中说,隐瞒事故的后面,非法矿主的背后有保护伞,这个矿难案件反映出来什么呢?反映出来腐败、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因素,是目前行政执法当中难以正确执法的重要因素。
地方保护阻碍执法,违法行为保护伞,有的是暗的,有的是明的,暗的好理解,就是不愿,或者说不敢公开为违法行为说情,为违法行为撑腰,明的就不一样,而且现在明的越来越不能低估。
比如说有些地方招商引资,引进污染项目,是别的地方已经淘汰的项目,但是他却以经济发展为借口进行庇护,公开对抗法律,破坏自然资源,威胁当地群众生活,地方保护,阻碍执法。
第三个因素,人情关系干扰执法。
中国的人情关系太发达,太重,这已经成为我们今天进行法制建设一个负面性很强的问题,可能大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情这个东西在法制面前绝对不是一个积极的东西,我们有位部长,他的孩子在美国学习,他劝孩子学成后回国效力,报效祖国,他写一首诗,其中有这么几句,你回到祖国来,这里有你亲戚的亲戚,有你朋友的朋友,这里是生养你的根,所以应当回来,这首诗以及部长的行为,应该是完全是正面的,是积极的,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你延伸下去思考,从法制的角度思考问题,那问题就多了。
部长说得对,岂止是你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还有你同学的同学,也就是说的表同学,还有老同事的同事,还有战友的战友,还有老上级的上级,还有老乡,还有老婆,还有老婆的老乡,还有老公的老乡,等等,这就是中国,在传统上处理问题不是先问究竟怎么回事,而是先问是你什么人,完全把原则、规则、法律放到九霄云外去了。
我国古代有包公这样的清官,包青天,六亲不认,大家好像也模模糊糊接受了,接受这个角色了,但是我观察这种观念并没有真正深入到我们民族文化和社会心理当中去,或者说与自己无关的事,六亲不认,行,但到了自己头上就不行了,所以,人情干扰执法的现象太严重了。
而且更严重的是人们并不认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好的,或者说有什么可耻的,反而认为自己有能力、有关系、有后台,如此下去国家法制建设怎么搞?第四,腐败行为毒化执法。
腐败是毒瘤,对执法,对执法环境的恶化,起的是一个加速器的作用,加速执法不公,使环境越来越差,一有腐败,法律就没法公正。
广西有一个市,1994年到1997年,领到结婚证的人数是22万,但是从民政厅购买结婚证买了15万,也就是说有7万左右结婚证不知道从哪来的,不是从民政厅买的,是从市场上买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7万人结婚叫不叫婚?这7万人结婚,拿了一张纸,算不算数?两个人生活不到一起去,打官司能不能按离婚算?财产怎么分割、小孩算什么?相当复杂的连锁反应都来了。
为什么会出现7万多别的渠道来的结婚证呢?原因是一张结婚证到厅里3块,到乡里变成9块了,乡里一琢磨,太贵,不如自己买一些便宜的,就到市场上买了,发给老百姓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