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有关问答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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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均等分割。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涉及到离婚的时候,就必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规定。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202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如下: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简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

简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

共 同财 产 。 夫妻 财产 制 因婚 姻关 系的解 除 而终止 [] 夫妻 离婚 , 3。 也就 意 味 着夫 妻共 同财 产关 系消 灭 ,从而发 生夫 妻共 同财 产进 行 分割 的

款及 相应利 息 , 果没有相 反证据 证明 , 常认定 为夫妻 共同财 产。 如 通 但 还款行 为 并不影 响房 屋产 权 的归属 , 因此 在分 割房 产 时, 房屋 该 应 属购 买方 所有 ,但 同时应 向另一 方支 付共 同偿 还 的按揭 款及 利


现 实 生活 中 , 在大 量个 人 以婚前 财 产支 付一 定 比例 的购房 存 款, 也就 是通常 所说 的” 房屋 首 付金 ”婚 后 夫妻 共 同偿 还 银行贷 款 , 的情况 。 时如 何认 定该 房屋 的产 权 ?司 法实 践 中通 常认 为该房 此 屋 系婚 前个 人购 买 ,房屋 产权 应属 购 买方 个人 所有 。但 是婚 后共 同偿还 按揭 款 的性质 , 司法 实 践 中还 存 在争 议 。 目前 较 多观 点 【 4 】 倾 向于 婚后 共 同还 款 , 不影 响房屋 产权 的归属 , 还款行 为 在夫妻 双 方 间形 成债 权债 务 , 该 债权 性质 行为 不影 响物权 的 取得 。也就 但 是 说 , 后不 论 以一人 工 资还 是夫 妻二 人 的工资共 同偿 还 的按揭 婚
●… ●… ● ●州 忡 ●州 忡 ●州 忡 ● ●…
如前 所述 , 房款 的来 源性 质直 接影 响 房屋 的产权 归 属 。一 购 般说 , 用个 人婚 前财 产购 买 的房屋 属个 人婚 前财 产 , 前或 婚后取 婚 得房 产证 在所 不论 。父 母 为子 女 出资购 房 ,首先应 明确 父 母 出资 行 为属于 赠予 还是 借贷 。但 不论 赠 予还 是借贷 , 标 的只是购 房 其 款而 非房屋 , 母对 子女使 用购 房款 购 买的 房屋均 不享 有所有 权 。 父 如有 充 分证 据 证 明购房 款系 子 女向父 母借 贷所 得 , 根据 《 婚姻 法》 第十九 条规 定 :夫妻 对婚 姻关 系存 续 期间所 得 的财产 约定 各 自所 有 的, 夫或 妻一 方对 外所 负 的债 务, 第三 人 知道 该约 定的 , 以夫或 妻一方 所有 的 财产清 偿 。符 合此规 定 的 ,该购房 款属 于夫 或妻 的 个 人债 务 。 如果 夫妻双 方对 财产 归属 没有 约定 或约 定了共 同所 有 , 那 么所 购 的房屋 供 夫妻共 同 生活 的前提 下 ,该购 房 款应属 于 夫妻 共 同债 务 。 在 赠予 的情 况下 ,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 姻 法》 婚 司法解 释 ( ) 二十 二条规 定 , 二 第 父母 在双方 结婚 前 的出 资, 为对 自己子女 视 的赠与 , 另有 约 定除外 ; 母在双 方 结婚 后 的出资 , 为对夫 妻双 父 视 方 的赠 与 , 另有约 定 除外 。 参 考文献 : [】 1 杨大 文主 编 . 亲属 法 . 律 出版社 .9 7 版 . 7 法 19 年 第 9页 . [】 】 晋玲 . 2【 杨 4 夫妻财 产制 比较 研 究 . 民族 出版社 . 04年版 . 20 第2 2页 , 8 页 . 第 5 [] 月 . 3蒋 夫妻 的权 利与 义 务. 律 出版社 .0 1 法 20 年版 . 6 页 . 第 O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法律常识:对于房产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处理。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常识:新《婚姻法》目前已失效,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具体是:1、对于一方个人财产所得的房产,由其个人享有一般不予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2、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河南郑州法源律师事务所——2016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配的问题

河南郑州法源律师事务所——2016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配的问题

如今房价太高,让多少适婚情侣在购买婚房时选择贷款,接受父母赠与,接受父母出资,这些购买婚房的方式,也让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变得复杂起来。

那么,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呢?1.婚前共同买房: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再同居期间,法院一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3.婚前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4.婚前一方出资,落在对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

简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

我 国夫妻 财产 制度 概述 夫 妻财 产制 0又 称婚 姻财 产制 , , 具体 而言包 括夫妻 婚 前财产 和 婚后 所得 财产 的 归属 、 理 、 管 使用 、 收益 、 处分 、 务的清偿 以及 债 婚 姻解 除 时财 产 的清算 等 方面 的法 律制 度 。综 观 中外立 法0 较 , 通 行 的夫妻 财产 制度 可概 括为 共 同财 产制 、 分别 财产 制和 约定财 产 制三 种 形式 。 国 目前 采 用 的是夫 妻共 同财 产 制 , 于共 同财 我 属 产 制 中 的婚后 所得 共 同财产 制 。 具体 来说 , 即当事 人取 得 结婚证 之 日起 , 除法 律 明文规 定 的特有 财产和 夫妻 双 方约定 为一 方所有 的财产 外 , 所得 财产 都 成为 夫妻 共 同财产 , 在结 婚前 取得 的财 而 产 不属 于夫 妻共 同财产 , 后也 不会 因婚姻 关 系存续 而转 变为夫 之 妻 共 同财产 。 夫 妻财 产 制 因婚姻 关 系 的解 除而终 止0 。夫 妻离 婚 , 就意 也 味 着夫 妻共 同财 产关 系消 灭 , 而发 生夫妻 共 同财产进 行 分割 的 从 问题 。我 国 《 姻法》 三十 九 条规 定 : 婚 第 离婚 时 , 妻 的共 同财产 夫 由双方 协议 处理 ; 协议 不成 时 , 由人 民法 院根据 财产 的具体 情况 , 照 顾子 女和 女 方权 益 的原 则判 决 。 据该 法条 规 定 , 们可 以看 根 我 出夫妻 双方 离婚 涉及 包括 房产 在 内的财产 分割 时 , 首先 应 以夫妻 双 方协 商 为准 , 商不 成方 由法 院进 行 判决 。 协 二 、 种 常见 的离 婚房 产 分割 纠纷 几 根 据我 国《 婚姻 法》 的规定 , 夫妻 离婚 时要求 分割 的财 产只 能 是 夫妻 双 方 共 同的 财产 。一旦 夫妻 双 方对 如何 分割 房屋 产 权达 不 成一 致 时 , 何界 定双方 争议 的房 产是个 人财 产还 是夫 妻共 同 如 财 产就 成 为处 理房 产 分割 纠纷 的 关键 。 ( ) 一 夫妻一 方婚 前 购 买的房 屋 , 付 清全部 房款 的 , 属 于 且 应 方婚 前 财产 根据《 婚姻 法》 定 , 规 夫妻双 方 中任一方 在婚 前取得 的财产 为 其 个人 财 产 ,且 该 财产 不 因夫 妻关 系 的延 续转 化 为夫 妻共 同财 产 。 婚 时 , 方 的婚 前财 产另 一 方无权 要 求分 割 。 前购 买 且 离 一 婚 付 清 了全 部房 款 , 时于婚 前 取得 房屋产 权 证 , 房产 属 于个 人 同 该 婚 前财 产 无庸 置疑 。 是 , 但 如果 婚前 购 买且付 清 了全部 房款 但 婚 后 才取 得 产权 证 , 是否 影 响该 房产 的归 属呢 ?一 般来 说 , 房屋 产 权 证书 虽然 是物 权 凭证 , 并 不意 味婚后才 取 得房产 证 的房屋 就 但 定 是婚 后财 产 。 婚前 购 买并 且付清 了全 部房 款 , 以认 定该 财 可 产 来源 于 婚 前 。 财产 权 益于 婚前 取得 , 而 那么 该房 产应 该 属于 婚 前个 人财 产 。 ( ) 二 夫妻 一方婚 前 个人 出资 ‘ 揭” 买的房屋 , 后 夫妻 双 铵 购 婚 方共 同偿 还 贷款 , 离婚 时该 房产 所有权 归属 的认 定 现 实 生活 中 , 在 大量个 人 以婚前财 产支 付一 定 比例 的购 房 存 款 , 就是 通 常所 说 的“ 也 房屋 首付 金” 婚 后 夫妻共 同偿 还 银行 贷 , 款 的情 况 。此 时如 何 认 定该 房屋 的产 权 ?司 法实 践 中通 常认 为 该房 屋 系婚 前个 人购 买 , 屋产权 应 属购 买方个 人 所有 。 房 但是 婚 后共 同偿 还 按揭 款 的性 质 , 司法 实践 中还存 在 争议 。目前 较 多观 点0 向于 婚后 共 同还款 , 影 响房 屋产 权 的归属 , 倾 不 还款行 为在 夫 妻双 方 间形 成债 权债 务 , 该债 权性质 行 为不 影 响物权 的取 得 。 但 也就 是说 , 婚后 不论 以一人工 资还 是夫妻 二人 的工 资共 同偿还 的 按揭 款及 相 应利 息 , 如果 没有 相 反证据 证 明 , 常认 定为 夫妻 共 通 同财 产 。 但还 款行 为 并不 影 响房屋 产权 的 归属 , 因此 在分 割 房产 时, 该房 屋应 属 购买 方所 有 , 同时应 向另 一方 支付 共 同偿还 的 但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离婚是一个让人伤心的事情,当两个人在相处中出现了矛盾,到了无法妥善处理的地步,那么离婚是不可避免的。

离婚会带来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麻烦的就是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是每对夫妻离婚时必须面对的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一、了解财产状况处理离婚财产问题需要先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双方应当坦诚地将自己的财产情况告诉对方,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尤其是对方不知道的情况。

这样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避免产生纠纷。

如若发现有一方隐瞒财产情况,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分割。

二、分开财产离婚前的财产,应该严格按照个人行为,也就是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财产。

这时候一定不要有共同账户,不要有共同的存款,也不要有共同的投资等。

经过协商,把双方分开的财产分清楚,确保双方都能拿回自己的财产。

三、如何处理共同资产若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应如何处理呢?处理共同资产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时可采用分割、分家、交换、赠与等方式。

例如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别分取房产,或者一方分别分取房产,另一方分取等价财产,或者将房屋卖掉后平分等。

2.诉讼分配若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财产分配。

法院通常会从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来源、收入情况、赡养义务等方面来审理和判断。

3.协议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方式。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等事项。

但是,离婚协议要公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四、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是离婚的焦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话语权。

离婚双方应当协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谁来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怎样分割等问题。

五、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处理离婚财产问题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1.注意时间节点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程序中解决,一旦离婚后再要求分割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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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问答的汇总问: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答: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问: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答: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问: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分割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问:离婚时房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双方怎么分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

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问: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具体问题的理解上,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则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各地法院操作也不尽相同。

按照附条件赠与来理解父母对子女的配偶的赠与:(1)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为自己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若不结婚也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按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不结婚,则为自己子女的房产。

(3)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或属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产应当返还给父母或归自己子女或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我们认为,作为律师,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1)在有证据证明父母当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尊重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借款;(2)在父母当初并没有考虑多种可能情况时或无法证明当时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结合风俗习惯、社会常理等问题考虑;(3)最后,可以运用附条件赠与的相关理论来处理。

(4)除了房产,其他财产,乃至彩礼问题,都可以参照上述思路处理。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本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答:这种情况非常明确,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

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买房产后两人结婚不成。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出资的一方可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如果已经结婚了,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问: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如何分割答: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注意,这里讲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如果结婚不成,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问: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答: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根据出资份额比例分割房产。

问: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答: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的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若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个人财产购买或是由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过来的,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要注意的是正确认定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还是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比如以一方的工资收入购买的,因为一方的收入一般情况下也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答: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问:法律上认定为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参与还贷或装修的,应当如何处理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讲的法律上认定为一方的房产,指的是婚姻期间法律上就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指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房产最终归一方拥有产权,离婚房产最终总是归一方所有。

法律上认定为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参与还贷或装修的,法律规定给与参与还贷或装修的一方适当的补偿,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方法。

实践中,有的按照当初投入的金额返还,有的还计算一定的利息,有的则考虑房产的增值额按一定的比例给与补偿。

我们认为,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这种参与行为,不是借款,也不是投资,而是一种添附,所以适当的补偿计算方法应当是:(一方投入的偿还按揭贷款数额+一方的投入装修款数额)×房产增值率。

其中房产增值率,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的价值与购买时价值之间比率。

但是,若房产贬值,投入方可直接按照原投入金额主张。

问:法院将房产判归一方导致房产需要变更的登记,房产仍有按揭贷款的,如何处理答:法院将房产最终判归一方,通常同时确认该方同时承担还清贷款余额的义务;但是根据当初的借款合同,还款义务人不仅仅是该方或根本就是另一方,或者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我们认为,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是为解决离婚问题而正确处理离婚双方之间关系的处理方式,在离婚裁判文书中对名义还贷人并不等同于对借款合同债务人,还款名义人的变更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变更,银行仍得基于原先的借款法律关系要求离婚未获得房产的一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且仍得对房产主张抵押权。

所以,不存在“变更还贷人的行为属于债的转移中债务承担的范畴,须经债权人同意”的问题;所以,交易中心和银行须按照判决的认定的内容变更登记。

问: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公有使用权房如何分割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具体理解详见本栏目“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分析),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问: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使用权房的问题答: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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