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
这些代码是由各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制定并管理的,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之一,因此其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02”,表示该产品是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的。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在国际上也被广泛认可,许多国家在与中国进行贸易时都会要求提供该代码值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除了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例如,印度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13”,韩国的为“13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为“029”和“045”。
这些代码值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拥有特殊的原产地标识,如台湾的“143”、香港的“101”和澳门的“122”。
这些标识用于证明产品是在该地区生产或加工的,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总之,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这些代码值有助于证明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的判定对于产品是否享受特定关税待遇或者满足某些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判断原产地的几个主要标准:
领土归属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将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为该产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发生地。
因此,领土归属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原材料来源
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原材料全部或者主要来自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皮鞋的皮革来自于意大利,鞋底来自于法国,但是在意大利进行了制作和加工,那么该皮鞋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意大利。
品牌和生产商
品牌和生产商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商都属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设计和制造过程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全部或者主要在某个国家进
行,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的设计在德国完成,并在意大利进行制造和加工,那么该产品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德国和意大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产品能够享受正确的关税待遇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原产地规则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包括:
1. 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有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区域规则等。
一般规则通常根据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因素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
特殊规则适用于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
区域规则则适用于一些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2. 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一般商业文件,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等,也可以是由发证机构出具的专门的原产地证明书,如由海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 认证和鉴定机构: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选择由认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进行检测和审核,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制定特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以适应本国或地区的贸易需求和法律法规。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根据相关贸易协定或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确定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本期文章就向各位读者简要介绍一下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期能够帮助外向型企业在实务中更好地利用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到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
RCEP原产地三大判定规则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即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简称“WO”规则)2、专有生产规则(即Produced Exclusively,简称“PE”规则)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简称“PSR”规则)原产地规则简介0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产品完全从一个缔约国获得或生产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例如1、在越南种植并收获、采摘的苹果2、在新西兰种植并收获、采摘的猕猴桃3、在澳大利亚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牛、羊等)4、在澳大利亚饲养的羔羊加工成的羔羊肉5、在新西兰捕捞或养殖的牡蛎6、越南船只在公海按照国际法捕获的鱼虾等海产品上述产品均符合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WO规则),可以判定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02专有生产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生产且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国的原材料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0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时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该规则比较复杂且衍生出了多个判定标准:PSR规则的衍生标准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简称“RVC”标准)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简称“CTC”标准)3、加工工序标准(Chemical Reaction,简称“CR”标准)PSR规则衍生标准简介0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这一标准通过比较来自缔约国的原材料、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费用等构成产品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进而判定产品是否具备缔约国原产资格。
特定原产地规则ctc

特定原产地规则ctc特定原产地规则(CTC)是一种国际贸易协议,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国家同另一个国家签署有关产品出口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时,协议双方可以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确定产品原产地。
下面将从CETC规则的基本概念、适用情况和相关注意事项三个部分来详细阐述这一话题。
一、CTC规则的基本概念:CTC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参与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可以根据特定原产地的规定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商品质量的认定、计价和征税也跟据这个原产地来确定。
为使贸易协议合理、公平,各国即创制了基于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标准。
二、CTC规则的适用情况:1、在进行跨境贸易时,需要在合同中注明CTC规则,协议双方才能依据该规则确定产品原产地。
2、特定原产地规则通常适用于跨境贸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企业在出口一个国家的产品前,必须Clarify这个进口国如果采用特定原产地规则,该产品是否溢流符合法律。
所以申报商品原产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申报,不能随意制定。
三、CTC规则的相关注意事项:1、裁定标准不同。
各国在规定CTC规则时会根据自己的国情、产品特性及规定来诠释CTC规则,因此在进行跨境贸易时,需要注意各国的标准及要求。
2、证明材料不同。
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原产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在处理贸易事务时要准确了解各国规定并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以免影响到交易进展。
3、风险问题。
CTC规则是企业进行跨境贸易时的基础性规则,需求和标准变化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涉及的贸易。
因此,企业在进行贸易时必须时刻留意是否符合相关协议及规定,以确保公司产品的良好质量和进口国家的接受度。
综上所述,特定原产地规则CTC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对于跨境贸易企业来说,必须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了解各个国家的标准及要求,严格申报原产地,并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以确保贸易权益的实现。
Form E产品特定规则

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导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贸易部分的附件三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而言,满足下列产品特定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品。
由此,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此种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则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赋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下列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
对于这些产品,在原产地证书(FORM E)时,有关出口商只能采用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11. 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蚕丝——羊毛、动物细毛/粗毛——棉纤维——植物纺织纤维——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1仅经本附件所列加工工序制得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
2.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聚合物(未纺)——纤维(未纺)——纱线(织物)——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经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3.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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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本附件二列明的原产地标准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在一成员经过该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或材料应当视为该成员国的原产产品。
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
一、唯一标准
二、选择性标准
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非原产材料需经过的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生产或加工
1、纤维和纱线
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
- 丝
-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 棉纤维
- 植物纺织纤维
-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索、缆及其制品
从以下材料制造:
- 聚合物(未纺)
- 纤维(未纺)
- 纱线(织物)
-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布)经过以下任一(形成)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 纺织或编织;
-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
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