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决定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指商品的生产地,即商品的制造、加工、生长或者饲养等实质性活动发生的地方。
确定商品原产地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以便在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2.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认定标准:- "全部或者过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必须在某一具体地方的全部或者过半生产活动才能以该地为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原产地的认定比较严格,有利于防止商品重复申报原产地。
- "最后重大加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经过最后重大加工的地方被认定为其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于涉及多国加工的商品来说,能够较好地确定其原产地。
- "可追溯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文件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这一标准有利于防止原产地的欺诈行为。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看,以上认定标准都是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关税纠纷和其他贸易问题。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认定标准的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执行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商品原产地的欺诈行为,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原产地规则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包括:
1. 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有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区域规则等。
一般规则通常根据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因素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
特殊规则适用于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
区域规则则适用于一些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2. 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一般商业文件,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等,也可以是由发证机构出具的专门的原产地证明书,如由海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 认证和鉴定机构: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选择由认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进行检测和审核,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制定特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以适应本国或地区的贸易需求和法律法规。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根据相关贸易协定或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确定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
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1政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
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
这一总规定,常附有例外情况,按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的做法,它们用清单A和清单B分别列出不能单纯改变税则号来确定原产国的商品。
清单A是指经过出口国制造加工的货物,其税号虽然改变了,还不能算实质性改变,而必须同时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条件,才能确定该出口国为原产国。
清单B规定某些商品经过出口国加H或制造后,其所应归的税则号虽然没有改变,但已符合了清单B指定的加工条件,该出口国可被订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制造或加H作业表法。
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加工)程序。
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通常是与改变税号法结合使用。
(3)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卜即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人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 (澳门)
• 澳门经济局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主要要 求
• • • • • • • 具有唯一的编号;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 列明指定的单一到货口岸; 产品按内地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计量单位按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填写; 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 原产地证书所用文字为中文。
不视为实质性加工的情况
• 运输或贮存所需的加工 • 简单加工
直接运输规定
• 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的口岸,中途 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 • 从澳门到内地口岸之间的直接运输规 定,除了直接由澳门运抵内地口岸外, 还由于澳门地理环境的因素,允许经 过香港转运进入内地,但是必须满足 特定的条件。
• 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有 183 个税号的商品, 主要是化工品、纸品、纺织品、金银珠宝、金属 产品、机电产品及杂项制品等。 • 采用税号改变标准的有46个税号的商品,运用此 标准的主要是机电产品。 • 采用了加工工序及增值混合标准的38个税号的商 品,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和钟表产品。 • 采用了完全获得标准的有 7 个税号的商品,即塑 料、铜、铝的废碎料和钻石。
原产地规则: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
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一)按货物的流向可分为:进口原产地规 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二)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 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三)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 惠原产地规则。 (四)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
• (3)直接运输标准
• 直接运输是指: • (一)货物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运输至中国关境口岸; • (二)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但: •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 2.未进入该第三国(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 3.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 该第三国(地区)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 (三)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当向申 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 1.在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 2.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 3.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 4.符合本条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完全获得原产地资格规则:要求产品全部由起源国生产或取得原产资格,如"全生产"规则和"完全取得资格"规则。
2.实质性转变规则:要求经过后续加工的产品,其属性或名称已经实质性改变,可获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实质性转变"规则。
3.特定加工规则:要求产品必须经历某一特定生产过程,如烹煮、淬火、香辛料处理等,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最后制作国"规则。
4.投入价值提高规则:要求国内材料和劳动力投入超过产品价格或成本的一定比例,产品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转化率"规则。
5.非起源材料限量规则:规定产品中非原产地材料所占的价值或重量比例不超过一定限额,产品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非原产地材料总值"规则。
6.特惠原产地规则:给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最少的国内加工工艺或非原产地材料占比较低的比例,产品就可以取得原产地资格,便于这些国家出口产品。
这些规则是根据产品取得原产地资格所需的国内加工工艺强度和投入材料的数量而分类的,目的是限制非原产国企业通过简单加工就获取原产地资格和利益的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产业政策会选用或混合使用不同类型的原产地规则。
以上分类和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框架及各类规则的具体内容。
也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扩充和完善这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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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规定了商品的原产地和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这项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通常是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和执行的。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商品的原产地是指商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是由商品的生产国或制造国来确定的。
2. 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商品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如果商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本国或指定国家的材料和零部件,那么这些商品就可以享受原产地优惠待遇。
3. 原产地证明: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和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通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这些证明可以是由生产国或制造国的政府机构颁发的,也可以是由第三方机构颁发的。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了解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规则来制定自己的贸易策略。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原产地证明的问题,以避免因证明不足而导致的贸易障碍。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企业需要了解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规则来制定自己的贸易策略,以避免因证明不足而导致的贸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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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漏网之鱼:服务贸易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中心一直是货物贸易, 故国内外学界所关注和研究的原产地规则仅仅是货物贸 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跨境服务 的情况下,传统上用以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 标准”开始变的难以胜任。传统货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 贸易领域内水土不服。
2.日本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如上所述,日本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完整,标准较高, 且在对外贸易中广泛运用。而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不仅体系 有缺陷,且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通过借鉴日本的 做法与经验,我国应改善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水平 2005年,我国在“86规定”、“92规则”基础上,又 新出台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05规则),确定了 原产地标准,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统一,并增加了适 用范围,。但“05规则”中并没有确立政府采购下“国产 货”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也没有规定在对外贸易中,怎么 运用原产地标准来达到贸易保护的作用;并且这些条款只 是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双边贸 易安排的发展,我国还应学习日本制定相关的优惠原产地 规则。
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
改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 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 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 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 制造或加工作业表法。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 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 加工)程序。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即 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 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 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 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 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
(1)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中的运用
20世纪80年代末,欧美国家强烈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 国内市场,至此日本经济向内需主导型转变,逐步扩大 了对其他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进口,这使日本对本国产业 的保护越来越频繁地求助于反倾销手段。其中,原产地 判定是反倾销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如果反倾销调查对象 的原产地被确认为被调查国,则此货物将被征收反倾销 税。在日本,有权对反倾销案件做出原产地判定的是海 关署及其三个行政机构,其中财务省的权限最大,有终 裁权,可以否决海关署对“货物原产地非被调查国”的 判定意见,从而加大了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 性。可见,日本在原产地的认定上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
美国贝壳贸易原产地认定案
■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 产地认定的思路。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 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 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 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 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 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2)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
日本政府采购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至15%,是本国最大 的买主。在国内供应商要求比国外供应商享有更为优惠待 遇的政治压力下,日本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协议》,规 定在一定差价范围内,只要“日本货”价格不超过“外国 货”价格的6%~10%,政府就优先购买“日本货”。并且在 《协议》中专门制定了“日本货”原产地规则:即“日本 货”是指那些在日本开采或生长的未经制造的物品、原料 及供应品,或视情况大部分采用日本开采、生长或制造的 物品、原料;允许“日本货”的原产地标准高于日本进出 口货物的原产地判断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日本原产 地认证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日本国产货”。 这些 规定不仅保护了日本国内市场,扩大了内需,而且还能起 到合理引导外资,将先进技术转移至日本的重要作用。
(2)GATS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将 服务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四 类,并对不同的服务种类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 A.首先,关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GATS规定, 在“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形式下,服务的原产地为 “自或在其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成员方所在地。也即, GATS并未将服务的原产地与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相等同。 B.其次,关于“自然人移动”。GATS规定,在“自然人 移动”形式中,服务的原产地为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鉴 于通过国籍制度、居住制度认定自然人的来源地属于国际 惯例,不仅GATS采用这种原产地规则,GATS之前及之后 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也皆沿袭这一做法。
可见,受惠国要取得日本普惠制的优惠关税待遇,除 了要向日本提供真实的原产地证书外,还要将货物直接 运往日本,其货物还必须“完全原产”,在无法“完全 原产”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优惠的普惠税率,受惠国就 被迫大量使用日本的半成品。而对于日本而言,通过原 产地规则不仅可以避免非受惠产品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 遇,而且还可以针对不同的受惠国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并可以运用给惠国成份规则,增加日本产品的出口。
1.问题
(1)首先,不管一项服务采用了哪些“原材料”,由于 它直至售出才开始存在,故大多数服务都因具有“不可 储存性”而实质性改变了其所使用的任何“原材料”, 但服务不能按照商品税目对其征收关税,所以税目改变 标准根本无法适用。 (2)其次,人们难以知悉大多数服务的生产结构信息,故 加工工序标准亦失去效用。 (3)最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性使得人们无法确定一 项服务中所使用的国产成分的具体含量,故调查机构难 以客观确定一项服务在具体地点到底增值了多少,不合 时宜地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将因赋予调查机构过多 的自由裁量权而使后者更为专横。
组员:姬超、张瑛、包涵、柯丽红、 江琳、吴颖、刘志慧、徐丹、伍旭、 张锋、王帅
一、揭开面纱:原产地规则概述 二、漏网之鱼:服务贸易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 三、他山之石: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一、揭开面纱:原产地规则概述
1.含义
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 以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关 税优惠的标准。
(4)加强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我国可签发原产地证的行政机构有国家商检局各地方 分局和贸促会各地分会,众多发证机关签发原产地证的 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给管理工作带来麻烦,甚至个别 发证单位只盖章收费,不检查其合同产品是否符合原产 地规则,也不监管货物。 此种情况的出现很不利于我 国原产地规则的正确执行,也会影响到我国与一些国家 的贸易关系。因此应借鉴日本的经验,签发原产地证的 主要机构应以商会这个民间机构为主,签发和管理工作 应采用全国联网,并通过EDI的工作方式来强化管理, 使其逐步走向统一、有序。
(3)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运用 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 实施方案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在普惠制方案中,原产 地规则是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在其普惠制方案中,对原产 地规则的规定如下:
A.享受普惠制税率的商品必须是完整地在受惠国制造的。
B.受惠国需提交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C.采用给惠国成份规则。 D.采用原产地地区累积规则,即将一个地区的国家视为 一个单独的受惠整体。 E.采用直运规则。
2.目的
确保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防 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的优势扰乱普惠制下的贸易 秩序。
3.内容
各给惠国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 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三部分。
(1)原产地标准
A.整件生产标准。指完全用受惠国或地区的原料、零部件 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 B.实质性改变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货物必须在受惠国经过 实质性的充分加工或制造,使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 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才可享受 给惠国关税优惠待遇。
2.解决
(1)传统解决方式
鉴于传统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水土不服,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只好将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与服务的 原产地相等同(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早期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多以国籍和注册成立地为标准 确定服务的原产地。这种服务原产地规则虽然简单明了, 但由于服务产业化、服务外包世界化,直接提供服务者 与真正意义上的服务提供者之间常常存在脱离,故无法 准确界定出服务提供者的真正原产地。
C.再次,关于“商业存在”。在“商业存在”形式中, 服务的原产地便是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三、他山之石: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20世纪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陷 入长期的停滞状态,企业破产增加,失业率连创新高。加 之,由于日元的升值,日美贸易摩擦的加剧,导致出口产 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出口锐减。至此,日本各商会要求 保护国内市场的呼声不断上升,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但由于日本政府在此之前已将关税降至5%,重新实行以 “关税”为主的贸易保护政策已不可能,因此,日本转而 采用了灵活性高、隐蔽性强的非关税壁垒来为本国产业进 行保驾护航,而原产地规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粉墨登场, 成为日本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宠”。
(2)直接运输规则
指受惠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由于 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受惠产品也可通过第三国的领土运 往进口给惠国,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督之下,并向进口给惠 国海关提交过境提单、过境海关签发的过境证明书等,才 能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3)原产地证书
出口商品要获得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向进 口给惠国提交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作为享受普惠税待遇的有效凭证。
■点评 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 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假设有甲、乙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 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 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 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或是最惠 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而它不 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