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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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

这些代码是由各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制定并管理的,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之一,因此其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02”,表示该产品是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的。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在国际上也被广泛认可,许多国家在与中国进行贸易时都会要求提供该代码值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除了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例如,印度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13”,韩国的为“13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为“029”和“045”。

这些代码值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拥有特殊的原产地标识,如台湾的“143”、香港的“101”和澳门的“122”。

这些标识用于证明产品是在该地区生产或加工的,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总之,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这些代码值有助于证明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的判定对于产品是否享受特定关税待遇或者满足某些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判断原产地的几个主要标准:
领土归属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将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为该产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发生地。

因此,领土归属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原材料来源
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原材料全部或者主要来自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皮鞋的皮革来自于意大利,鞋底来自于法国,但是在意大利进行了制作和加工,那么该皮鞋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意大利。

品牌和生产商
品牌和生产商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商都属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设计和制造过程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全部或者主要在某个国家进
行,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的设计在德国完成,并在意大利进行制造和加工,那么该产品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德国和意大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产品能够享受正确的关税待遇和原产地规则。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东盟 psr规则

东盟 psr规则

东盟psr规则
东盟的PSR规则,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规则主要是针对在东盟成员国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则被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

PSR规则具体包括惟一标准清单和选择性标准清单。

惟一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原产地标准,而选择性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为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PSR规则,首先要查看产品的税号,然后对照PSR 清单进行判断。

如果产品符合PSR清单的要求,那么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可以在第8栏填入“PSR”。

总的来说,PSR规则是东盟地区的一种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规则,可以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和扩大市场份额。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原产地规则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包括:
1. 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有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区域规则等。

一般规则通常根据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因素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

特殊规则适用于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

区域规则则适用于一些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2. 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一般商业文件,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等,也可以是由发证机构出具的专门的原产地证明书,如由海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 认证和鉴定机构: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选择由认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进行检测和审核,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制定特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以适应本国或地区的贸易需求和法律法规。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根据相关贸易协定或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确定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本期文章就向各位读者简要介绍一下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期能够帮助外向型企业在实务中更好地利用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到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

RCEP原产地三大判定规则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即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简称“WO”规则)2、专有生产规则(即Produced Exclusively,简称“PE”规则)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简称“PSR”规则)原产地规则简介0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产品完全从一个缔约国获得或生产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例如1、在越南种植并收获、采摘的苹果2、在新西兰种植并收获、采摘的猕猴桃3、在澳大利亚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牛、羊等)4、在澳大利亚饲养的羔羊加工成的羔羊肉5、在新西兰捕捞或养殖的牡蛎6、越南船只在公海按照国际法捕获的鱼虾等海产品上述产品均符合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WO规则),可以判定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02专有生产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生产且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国的原材料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0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时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该规则比较复杂且衍生出了多个判定标准:PSR规则的衍生标准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简称“RVC”标准)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简称“CTC”标准)3、加工工序标准(Chemical Reaction,简称“CR”标准)PSR规则衍生标准简介0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这一标准通过比较来自缔约国的原材料、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费用等构成产品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进而判定产品是否具备缔约国原产资格。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一、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概述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是中韩两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下,针对特定产品制定的一项原产地规则。

该标准表旨在确定哪些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不仅包括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还涉及了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二、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内容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这些规则明确了哪些材料和工序可以被认为是“原产”的,从而符合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件。

2.原产地证书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审核要求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获得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3.原产地判定程序:明确了原产地的判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对产品材料和加工工序的审查、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评估等。

在判定过程中,还将考虑产品的增值因素、地域特征等因素。

4.例外条款: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规定了例外条款。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相关产品可以享受紧急关税优惠待遇。

5.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双方在原产地规则解释和应用方面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程序。

三、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对中韩经济的影响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的实施,对中韩两国的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表有助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哪些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时,他们将更容易制定有效的贸易策略,从而增加进出口贸易量。

其次,该标准表还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方面的合作。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中间产品的贸易时,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从而促进两国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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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9270010
偶氮二甲酰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4
29270090
其它重氮、偶氮或氧化偶氮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5
29291020
二异氰酸二苯甲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6
29299000
其它氮官能基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7
29309090
其它有机硫化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8
29310029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9
29224990
其它胺基酸(含氧官能基超过一种以上者除外)及其酯类;其盐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0
29239000
其它第四铵盐类及氢氧化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1
29241910
二甲基甲酰胺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2
29242990
其它环酰胺(包括环状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及其盐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合成纤维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者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18
55092200
多股(合股)或粗股纱,含聚酯纤维棉重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9
560312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0
560313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7
29033990
其它非环烃之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8
29034900
其它含二种或以上不同卤素原子之非环烃卤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9
29055990
其它非环醇之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0
29094999
其它醚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132
70140019
其它信号用玻璃器,未经光学加工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
133
70171090
其它实验室、卫生或医疗用之玻璃器,已否刻度或校正者均在内,属熔凝石英或其它熔化硅砂制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
134
74111000
精炼铜管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3
39069010
其它丙烯酸聚合物粒,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4
39069090
其它丙烯酸聚合物乳液,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5
39074000
聚碳酸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6
39075000
醇酸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7
39079100
其它聚酯,不饱和者,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9
37079030
供照相用调色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0
38021000
活性碳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1
38061000
松香及树脂酸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2
38069090
其它松香及树脂酸之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3
38121000
调制之橡胶促进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4
38123020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台方)
序号
2009年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1
27079100
杂酚油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
27101941
燃料油,温度15℃,比重超过0.93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
27111990
其它液化碳化氢(烃)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4
27131200
石油焦,已煅烧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
135
78041900
铅板及其它铅片、扁条及箔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36
82072020
挤压金属用模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37
82073010
冷压及冲压金属片机器用冲头及模;落锤锻模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38
82073090
其它压、冲、撞打工具之可互换工具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39
140
82075010
82075020
111
52083200
染色棉平纹梭织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超过100公克,不超过200公克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2
52083900
其它染色棉梭织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过200公克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13
54021900
其它高强力尼龙或聚酰胺丝纱,非供零售用者
可互换之钻孔工具,手工具用
可互换之钻孔工具,工具机用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41
8207901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8
32141090
其它玻璃匠用之油灰、接合用之油灰、树脂黏合剂,填隙料及其它灰泥;漆匠用之填充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9
33073000
沐浴香盐及其它沐浴用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0
33074100
亚珈倍地及其它熏香物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1
33074900
其它室内熏香或除臭剂,包括用于宗教仪式之芳香制品
甲基丙烯酸甲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1
29163990
其它芳香族一元羧酸、其酐、卤化物、过氧化物、过氧酸及其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2
29181400
柠檬酸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3
29182900
其它具有酚官能基但无其它氧官能基之羧酸,其酐、卤化物、过氧化物、过氧酸及其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4
29209049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1
560392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2
56039490
其它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23
58012300
棉制其它纬线圈绒梭织物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124
59021000
尼龙或其它聚酰胺高强力纱制之轮胎帘布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6
29153100
醋酸乙酯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7
29153900
其它醋酸之酯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8
29159090
其它饱和非环一元羧酸及酸酐、卤化物、过氧化物及过氧酸;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9
29161200
丙烯酸之酯类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30
29161410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4
29333990
其它结构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吡啶环(不论是否氢化)之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5
29336990
其它含有一未经稠合之三氮嗪环(不论是否氢化)之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6
29339990
其它仅具有氮杂原子之杂环化合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57
32041120
以分散性染料为基料之调制品
75
35061000
适于作胶用或粘着剂用之产品,以零售包装当作胶或粘着剂出售,每件净重不逾一公斤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6
35069110
热熔胶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7
35069190
其它以第3901至第3913节之聚合物或以橡胶为基料之粘着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78
35069900
其它调制胶及调制粘着剂
98
39091000
尿素树脂或硫脲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99
39092000
三聚氰胺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00
39093090
其它胺基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01
39094000
酚树脂,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02
39095000
聚胺基甲酸乙酯,初级状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
29103000
1-氯-2,3-环氧丙烷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
29124990
未列名醛醚、醛酚及具有其它氧官能基之醛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3
29145000
酮酚及具有其它氧官能基之酮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4
29151100
蚁酸(甲酸)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5
29152100
醋酸(乙酸)
63
32041719
其它合成有机颜料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4
32041720
以合成有机颜料为基料之调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5
32042000
用作荧光增亮剂之合成有机产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66
32061100
以干物质计,含二氧化钛在80%或以上之颜料及调制品
67
32061900
其它以二氧化钛为基料之颜料及调制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89
38249099
其它化学或相关工业之未列名化学品及化学制品(包括天然产品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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