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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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我国台湾有学者倾向于有体性说(注:参见林山田著:《刑法特论》,三民书局1978年印行,第205页。), 但我国大陆学者大多不赞成此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9页。)。 我国新刑法也是采取后一种主张。该法第265条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日本,由于民法第85条有“所谓物是指有体物”的规定,刑法第245条有“电气视为财物”的规定,所以, 关于刑法上是否也应该与民法一样把财物限定为有体物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主要存在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的对立。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仅指有体物。但有体物不以固体为限,还包括液体和气体。如盗取煤气、蒸气和冷气,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电等能源不是财物,即使是不当使用了,也不能评价为夺取了财物(注: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日文第2版,第162页。)。因为日本刑法第245 条规定“电气视为财物”,这意味着电气本来不是财物,只是作为一种特殊例外,按财物对待。并且,从日本刑法第245条和第251条的规定来看,“电气视为财物”只适用于盗窃、强盗、诈欺、恐吓这几种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其他的财物罪则不能适用,如侵占电气就不能构成侵占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说在日本虽然不是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但现在由于有平野龙一、大谷实、前田雅英、曾根威彦等一批著名学者的支持,而成为一种很有力的学说(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12—113页。)。但是,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是指人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光是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因为无体物也有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另外,从日本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来看, 它提示人们注意电以外的有物质性的能源也包含在财物之中。管理可能说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不只是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是财物,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管理性的东西也是财物。按这种学说,“盗窃权利”可能成立盗窃罪(注:参见[日]刑事法令研究会编著:《财产犯》(上卷),立花书房1992年日文版,第21页。)。另一种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仅有事务管理可能性,而无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是财物。如电、热等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能源是财物,但权利等观念上的东西不是财物。广播电视台发送的电波虽然也是一种能源,但不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不是财物;企业秘密有非常高的财产价值,也同样因为不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而不能认为是财物。此说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是日本法院判例所持的基本主张(注:参见[日]香川达夫著:《刑法讲义》(各论),成文堂1996年日文第3版,第486页。)。

古代刑法全部知识点总结

古代刑法全部知识点总结

古代刑法全部知识点总结1. 刑罚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古代刑法将刑罚分为轻重不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刑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血刑(如斩、刑、杖刑等)、徒刑(如徒、杖、鞭、锁、军役等)、财产刑(如罚款、缴纳财物等)。

2. 刑罚的实施对象:古代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实施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普通民众:普通民众包括了所有未受特殊权力保护的人员,一般来说,对于普通民众的刑罚力度更大,应用范围更广。

(2)特权阶层:特权阶层的人员包括了统治者、官员、贵族、富商等受到特殊权力和地位保护的人员,一般来说,他们受到的刑罚比普通民众要轻。

(3)奴隶和囚犯:奴隶和囚犯是古代社会中的特殊人群,他们不仅在法律上失去了自由,还受到了更严厉的刑罚。

3. 犯罪行为和刑罚制度:古代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制度,包括了盗窃、谋杀、叛逆、奸淫等各种犯罪行为,同时还包括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如斩首、鞭打、流放等。

4.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古代刑法中也规定了各种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包括了审判的程序、证据的规定、律师和辩护人的角色等。

5. 刑罚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古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特定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刑罚的目的、原则和方式等方面。

例如,《孟子》中提出的“慎刑”观念,主张在刑罚上追求的是报复的快乐艺术多一点。

在古代社会,刑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一种手段,也是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

古代刑法的内容复杂多样,涵盖了各种惩罚和制度,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了解。

古代刑法的特点与发展古代刑法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厉性:古代刑法以严厉著称,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罚措施。

例如,在中国古代,盗窃者可能被处以斩首之刑,谋杀者可能被处以凌迟之刑。

在古代欧洲,盗窃者可能被处以刑,鞭打或者流放等刑罚。

2. 正义性:古代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追求的是正义和合理的判决。

古代15种常见罪名

古代15种常见罪名

古代15种常见罪名在古代,十分重视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因此对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有些罪名的定义和惩罚标准在历史上出现过变化,但在大体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15种常见罪名,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杀人罪。

古代最重罪之一,主要指故意杀人或因过失杀人。

刑罚重度,常以死刑为主,但也有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处罚方式。

第二,盗窃罪。

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罚的重度往往与盗窃的程度成正相关,例如盗窃重要的文物或文化遗产就会被重判。

第三,奸淫罪。

指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古代普遍视为重罪,而且通常把女性视为“弱者”,对加害者也有比较严厉的惩罚。

第四,妨害风水罪。

指损毁、破坏或更改土地、建筑或环境等的行为。

这个罪名主要在古代中国和部分东亚国家使用,对于民间的风水信仰有很大的影响。

第五,伤害罪。

指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行为。

刑罚通常分为轻重,伤害轻微者较轻,严重者则往往被判处严重的刑罚。

第六,诈骗罪。

指诱骗他人,捏造谎言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被视为重罪。

第七,赌博罪。

指在赌博游戏中赌博或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在许多地区,赌博被视为不良行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八,偷税罪。

指故意隐瞒或少报收入、财产或税收的行为。

在古代,税收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偷税被视为对国家的犯罪行为。

第九,替嫁罪。

指以婚姻为名让他人代替自己结婚或伪装他人身份进行婚姻欺诈的行为。

在古代,婚姻常常涉及到家族荣誉和利益,因此替嫁也被视为严重的罪名。

第十,放火罪。

指故意纵火或烧毁公私财产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历史上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也存在差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认为是重罪。

第十一,谋杀罪。

指策划、计划或实施谋杀他人的行为。

在某些地区和时期,谋杀罪和杀人罪的定义可能略有不同,但它们都是对犯罪人的严重惩罚,通常是死刑。

第十二,反叛罪。

指反抗国家统治或颠覆政权的活动。

中唐至元代窃盗罪

中唐至元代窃盗罪
对法律制度的挑战
窃盗罪的发生也是对法律制度的一种挑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来打击和预防窃盗罪的发生。
02
中唐时期窃盗罪
法律规定
《唐律疏议》
是中唐时期的主要法律文献,对窃盗罪的定义、分类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窃盗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窃盗罪。
犯罪类型
01
02
03
盗窃罪
包括盗窃公私财物、盗窃 牲畜等行为。
严格执法
中唐至元代对窃盗罪的 严厉打击有助于维护社 会治安。现代社会应加 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维护法律权威。
区域联防
古代中国实行保甲制度 、里甲制度等,加强邻 里间的联防协作。现代 社会可借鉴此经验,建 立区域联防机制。
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细化盗窃罪量刑标准
根据犯罪情节、手段、数额等因素,制定更为细化的量刑 标准,实现罪刑相适应。
完善追赃挽损机制
建立有效的追赃挽损机制,减轻被害人损失,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
强化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盗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社会治安维护措施
加强社区警务建设
强化社区警务力量,提高见警率,增强公众安全感。
推进技防设施建设
推广安装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技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犯罪手段与特点变化
犯罪手段升级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如利用暗道、挖墙 洞等。
团伙作案增多
团伙作案逐渐成为主流,分工明确,犯罪效率提高。
跨地区作案增加
跨地区作案逐渐增多,流动性增强,给治安带来更大挑战。
06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历史经验借鉴
重视道德教育
古代中国强调道德教化 ,对预防窃盗罪有一定 效果。现代社会亦应重 视道德教育,培养公民 道德意识。

论古代东方的财产刑

论古代东方的财产刑

园 古代东方 的刑法中有财产刑 。本文 以楔形文字 、 斟酌 决 定对 犯 罪人所 处 罚金 的数 额 。” 印 度刑法 中 同 希 伯 来 、 斯 兰 、 度 、 国等 刑 法 中 的财 产 刑 为 例 , 样有这种财产刑 。 法显传》 伊 印 中 《 记载有罚金的规定。 有罪 “ 探研 其 中的一 些相 关 问题 。 者, 但罚其钱 , 随事轻重” 嗍 摩奴法论》 。《 中则有关 于没 收财产的规定 。“ 对于因贪而输 出国王 的专卖 品和禁 品 的人 , 国王应 该没 收其 全 部财 产 。 ” 阎 古代东方财产刑的类型 中国使用单一财产刑的历史很悠久。 早在《 尚书》 把 而且 还 与 五 依 据 古代 东 方 刑法 中财 产刑 的不 同种 类 , 以分 中就 已有 罚 金 的记 载 , 它 用 在 疑 罪 上 , 可 刑联 系在一起。 墨辟疑赦 , “ 其罚百锾 , 阅实其罪 ; 劓辟 为单一 、 复合和替代等类型。 疑 赦 , 罚惟 倍 , 其 阅实其 罪 ;} 疑赦 , 罚倍 差 , j辟 J l 其 阅实 1 一 型 . 单 其 罪 ; 辟 疑赦 , 罚六 百锾 , 宫 其 阅实其 罪 ; 大辟 疑 赦 , 其 单 一 型 是 一 种 对 一 个 犯 罪 行 为 仅 单 独适 用 财 产 阅实其罪。 啕 ”秦朝时使用过赀 甲、 赀盾 的单一 刑 的类 型 。这种 财 产刑 一 般适 用 于较轻 的犯 罪 。在 楔 罚千锾 , 财 产 刑 。那 时有 了“ 官啬 夫 赀 二 甲 , 丞赀 一 甲 ; 啬 令 官 形文字 、 斯兰 、 伊 印度和 中国等刑法 中 , 曾有 过规 都 令 丞 的记 载 。网 了汉朝 , 到 罚金 继 定 。楔形文字法 的《 赫梯法典 》 第一表f 1 1 的第 9 条规 夫 赀 一 甲 , 、 赀 一盾 ” 2 续 被使 用 。 汉 书 ・ 帝 纪》 载 :跸 先 至 而犯 者 , 金 《 文 记 “ 罚 定 :假如任何人盗窃蜂房 , “ 而那里 没有蜜蜂 , 则应交 四两 ” 汉 书 ・ 。《 哀帝 纪 》 载 :诸 侯 在 国名 田他 县 , 记 “ 罚 付 三玻 鲁 舍 客勒 银 子 。” 里所 交付 的银 子实 际上 就 这 。汉以后 , 罚金仍继续被使 用。嘲 是一种罚金 , 而且是单一罚金。希伯来刑法 中单一罚 金二两” 2复合 型 . 金 的规 定 : 果一 个 丈 夫 在 与 妻 子 同 房后 , 恨 自己 如 憎 复 合 型 是 一 种 与 其他 刑罚 共 同适 用 于 同一 犯 罪 的妻 子 , 还诬 说 自 己的 妻 子 无 贞 洁 , 而妻 子 的父 亲 拿 的财 产 刑类 型 。这 适用 于 一 些 比较 重 大 的 犯 罪 , 以增 出贞 洁 的凭 据 并 告到 本 城 的 长老那 里 , 么 此 长老 就 那 “ 拿 住那 人 惩 治他 , 要 罚他 一百 舍客 勒银 子 。”】 加惩罚 的力度 。古代东方的刑法 曾把财产刑与放逐 、 要 并 [ 2 在 断肢 、 死刑等刑罚复合在一起使用 。印度和中国刑法 伊 斯 兰 刑 法 中 , 有 单 一 的财 产 刑 , 也 主要 是 罚 金 和 没 收财 产 。 “ 两种 财 产 刑 ( 金 和没 收 财产 ) 为伊 斯 兰 中有 这类 规定 。印度 刑 法对 勒 索钱 财 的恶 棍 使用 没 收 罚 都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之犯罪的对象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以及复杂性。

公私财物一般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具体对象繁多,不仅包括各种有形的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

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如何确定“公私财物”的范围对于我们准确认定财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以具有犯罪对象为要件,但是就财产犯罪而言,其行为的对象往往是对财产罪研究的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认定行为指向的何物为犯罪的对象,司法实践与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

但是,由于财物本身的性质和形态的差异,以及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时我们很难界定某个事物是否为“公私财物”,若想明确地确定其范围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虽然当下有很多不同类型的“新型财产”形式,但是本文仅就“合同”这个方面进行探讨,试着分析合同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如果可以,其在何种情形下可成为财产罪之对象。

二、侵犯财产罪之犯罪对象(-)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之概述根据我国刑法条文之意可知,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知,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之对象在大范围上是指“公私财物”。

目前国内司法以及理论界一般认为,财产犯罪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

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国库券、公债券、签发的支票、汇款单、信用卡等,也包括无形的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财物的种类繁多,形式复杂。

财产性利益从狭义上理解,指的是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一般表现为有形财产以外的无形而又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能是积极的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利益;即可能是合法的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利益。

财产罪对象之财物)-(一般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财物的存在形态,如有体物或无体物。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记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中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两大类别:衙外事和衙内事。

衙外事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盗窃、强盗、叛乱等。

而衙内事则是指对私利的犯罪,如家庭纠纷、人身侵害等。

这种分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共秩序和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

公共事务犯罪通常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依靠十恶不赦的分类来确定罚则。

这十个罪名包括杀人、盗窃、淫乱、被杀、伤害、作乱、诬害、呼骂、妖言和冒名。

与现代刑法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往往以恶行的严重性为标准确定刑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侦破案件、审视证据以及判决罪犯。

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高级官员通常会亲自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进行量刑。

这种直接干预行为凸显了法律权威和官员的责任感。

古代中国对犯罪的审判过程也非常注重证据。

证据被视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目击证词、现场勘查和物证都可以用来作为审判决策的依据。

这一审判程序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客观。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远比现代简单。

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是笞刑。

它是通过将罪犯的身体用竹棍或鞭子进行击打,从而使其受到体罚。

此外,流放、斩首和杖刑等也是常见的刑罚。

有一种惩罚叫做“五刑”,包括剐、刑、杖、笞和编。

这些惩罚不仅致命,而且非常残酷。

由于刑罚的残酷性,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备受争议。

虽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常常被现代社会所批评,但其背后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视。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摘要:本文从财产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出发,着重探讨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并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

通过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也不是不可确定的。

要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入手。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一直是刑法理论争议的焦点。

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现在有些学者逐渐对之持肯定态度。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财产侵犯财产罪是所有犯罪中最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类犯罪,历来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重视并予以惩罚防范。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但是基于财产犯罪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各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然而再深入一步,对于什么样的公私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实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保护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地过宽或过窄,都会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都会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严重脱节,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应有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笔者不揣冒昧,在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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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

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
一、奴隶社会时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初步规定
据史书记载,中国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夏代已经有了盗窃罪的规定。

“昏墨贼杀、摮陶之刑也”,此处的“昏”指的是“恶而掠美为昏”。

[1]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奴隶主统治阶级愈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盗”本写作“盜”字,“盜”的上半部分是贪欲的意思,“皿”是食具,合成“盜”字,表示因贪欲而取得非本人所有的食物。

“窃”字表示虫私食半,和“盗”一样,都指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的财物。

[2]
以上充分说明,在奴隶社会早期,人们的财产主要还是赖以生存的食物,因此,最早的财产犯罪是以食物为主要对象的。

盗窃还有其他说法如《吕刑》:“寇贼、姦宄、夺攘、矫虔。

”“姦宄”,盗窃也;“夺攘”实为强取粮食;“矫虔”即强取壮健牲畜。

食物、食具、粮食和牲畜,都是财产的具体种类。

一个罪名仅以一种财物为对象,并未概括一切财物,一方面可见奴隶时代侵害财产罪的罪名还很原始,不够概括。

[3]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财物的稀缺性及
对于当时的人们生存的重要性。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刑法中的财产也只限于一些特定的有体物,如:工具、粮畜、房屋、作为货币使用的贝壳等,而且在奴隶制时代臣妾和奴隶同样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奴隶社会时期,除当时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外,奴隶――这一特殊的“财产”也是主要的犯罪对象。

二、封建社会时期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将《盗》列为《法经》之首,足见统治者对侵犯财产罪的重视程度。

《秦律》对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更为严格,轻微的盗窃和盗窃未遂也处以刑罚。

关于强盗罪,在秦简《封诊式》里有群盗的记载。

到了汉代,刘邦在入关前就立下了《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代《九章律》也把《盗律》置于律首。

此时,盗与贼已经有了区别,“盗”指侵犯官私财物罪,“贼”指侵犯人身罪。

到魏、晋,才出现了应有的盗概念,具体表现在《说文解字》:“宄,奸也。

”又张斐《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加威势下手取财谓之强盗。

”前者肯定宄是奸的一种,等于表明:窃是一种盗。

后者以取非其有为盗的属性,实际概括了食具、粮食和健畜等等共同的特点。

[3]这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所能占有和利用的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增加,因此由分别定罪名转向分类定罪。

唐代的法律已达到相当完备的地步,代表如《唐律疏议》。

在侵
犯财产罪方面,《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盗罪有强盗和窃盗两种。

《疏议》对强盗释曰:“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对窃盗的解释为:“窃盗人财,为潜行隐面而取。

”[4]由于强盗罪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所谓“盗罪强为首。

”公取、窃取皆为盗。

而作为这一历史时期的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也已经基本定型,只要是有价值的有体物,都有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唐律中的律比强盗与律比窃盗的规定。

唐律中的律比强盗是指殴抢夺财物、略人奴婢等行为,它们虽非强盗,但列入强盗罪以强盗论罪;唐律中的律比窃盗是指和诱奴婢、故纵官奴婢逃亡、监临主守私贷官物、隐匿课税等行为。

它们虽非窃盗,被列入窃盗罪,以窃盗论罪。

[5]说明此时的奴婢仍被视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宋代在侵财罪的罪名设置上承袭唐律,但是量刑上远比唐律重。

明代的侵犯财产罪主要有强盗、窃盗、毁坏、诈骗和侵占财物。

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

[6]清代的立法承袭了明之规定,但对于盗窃私物的,按所盗价值分为15个档次分别处罚。

三、我国古代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特征总结
(一)以有体物为限
这与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连的。

由于这一时
期人类的能力所限,人们只能控制和利用这些有体物。

即使后来出现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但在我国古代绝大部分时期也都是用的金属货币,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物上都属于有体物。

(二)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处于一个由分散到统一的过程,由最初一个罪名一个具体的犯罪对象发展到一个罪名包涵所有同类的犯罪对象。

即将同一种类的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都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规制范围中去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

(三)财产罪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从一开始的以食物为主,到后来一切可以为人们占有使用的财物,甚至奴隶等,都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当然要说明的是,由于社会的进步,把奴隶等具有人格权的主体作为犯罪对象则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总之,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发展在我国古代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

对财产罪犯罪对象的纵深分析不仅能进一步明确财物等有体物作为犯罪对象的不容质疑性,也能为当前新出现的财产形式纳入财产罪犯罪对象范围的分析提供相应指导,即对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范围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相应的改变。

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是此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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