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类)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科研字〔2014〕13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4年11月4日—1 —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根据学校岗位聘任工作要求,为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结合学校科研发展实际情况和要求,特制订本期刊(著作)定级标准。
一、期刊级别(一)顶级期刊《中国社会科学》;SCI Ⅰ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3.0(含)以上的SSCI、A&HCI收录期刊(二)权威期刊SCI Ⅱ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0.8(含)以上、3.0以下的SSCI、A&HCI收录期刊;国内权威期刊(见下表):—2 —(三)一级期刊SCI Ⅲ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0.8以下的SSCI、A&HCI 收录期刊;国内一级期刊(见下表):—3 ——4 ——5 ——6 ——7 —(四)二级期刊SCI Ⅳ区收录期刊;EI收录期刊(论文);未列入一级及以上等级的CSSCI源期刊;其他二级期刊(见下表):(五)三级期刊CSSCI期刊扩展版、集刊;SCI、EI、SSCI、A&HCI收录的—8 —会议论文;未列入二级及以上等级期刊的北大核心期刊、CSCD 收录期刊;以书代刊的学术论文;其它外文学术期刊(六)四级期刊书评、会议综述、专刊、增刊、其他正式公开出版论文。
二、学术著作A类著作B类著作C类著作D类著作学术著作等级由个人提出申请,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9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1月4日印发—10 —。
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XX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不断发展,全面落实科研兴校、内涵发展和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各类结题项目、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从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教师须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发表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项目立项、项目结题、获奖成果、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横向课题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且有XX师范大学的署名,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是我校在编、在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科研成果(项目)的奖励。
第五条奖金由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科研成果(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成员,则对排名最前成员进行相应额度的奖励,团队成员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学术专著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专著,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的独著(专著)、译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业书籍。
第八条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经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2000元;经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1000元;译著必须是学术译著,且按相应出版社每10万字奖励金额减半;工具书奖励范围限于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10万字奖励1500元。
第九条凡学校或其它形式资助出版的各类学术著作,均不予奖励。
第三章学术论文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学术论文,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等学科领域的论文。
发表的范围包括: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收入国内外学术会议并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ISBN号)、省部级及以上报纸。
通讯、广告、译文、复制(部分转载)文章不作学术论文处理。
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激发科研工作者的自主创新热情,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XX师范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职在岗人员。
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科研奖励由学校另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研奖励实行校、院(系、处级单位)两级管理。
学校各院(系、处级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奖励办法。
二、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奖励条件: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指我校正式在职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通过科研机关鉴定或审批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
以上各类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必须为XX师范学院,奖励对象为第一署名人。
对第一署名单位不是XX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一作者为XX师范学院教职工的,按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范围:1.在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译)著、工具书、教材、软件、音像制品等(学术专著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在国内、国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报)刊发表(或转载)的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译)文、艺术作品等:⑴在报纸理论版、人文社会科学刊物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⑵在自然科学刊物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⑶在艺术类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
⑷被SCI、EI、ISTP、SSCI、A&HCI、《新华文摘》、《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检索或收录的学术论文。
3.经省厅级及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含科技发明、实用技术、设备装置、材料工艺等)。
4.经专利备案的各类专利成果。
5.获、部(委)、省(市)级等科研奖项的科研成果。
6.科研管理奖。
第六条奖励标准1.著作类:由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原则上每部奖励10000元(币,下同);由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著、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艺术作品集、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等,原则上每部(件)奖励4000元;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编(译)著、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艺术作品集等每部(件)奖励2000元。
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点计算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点计算办法(人文社科类)根据学校岗位聘任工作要求,结合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实际情况,制订岗位聘任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说明:(1)所有计分项目均需通过社科处申报或签订合同。
(2)所有项目分按研究周期平均分配。
(3)项目承担人需以浙江师范大学名义参与研究。
(4)立项无经费的项目按50%+分。
(5)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国家级项目,我校作为第二承担单位的按如下原则计分:①到校经费占项目总经费》30%,项目等级降一档。
②到校经费占项目总经费10%〜30%,项目等级降二档。
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不计分。
(6)同题申报的除按最高计分外,另一个项目按所的分的30%+分(同题认定参照关于《浙江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和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解释。
(7)项目如果撤题,扣回相应分值。
说明:(1)论文署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浙江师范大学。
(2)期刊级别以最近一次修订的《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定级标准》为准。
(3)书评、会议综述降一级处理。
专刊、增刊论文一律为五类论文。
(4)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计分减半。
(5)同一篇文章分上下篇发在同一刊物两期上按1篇计分。
(6)在同一刊物中、英文版上发表同一篇文章的,按120%+分。
(7)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3000字以上的按权威论文计分,3000字以下的每少1000字计分递减30%,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计分。
(8)同一篇论文被SSCI、A&HCI等重复收录的,或同一篇论文发表后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摘的,只按最高档计分。
(9)同时被SCI和SSCI收录的论文,可考虑影响因子就高计分。
(8)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作品按该期刊级别计分,多幅作品在同期刊物上发表的以1篇论文计分。
(9)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导师作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明确标注通讯方式的作者),则导师视同第一作者计分。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修正)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作者:杨伟明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 1345(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 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浙江科技大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记分标准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记分标准
(2007年修订版)
总分=思想道德和操行记分(A) + 学习成绩(B) +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记分(C)
一、思想道德和操行(A:20%)
评分标准如下表:
注:
(a)担任研究生会干部或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积极组织或参加学术及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b)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学术及文体活动,表现较好;
(c)未承担任何社会工作,较少参加学术及文体活动。
思想道德和操行记分A,A=以上两项评分之和×20%
二、学习成绩(B:20%)
学习成绩B,B=本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20%
三、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C:60%)
记分标准如下表:
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记分C,C=各项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分值之和×60%
注:科研成果记分按浙江师范大学科技处、社科处2006年期刊定级标准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院文件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发布著作定级
浙江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院文件
科研院〔2019〕2号
评审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学院、各行政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著作定级评审工作,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我校教师著作成果的学术水平,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现对原有《浙江师范大学著作定级评审办法》(浙师科研字[2016]11号)做以下补充说明,望遵照执行。
1.《浙江师范大学著作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准入条件规定的支撑论文和各类成果必须是著作出版前5年之内发表或获得的,且内容必须与著作直接相关。
2.达不到《办法》第七条规定准入条件的著作,若能获得该领域内3位国内知名学者(一般应为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长江学者、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为优秀著作的签名函,则视为达到准入条件。
3.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且该项目结题被评定为
优秀,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或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著作直接定为A类。
4.著作定级分为专著、译著、编著、文艺作品等四个类别分类评审。
5.著作定级评审参照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6.著作定级评审实行校内、校外专家两级评审制,即先由校内专家进行初次评审,初评结果为A的著作,再由校外专家进行二次评审确定最终结果。
浙江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院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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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类)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浙江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创效益,进一步加快我校全面建设综合性、高水平、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1.奖励范围:获奖科研成果、科技论文、专著、专利成果等。
2.奖励对象: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获奖成果奖
1.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
一等奖万元万元万元
二等奖万元万元万元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均以前一完成单位奖额的50%计。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
一等奖万元万元万元
二等奖万元万元万元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技奖重大贡献奖万元
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
一等奖万元万元
二等奖万元万元
三等奖万元万元
4.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万元
二等奖万元
三等奖万元
注:
(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推广类”、“专利奖”。
(3)其他部委的科研成果奖、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视同省级奖,由科技处根据颁奖文件认定。
三、学术论文奖
1.Science/Nature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第一单位、第一作者万元/篇;
浙江师范大学第二单位、第二作者万元/篇。
2.《中国科学》(中、英文版)万元/篇
3.SCI期刊收录论文、EI期刊收录论文
Ⅰ区、Ⅱ区的Top 万元/篇
Ⅱ区万元/篇
Ⅲ区万元/篇
Ⅳ区、EI(光盘版)万元/篇
4.一级期刊论文万元/篇
5.ISTP、EI(Page one);会议论文被SCI/EI收录
万元/篇
6.CSCD收录期刊论文(核心版)万元/篇
7.CSCD收录期刊论文(扩展版)万元/篇
注:
(1)作者和单位署名: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都为浙江师范大学。
(2)期刊级别以《浙江师范大学期刊定级标准(2006年)》为准,专刊论文、增刊论文、论文摘要、书评、会议综述等不予奖励。
(3)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明确标注通讯作者),则导师视同第一作者。
(4)SCI、EI、ISTP等重复收录的论文按最高档予以奖励;同时在中、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奖励一种。
SCI、EI、ISTP等以收录时间计奖。
四、学术专著奖
A类学术专著万元/部
B类学术专著万元/部
C类学术专著万元/部
注:(1)作者第一单位必须是浙江师范大学。
(2)学术专著类别由专家组认定,其中A类不超过20%。
(3)学术专著字数在10万以上。
五、专利成果(职务发明)奖
1.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万元/项
2.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万元/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万元/项
注:专利成果以授权时间计奖。
六、申报程序和时间
1.申报时间:成果奖励在次年第二季度进行,以科技处通知为准。
2.申报材料:获奖成果和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以颁奖文件和立项文件为准;SCI、EI、ISTP、CSCD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学术专著、一级期刊论文将根据当年各单位提供的统计年
报材料,通知作者提供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术专著、一级期刊论文原件;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供相应的材料。
七、奖金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
八、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